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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法制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2-03 14:29:17

⑴ 如何对初中生进行法制教育

一、不断提升对“法制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各校领导对加强初中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了提高。他们认为加强法制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和减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更是建设“平安宜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所以各校都能十分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并以“在校学生零犯罪”为工作目标,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如宜城中学,牢固确立法制教育的“三个地位”:一是确保法制教育在学校工作计划中的地位,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与教师工作实绩评价直接挂钩,落实法制教育在班级管理和教职工管理中的地位;三是确保法制教育在学校各个中层管理部门的地位,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铜峰中学建立了由校长亲自抓、政教处具体抓,年级组、团委、工会、学生会配合抓的法制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整体抓、抓整体的良好态势。树人中学根据地处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口多,流动人口多的具体实情,自觉增强校长是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始终把在校学生无违法犯罪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工作成效的最低指标来看待,使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验中学除加强校内教育外,还积极延伸到社区教育,努力探索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衔接工作,专门成立了“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助社区教育的开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经验。 二、目前学校对初中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 1、上好法制教育课,充分保证课堂教育质量。各校都能把法制教育与政治课和班会课有机整合起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从今年起,初二年级的法制教育考试成绩将纳入中考,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的考核条件,各校认真配备了专职法制教育教师,并要求备课、上课、作业、考核及科组教研活动和其他文化课一样,努力提高课堂教育的质量。对初一和初三,要求利用班会课的时间,经常性地召开有关法制教育的主题班会,许多学校还购置了有关法制教育的光盘,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观看。如铜峰中学还编写了《铜峰中学法制教育教材》的校本课程,供班主任老师使用。树人中学下发了《中学生不良行为与道德法律规范》、《以案说法》等教材发给班主任,供对学生教育使用。 2、组织开展法制教育专项活动月活动。宜城中学,把六月和十一月份定为法制教育月;铜峰中学把四月和十月定为法制教育专项活动月;树人中学把每年的十二月份定为法制教育专项活动月等等。在活动月中,通过作一次国旗下讲话、听一次法制教育报告、上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看一次法制教育影视图片资料、出一期道德法制教育的黑板报专刊、写一篇学习心得或征文、开展一次“法在我心中”的演讲比赛活动,帮助和引导学生明道理、知要求、辨是非、见行动,在系统活动中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3、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使学生在实践中接受法制教育。各校都能按要求聘请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任法制教育副校长,定期邀请他们来校向学生作专题法制讲座。不少学校还组织学生参加少年庭庭审旁听,去监狱或少教所听在押人员现身说法,到社会德育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等,使学生在现场感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了解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自觉地做一个守法的人。 4、加强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在学校的宣传橱窗内,定期出刊《法制教育》专栏,广播室定期广播宣传有关遵纪守法的内容,班级的黑板报也定期出刊“法制教育”的专刊,以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5、注重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个别教育。每次谈话认真作好记录,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变化动态,促进学生的逐渐转化。所有学校,均与班主任、任课老师签订“防差转差责任状”,有的放矢地加强后进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在校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对初中法制教育的建议。 1、要全面提升全体教育的法制意识。从调查中发现,不少教师特别是不担任班主任的年轻教师,有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我们认为加强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首先要加强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本着“教育者须先受教育”和“抓青少年法制道德教育首先必须强化教师素质”的理念,建议教育局和有关教师培训机构,要把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列入培训计划,通过1-3年的努力,把全市教师普遍培训一遍,重点组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来增强教师依法育人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从而形成学校教师人人都是法制教育的教员,处处都是法制教育的阵地的良好局面。 2、要重视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在抓好学校主阵地的同时,根据中央精神,当前要一方面着力提高家庭教育的效果与水平,要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管理和法制教育能力,特别是要为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提供家庭法制教育的指导与帮助。这项工作应有妇联牵头,并真正落到实处。作为学校,可以经常性地召开一些家长座谈会,请一些优秀家长作家庭教育经验介绍,向家长介绍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节假日如何指导子女过一个平安、健康、有益的假日生活等。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切实占领校外教育阵地。可以由关工委、社区和学校联合组建“社区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社区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重点抓好寒暑假、节假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从而营造良好的社区法制教育氛围,切实占领校外法制教育阵地。 3、要关注弱势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弱势学生包括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单亲家庭或孤儿、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等,这些学生最易受外界影响而走上违法的道路。作为学校,要特别地关注他们,使他们能与其他学生一起健康成长。一是要狠抓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率,任何人不得嫌弃差生,特别要严格规范学校开除、劝退学生的相关措施,防止和减少辍学、失学人数的上升,坚决制止把责任随意推向社会的错误做法,最大限度地遏制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二是切实抓好心理教育,通过谆谆善诱的心理疏导,鼓励他们正确对待生活,克服自卑心理,修补残缺心理,自尊、自重、自立、自强,从小立志成才,健康成长。三是要高度重视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矫治工作,要做到摸清底细,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和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要真正树立“转化一个差生比培养一个优生的功劳还要大”的思想观念,使每一个学生都合格地毕业,不出“次品”和“危险品”。

⑵ 法制安全教育内容

1、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2、教育学生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要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3、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武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2)中学教师法制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是关键。一是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是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区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在全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网络。

⑶ 教师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⑷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中学教师法制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在职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三、在职培训系在与教师任教之非高等教育机构紧密合作下开展。

第十二条 (课程结构)

教师在职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机构之合作。

第十三条 (豁免修读培训课程项目)

不具备专业资格之教师在接受在职培训时,得按其特定情况豁免修读一个或多个培训项目;每一情况均按个别方式处理,而有关之培训机构有权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专业成绩)

完成在职培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十五条 (组织)

一、教学实习在对应于培训学员之专业领域程度之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并由培训机构负责。

二、教学实习在课程最后阶段进行时,实习时间一般为学年,并应发给受培

训学员实际授课时间表。

三、教育暨青年司(葡萄牙缩为DSEJ)在培训机构之协调下,指定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

四、培训机构应委任一名协调教师,负责使培训机构受培训学员进行之培训计划与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之教学实习两者得以互相配合。

五、教育暨青年司在与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下,委任一名教学实习之导师,该导师应在与有关协调教师配合下跟进并指导受培训学员,并对其评核提供所需之资料。

第十六条 (性质及内容)

一、教学实习之内容包括受培训学员在其专业领域上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以及对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教学活动之参与。

二、上款所指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尤其包括:认定教学目标、按订下之目标分析学生之特征及需要、选择适合于教学目标及学生之策略吸方法、教学规划及实行、选择辅助教材以及评核该教与学程序。

三、受培训学员教学实习之最后评核由培训机构在听取教学实习之导师意见后作出。

第十七条 (教学实习之导师)

一、教学实习之导师应曾接受相当于受培训学员之教育水平及专门科目之培训,且为执行其职务每周授课四课时。

二、教学实习之导师一般不应指导超过六名受培训学员。

第十八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

一、受培训学员于执行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权利:

a)在教育系统之各范畴上,特别是在学樀、课堂及学校与周围环境之关系上,参与教育程序;

b)取得担任教学职务必需之培训及信息;

c)获得技术、物质及资料上之辅助。

二、受培训学员于担任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义务:

a)勤谨及准时到为受培训学员安排班级及安排与教学实习有关之其它活动之非高等教育机构;

b)对进行教学实习之机构负服从、热心及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年假、缺勤及放弃)

一、受培训学员在担任教学职务时,不得于上课期间享受年假。

二、受培训学员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实习缺勤超过三十次或放弃该实习,均视为不合格。

三、受培训学员得透过向高等教育机构亲自提交书面声明放弃教学实习,而该机构须将声明通知教育青年司。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二十条 (目标)

延续培训之对象为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透过不断更新及深化理论及实践方面之知识,改善教学质素;

b)提高教师在不同活动领域上之专业能力;

c)鼓励自我培训、研究工作及教育革新;

d)在工作上转变之可行性,以便在各教育水平、级别及教师小组内有较大之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 (指导原则)

延续培训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a)培训实体有开办延续培训课程之自由;

b)在制定及执行培训模式上之竹十月弓木术及教学自主;

c)配合教育制度之需要;

d)机构间之合作;

e)提高教育界之地位;

f)组织在教学、学术及专业方面之教师团体。

第二十二条 (培训范围)

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涉及以下各方面:

a)构成本法规所指各教育水平之教学内容之教育学及各专门学科;

b)在不同教学领域内之教学实习及研究;

c)教育科技;

d)个人、职业操守、公民教育及文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形式)

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有以下各种形式;

a)培训课程;

b)培训单元;

c)修读高等教育机构之单项科目;

d)研讨会

e)培训工作坊;

f)实习。

第二十四条 (倡导实体)

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下列机构负责开办延续培训活动:

a)高等教育机构;

b)官立及私立非高等教育机构;

c)教学专业及学术专业机构;

d)本地区之实体、组织及团体。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机构资格之确认)

一、拟根据本法规之规定及为其效力举办延续培训活动之机构,应接受一切确认资格及登记程序。

二、培训机构应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请确认资格,为此应提供以下资料:

a)培训计划;

b)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学历;

c)所举办之培训活动之对象及就读要件;

d)举行培训活动之地点;

e)勤谨制度及/或评核要件。

三、确认资格自作出之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资格之要新须重新进行确认资格程序。

四、教育暨青年司应不断更新已确认资格之培训机构之登记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培训员)

一、具有之学历不低于对作为培训对象之教师所要求之最高学历之专业教师,得担任延续培训活动之培训员。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对在技术及实用性之课程上被公认为有经验之专业人士,给予专业培训员之资格。

三、为进行延续培训栝动,培训员应预先向其职业上所属之实体申请许可。

四、如培训员执行教师职务,而兼职执行培训职务,由该等职务而产生之时间表不得超过法定限度。

第二十七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

一、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具有下列权利:

a)选择更适合其专业及个人发展计划之延续培训活动;

b)与其它受培训学员合作组织推行教育活动方面之计划之小组;

c)在不妨碍其担任职务之教育机构之正常运作下,得被豁免授课以参加延续培训活动。

二、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有义务参加属须优先进行之计划之一部分及/或为引进教育改革所必需之延续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活动之评核)

一、评核延续培训活动系由受培训学员及培训机构按培训员所提出之建议为之,以分析该培训课程是否符合预先订定之目标及在教师之延续培训上所起之作用。

二、培训机构应定出评核之方法、处理所收集之资料及促进有关结果之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受培训学员之评核)

一、凡延续培训活动之时间等于或超过三十小时,应确保对受培训学员作出个人成绩之评核。

二、评核以评语为之。

第三十条 (培训活动之发出证明)

一、如受培训学员符合预先订定及公布之就读条件及成绩要求,培训机机应就其举办之延续培训活动发出证书。

二、对受培训学员之出席率未达到课时三分之二之活动,不得发出证明。

三、延续培训活动之证书应载明培训活动之举行日期、名称、地点、主题内容、课时及形式、以及受培训学员、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有关培训机构之认别资料。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之义务)

延续培训活动完结后,培训机构有义务将有关之评核报告及其它认为必需之资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司。

第三十二条 (延续培训之监督及跟进)

一、教育暨青年司负责在教学及技术方面监督并跟进本法规所指之延续培训活动。

二、在进行培训过程中发现不当情事时,教育暨青年司须促进听取须负责之实体

三、培训机构或其培训员不履行本身之义务时,按严重程序,可引致暂时中止或确定取消对有关资格之确认,且不影响在此情况下须负之纪律、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当局之辅助)

一、为辅助培训活动使之得以实行,教育暨青年司得与培训机构或专业培训员签订合作议定书。

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根据向其提交之申请书,辅助以对教育革新起着决定性作用之教学经验为内容而由任何培训机构开展之培训计划。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三十四条 (目标)

专门培训旨在培养具资格人员以进行教育制度所霥之专门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培训范围)

尤得设立下列专门课程:

a)教学指导;

b)学校之监督及督导;

c)学校行政;

d)持续教育;

e)特殊教育;

f)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g)技术职业教育;

h)教学科技。

第三十六条 (培训形式)

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培训补充课程或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

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专门培训。

第三十八条 (课程结构)

一、专门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a)有关专业领域之特定培训;

b)有关学专业领域之方法及技术之实践方面之培训。

二、基于报读者之特征及开办课程时之实际情况,课程亦得包括在教育学方面之一般培训。

第三十九条 (指导原则)

在组织特别培训课程时,应注意:

a)培训对象之特征;

b)学术及教学培训优于属技术或行政之培训;

c)特定培训项目相对于其它培训项目而言具主导地位。

第四十条 (评核及发出证明)

修读专门培训课程完毕后,负责有关课程之高等教育机构有权限作出最后评核及发出证明。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培训之规划、协调及评核)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权限按教育制度之发展,对教师职前、在职、延续及专门培训订定在质及量方面之需求,并使有关培训活动得以落实。

二、教育暨青年司负责每年登记培训活动,尤其是每一培训机构所提供之延续培训活动;在登记中应指出所涉及之实体,进行培训活动之日期及地点,培训活动之水平、形式及时间、主题以及评核之内容及形式。

三、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调查对其属下教师培训之需求,并制定有关培训计划,而该计划将送交教育暨青年司核准。

四、在教育暨青年司设立一技术暨教学辅助部门,该部门有权限对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之培训作出规划、协调及评核。

⑹ 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⑺ 法治安全教育 内容怎么做

法治安全教育内容:

一、安全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责任和意识。深入贯彻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责任,增强师生法制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对校长的培训,提高校长安全意识,落实校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交通、消防、地震、用电、户外、网络安全教育

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加强师德教育和德育队伍建设,做好对学生思想、心理的教育疏导工作;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震安全、用电安全、户外安全、网络安全教育等系列专题教育。

组织消防或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逃生技能,提高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公共安全意识。

三、食品安全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继续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食品定点采购、索证、检验及食物48小时留样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完善各种卫生设施。

四、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让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耐挫教育,特别是面临高考、中考,要严密注意“问题”学生;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教育,传授学生必要的火场逃生知识、紧急救护知识,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7)中学教师法制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

一、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

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

为了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治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

⑻ 谈谈中小学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一、要依法执教,首先就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具备依法执教能力,从而提高法律素养,是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与保证。在我国,关于教师职业的法律要求和对教师从教的法律保障,还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之中。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不仅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规定,同时是对教师职业理想作出的一种原则上的规定。教师职业责任是教师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如果教师见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时应该制止而没有制止,那么教师不仅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职业则要求教师有为人师表的敬业风范。教师职业纪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遵守教学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2、遵守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遵守教学态度的规定,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认真开展课外活动;

4、遵守禁止体罚的规定,不打骂学生,不乱罚款,乱收费等。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重要工具,教师如果违反了职业纪律,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要学会换位思考。

我们在做学生思想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我班有位学生小军,曾两次留级,有小偷小摸行为,动不动就打架。家长对他丧失了信心。但我分析后认为:小军自尊心很强,打架多是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发生;尽管成绩差,但每次作业都坚持完成;他热爱劳动,能吃苦,这些是他身上的闪光点。我抓住这些教育他如何从父母严厉的教诲中理解长辈对自己的良苦用心;如何从老师的严格要求中领会老师的殷切期望;如何从与同学的交往中看到自己的不足。还及时把他的进步告诉家长,介绍给同学,使他感到成长的快乐,渐渐地他成为了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试想,如果就小军的现状,可能很多教师都会讨厌,责骂,或者听之任之,或者干脆把他拒之门外。没有换位思考,耐心教导,后果可想而知。

三、教师要以慈母心对待学生。

老师批评、惩罚学生,大多是为了学生好,为了纠正学生的不规范行为。可是在批评惩罚学生时,往往会出现个别差异所带来的顶撞,逆反或是不接受的情况。这样便有可能出现教师粗暴的对学生实施更强制、更强烈的惩罚,导致惩罚过度。但如果我们一直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自己时时都站在孩子家长的角度去看待学生的错误,那么批评话语就不会那样尖酸刻薄,惩罚方式就不会那么过激。

魏魏的《我的老师》文章里的蔡芸芝老师有一次这样“惩罚”一位学生:“她的教鞭像要落下来,孩子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看似重罚,却轻轻地落下,这样独特的惩罚只有慈母般的教师才能做到,学生会从这样“惩罚”中体会到老师的关心、慈爱。带着慈母般的心,以家长的心态去批评、去惩罚学生,就不会出现体罚现象了。

对违纪学生适度的批评与惩罚是必要的。它犹如对树木成长的剪枝过程,它可以促使学生在适度的批评与惩罚过程中认识错误,进而规范自身行为,促使其健康成长。但是必须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度。

⑼ 校风建设计划/总结,法制教育工作计划/总结,家长学校活动计划/总结

校风建设计划/总结
**中心小学 校风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优良校风是创造良好精神环境、培养合格人才的前提条件。一个学校的优良校风对每个人员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工作作风、学习态度都将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起这美化人们心灵的作用,对保证提高教学质量也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的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的文化品位,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建设。 二.具体要求: 1.小学生人人知晓《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从小有尊章守纪的意识,逐步达到知行统一。 2.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坚持使用礼貌用语。 3.教师要自觉遵守师德规范,真正做到为人师表,一言一行都要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4.学生热爱学习,有较强的求知欲,喜欢看有益的课外书。 5.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疑难主动向别人请教。 6.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7.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计划,开展活动,要有针对性,注意吸纳其他学校的长处。 8.每位教师要不断追求教学艺术,朝着镇教学能手、市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的目标前进。 9.教学中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要尽可能多创造条件让学生在体验中获得知识。 10.学生有竞争意识,有勇于创新的精神。 三.具体措施: 1.少先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 2.从狠抓环境卫生入手,创设文明整洁校园环境,陶冶师生美的心灵。 3. 加强常规教育,从一点一滴的日常行为抓起,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各项检查评比制度,在各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4. 重视榜样的作用,渐次在学生中树立典型,通过黑板报、广播、琴声电视台等宣传典型实际,宏扬典型精神。 5. 努力建设一支“正己、敬业、爱生、奉献”的教师队伍,在教师中开展“讲师德,树师表”活动,以教师的表率感染学生,影响学生。
法制教育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学校法制管理,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校。我校根据上级领导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校内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学生学法活动,使教职员工和学生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一. 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对校内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视,成立了以校长为首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
组长: 校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副校长
成员:各主任、副主任

二. 教育实施过程
1. 新生入学后,首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利用学校集会、班会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让学生明白,怎样做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2. 利用政治课教学,学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国旗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请专业法律人员讲解有关法律常识。本期我校聘请了消防队指导员到校讲授消防法律常识,聘请了交警大队领导到校讲授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4.学校利用墙壁、板报、宣传栏、展览室张贴《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宣传画,开设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本期,我校的法制教育活动,开展的轰轰烈烈,有组织,有计划,有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大部分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校风校纪良好。
家长学校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为切实执行全国、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家长在新世纪提高人口素质中的积极作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和生活环境,我校多年来高度重视家长学校工作,针对新世纪少年儿童的特点,努力构建家长学校的新模式,健全家长学校的网络建设,提高了教育的实效性,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组织机构健全
我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如“家长委员会组织名单”、“家长学校组织名单”等,由校长、教务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或村委代表等构建成家庭教育的网络结构。由每班选出一个家长代表组建了家长委员会。每学期都举行“家长会”,商量、讨论学校有关事宜,由专人负责记录。家长学校由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业务,负责建档、归档工作。学校积极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教育合力。(1)定期进行"家长学校"授课。在开学的工作计划中定好讲授内容,授课人及时间,家长学校不断改变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2)学校通过家长会和家访的形式,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任务,把家长会和家访作为班主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记录、有检查,并要求家访率每学期达到80%。(3)请大瑶镇司法所邹长庚所长担任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律讲座,加强学生法制观念,认真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各项制度扎实
在家长委员会领导下,家长学校任课教师授课做到“五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听取意见、认真考核、年终认真评选好“优秀家长”并收集优秀的家教经验论文。学校能注意资料积累。“家长学校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家长会签到名单”、“家长会活动记录”等资料齐全。积极向家长宣传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比尔.盖茨与父母”、“爱的表达”、“美国人的家教观”、“教教孩子花钱五法”“成功教育点滴”等中外先进的科学育儿经验论文。
三、教学活动正常
家长学校有大型的全校性的活动,有小型的座谈,有班级授课活动。每学期活动不少于3次,出席对象稳定,出勤率达90%以上

希望是你要的 有不对的地方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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