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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知识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2-02-05 11:53:39

㈠ 请问妇幼保健医生具体工作是什么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1)妇幼保健知识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

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㈡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㈢ 健康教育的教育内容

按照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健康教育主要有以下内容:
纲要提出: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2010年,县及县以上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配置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至2010年,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至2010年,建立国家级人群健康素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心数据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家库、传播材料库。 ——做好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至201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0%、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深入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至2010年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60 %以上。 ——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至2010年,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至2010年,患者及家属相关疾病自我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创建活动。对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与健康培训,新职工、女工、接毒接尘工人的岗前、岗位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2010年,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至2010年,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农村地区达到80%以上。 ——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到2010年,90%的中小学校、90%的医院成为无烟场所。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到2010年,无烟草广告城市占地市级以上城市总数的30%。引

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内容

内容:

儿童保健专科、孕产保健专科、妇女保健专科。医院儿童保健科是百色市儿童智力障碍康复定点机构,是百色市自治区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设有生长发育门诊、儿童心理门诊、儿童听力筛查、儿童康复科、儿童眼耳鼻喉科,拥有婴幼儿精密体检仪、儿童综合素质测试仪、多功能弱视治疗仪等设备。

开设健康教育课堂,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各自生长发育的特点,合理安排课程,每天滚动开课。提供儿童生理、心理、社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帮助父母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掌握育儿技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4)妇幼保健知识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妇女保健科是百色市唯一的妇女保健中心,是百色市涉外婚检和军婚婚检唯一定点机构、市级幼儿园老师健康体检的唯一定点机构。

设有宫颈疾病门诊、青春期保健门诊、妇女心理卫生咨询等门诊,承担着百色市妇女保健工作的管理、督导、培训工作,负责百色市妇女病普查、产后42天体检等妇女保健业务工作、“两癌”筛查等多项妇女保健公共卫生项目的督导和管理。

医院孕产保健部包括产科1、2科、孕产保健管理中心、产前诊断中心、产后康复盆底中心等科室,产科是百色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之一;

开展气囊仿生助产术、凡乐生镇痛分娩技术、腰麻无痛分娩、自由体位分娩、无创无保护分娩、“一对一”全程陪伴产妇、足浴促产后康复等特色医疗,实行门诊、病房“一条龙”服务,实行母婴同室的优质医疗护理服务,团队技术力量雄厚,为孕龄妇女提供从孕期到产时、产后的全程医疗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㈤ 谁能提供《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管理规范》啊谢谢了!

给你参考一下: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更新时间: 2008-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 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㈥ 基层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培训教材的内容简介

正文共分4章22节,提炼了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健康教育的基本方法、健康教育的核心内容——设计、实施和评价等三方面的基本内容;以及针对妇幼保健工作中13个重要方面的内容如何开展健康教育进行了指导;还为基层健康教育的实际操作设计了30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和每条核心信息下的若干条重要信息;基层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活动检测及评价指南;基层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表和县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评估标准。正文是培训的主要内容,而学习正文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在目标人群中传播附录1中地30条核心信息和帮助目标人群实践30条核心信息所指导地健康行为。附录2、3、4是专为基层健康教育工作地实际操作设计地指南和参考,具有很强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㈦ 妇幼保健干什么啊

妇幼保健院是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和预防保健的医疗机构。妇保科是负责产前检查,生产,产后保健,产后儿童保健,妇科疾病等检查的科室,孕期妇女生殖功能检查和功能矫正以及孕期检查,产妇检查,分娩等服务。卫生院不仅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而且对妇产科进行诊治。住院,分娩等。

妇幼保健医院在装修设计上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妇女儿童为中心的理念,创造一个安全温馨、舒适洁净且充满新鲜活力的医疗环境,不仅能调节就诊者的不良情绪,还能有效树立和传递医院文化形象。

(7)妇幼保健知识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对孕产妇建立保荐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

2、对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心理适应、孕期营养等资讯。

3、进行高危孕妇初步筛查,转诊,随访。

4、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开展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向社区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㈧ 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妇幼内容

提醒新婚夫妇,孕前提前服叶酸,到指定地点建立健康档案,怀孕12前办理早孕手册,5次产前检查,产后2次访视。新生儿的护理,喂养及时添加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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