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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未成年人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06 15:33:13

Ⅰ 社区志愿者服务计划

近年来,在团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共青团山东省委积极引导广大青年以“服务社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群众需求,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宗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开拓工作领域加强项目建设,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青年志愿服务网。以社区青年志愿服务为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的志愿服务活动正向着持久、规范、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先后开展了“金晖行动”、助残行动、筑城行动、法律援助、消防志愿者、禁毒志愿者等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得到了广大青年的积极响应,得到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 自团中央、全国老龄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以来,山东团省委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各地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一助一”长期结队服务为基本形式,广泛开展“青春辉映夕阳红”、“红领巾为老年人送温暖”等主题活动。建立健全以“青年志愿者送温暖小组”为主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与驻军部队及“三老”优抚对象结对子,送温暖;以志愿者服务站为主开展了“青年志愿者服务月”活动,组织卫生系统的团员青年为敬老院的老人们进行了免费查体。2002年6月,启动了“青春辉映夕阳红”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各基层团组织中成立青年志愿者敬老爱老服务队,与敬老院的老人们结成“一助一”对子,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老人提供做家务、陪老干部聊天、进行家电维修、医疗保健等服务,为“三老”提供了形式多样的个体和集体服务项目,极大地丰富了“三老”的晚年生活。几年来,我们在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始终坚持活动开展与机制建设并举,组织发动与社会招募同步的原则,通过社会化、事业化的运作方式,积极推动我省青年志愿者行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共建成志愿者为老服务站3137个,志愿者为老服务基地2038个;同时努力抓好队伍建设,我们针对青年志愿者的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采取了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法,运用不同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针对国家民政部在全国推行社会性、福利性养老敬老的“星光计划”,山东团省委制定了实施方案,重新调整了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并对专业队及志愿者进行了登记、造册,建立了活动档案,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务工作也逐渐走入正轨。 金晖行动的开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志愿服务的多方面需求和更多社会公众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的需求,同时引导青少年尊重、爱护和帮助老年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形成了尊老爱幼、老少共融、朝霞与夕阳相互辉映良好社会风尚。

二、百万名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 助残是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内容。团省委与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省青年志愿者助困助残行动方案,对活动的具体情况做了认真部署。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工作网络,利用学雷锋活动月、助残日、节假日,结合残疾人及家庭的实际,了解了残疾人的各种需求,积极为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卫生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残疾人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多次举办了义务技能短期培训班,充分调动具有动较高专业素质或技能的志愿者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和专门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就业,增强他们参与社会需求、自立自强的勇气和信心。 如今我省扶残助残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扶残助残的队伍日益广泛和扩大。在各级团组织以“践行志愿精神,倡树助残风尚”为主题开展“一助一”、“结对子”、“党员助残”、“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 结合“平安山东”建设工作的开展,青年志愿者积极实施筑城行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建立相关机制,进行规范管理,把组织实施“筑城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机制,对志愿者进行规范管理。志愿者统一配带标志服,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城区巡逻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向辖区群众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年底将参照全国志愿者评选表彰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青年志愿者“筑城行动”在我省的深入开展,极大的调动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自愿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又坚持了服务与育人的原则,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为更有效的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我们联合司法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离退休干部、政法记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学者、专家等均可到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登记。法律服务志愿者,将承担法律咨询、代拟诉讼文书、代理案件、刑事辩护公证、司法鉴定等多项义务服务。当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后,将从注册的志愿者中指定一人为其无偿进行法律援助,并实行跟踪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反馈,确保当事人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救助。依托街道、社区青年中心和已建立的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实施了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广泛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结合“三下乡”活动,经常开展各类法律下乡活动。我们以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服务未成年人为重点,采取散发宣传单、个案帮扶、法制讲座、送法上门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共组织了大型活动12次,服务人数达500多万人,收到了良好的服务效果。 尽管我们在结合我省实际和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且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有着深重的危机感,不能忽视,目前乃至将来,我们的事业都还面临着种种困境。 青年志愿者工作是一项适合时代特点,倡导文明新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与国际接轨的共青团工作品牌,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深入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方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显现出生命力,是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
根据山东实际,在推进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中努力做到:
1、加强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按照《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建立奖罚机制;
2、建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和稳定的筹资渠道,使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有一个较为稳定的资金支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倡导、弘扬志愿精神的前提下,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4、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人的整体素质、文化背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青年志愿者行动必然呈现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在政策、实施目标等方面不能“一刀切”,也要体现差异。

给你些思路,方案应该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
活动的目的,意义等

Ⅱ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学校关工委培训计划

中学关工委培训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 我校将继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着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着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办实事好事,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育人体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我们在认真总结上学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学习,进一步更新观念

本年度,我校关工委 将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学习讨论第3条《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第5条《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第6条《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的内容。 在学习中 ,关工委工作要真正做到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开放同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从那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观念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需要。在学习中还要紧密联系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以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总结关工委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方针、组织形式、教育内容、途径方法,使关心下一代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开展各项活动,使关心下一代工作落到实处

1、结合教育新形势,开展“心向党、讲品德、见行动”主题教育活动。以班级为载体,利用报告、讲座、演讲、比赛,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2、继续深入开展“读书伴我成长”读书活动。多读书,读好书,不仅使学生们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也陶冶了学生们情操,书成了他们的良师益友,

3、继续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学雷锋活动,让全体学生学习雷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高尚品德;积极向上,永不服输的“钉子”精神,并将雷锋精神贯穿于学习和生活中。

4、继续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活动 。让孩子和家长的好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起来,通过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所学校影响一个社会,使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氛围。

5、继续开展“帮教、帮学、帮困”三帮活动,由校关工委组织,以班为单位,班主任牵头组织班干部和学习骨干对班里的留守学生、贫因生、学困生给予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

6.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利用报告、座谈等形式,请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通过对党的光辉历程和优良传统作风的介绍,教育、鼓励学生做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7、.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是导致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学生生理、心理卫生教育,是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本年度我们将通过讲座、报告、讨论、班主任信箱等形式,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积极进行调适和矫正。

三.加强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要积极搞好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为推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三结合作贡献。强化家庭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是社区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主动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因地制宜利用好社区内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教育作用,动员和组织社区内更多老同志投身于家教工作,同时动员更多的家长参与到家长学校建设中来,使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由家庭向社区扩展。

四、坚持普及法制教育

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重点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我们聘请福强派出所的林海警官为学校法制教育副校长,定期到我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交通安全讲座。同时,我们还加强青少年服务管理帮教工作,严禁学生进“三室一厅”,协助有关部门清除校园周边的文化垃圾,杜绝青少年进入网吧,严禁他们玩不健康的游戏。

总之,关心下一代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关工委的工作要求及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努力扎实地推进本校关心下一代工作,使我校的关心下一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附每月工作安排:

二月份:制定2013年度学校关工委工作计划

三月份:开展“绿色宝岛,我的家园”的植树系列活动;

四月份:开展 “读书伴我成长”的读书活动。

五月份:结合各类活动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活动:1、开展法律知识讲座。2、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学雷锋活动。

六月份: 1庆祝六一活动.

2、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活动

七月份-八月份:做好和参加暑期社区各类活动。

九月份:1、新学期工作全面展开;

2、开展 “帮教、帮学、帮困”三帮活动尊师教育;

3、开展家长学校活动。
十月份:1、爱家乡、爱学校教育活动;

2、重阳节庆祝活动。
十一月:1、继续开展好家长学校活动;

2、开展“新三好少年”评选活动。

十二月:1、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2、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Ⅳ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已发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社区未成年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

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由于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福利等各个方面,而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则集中地反映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

严重妨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作为主要内容,并着重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这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Ⅳ 求社区邻里互助计划和总结

亲亲邻里节,绽放人间情

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争做文明绍兴人,争创全国文明城”号召,街道积极寻找新颖的活动载体,宣扬文明的社区风尚,在2003年成功举办首届邻里节之后,于今年11月份在越城区举办首届“越城邻里节”期间继续举办了第二届“邻里节”, 使此项活动得以继续深化和延续,为塔山居民提供了一个增进了解、联络感情、融洽邻里关系的重要平台,得到了众多辖区居民的好评。
街道第二届“邻里节”于11月14日拉开序幕,这次“邻里节”以“提高城市亲和力,增强社区凝聚力”为宗旨,以“邻里相亲,共创文明”为主题,在全街道各社区蓬勃地开展了一系列邻里节活动。与去年首届邻里节相比,街道第二届邻里节,从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群众参与面上都有了新的创新。
一是活动内容更丰富
第二届邻里节,街道党委、办事处经过精心组织和策划,在全街道13个社区都举办了适合社区民情的活动,使一大批主旨新颖、内容独特的活动涌现了出来。如:“亲亲邻里聚一堂”楼道(台门)茶话会、发放空巢老人结对睦邻卡、“左邻右舍欢聚一堂”谈心会、“喷香邻里献身手”炒菜大赛,“小邻居音乐会”、本地人、外地人“心连心”交流活动、睦邻饺子大赛、“欢乐社区”游园活动、邻里共建联谊会等。短短几天的邻里节中,全街道就组织了33场活动,场场活动都得到社区居民的踊跃参与,社区居民参与率基本达到了80%。
二是活动形式更多样
第二届“邻里节”活动规模大、要求高、涉及面广,街道党委、办事处精心策划、安排组织,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使第二届邻里节活动形式主旨更新颖、内容更独特。与首届邻里节相比,第二届邻里节的活动形式从去年的“邻里联谊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3个版块创新到“邻里相亲”沟通活动版块、“邻里文明”互助活动版块、“邻里风采”评比活动版块、家庭才艺比赛暨表彰会版块4个版块进行,并增加了 “建邻里亲情、展邻里风采”五个“十佳”评比活动。街道通过在各个社区开展十佳“和睦楼”、十佳学习型家庭、十佳社区热心人、十佳邻里节活动、十佳睦邻用语的评比,来力求各社区在节目上的创新。
三是群众参与面更宽广
为发动更多的居民参与到“邻里节”活动中来,使广大居民真正成为“邻里节”的主人翁,街道党委、办事处共发放了4000份“邻里节”宣传资料,在作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注重发挥社区居民中党员、干部、教师、专家在“邻里节”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挥共青团、妇联优势,吸引广大青少年和妇女参加。与第一届邻里节相比,第二届邻里节注重了对弱势群体和外来人员的交流和帮助。 如各社区开展了:“党群结对”、“一帮一”、“多助一”等形式的扶贫助困活动;以及与“空巢”老人结对谈心的关爱活动;服务外来建设者的文化活动;本地人、外地人“心连心”交流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来完善街道、社区两级志愿者管理网络,深化“爱心银行”工程,并引导和关爱外来建设者,使外来人员通过“邻里节”活动融入社区、融入邻居,争做文明好居民。椐统计,邻里节期间,共吸引了辖区近4000多名当地群众和外来务工者的参与,有80%的居民都知晓,塔山有个属于居民自己的节日--“邻里节”。
各社区认真地组织发动,广大居民的踊跃参与,街道党委、办事处的精心策划,使第二届邻里节所有活动都开展地非常顺利、非常成功。今后,街道仍将每年举办一次“邻里节”,来为居民架起一座和谐桥,以此来切实促进邻里相识、相认、相知、相助,形成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带动全社会道德和文明水平的提高,从而发挥塔山街道在“双争”工作中的作用。

Ⅵ 在迎世博的社会大背景下,作为家长是如何引导孩子积极融入社区,培养公民意识

世博会距离我们还有不到一周的时间,从申办成功至今,世博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时不时地提及,时时关注,有些人还为了世博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我能为世博做什么,每个人都在或多或少地想过这个问题,很多人已经付诸行动。电视里经常能看到白发苍苍的老爷爷老奶奶卷着舌头在学ABC,很多之前没有引起注意的问题被挖掘出来解决,很多事都因为要召开世博会而改变、而发生。欣然看到这些的同时,也引发一些思考。
世博会是一场百年难遇的盛会,对于上海来说,更是机遇。作为上海市民,为世博做贡献是理所当然的,而政府部门,自然也不希望出现任何不和谐的音符,大到世博会的安全,小到沿路环境,都是被关注的,可是有些事,我们本可以不用打着世博会的旗号来解决,即使不召开世博会,环境问题等等很多问题我们都应该听之任之么。
细节决定成败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每个人都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召开世博会,我们并没有将全部重心都放在建造中国馆或者安全问题之类,所以即使是路边摊贩引起环境的脏乱差也升级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但是这些环境问题原本就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原来没有被重视并非是因为不影响我们,而是或反映之后无回音,或认为这些小事可以得过且过,以至于长期存在的问题直到要召开世博会了才被有关部门所重视,有些问题还因为长期的存在而很难甚至无法解决,这些原本可以避免的事,为什么一定要有铺垫呢?
上海世博会的口号是“世博,让城市更美好”。上海世博会在还没召开之前已经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美好了,街道变干净了,环境变好了,生活质量也提高了,很多人都为世博会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贡献,这些都是我们欣然看到的。普通市民也可以为世博会做贡献,并非要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即使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小事,为他人多着想一些,也同样是贡献。
我所希望的是,这样的情况一直保持下去,即使没有召开世博会,我们的政府同样关注百姓的实际问题,比如环境问题。我们的市民同样拥有很高的精神文明素质。这一切都不该是只为了世博会做的,更是为了我们自己做的。
当我们思考我们能为上海世博会做些什么的时候,不能只想些大的问题,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做大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该做的事并且将它们做好,那么我们就可以让我们的城市变得美好起来。召开世博会,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出自己所能做的贡献,不能一概而论。就好像看到有人可以去做志愿者,为外国友人指路之类,就去学英语,这些本无可厚非,心愿固然是好的,但不用强人所难,强自己所难,看到那些老爷爷老奶奶学英语,有时候我就会觉得其实他们太辛苦,有心有力的人当然可以做到,毕竟,我们可以为世博会做贡献的途径并非只有一种,只要我们以东道主的姿态迎接世博会的召开,展现出我们应有的风采,这就是我们可以为世博会做出的最基本的贡献。

Ⅶ 社区未成人活动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事项有哪些

参考《〈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Ⅷ 未成年人办理港澳通行证

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一、省内及市内户籍未成年人

(一) 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省内户籍人员无需提交居住证);

(二) 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二、省外户籍的未成年人

(一)持居住证类

1、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3、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二)在当地就业就学人员的省外户籍未成年子女类(只限于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子女)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提交复印件;

2、交验本市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在本市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4、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如无法提供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可提供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提交复印件;

5、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8)社区未成年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出“全国通办”政策后,内地居民申请卡式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更加便捷。内地居民可以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移民局官方APP、服务网站在线申请。持卡式证件在自助签注机办理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可实现立等可取。

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按首次办理提交相关材料(如未领取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或临时身份证),且须由其中一方监护人陪同申请,还须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监护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Ⅸ 如何培养未成年人的自信心

孩子真正的老师是家长,如果孩子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感,单凭老师一句话是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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