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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03 14:37:58

Ⅰ 对于能够拉动内需的市场服务行业,政府给予哪些优惠政策,急急急!!!悬赏100!!!!

  1. 节能汽车,来或叫做新能自源汽车,政府应给予补贴,一是补贴给企业做开发;二是补贴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能够购买。另外,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限制燃油动力汽车。

  2. 放开核心城市周边地区的限购与限贷,发展城际快速交通,在区域规划中,将产业布局分布在核心城市周边,解决就业与生活的问题,减少市民城际间的往来。

  3. 为了鼓励消费者在卫星城市置业,应放开城际间快速路的收费。

  4. 逐渐取消非商品房销售,鼓励成品房销售。

  5. 继续鼓励家电、家具、家居用品的更新换代,政府采取补贴政策。

  6. 发展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和产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该领域,将公益性欲商业性分开,促进商业性医疗和教育事业发展。

  7. 鼓励带薪休假,继续放开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促进假日经济发展。

Ⅱ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Ⅲ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3)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Ⅳ 开个小学生托管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向教育部申请后,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正式设立申请报告。筹设批准书。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学校章程。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2、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3、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Ⅳ 如何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是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首要责任。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制度上更加健全,措施上更加有力,落实上更加到位。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每年(每个培训班次)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进一步明确学生上下学途中、教学场所、教学班和各教学环节、重点时段的具体责任人,细化具体工作。
三、立即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立即行动,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组织精干人员,对办学场所内部及周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清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务必深入细致,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要有原始台账备查。
四、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投入必要的安全经费,从严管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准入制度,防止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等进入。培训期间应配有专门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周边巡查力度,加大巡查密度。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特点,要重点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接送登记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溺水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响应速度,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确保发现得早、控制得往、处理得好。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社区和辖区民警联系,组成联防组织。要加强值班报告工作,确保发生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争取主动、及时处置。
六、为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因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制订防御措施,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冰雹、洪水、泥石流、高温、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时,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停止一切学生活动。

Ⅵ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什么意思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被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类似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仅只是因要获取某种技能而参加的,这个教育过程没有学历文凭的。

Ⅶ 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规程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校舍应当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校舍办学或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30。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
(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八)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得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和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必须经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审批;与具备颁发学历教育证书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学校名称一致或 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审制度,并将检审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审核备案。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举办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天数折算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教育、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与行政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担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四)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
第二十条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和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学生电子档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于每年10底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留。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三)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
(四)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二十一教师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聘任教师的条件: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要达到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
(三)聘任教师要根据不同层次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尽量详尽,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
(四)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创造条件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四)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洪涝、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
(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四)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度终了,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会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如实公告审计结果。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基金。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页网址,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及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终止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市、青岛市办理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Ⅷ 如何查询教育机构的资质

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均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公众可以在“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培训机构的办学信息和资质。

根据《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非教育机构,其场地、师资、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等各方面均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有较好的保障;同时,根据《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对其学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

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进入上海市教委官方网站“上海教育”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mec.gov.cn/),点击首页左侧的“公共服务”栏目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查询”选项。

进入上海市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页面,点击“类别二 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进入查询页面,可点击相关区县,查询培训机构的许可证。如点击“徐汇区”,“确认”后,可查看徐汇区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许可证。通过该查询系统,可以了解全市所有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信息、确定其办学资质。

Ⅸ 办件选登 办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

李先生:我打算在市中区办理教育培训机构,咨询需要哪些手续,到什么地方办理。
市中区: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立即责成区教育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及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教发〔2013〕109号)要求,在市中区辖区内申请办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许可证,需要到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中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区教育局将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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