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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监管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2-04 03:29:17

『壹』 不退费,请问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培训机构是民营资本几乎全部都没有办学资格证书不归教育局管。退费的问题,你应该去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拨打12315电话咨询。要求工商部门的人员介入处理。

『贰』 舞蹈培训机构谁监管

法律分析:舞蹈培训机构一般由多方监管,文化局、教育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可以对其一部分业务监管,如果消费者权益受损一般可以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叁』 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成熟的监管与管理体系。
线上教育,一般来说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公司才可以。教育科技公司不能开展培训活动。

『肆』 举报培训机构去哪里举报

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教育部门举报。不要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费用。不要盲目听从销售人员的优惠推销或打折许诺,不要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以免遇到培训机构倒闭或者卷钱跑路,造成经济损失。如有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双减”落地之后,教培机构前途未卜,不过,一对一培训的乱象已悄然出现。与此同时,教育部门打出整顿“组合拳”——学科类培训机构白名单、严查变相违规学科类培训。
“要真正规范培训市场,缓解家长焦虑,最重要的是还是改革体制机制。”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校外培训需求之所以存在,一方面因为当前考试招生唯分数论,高分数代表着更好的资源;另一方面,课内教育效能低,不能针对性地解决孩子需求。”
7月23日至7月28日期间,全网有关“双减政策正式落地”的信息传播总量为158121条。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此后,关于教培行业监管收紧、学生减轻负担等风声不止,但均未引起较大舆论反响。7月23日,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禁止资本化运作、不得上市融资”的信息在教培行业内部流传,引发教培行业从业者的集中讨论。7月24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宣布“双减”政策正式落地,有关“双减”政策成效之争、教培行业巨变等一系列讨论,成为舆论场热门话题。7月26日,教育类股票表现不佳,新东方等众多知名教育股集体跳水,成为促进舆情发酵的重要线索,此后舆情热度开始逐步下降。

『伍』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陆』 被市场监督局审批的培训机构可信吗

被市场监督局审批的培训机构应该是收费标准问题,是可信的。业务审批是教育局。所以,一个正规的培训机构其审批渠道有两个,一、主管部门是当地教育局;二、收费部门主管是当地市场监督局。

『柒』 谁来监管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7)培训机构监管市场监管局扩展阅读:

其他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捌』 如何监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营利教育的三种登记注册方案
那么,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各地究竟该怎样对营利专性民办培训属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呢?目前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由于机构要营利,要从严审批。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设立营利性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同,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而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必像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那样要求获得办学许可证,但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登记。此即上海实行的登记方式。
还有一种意见是,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征询意见,直接由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办法登记,而在登记后,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

『玖』 培训机构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是针对行业内教师资格、预收费机制、过度营销等一系列乱象,建立制度进行规范。减负类政策的动机在于缓解社会鸡娃现象、提升生育意愿、增加出生人口,通过强制性减少供给来抑制需求。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央编委批准,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6月9日

『拾』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学而思”等四家校外机构顶格罚款,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这些教育机构的网站上写着价值一万多元的价格的课,然后促销价3899出售。实际上一万多元的价格是没有成交过的。所以这属于用虚假的价格诱骗消费者。所以有关部门才对他们进行处罚。这样的营销手段真的是非常多。好多商家都打出促销价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其实根本就没有促销价。

孩子学习成绩的上升还是要靠家长的引导和教育。家长们平时要多陪伴孩子,跟他们做一些有趣的实验,让他们能够爱上学习。只有兴趣才是最好的老师。家长们不能图省事。以为自己只要付钱买了教育机构的课。就可以解决问题。真正解决问题的只能是自己。家长应该多花点时间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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