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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12 17:32:24

A.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B. 煤矿新工人如何培训

要不试试我们公司的培训?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班组管理、班组建设、班组长的培训。八九点的

C. 如何提高煤矿职工培训

苗菁菁中平能化朝川矿职教中心 河南 汝州 467500 中图分类号:C9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09-0000-01 摘要: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煤矿企业安全状况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同时还取决于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应当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筑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目前职工安全培训教学存在着教学与实践脱离、学员文化程度低、培训教师水平有限、生产单位“重生产,轻培训”对培训工作不予充分支持等问题。为了切实提高职工安全培训教学质量,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探索出适合职工安全培训的教学方法,特此开展此项课题的研究。 关键词: 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煤矿安全生产由于其自然规律和特殊条件,决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比其它行业更为迫切和重要。要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人是关键因素,要提高煤矿职工的素质和实现煤炭生产的现代化,必须大力发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所以,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培训质量就尤为重要。 一、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意义 朝川矿结合本矿特点,分析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式和培训现状,提出了“创新培训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教学质量”这一重要课题,并通过如何创新培训教学方法、培训教学应遵循的原则等多方面研究,我们充分感觉到新形势下对煤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因此,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是每一位煤矿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但不是人力资源强国。人力资源的开发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保证,教育培训是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一个企业,要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全体职工素质的提高。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可以推进各项政策制度措施更好的落实实施,推动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第三,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现企业自身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二、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重要性 1.企业领导应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 要搞好职工培训工作,领导认识尤其是一把手的认识要到位。培训对煤矿企业来讲,是一项以人为本,提升安全素质的工作,需要花人力,物力,财力。煤矿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要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人是至关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煤矿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安全技术素质较低的职工队伍与现代化矿井的要求是很不协调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煤矿发展的需要。 各煤矿企业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安全培训机构,提前做好培训计划,既不耽误生产,又能保障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的天数,逐步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促进现代化矿井的发展。 2.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预防事故的主要途径 目前,煤矿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由于部分煤矿职工综合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难。 例如:2005年某煤矿的一名电钳工为了省事,在井下带电检修设备时,引起了瓦斯爆炸,造成一次死亡200多人的特大事故。这种事故不是偶然出现,也不是头一次发生,而是重复发生。为什么呢?这关键是职工对安全知识的无知,而无知又造成安全意识不强。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现代社会,煤矿生产的全过程已经实现了机械化,这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发展,但最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机器,机器是靠人去操作的,是靠经过培训掌握了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去操作的、开动的,如果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懂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机器开不起来,机械出了故障不能排除,不仅影响生产,更重要的还会给安全带来威胁。从煤矿所发生的一些事故来看,事故的原因,除管理不善等因素外,主要是由于职工技术素质太差,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操作技能,掌握三大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机械化程度越高,也就越需要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而素质高的职工队伍,是靠技术培训产生的,安全技术培训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只有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与技术水平和自主安全防范意识,使职工清楚地认识并能做到:不安全作业坚决不干,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具体承担培训任务,向受训者传授知识与技能。培训教师的素质、能力、经验、教学方法等都关系到培训效果的好坏与质量的高低。为了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培训教师需具备在培训主题领域有丰富的知识与阅历,掌握该主题最新的技术动态。教师要把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作为职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不断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把煤矿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实到培训课程中去。随着煤矿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许多新技术、新装备广泛采用,必须要求教师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常言说的好:“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而且这桶水必须是“常新水”,因此,教师应经常到有关院校进修与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把知识融会贯通。各专业的教师还要加强对其它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由一职一能变为一职多能,使教师真正成为“网络全书”另外,教师应定期下矿,这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有效渠道之一,它能够丰富教学内容,充实教材,掌握本矿区生产现场所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把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写进教案中去,以满足新的安全培训的需要。 四、采取多样化教学,提高培训效果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不同于其它学校的培训,培训学员也不同于技校学生,接受安全培训的学员都是来自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的特点是年龄差异较大,从二十几岁到五十几岁不等;文化水平差别较大,从小学毕业到大学毕业不一;由于工作时间的长短不一,工作经验差别也较大,种种差异给培训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针对学员的这些特点,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采取多种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手段。 案例警示教学法 针对煤矿工人文化程度低、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把历史上发生过的煤矿事故进行分类整理,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范,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等,对矿工进行针对性强的安全知识培训。在引用案例时,应注意实用性,可操作性,发动学员一起积极主动参与,对案例进行分析,给其诊断,找出病因,结合到所学的理论,再结合单位安全现状做出正确分析。案例内容不单单是安全方面的,也可是一则发人深思的故事,只要能使人受到安全启发的,能通过案例进一步深刻掌握所学的安全理论知识,使理论不晦涩难懂,能引用到实际安全操作当中的,都可采用。 搞好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强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职工培训工作繁重而复杂,任重而道远。在全国来说还起步不久,工作千头万绪,亟待规范和完善,职教条件还很不完备。各级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能等闲视之,且不可注重生产,忽视安全技术培训,广大职教工作者,要针对矿山职工自身素质普遍不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特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创新培训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深入调研、严格培训、认真考核、依法办证、跟踪反馈。扎扎实实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吕万容;从安全培训教育入手,强化人员素质管理【J】安全.2007.(07)[3] 翁占臣;切莫轻视煤矿安全培训[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1年04期

D. 煤矿培训计划怎么写

煤矿培训计划包括:
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师资情况、培训目的、具体要回求、考答核情况(纪律、考勤、考试成绩留档)以上内容符合国家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
煤矿的新工人的培训需要煤矿安全培训4级资质;特殊工种的培训需要煤矿安全培训3级资质。

E.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抄高危行业袭,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F.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怎么做

首先必须特种工每年的培训。
其次就是一般工种每年20小时安全教育。
最后是新工人的72小时岗前培训。把这三点考虑好就可以做

G. 历年煤矿新工人安全培训考试

防治水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一、填空题:
1、巷道主动支护:锚杆支护、喷浆支护、锚喷支护;被动支护:砌碹支护、棚式支架支护、架棚喷支护。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其他系统(瓦斯监控、通信、灌浆防灭火系统)。
3、 瞒报 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 蓄意 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相关责任者;
4、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5、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0、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13、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14、钻屑指标法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200Pa,钻屑量S:6(Kg/m);如果实测得到的S和△h2的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动力现象,则该区域仍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为突出危险区域。
15、安全防护措施: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正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隔离式自救器;
16、压风自救: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设置至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回采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安设一组可供 20 人使用,回风道有人固定作业处安设一组可供5~8 人使用压风自救装置,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二、判断题
1、地下水按含水岩层空隙的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 )
2、耙装机工作时,在耙手运行范围内可以进行工作和行人。 ( × )
3、喷射混凝土为了保证质量,速凝剂应占水泥重的5%~10%。( × )
4、在独头巷道维护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里面工作。 ( √ )
5、围岩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岩体的结构和岩体强度。(√)
6、倾斜巷道维修支架和处理冒顶时,一般应由下到上进行。(×)
7、由于我矿是立井深部开采,因此矿井防治水只需考虑井下防治水,地面无需再考虑水害防治。( × )
8、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 √ )
9、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 )
10、地质构造是底板灰岩突水的主控因素,因此构造是底板灰岩水防治的重点。( √ )
11、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 √ )
12、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无需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便可以开拓掘进。( × )
13、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
14、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1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但无需考虑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危害。( × )
三、选择题: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进行震动放炮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 B )m,要有足够的风量。
A、3 B、5 C、7
2、炮深度为1m~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 B )m。
A、0.3m B、0.5m C、1m
3、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 B )。
A、边掘边锚 B、全长锚固 C、先支护后锚固
4、1煤首采面的掘进巷道,该巷道沿( A )煤层上山掘进。
A、1上煤 B、6-1煤 C、8煤
5、发生水害,在未确定地点空气成分时,任何人不得 ( A )
A. 摘掉自救器 B. 打开矿灯
C. 人员走动
6、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以上的突水事故。( D )
A. 500m3/h,2人 B. 500m3/h,3人
C. 300m3/h,2人 D. 300m3/h,3人
7、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中等突水点的涌水量为 。( A )
A.60 m3/h<Q≤600 m3/h B.80 m3/h<Q≤600 m3/h
C.60 m3/h<Q≤800 m3/h D.80 m3/h<Q≤800 m3/h
6、发生水灾事故,被堵人员应 ( C )
A.惊慌失措,乱喊乱跑 B. 盲目潜水,施行自救
C.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7、水灾区有遇险人员时应p; ( B )
A.保持水灾区供电 B.停止水灾区供电
C.终止水灾区供风
8、人员避水灾撤离的原则( C )
A.哪近从哪走 B.往高处跑
C.避开水头,望高处撤离,就近选择撤离路线
9、当发生水灾,副、主井无法提绞时,井下人员应如何升井( A )
A.从风井、副井梯子间升井 B.往井下标高高的巷道跑
C.静静等待副井或主井恢复提绞
10、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 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B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1、钻孔内水压大于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C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 。( B )
A.58 mm B. 75 mm C. 91 mm D. 108 mm
13、工作面出现突水预兆时,作业人员应 ( B )
A.撒腿就跑,秩序混乱 B.立即有序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矿调度
C. 继续施工,不予理睬
14、以下不属于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的是(D)
A.防 B.疏 C.堵 D.隔
15、底板灰岩水突水的典型征兆为 ( C )
A.顶板挂红、挂汗 B. 有臭味
C.底板鼓起、产生裂隙
16、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A )m,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A )m。
A 10 2 B 51 C 10 5
17、压风自救装置安设高度在( B )m。
A、1.8~2.0 B、1.5~1.8 C、1.0~1.5
1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 A )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B 钻屑指标法 C 复合指标法
19、煤体固化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C )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C )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A、0.8 0.5~2.0 B、0.8 0.8~2.0 C、0.5 0.5~2.0
四、问答题
1、什么叫失爆?
答:指的是井下的防爆设备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同时又规定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的电器设备严禁入井。
2、矿井突水(透水)前有哪些预兆?
答:矿井突水前预兆有以下几种:(1)煤壁挂红,(2)煤壁挂汗,(3)空气变冷,(4)发生雾气,(5)在采掘面中,若在煤壁、岩层内听到“吱吱”的水呼声时,表明因水压大水向裂隙中挤压发出的响声,说明离水体不远即将突水,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6)底板鼓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矿山压力单方面作用而产生底鼓,一般不突水;另一种是底板承压含水体静水压力和矿山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突水预兆。
3、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响声、掉碴、片帮、裂缝、脱层、漏顶。
4、采掘工作面遇有哪些情况时应当进行探放水?
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5、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应如何避难?
答:要立即将现场人员按避灾路线图撤离。并迅速准确戴好隔离式自救器,并立即将发生突出的地点、预兆情况、人员撤离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撤离现场时要通知电工立即停止突出地点及回风流的一切电气设备。撤离现场后要关闭反向风门,并在突出区域或瓦斯流经区域内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避免瓦斯窒息造成人员伤亡。当人员不能撤离突出的灾区时,要在就近的避难所,关好向外开启的隔离门,打开带有减压装置的手动阀门的压风自救装置,做到自救。
6、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有哪些?
答:有声预兆:
响煤炮:在煤体深出发出的响声,有劈裂声、放炮声、闷雷声、机枪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压力突然增大:突出发生前,因压力突然增支架被压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壁开裂、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等也会出现响声,这些都是突出前的预兆;
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变粉碎和煤尘增大;
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状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钻等。
其他方面的预兆:表现为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气温变冷、有时变热。
7. 假设-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发生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时避灾线路是:
答:假想事故点→-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2101采区回风上山→二水平1煤东翼总回风巷→-450m风井南门→-450m副井口→副井→地面。

H.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拓展资料:常存在以下误区:

1、教育程序不明

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在新职工到人事部门一报到,人事部门就应通知其到安全部门接受厂级安全教育。

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人事部门根据教育卡片开出分配调令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再对其进行分厂(车间)级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该职工再携卡被分配到班组接受班组教育,考核合格后再填写教育卡片,尔后分配到岗位学习,三级安全教育就应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

然而,我们有些单位却不明此理,有的未进行厂级教育就被分配到二级单位,在安全部门事后知道再补厂级安全教育,造成教育的“滞后”。

2、教育级别不全

所谓三级安全教育就是厂级一分厂(车间)级一班组级三个级别的安全教育,缺一级就不能称其为三级安全教育。

3、教育时间不够

根据安监总局第3号令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然而在我们实际执行中却存在着“偷工减料”、教育时间严重不足的现象。

三级安全教育网络

I.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J. 煤矿培训计划需要哪些内容

根据培训需求,确定培训内容、教材、时间、形式、地点,安排教师、培训对象等等,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要求,如果是国家强制培训的项目必须交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操作。煤矿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四级资质的机构培训,特殊工种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三级资质的机构培训。国家有各种培训的大纲,煤矿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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