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主要写哪些东西,要写那几个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Ⅱ 如何认识和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Ⅲ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如何操作请有这方面知识的朋友指点,谢谢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释义第一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论第—章 马列合作组织理论第二章 合作组织发展史第三章 合作组织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第四章 国内外农民合作织织发展的动态与趋势第五章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意义、原则和原理第二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第一章 如何创建农民合作组织第二章 如何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第三章 农民合作组织如何引开展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服务第四章 政府如何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第五章 财政如何对农民合作组织进行支持第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第一章 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第二章 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政策第三章 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筹措第四章 专业合作的内部分配第五章 专业合作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管理第一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指导、研究、协作事业第二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流通事业第三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业品购买与生产事业第四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事业第五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保障事业第五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帐户与记帐方法第三章 会计凭证与会计帐簿第四章 帐务处理程序与会计循环第五章 试算、查帐和对帐第六章 财产清查第七章 会计工作组织第八章 流动资产的核算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十章 投资及其他资产的核算第十一章 负债的核算第十二章 内部往来与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核算第十三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第十四章 各项收支、收益及其分配的核算第十五章 会计报表第十六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第六篇 农民小额贷款管理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资信评定申请第三章 调查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与贷款额度的评定第五章 贷款证的发放第六章 小额贷款的发放第七章 贷后检察与监督第八章 小额贷款的收回第九章 小额贷款的档案管理第七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第—章 国内外合作思想与理论的发展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第三章 台湾农业合作社的历历与现状第四章 农村专业协公的发展第五章 章 新型农民专汪合作组织第六章 供销合作社的政策第七章 “公司+农户”模式第八篇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借鉴第一章 西方合作思想与合作社运动第二章 前苏联的农业公社与集体农庄第三章 以色列农业合作组织第四章 美国农民合作社第五章 章 北欧三国的农民合作社模式第六章 德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第七章 日本家协组织第九篇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第一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概述第二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方针、原则和途径第四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功能及完整措施第五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几种社会化服务形式第六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与协调第七章 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第八章 种子服务体系建设第九章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第十章 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第十—章 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二章 林果业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三章 植保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四章 畜牧养殖业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五章 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六章 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七章 农经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八章 土壤肥料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九章 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章 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一章 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二章 乡镇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十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一篇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Ⅳ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综上所述,其基本特征是:(1)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2)在所有制结构上,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3)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4)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Ⅳ 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如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是指依法规范和发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讲规范化建设,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而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加强管理,抱团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替社员说话,为社员服务,让社员受益,从而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
一、什么叫规范的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
一个规范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务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时,可以带走自己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每个社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民主程序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他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结合,要求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按股份分红,这样,可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
2.章程应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
3.起草章程应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
4.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
5.全体设立人要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项,应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中。如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成员出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十几项内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7.在章程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如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档案等制度。
第三,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
1.由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
2.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4.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行之日起二十日内,要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
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和修改章程都要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完善组织机构。
1.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长两个法人机关。成员大会是在合作社存续期法定的权力机构。理事长必须从合作社设立起就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由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定的必设机构,代表大会是为了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在成员超过150人的情况下设立的,代表大会只是按章程规定代行成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监事会、理事、执行监事等根据工作需要而定。经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机构,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经理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从外面聘请。
第六,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
1.加强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点是让成员当家作主,让成员通过合作社法人机关参与决策管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让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成员通过“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它强调成员的权利来自成员资格,而非来自财产权,资本在合作中不过是为经营服务的工具,这也是合作社与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点。
2.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便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政府有关部门鉴别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合作社各组织机构对财务管理负有重要职责。理事长(理事会)有管理财务职责,监事会有财务监督职责,成员大会对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是成员交易与非成员分别核算。与成员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员返还盈余,与成员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与非成员交易则随行就市。
四是设立成员账户。记录成员出资额、公积金变化、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等情况。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另外,成员退社时,还有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问题,在合作社解散时,成员还要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是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确定,另一种是将成员出资和交易量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比例进行量化。还有一种是在出资额悬殊不大的情况下,按出资额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根据交易量的比例进行返还。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可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
二、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组织形式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学习、实践和示范、推广过程,加上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源与力量的支持,极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独立,在运行中极有可能偏离合作社的性质。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从组织形式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倾向:
第一,企业化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一社两制”,核心成员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市场优惠价服务。某棉花合作社,6个人投资经营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红,其他社员享受优惠价服务。二是对外挂公司与合作社两块牌子,实行公司制运行,公司董事长兼合作社理事长,对社员实行保护价、优惠价购销,没有盈余返还。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这种运作形式。三是形式上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完全按公司运作。公司只有几个股东,共同投资,从事产品加工,几个股东再分别联络部分经济人从农民手上收购农产品,各自也采取股份制运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个人投资花生加工,认为投资太大,风险太大,按合作社运作不好管理。四是个体型倾向。这类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农村经济人、种养大户领办,找几个亲戚朋友的身份证领个执照,对周边农户有技术信息服务,产品买卖实行优惠价,对普通社员不存在盈余返还。还有的将合作社作为一个品牌,理事会成员都打合作社牌子开展私人经营,这些理事会成员再分别对周边农户开展优惠经营。
第二,协会型倾向。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农技人员、农村能人、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主要从事技术推广和信息交流,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私人经营生产资料和从事农产品销售,对其他社员实行优惠服务。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术书籍和光碟,对社员也有技术上的指导,理事会主要成员开展一些生产资料经营和组织产品销售,由于私人经营,虽然并没赚多少钱,但社员认为是推销农资和个人赚钱行为,一点也不领情。二是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帮助普通成员发展生产,理事会成员分别参股农户经营,合作社没有积累。某养虾合作社,就是理事长分别参股多家农户经营。
第三,休眠型倾向。有些合作社是为了争取国家项目扶持,没有经营活动,有些是注册了很长时间,一直不知道怎么运作。
从合作社内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于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没有涉及盈余返还,也没有涉及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有的完全照抄的示范章程内容,没有结合实际的具体内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公司总经理或理事会成员,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投票表决往往走过场,履行程序,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也从来不让普通社员查阅。有的还将监事会设在理事会之下。
三是盈余返还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没有盈余返还制度,或者盈余的大头按股分红,或者完全按股分红。在今年申报的省级合作社项目库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余返还部分是不规范的,甚至有些是编造的盈余返还比例,实际只有按股分红。
四是公积金基本没量化到每个社员的份额。大多数合作社的公积金没有量化,也不知道怎么量化,更没将公积金份额纳入当年盈余分配。
五是没有建立成员账户。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红,没有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没有公积金量化,因此,也没有建立成员账户。
六是将国家项目资金分给社员。有少数合作社将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平均分给了社员,有的理事长还讲,国家项目扶持资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财政补贴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个成员,更不得让少数人占有,但可以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参与当年盈余分配,社员退社时不能带走。
三、如何规范合作社的发展
怎样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我认为应重点抓好宣传培训,普及合作社知识;抓好指导服务,办好示范样板;抓好政策引导,重点扶持代表农民利益的规范性合作社。今天主要从合作社理念上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一,弄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主要有哪些区别。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与社员进行交易,不论盈余多少,即使有可能亏损,也必须想办法服务,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为了赚钱的公司,可以为任何人服务,谁利大为谁服务,无利可图就不与其交易。说明公司是以股东取得投资回报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组织内部的称谓也不一样,合作社称为成员,公司称为股东。
二是合作的基础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强调成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的原则,合作的基础不是股金而是劳动。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以资本为纽带,突出资本的权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实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则是按资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核心是表决权和分配权。就表决权而言,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决定于其出资额的多少,股东大会决议要遵从“资本多数决”原则。就分配权而言,主要指股东的分红权,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分红与投资额成正比。合作社社员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表决权和分配权,但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分配权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并不取决于出资额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权而言,国际上都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返还”的原则,即成员对合作社的投资只能获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给成员。
四是成员制度不同。合作社实行自愿的成员制度,成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性质上仍属成员所有,退社时可依法带走,还可以带走量化给自己的公积金份额。而公司股东投入资产后,只取得一个份额,即股权,股东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对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员为主要交易对象,以此保证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得以实现。而公司是以盈利为组织目的,所以交易对象不受限制。
六是盈余分配的依据不同。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因此,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额分配,即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来分配,虽然也有成员出资的回报,但是实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最多不能超过40%。公司营业利润的分配则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资本对公司的贡献来分配。
第二,明确为什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经济的实质就是通过产权合作,让成员分享增值利润。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经营所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这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依附于龙头企业规模生产,农民的受益仅限于公司为其设定的成本与收购价格的差价,这个差价是龙头企业事先计算好的,农户没有选择权。实际上,这个差价就是除去成本后,农户的劳务收入,并没有额外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增收主要源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增加的劳务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增值利润。农民只有组织起来,运用好合作社机制,通过发展生产,联合购买,联合销售,提高组织化程度,才能持续稳定增加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收入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加销售收入;二是通过提供产品购销、信息、农业生产设施共同利用等服务,减少市场风险,减少中间环节的盘剥,降低生产成本;三是按照“惠顾额返还”原则,即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将农产品加工或者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成员。
从合作经济的实质和农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单从农民的合作能力,从市场化服务,从投资者效益看,肯定会对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产生质疑,肯定会讲很多市场化运作的好处,会讲很多合作制运作的难度。但从国家整体的层面,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层面,从弱者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层面,国家必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最终也要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如果单从市场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够了,也没有必要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
1.按“成本原则”服务的特征。
合作社对成员服务既不是公益性的无偿服务,也不是市场化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则”运作的经济组织。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也是国际合作社的特征。因为合作社是互相帮助的自我服务组织,既然是互相帮助,就不能赚社员的钱,既然是自我服务,也就没必要自己赚自己的钱。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员与合作社进行的农产品或生产资料购销、技术服务等交易,属于内部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与成员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则,交易价格只是暂定的,合作社在市场交易中的高卖部分,还要将盈余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还给成员。交易方式也不必现钱买卖,完全可以先交易后结算。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随行就市,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双方以商定的价格一次性买断,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应当依法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将与成员的交易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成员和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才能确保合作社履行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例:汉川市杨林沟辣椒专业合作社,实行“零利润”经营模式。合作社有社员129人,种植面积2000亩。合作社王发右理事长是一个普通农民,曾任过村支部书记,后来从事蔬菜经营,在当地大棚辣椒出现积压贱卖,销售难的情况下,很多农户请他帮忙跑销路,经过努力,打开了销售渠道,缓解了销售压力,甚至出现了供不应求,有些客户来了无货可供。这时又出现了部分农户趁机抬价,以次充好等现象,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他领办组建了合作社,带领更多农户种植辣椒,诚信经营,实现了社员亩平纯收入9000余元,户均收入14万元,创造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佳绩,赢得了广大社员的普遍好评。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价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行“五个”统一。一是统一技术指导。合作社产品多次通过武汉白沙洲大市场的突检,并在今年评为全省名优蔬菜50强。二是统一种植品种,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实地考察,统一购买红辣椒种子,每亩减少30元成本。三是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统一购买肥料每亩节约250元。统一购买大棚钢架,每个大棚节约1278元。四是统一产品销售。合作社与武汉、北京、长沙等地农贸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辣椒上市时,合作社根据农户的采摘数量,统一安排采购商带现金上门收购,合作社统一与采购商洽谈定价后,由合作社安排专人榜称、核算、结账,直接将销货款返给社员,实行零差价销售,每年合作社统一销售辣椒占社员总产量的90%。合作社还注册了“红甜宝”商标和无公害产品认证。五是统一分配机制。由于合作社采取零差价采购农资,零差价销售产品,最大限度让社员得利,合作社基本没有利润,合作社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采购商购买辣椒时,按3%给合作社返利,主要用于合作社办公支出、请专家讲课、招待采购商等,合作社理事长和工作人员都是辣椒种植户,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职,无任何报酬。合作社还打算在5年内,发展农民成员1000户,扩大基地5000亩,建一座万吨冷库,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社员人平收入达到3万元。这是一个标准的为社员服务不营利的合作社,也是一个农业效益非常好的专业化生产合作社,还有一个有奉献精神的理事长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员。
2.按交易额向成员返还盈余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组织的根本特征。成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重要依据,也是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卖给市场,或者成员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在购销成本基础上,如果另有提留,则为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增值利润,称之为盈余。这个盈余来源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贡献,其分配应主要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例:京山县峥嵘农庄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既降低成本,又提高销售价格,盈余全部按交易返还给社员,其中70%在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后随即返利(交易还是市场价),剩余部分年终再按交易量分配,2009年以来,每年返利100多万元。该合作社通过“成本服务、盈余返还”,增加了社员收入,增强了合作社凝聚力。十堰市昌吉无公害蔬菜合作社,2010年盈利10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剩余6万元全部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不在合作社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合作社能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须增强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服务能力的关键是选好合作社的带头人和服务项目,组织能力的关键是建立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和盈余返还的合作机制。一个规范的合作社,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合作社,首先要解决产权归谁所有,管理决策由谁说了算,发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问题,最终要解决凝聚力问题和竞争力问题。市场竞争是强者的对话,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在市场竞争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兼顾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组织能办的事,合作社也能办,其他组织办不了的事,合作社还能办。合作社的优势在于:整合资源、抱团经营、弱弱联合、共同发展,技术、信息可以共享,生产资料可以由社员共同出资统一购买,社员的产品可以先交给合作社销售后再统一结算。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同于公司和私人企业的买卖关系,可以减少资本运作的很多费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规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的经营体制,在全世界发展了160多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分享到了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还等多项服务和实惠。合作社已成为分散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最合适的组织形式,在许多国家,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中国,合作的需求多,空间大,只要我们能办出一批规范运作,能给社员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示范合作社,必将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必将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将合作社办成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第五,调研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调研指导合作社,要以“利益机制”为中心。
1.了解合作社领办者为什么要办合作社,看合作社的发展动因,分析合作社的独立性和互助精神。
2.了解合作社的成员结构,从专业合作角度看领办者与普通社员有无业务买、卖情况,分析有无利益冲突。
3.了解合作社的出资构成,看出资悬殊情况,从投资回报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机制。
4.了解合作社的服务方式、服务成本及服务效益,看与市场化有偿服务有何区别,分析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5.了解合作社成员帐户,看合作社出资、盈余返还和公积金量化情况,分析合作社产权是否清晰。
6.了解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决策、章程制度和档案资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况。
7.了解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合作社服务的开支情况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和公积金份额量化情况,分析社员受益情况。
8.了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余分配情况,看合作社经营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
Ⅵ 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的含义及内容
资产刘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滚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化、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创造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贷等。
Ⅶ 适用于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应掌握哪些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Ⅷ 新型职业农民健康知识培训材料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性质
第二节发展农民版专业合作社的意权义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第四节合作社的产生
第五节国外合作社的主要模式及发展经验
第六节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第一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第三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骤和程序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与经营
第一节农业技术服务
第二节生产资料服务
第三节农产品市场营销
第四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第五节产品包装
第六节产品品牌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实务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
第五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知识
第五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第一节国家优惠政策扶持
第二节对症下药解决合作社问题
第三节发展合作联社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第六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案例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附录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附录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Ⅸ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
该法的宗旨有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三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综上所述,其基本特征是: 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