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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09 18:24:29

A. 煤矿培训哪四种人员必须是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B. 煤矿培训计划需要哪些内容

根据培训需求,确定培训内容、教材、时间、形式、地点,安排教师、培训对象等等,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要求,如果是国家强制培训的项目必须交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操作。煤矿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四级资质的机构培训,特殊工种安全培训要求有安全培训三级资质的机构培训。国家有各种培训的大纲,煤矿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培训。

C. 煤矿安全培训计划怎么做

首先必须特种工每年的培训。
其次就是一般工种每年20小时安全教育。
最后是新工人的72小时岗前培训。把这三点考虑好就可以做

D.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 有关煤矿班组学习计划

以下是一篇公司培训计划,你可以根据这份计划拟定个人或小组计划,此文仅供参考!!!祝你成功!! 公司拟定煤矿井下班组长安全培训计划 11月24日,煤电公司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87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煤安监人培字(2009)147号文件的要求,发出通知,将对公司各矿井下班组长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公司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向永东和安全副总经理黄吉伟为组长的班组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强化对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公司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及公司相关部室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日常学习管理、参培人员审定、考核发证及提供培训所需的专业任课教师等。此次培训为脱产集中培训,共分8期进行,每学期48小时,培训地点在公司三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范围为各矿从事煤矿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抽放、机电、运输作业的班组长;培训内容为团队精神与团队协作、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班组机电运输管理、日常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法规与事故案例分析、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培训结束后,公司安监部将组织考试,对考核合格者颁发《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公司指出,班长是基层安全生产的直接组织者,对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是狠抓现场落实、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每期应均匀安排人员参加,每期培训结束后,凡应参加培训而未安排参加者,处罚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元/人。凡考核合格的班组长,在培训学习期间的日工资标准按本队班长当月平均日资由矿支付;考核不合格的班组长,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按綦江县最低日工资标准由矿支付。同时,公司明确规定:今后凡未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安排担任班组长,因各种原因须免去已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班组长必须经安全副矿长同意

F. 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机构设 置

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

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

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

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

1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

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

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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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煤矿培训形式方式有哪些

从培训形式上讲,主要有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以前主要都是本单位的技术能手或者外聘专家来讲,现在线上培训逐渐开展起来了,国家的政策也开始支持通过互联网的线上培训,也有一些做线上线下结合的,如矿业课堂。

H. 煤矿机电培训计划

您好!关于企业,维持好企业这样高深的话题,建议您到专业论坛上看看更能找到自己想要的
再次给你一点建议:
首先,一个企业是由很多个人组成的,是一个系统。所以治企也就是治人。只有将每个职员都紧紧的凝聚在一起,每个人都为企业的利益而努力,才能使企业取得最大利益。
古人有云:“恩威并施,此为治也。”也就是说,除了要用利益留住人,也要用严厉的制度约束人。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被别人重视,也就是所谓的自重感,只要你满足他的自重感,那么他就会为你做你想让他做的事。当然,必须要在他觉得合算的情况下啦!其实每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就好象有的人更在乎气节,所以就有头可断,血可流,气节不能丢的可歌可泣的故事,然而有的人更在乎自身现实的利益,于是就出现了那些为后人所唾骂的**贼,汉奸什么的。
所以呢!要取己之所需就必须先予人之所求。否则就是强盗行为了。
管理之道可简单的概括为如下: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震之以威
予之以利
束之以法
这可能并不完全,但是也有一定的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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