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策划学院是大学,还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呀
中国策划学院是我国第一部《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和工作规程》的制定颁发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登记,已经载入策划教科书中。
2.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stry,英文缩写为CAMDI。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接受民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C603,邮编100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逐步建立诚信体系,公平公正地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开展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七)开展三类产品及进口产品注册咨询及代理,开展相关各类认证、认可及其咨询工作,代理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
(八)组织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及职业培训;
(九)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
(十)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
(十一)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十二)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三)积极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从事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会员资格管理由总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理事、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 十条本协会一切业务由纪检部门审核通过可生效,审核形式必须签字生效。
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IAC”)。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十一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在华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在设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五)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六)协会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
第十二条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依法从事与保险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三个月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审查同意后颁发会员证书,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除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授权分支机构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聘任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六、八项外的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
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并须进行离任审计。
兼职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三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缩写CAA。
第二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由全国拍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或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入资格。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 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订行规、会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 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 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好拍卖师资格的考试、授证、注册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六) 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七) 组织编写拍卖专业教材,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 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
(九) 办好行业刊物;
(十) 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及相关工作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 在拍卖行业或所在地区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拍卖相关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 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 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统计资料;
(五) 依据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或调整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加入本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授权协会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 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 单位代表人数不超过理事单位代表人数的1/3,由理事会 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 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拍卖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CANSI)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和船舶配套设备科研设计院所,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国防科工委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六) 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会员必须是在船舶行业及相关联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推迟或提前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船舶工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和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防科工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防科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7. 网友们,请问有知道‘消防行业协会章程’的吗急!!谢谢
《广东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FPA。
第二条 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广东省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及消防科研、大专院校、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企业和中介组织等自愿参加和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消防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工作,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与消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充分依靠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广泛团结消防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消防行业的规范与进步,促进公民消防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科技成果向经济领域转化,促进我省消防现代化,为消防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和谐广东”提供有力的消防保障,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领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消防协会指导,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公安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1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进步。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推进消防文化建设,促进消防文化传播,推动全省消防文化事业发展。
(四)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推动消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加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六)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开展消防调研论证和技术咨询,为消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奖励、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火灾原因论证与鉴定、消防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教材的编写等工作。
(八)加强与各省、市消防协会的联系和协作,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民间消防组织的业务交往。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民间消防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科技交流。
(九)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咨询及社会责任保险等社会中介服务。
(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十一)编辑消防学术刊物、消防书籍和音像制品及消防杂志,筹拍消防影视作品,开设消防网站,建立消防博物馆及消防防灾教育馆。
(十二)向党和政府及消防行政部门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及消防行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市级消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本协会批准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单位会员:
(一)与消防行业相关,参与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消防企业和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
(一) 全省各级消防干警和专职消防人员。
(二) 具有工程师职称或相当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消防事业一年以上。
(三) 热心消防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知情权和共同决策权。
(三)享有优先获得行业重要资讯和技术服务,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和其他工作的权利。
(四)可无偿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类信息、资料、报告、刊物、影视制品等,享有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文章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消防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科普宣传、培训、技术咨询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公共商定的行规行约。
(六)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铭牌。
会员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会费者,经提醒后仍未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协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者可由原来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此组成常务理事会。本协会可聘请相关领导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外藉人士担任此类职务,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职期间,依次代理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和各自的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协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若干机构除实体机构外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应严格按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必须报协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章 支持单位和捐助单位
第三十六条 凡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资助协会一定财物或赞助协会活动的域外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协会的支持单位。支持单位可以向本会推荐理事成员及下属机构人选,可以向协会要求协会业务范围内的支持和服务,可提出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支持,可出席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对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及工作计划有建议权,对贡献的财物有监督权。协会视支持单位贡献大小,决定鸣谢、立牌、冠名等方式和规模。
第三十七条 凡积极以人、财、物等形式给予协会资助,或在消防课题和业务工作上捐助的港、澳、台和外国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财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可成为本会的捐助单位。捐助单位可优先获得协会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协会主办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有关活动。可以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符合刊物宗旨的有关文章,介绍先进的科技成果和设备、装备。在符合我国政府有关外事和商务规定条件下,协会可协助捐助单位在本省或境外开展有关活动。捐助单位对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及工作计划有建议权,对贡献的财物有监督权。协会视捐助单位贡献大小,决定鸣谢、立牌、冠名等方式和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科技厅和政府相关部门划拨、资助的专项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咨询、培训、检测等);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及公益活动,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营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将终止情况告知全体会员。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9日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宠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省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组织,由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宠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中国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 宣传政府制定的养犬(养宠)的法律、法规、条例,推广和普及宠物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依法、文明、科学养宠;
(三) 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宠物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四) 协助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犬登记、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 制定、规范纯种犬和行业相关标准,组织犬只血统鉴定,制定纯种犬登记,犬只电子芯片安装,组织实施、颁发犬只血统证书;
(六) 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犬师、牵犬师宠物医师等的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人员技术职称的初审和申报;
(七) 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
(八) 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市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九) 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网站等;
(十) 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引进先进技术和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宠物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
(十二) 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 境外单位,经同样程序可成为宠物行业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9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物流行业协会(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缩写:中物协 英文名称缩写:CL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大中华区国际性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引导中国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实体机构。
第五条 协会提供物流资讯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1、 行业规范 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训 设立专职培训机构,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3、 法律保险 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4、 信息咨询 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5、 合作交流 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6、 管理咨询 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7、 鉴定认证 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8、 推广宣传 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9、 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10、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之国内外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3.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6.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7.直接或在网上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8.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9.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月报、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
4.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4.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5.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顾问服务;
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4.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
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5.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
2.理事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工作负责;
3.参与研究和制定协会工作方针;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总之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义乌市十字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以从事十字绣生产、流通、科研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构筑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引导和规范行业的竞争形态,鼓励创新,促进十字绣行业稳定、健康地向上发展;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十字绣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义乌市银海国际商务楼610-611室(义乌市稠州北路13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行业规划、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及立法建议;
(三)组织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建立行业专业网站,进行行业专业书刊编辑,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咨询、业务培训服务等;
(四)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
(五)制订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标准,建立图库,制定版权使用管理办法,切实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专业商品博览会;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和预测工作;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竞赛、统计、表彰等相关工作;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做好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申请者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七)对本协会主办的各种展览、展会活动有优先参展权,并可享受价格优惠;
(八)有权要求维护企业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并监督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监事为社会团体的监督人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06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