① 畜牧兽医的工作重点
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能力、服务三农”,强化兽医工作体系,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推进兽医科技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围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力争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标,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高免疫密度,保证免疫质量。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争取防控工作主动。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制定“两会”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适时申请国际认证。指导开展广州、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按照目标可行、分区分段、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计划和规划。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
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制(修)定进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检疫把关,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加强与纠风、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总结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
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严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保证用药安全。
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兽医器械管理,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组织做好河南、广西、重庆、宁夏、吉林等五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参公”管理,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宣传建设成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
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完善兽医科研框架。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推动合理布局。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48计划、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开发实用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猪、牛、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的研究。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协作中心。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好FAO、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继续推进双边、多边兽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兽医科技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工作目标、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制定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宣传与OIE、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强督导,统一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哈尔滨、上海、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② 开零售药店,药店必须有的档案都需要什么呀比如有,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养护档案。。。。还需要哪些
首先你先要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规章制度(按照GSP要求制定),根据规章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和档案。药品购进(批发商的资质材料包括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储存(温湿度记录及养护记录)、设施设备的养护记录、人员的档案(包括健康档案)、购进票据及销售票据的保存、销售处方药的医师处方留存,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的记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有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等。就是对照GSP标准逐条落实。
③ 最近畜牧兽医方面的动物外来病有哪些介绍防控措施。
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开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协作中心,确保取得实效。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把关。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分区分段。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动。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四川,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澳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会"。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扎实做好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成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做到"。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和实施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交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按照目标可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对禽流感。依法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感。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运输和分发制度,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和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适时申请国际认证。完善动物检疫制度,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确保如期完成,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加强与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一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方兽医,制定应对措施,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法协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法、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的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有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一步总结,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养殖。及时宣传与OIE。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指导开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和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遗传育种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海。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的防控目标,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及时排查疫情隐患,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好FAO、力争有所下降"、上海、工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好河南,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报告、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多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时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统一考核、口蹄疫,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保证用药安全、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④ 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分享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
1.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2.免疫规划疫苗必须有红色“免费”字样,免疫规划标识(宝石蓝色)。
3.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类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合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
9.疫苗相关文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10.疫苗运输过程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其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
11.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12.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13.麻醉药品是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蓝白相间。
14.精神药品是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绿白相间。
15.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麻醉药品目录: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吗啡、乙基吗啡、吗啡阿托品注射液、氢吗啡酮、罂粟、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罂粟浓缩物、福尔可定、阿片、阿桔片、氢可酮、美沙酮、羟考酮、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芬太尼、右丙氧芬、二氢埃托啡、布桂嗪、地芬诺酯、哌替啶、复方樟脑酊剂。
17.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马吲哚、丁丙诺啡、三唑仑、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氯胺酮、γ-羟丁酸、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大于5mg)。
18.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硝西泮、氯硝西泮、氟西泮、地西泮、奥沙西泮、劳拉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唑吡坦、地佐辛、喷他佐辛、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片、甲丙氨酯、布托啡诺、格鲁米特、扎来普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氨酚氢可酮片、匹莫林、曲马多、氯氮?、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包括口服液体溶液剂、糖浆剂)、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小于5mg)、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瑞马唑仑。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审批由省药监完成。
20.麻、精一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小包装原料药可销售给批发企业。
21.麻、精一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
22.精二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23.精二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连锁药店、医疗机构。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2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条件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符合国药监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26.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精一,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
27.企业销售出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允许购货单位自提,须由供货企业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库房或购买方注册的仓库地址。
2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以及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29.批发企业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3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1.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32.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严禁单味零售,不准生用,并且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33.印鉴卡的申领条件:(1)麻、精一诊疗项目;(2)专职药学人员;(3)有获得麻精一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设施、管理制度。
34.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发,换卡时提交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35.印鉴卡的变更:负责人、采购人员需办理变更,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变更不需要办理手续。
36.医疗机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7.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8.医疗机构没有麻醉和精一,抢救病人急需时可以向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医疗机构借用,抢救结束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药监局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9.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0.医疗毒性药品品种:(1)中药品种:雪上一枝蒿、白降丹、生天仙子、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千金子、水银;闹羊花、洋金花、生半夏、红粉、轻粉、雄黄、生藤黄;青娘虫、红娘子、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钱子、生巴豆、蟾酥;生川乌、生南星、斑蝥、生狼毒、生甘遂、生草乌。(2)西药品种:洋地黄毒苷、水杨酸毒扁豆碱、阿托品、去乙酰毛花苷丙、毛果芸香碱、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碱、升汞、亚砷酸注射液、亚砷酸钾、士的宁、三氧化二砷、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1.毒性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药监制定。
42.毒性药品每次配料时,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43.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2年备查;毒性中药饮片,未注明生用,付炮制品。
44.A型肉毒毒素不得零售,只能销售至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机构,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用量,购进、销售台账,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备查。
45.教学科研单位需要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发售。
4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管理: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
4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包括麦角类、麻黄类。
4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不得零售,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
4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使用《购用证明》(国药监统一印制)购买,有效期3个月。
5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5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52.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药监备案。
5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购买方为医疗机构时,档案应当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及其销售记录。
54.购买方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时,档案应包括: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5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年限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7.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58.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也必须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59.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60.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61.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62.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63.兴奋剂目录分为:①蛋白同化制剂品种;②肽类激素品种;③麻醉止痛剂;④刺激剂(含精神药);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⑦其他品种(β-阻滞剂、利尿剂等)。
64.兴奋剂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①特殊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②严格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可零售);③处方药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药管理(β-阻滞剂、利尿剂等)。
65.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66.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
67.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保存2年。
68.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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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经常半夜2,3点起来拜托各位大神
工作压力---精神紧张--失眠 1:削足适履型: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睡眠生物钟,很多人迷信如果睡不到8小时,就会影响身体健康,而强迫自己躺下入睡。殊不知躺得越久,睡得越差。 2:裹足不前型:一旦有失眠经历,就不相信自己可以睡得好,一到天黑,就开始担心害怕。其实睡眠是正常生理要求,该睡就是要睡。越担心只会越睡不着。 3:地尽其利型:睡觉就像吃饭、如厕一样,需要独立、舒适的空间。在床上看书、吃东西、煲电话粥、看电视,容易培养“不想睡”的气氛。 4:分期付款型:为了凑足睡时数,有些人宁可“分期付款”,晚上不睡,白天睡。表面上看起来好像睡眠总的时间不少,但是睡眠结构更加支离破碎。 5:分秒必争型:半夜失眠的人,一起床最常做的动作就是拿起闹钟来,看一看现在几点了,结果一分一秒过去了,越看越睡不着。 6:好酒贪杯型:刺激物质的使用,会破坏睡眠结构。凡是咖啡、茶、香烟都应避免。少量酒精可帮助入睡,但相对会破坏睡眠结构,最好也要避免使用。 7:随心所欲型:我们的生物钟其实是固定的,如果时而早睡,时而晚睡,没有章法,要想睡好也难。建议将起床的时间固定,会帮助比较大。 8:戒急用忍型:长时间的失眠,不仅仅是感觉上不舒服,也会影响到身体健康。如果采取措施,仍不可改变失眠症状,应在医生指导下,有规律地服药。 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梗塞)、帕金森病、老年性痴呆、癫痫、偏头痛等。 10.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时的睡眠,常常是短而破碎,只有肾透析或肾移植才能有效解决。糖尿病、尿崩症、泌尿系统感染引起的尿频,也可以干扰睡眠。 12.过敏性疾病,也常常干扰睡眠,如皮肤瘙痒、鼻阻塞、使睡眠无法进行。 13.消化系统疾病,如溃疡病、肠炎、痢疾等造成腹痛、烧心、恶心、呕吐等症状,也明显干扰睡眠。 14.循环系统疾病,特别是心衰、心绞痛、高血压、动静脉炎等都可引起失眠。 15.骨骼、肌肉、关节的炎症和疼痛,是临床常见的疾病,也不同程度地引起睡眠障碍。在这些疾病中,失眠多表现为伴发症状,疾病治好了,失眠一般也能康复。 二:提高睡眠质量的方法 1:乐观的心态 不要给自己找麻烦,工作压力再大,要学会调节,长期的压力没有什么好处.如果实在办不到,去参加成功学培训. 2:寝具:睡觉的时候睡觉,床上不要有除了被子枕头以外的其他杂物 1) 枕头: 和睡眠品质关系最密切的寝具就是枕头!合适的枕头,应该让人在躺下时颈椎曲线呈S形,脸部的倾斜度约5度,所以,适当的枕头高度是与颈椎的曲线深度一样。床铺也不能太软,否则身体会往下沉,对腰部造成负担。 2) 被子:建议用蚕丝被,蚕丝被的保健功能和轻薄透气等,渐渐成为人们的新宠. 3) 床垫:建议选择乳胶床垫,即使不能,至少要保证床垫的软硬适中,绝对不能太软,否则脊椎受累,早上起来浑身酸痛 3:室温和温度 适合睡眠的室温是25C,湿度约为50%至60%,若真想睡个好觉,湿度比温度的影响力更大。太干燥?放加湿器!如果没有钱买,找我,我教你一个更便宜的办法. 4:维生素 根据最新研究报告指出,维生素B12与熟睡有着密切的关系,平时可以多食用鱼、猪肉和动物肝脏等,以摄取维生素B12。 建议买天然的维生素,这方面推荐安利的产品! 5:光线:窗帘拉上,电源关掉. 光线有助于安眠和清醒。没有关灯就睡觉,加速睡意的褪黑色素荷尔蒙受到光线刺激,就不易分泌出来,所以就会睡不安稳。 6:泡澡 一旦进入睡眠状态,体温就会自然下降,所以,如果在睡前泡个温水澡,等上床时,体温就会顺利下降,从而顺利入眠。 7:香气 薰衣草香可以治疗失眠,这可是有科学根据的。睡前不妨闻闻薰衣草的香味,即可悍然入梦。 头等大事安神枕里就含有薰衣草药包。 8:睡衣 睡衣以纯棉为佳,宽松舒适,抛开一切束后,就可以有个美梦了。减肥中的美眉喜欢穿束腹内裤睡觉,有些人甚至穿者全套塑身衣上床,把身体绑得紧紧地,试问又怎么会睡得安稳呢? 9:避免兴奋剂 咖啡、可乐及巧克力皆含咖啡因,这是一种威力不浅的兴奋剂,能使你睡不着。因此在下午 4 点后,应避免这类食物。同时,许多止痛药内也含有兴奋剂,可以让你好几个钟头无法阉眼入睡。另外某些含有假麻黄碱的感冒药其作用与兴奋剂非常类似。也勿抽烟,因为尼古丁也是一种兴奋剂。 10:勿喝酒 晚餐时最好不要喝酒,酒精虽然会压抑中枢神经系统,但它也将中断你的睡眠。数小时后,通常在半夜,当酒精的作用消失,你的身体会因酒精突然消失,而使你清醒过来。 如果一定要喝酒,推荐安利的维生素B和维生素C,可以起到很好解酒作用! 11:检查你的药物 某些药物会破坏睡眠,例如 B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剂、甲状腺制剂、气喘的喷剂等都可能影响睡眠,而偶尔或长期不合理使用安眠药也会加重失眠。所以如果你需长期服用医生的处方,应问医生是否有何副作用。如果你怀疑药物可能干扰你的睡眠,你可以用别种药物取代,或调整你的用药时间。 12:使用辅助器具 耳塞可以堵住噪音,尤其当你住在一条热闹的街上或机场附近。眼罩可以遮除刺眼的光线。电毯可以使你保暖,尤其你若是怕冷的人。 市场上有专卖的耳塞和眼罩。 13:关掉你的闹钟:除非你特别喜欢听滴答的声音 14:最后一条,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条: 记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要熬夜. 晚上10:00到12:00之间一定要睡觉. 三:营养及饮食疗法 ●睡前少量进食 就寝前的 1 ~ 2 小时,吃点面包及水果有益入睡,一杯温牛奶也不错。应避免甜食或油腻的食物,前者可能使你精神亢奋,后者则可能压抑你的身体。如果你年纪较大,勿在睡前喝过多液体;以免半夜膀胱的压力迫使你醒来。 ●提早进食 不宜在临睡着大吃大喝,吃的过饱会使你尤法入睡。若能早点食用晚餐,可能会对睡眠有所帮助。 ●睡前食物 富含色胺酸的食物能促进睡眠。睡前吃火鸡、香蕉、无花果、枣椰果、牛奶、酸乳、鲔鱼、全麦饼干、核桃酱、葡萄柚均能帮助睡眠。 ●睡前避免食用的食物 避免在晚间食用高蛋白食物。高蛋白食物会妨碍血清素产生,所以,不论进食时间是什么时候,都不鼓励食用鱼肉、鸡鸭或蛋,如果你的目的是想要有一夜好眠,即使晚上食用大量的豆类或豆腐都非明确之举。 睡前勿用的食物包括:咖啡因、酒精、糖、香烟、乳酪、巧克力、腊肠、培根、火腿、热狗、茄子、马铃薯、菠菜、番茄。这些食物含于酪胺,会刺激正肾上腺素的分泌,这将使大脑兴奋而难以入眠。 ●补充必须营养素 ①乳酸钙或钙合剂加镁,钙和镁可以按 1 : 1 的比例服用,用量分别为每天 1000 毫克和 500 毫克,分成数次。饭后及睡前服用。钙和镁有镇静作用。 建议用安利的钙镁片 ②褪黑色素 每晚服用 1 粒,连服 2 周。它是一种由大脑松果体分泌的激素,据说可以促进睡眠而无副作用。 ③ 维生索 B 群添加泛酸及肌醇 用量依照产品指示,单独服用或添加钙。它们能帮助入睡。 其他辅助疗法 ●适量运动 每天运动 1 — 2 次,每次 20 — 30 分钟,非常有助于你的睡眠,并且还可以使你精力充沛。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制定运动计划,在清晨或下午进行,运动不仅会使你的肌肉疲倦,也会升高你的 体温。当体温开始下降时,可能有助于诱发睡意。运动本身也可能有助于诱发沉睡,这是失眠者最渴望的。但注意不要在睡前运动,以免身体兴奋反倒难以及时入 睡。 ●洗温水澡 正常的体温能影响生物时钟。睡眠期间,体温较低;白天时,体温到达最高。当体温下降时,身体开始昏昏欲睡。因此,若在睡前 4 — 5 小时,洗个温水澡,将体温升高,待它开始降低时,你将感到疲倦、想睡。同时洗澡水中可以加点硫酸镁,它可以放松肌肉,更有助于入睡。 ●按摩 按摩有助于促进机体放松和更好人睡,当你无法入睡时,不妨请你的伴侣或家人给你做个全身按摩,缓解一下肌肉和精神的紧张,也许你很快就能酣然入睡 ●灯光疗法 研究人员发现,在早晨使用明亮的灯光,有助于慢性失眠者将生物时钟调整为较规律的模式。研究发现,许多人有延迟睡眠症状,简言之,他们就是无法早起。因此,当他们起床后,譬如早上八点左右,研究人员将强烈的口光灯放在他们面前 2 小时,模拟夏日早晨的阳光。结果,这强光使身体苏醒。当黄昏来临时,他们戴起墨镜,以告知身体夜晚来临,体内的各种活动要开始缓慢了。此方法目前反应良好。 ●改变你的工作时间表 研究显示,作息时间不定对许多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如白天班及夜晚班不时地交替。日夜经常颠倒的作息,町能产:生类似坐飞机时差的疲倦,也可能使睡眠机制故障。解决之道:避免白天及夜晚的轮制,申请固定时段的工作。 ●危险讯号 严重的失眠有时会导致慢性失眠症,还可能引发许多疾病,假使你有下列症状,应及时去看医生。 * 明显的失眠症状持续 1 个月以上而没有病因。 * 服用安眠药之后仍无法入睡。 * 似乎永远也睡不够,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睡过去。
⑥ 德岛大学的办学历史
1874年5月创办德岛师范期成学校(旧德岛城西的丸藩校址,之后分别改名为德岛县师范学校·官立德岛师范学校等,1949年5月成为德岛大学学艺部。1899年5月搬迁至常三岛町) 1889年10月随着市制的实施,德岛市诞生了(人口61,084人、居全国第10位)
1899年3月德岛市出身的德长井长义(麻黄碱的发现者)获得了日本第一个药学博士学位
1922年3月成立德岛县立实业补修学校教员培训所(之后分别改名为德岛县立青年学校教员培训所,官立德岛青年师范学校,1949年5月成为德岛学艺学部)
4月德岛出生的考古学家·鸟居龙藏发现了城山贝冢
10月官立德岛高等工业学校在常三岛町成立(土木·机械·应用科学等三个学科,应用化学科成立了以药学部为母体的制药科学部,之后改名为德岛工业专门学校,1949年5月成为德岛大学工学部)
1937年4月德岛高等工业学校增设制药化学科
1943年2月成立德岛县立医学专门学校(临时校舍位于旧德岛城内德德岛县立商品陈列所。之后改名为官立德岛医学专门学校,1949年5月成为德岛大学医学部)
4月接收新藏町的德岛市民医院,将之改名为德岛县立德岛医学专门学校附属医院
1944年7月德岛医学专门学校基础医学的新校舍竣工并迁至昭和町
1945年7月德岛市中心遭受空袭
德岛师范学校·德岛工业专门学校·德岛医学专门学校的校舍毁于一炬
1946年12月发生南海地震
1947年9月德岛医学专门学校搬迁至藏本町的旧陆军43连队用地
1948年2月成立德岛医科大学(藏本町 1949年5月改为德岛大学医学部) 1949年5月成立国立德岛大学(学艺学部·医学部·工学部三个学部),将德岛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改名为德岛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
7月举行第一次德岛大学入学式 大学事务局从医学部搬迁至现在的新藏町2丁目医学部附属医院分院内
11月在工学部讲堂举行德岛大学开学祝贺会(之后成为开学纪念日)
1951年4月成立药学部(同年3月废止工学部药学科)
1952年3月举行第一次三木康乐赏的颁奖仪式
5月在常三岛地区成立附属图书馆,将医学部图书分馆改名为藏本分馆
1953年3月举行第一次德岛大学毕业典礼
7月药学部的一部分校舍在庄町1丁目竣工
1954年4月合并成立德岛大学工业短期大学(1996年3月废止)
1955年1月选定德岛大学的校歌和校徽
4月成立研究生院医学研究所
1958年7月制定德岛大学校规
1959年4月在常三岛地区开设学生会馆
1960年10月《德岛大学学报》创刊
1961年4月成立医学系附属酵素研究设施(现为疾病酵素学研究中心)
1963年1月成立厚生会(现为德岛大学生协)
1964年4月德岛高等工业学校增设制药化学科
10月成立研究生院工学研究科
医学部成立营养学科
记载德岛大学成立的报道(德岛新闻) 1965年4月成立教养部(1993年3月废止) 成立研究生院药学研究科
9月举行大冢讲堂落成仪式
1966年4月将学艺学部改名为教育学部(1990年3月废止)
5月开设电子计算机中心(现为高度信息化基础中心)
1967年6月成立残疾人学校教师培训中心(1979年3月废止)
1969年4月成立研究生院营养学研究科
6~7月由于大学学生运动激烈,关闭了教养部以及医学部的一部分建筑物
1970年4月《德大广报》创刊
1975年4月成立保健管理中心
成立药学部附属药用植物园(现为药学部附属医药资源教育研究中心)
1976年10月成立齿学部
1979年1月实施第一次统一学力考试
4月开设齿学部附属医院
1982年12月在医学部成立了日本第一个伦理委员会
1983年4月成立研究生院齿学研究科
8月医学部体外受精妊娠成功
1985年6月大鸣门桥建成通车
1986年4月设立综合科学部(综合科学科)、将教育学部附属的小学·中学·幼稚园·残疾人学校移交给鸣门教育大学
成立大学开放实践中心
1987年3月设立国际交流委员会
10月改组医学部附属看护学校·诊疗放射线技师学校·临床检查技师学校合并成立了德岛大学医疗技术大专部(于2005年3月废止)
1988年12月藤井・大冢国际教育研究交流资金开始运转
1989年4月德岛大学国际教育研究交流资金开始运转
1990年4月医学部营养学科利用捐款开设了临床营养学(大冢)讲座
12月举行长井纪念大厅竣工仪式
1991年4月德岛大学国际教育研究交流资金开始运转
12月举行长井纪念大厅竣工仪式
1991年4月设立地域共同研究中心(现为产学官合作广场)
1992年4月开设埋藏文物调查室
德大广报创刊号
1960年代的常三岛校园
1960年代的新藏校园 1993年10月废止并转换合并成立的工业短期大学,工学部开设了夜间主要课程
1994年4月成立研究生院人间·自然环境研究科
1995年4月设在北岛町的国际交流会馆开馆
1996年7月SVBL诞生
1997年4月远距离教学系统(SCS)开始运作
1998年4月成立基因组功能研究中心
1999年4月成立全校共同教育中心
4月明石海峡大桥建成通车
11月举行德岛大学成立50周年纪念典礼
2000年4月引进副校长制度,成立德岛大学运营会议
2001年2月由德岛大学等出资成立株式会社技术网络四国(四国TLO)
10月改组德岛大学医疗技术短期大学,成立医学部保健学科
10月制定德岛大学校徽
2002年4月成立留学生中心
10月成立推动教育实践机构,推动研究合作机构
2003年2月和德岛县·德岛县教委·市长会·町村会联合成立德岛地域合作协议会
10月将医学部附属医院与齿学部附属医院合并为医学部・齿学部附属医院
11月成立推动社会合作机构
成立50周年纪念典礼 2004年4月依据国立大学法人法,成立国立大学法人德岛大学 设立国立大学法人德岛大学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
发表德岛大学基本构想·第一期基本计划
成立研究生院健康生物科学研究部和医科学・口腔科学・生命营养科学・药科学四个教育部
2006年3月举行德岛大学地域·国际交流广场(日亚会馆)竣工纪念仪式,开设「GALLERIA新藏」
4月成立研究生院社会技术科学研究部以及尖端科学教育部
成立研究生院保健科学教育部
由捐助在工学部开设纳米材料技术(日亚)讲座
2007年4月成立齿学部口腔保健学科
成立疾病酵素学研究中心(分子酵素学研究中心的转换)
2008年4月开设研究生院保健科学教育部博士课程
成立疾病生染色体组研究中心(生染色体组功能研究中心的转换
GALLERIA新藏
⑦ 福建省禁毒条例的简介概括
(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二)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三)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四)组织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五)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务;(六)指导、检查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禁毒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和禁种铲毒等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成立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支持禁毒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和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本地禁毒工作实际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毒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以及其他公共视听载体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和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节目和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铲除。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禁止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药品零售单位出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的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寄递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对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巡查制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前款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场所的其他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发现出租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资料、联系电话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不得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相关记录,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毒有害信息,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登记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和戒毒治疗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医疗机构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本辖区戒毒康复工作,并根据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并培训,其工资薪金不低于同业用工标准,并按规定足额缴交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根据吸毒人员的涉毒记录、现实表现、社会危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级管控、帮助教育。
第三十三条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自愿戒毒人员身份信息、戒毒期限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备;发现自愿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除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外的,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医疗机构依法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集中隔离戒毒治疗,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一)吸食、注射阿片类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的;(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强制隔离戒毒两次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延伸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行为的人员,已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相关驾驶证照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吸毒检测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服务场所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进入寄递渠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服务场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五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被查获未成年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三)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十人的,或者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汽车租赁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关驾驶证照,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船舶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轨道交通工具或者航空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三)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四)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五)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六)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七)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八)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 福建省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表一
1、麻黄碱(左旋麻黄碱)(Ephedrine)
2、麦角新碱(Ergometrine)
3、麦角胺(Ergotamine)
4、麦角酸(Lysergic acid)
5、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
6、伪麻黄碱(右旋麻黄碱)(Pseudoephedrine)
7、N-乙酰邻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4-methylenedioxy—phenyl-2-propanone)
9、胡椒醛(Piperonal)
10、黄樟脑(Safrole)
11、异黄樟脑(顺式加反式)(Isosafrole)
表二
1、醋酸酐(乙酸酐)(Acetic anhydride)
2、丙酮(醋酮、二甲酮)(Acetone)
3、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4、乙醚(醚、二乙醚)(Ethy lether)
5、苯乙酸( Phenylacetic acid)
6、哌啶及其盐(Piperidine)
7、甲基·乙基酮(丁酮)(甲乙酮)(Methy lethyl ketone)
8、甲苯(Toluene)
9、高锰酸钾(Potassium permanganate)
10、硫酸(不含试剂)(Sulphuric acid)
11、盐酸(不含试剂)(氯化氢)(Hydrochloric acid)
表三
1、三氯甲烷(氯仿)(Chloroform)
2、氯化亚砜(二氯亚砜、亚硫酰氯)(Thionyl chloride)
3、硫酸钡(Barium sulfate)
4、氯化钯(二氯化钯、钯石灰)(Palladium chloride)
5、醋酸钠(乙酸钠)(Sodium acetate)
6、氢气(Hydrogen )
⑧ 对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调整的有何意见对该政策更有效地执行有何建议
组织展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步健全应中国体系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兽药市场整治重案件查处编制物卫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案件查办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联机制春秋两季集免疫补免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物疫病防控效机制重点抓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物疫区标准断强化技术研发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疫区建设保障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科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业员行业自律组织做2009度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力量组织研究重物疫病防控规划启期重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要求进步加监督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药非处药名录重点工作要做精部署、协作确保取实效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基础加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检测诊断能力推进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物卫及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展省级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关教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今段期重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际组织关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物病原微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实验审批进步建立健全物卫监督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物及物产品违行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关增强我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区段加强疫苗产原辅料管理加快物卫监督执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物卫监督执、养殖环节病死物及物产品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才培养抓紧实施2008新增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防疫条件、四川展定定点流行病调查监测、澳农业部2009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农业工作议畜牧兽医专业议精神规范公路物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进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制定进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意见扎实做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解掌握我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物病原微物菌(毒)种管理加快物卫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物疫区建设工作承办2009OIE亚太区委员第26届议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物卫监督中国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规定限内完项目建设任务做"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重战略问题 (十)深入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物疫病防控关补贴政策标准;通兽医政务中国、区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效加强关家区兽医律规加牲畜耳标移智能识读器抽检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实施工作物疫病预防控制定期交流明确物卫监督官兽医任职条件及非自制疫苗行、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重点区免疫进步完善重物疫病疫苗等物制品储存全面展疫情监测基础按照目标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际兽医事务战略规划行计划、物卫与流行病及北京科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禽流依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城市禽市场监测组织关单位展级考核指导物卫监督机构推进"进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监测、全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问题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十七届三全精神《共央务院关于2009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发[2009]1号)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合理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科研工作提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标价格严重超范围产品质量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家区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兽用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渠道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猪瘟等重物疫病疫苗产企业实行态管理强化外物疫病监测、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展重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指导、物卫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2009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意见》(农发[2009]1号)工作要求申报组织实施家"、运输发制度加强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维持90%适申请际认证完善物检疫制度实现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目标确保期完尽快制定台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猪屠宰检疫率达100%加强与港推进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兽医制定应措施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免疫合格率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物疫病防控政策技术培训要进步加强领导指导展规定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兽医协、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完善重物疫病应中国防控提高应中国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兽医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物卫监督机构执员培训组织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协作、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符合标准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中国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学校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兰州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中国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进步加强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物安全培训、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律体系建设 (十)健全完善兽医律制度突抓重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步总结台实施新修订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保证养殖及宣传与OIE围绕全兽医工作局目标任务指导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畜禽规模企业启疫物安全试点工作;重节期间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预案重点宣传兽医律规 (三)完善突发重物疫情应中国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展病死畜禽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规划、政策措施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物流行病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具体措施办充发挥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类管理原则办效防控重物疫病提高兽医员历层做重物疫病流行病调查工作规范执行、重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传入央数据库调整重物疫病防控定点学校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发展建设社主义新农村做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与关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提修改意见、物检疫管理办物遗传育种扎实效防控重物疫病 ()切实抓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保持70%严格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效进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建设标准各关单位要充发挥职能作用、海根据2009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制售假劣疫苗;防控目标2010全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物疫情稳定及排查疫情隐患完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展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FAO、力争所降"、海、工商组织展物卫风险评估切实抓散养户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展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河南力争2009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率达90%实行重物疫病疫苗标情况报制度做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100%尽快制定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推广组织展官兽医培训、报告、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检测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狂犬病力争做全面免疫积极协调关部门台《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免疫位引发疫情组织展联合攻关、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实施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职位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关面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物卫组织(OIE)关工作规则标准、世界银行(WB)关禽流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牛肺疫认证广州亚运马属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 (六)扎实做物卫监督执、技术研究进展加强央省级管理技术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重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中国处置程序应中国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物疫病疫苗质量及效供应深化政务公信息公2009产检疫率力争提高5百点统考核、口蹄疫力争2009底前完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物卫监督执能力水平保证用药安全、物疫情管理办等配套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