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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1-30 07:56:33

1.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16大项 求急用 危险品的

嗯,这个必须有的啊 。
1安全目标目录

1.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文件
2. 安全生产目标定期考核
3. 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
4. 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5. 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期)
6. 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长期)
7. 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8.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计划进度表
9. 文件审批表
10. 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1. 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12. 安全生产年度规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
13. 安全生产年度计划表
14. 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文件汇编
15. 安全目标考核表201206
16.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
17.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2管理机构和人员目录

18.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19.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章程
20.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2013
21. 安全专题记录
22. 会议签到表
23. 安全会议纪要1
24.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25. 安全生产小组会议纪要
26.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管理人员信息表
27. 设置安全生应急管理小组通知
3安全责任体系目录

28. 安全目标责任书
29.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2013及责任制分管
30.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31.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32. 2012年度总经理述职报告
33.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文件
34. 各安全责任职责
35. 一岗双责制度
36.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37. 2013责任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38. 安全生产部署
3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40. 危化品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表
4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43. 公司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清单1
44. 公司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清单2
45. 最新公司文件 清 单20120717
4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7.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
48. 规章制度评审检查表
49.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考核记录(手写)
50. 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发放记录表(手写)
51. 规章制度执行记录
52. 安全例会制度
5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5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6.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57. 安全生产责任制
58.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
59. 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60.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工作计划
61. 设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6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记录(手写)
6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4.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培训安全管理制度
65. 汕头万通培训申请表、评价表
66. 操作规程汇编
67. 操作规程评审表
68. 操作规程指标值自查表
69. 美女无厘头运输公司员工业务培训登记表
70. 汕头万通年度培训计划
71. 安全管理措施
7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73. 专项检查表·
74. 安全文件与会议活动台帐
5安全投入目录

7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76. 汕头万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77.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78.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79.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
80. 安全生产费用审批表
81.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表
82.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83. 2013投入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84. 车辆购险台账
85. 三险台账
86.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87. 安全费用使用台帐
88.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6装备设施目录
90、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91、 停车场管理人员任命决定
92、 停车场平面图及警示标志
93、 停车场值班表
94、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95、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帐 (手写)
96、 设备设施台账(标准)
97、 《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危货运输相关证件复印件
98、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
99、 车辆经常性装备台账
100、 设备清单消一览表
101、 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
102、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03、 报废台帐
104、 生产设施检维修记划表
105、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
7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目录

106、GPS安装及运行制度
107、车载终端登记台账
108、GPS检查台账
109、专人负责监控的任命文件
110、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111、GPS监控记录
112、违章纠正记录
113、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114、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15、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116、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117、汽车客运站管理信息系统
8队伍建设目录
118、2013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19、全体员工培训档案
1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记录
121、培训教育档案(全员)
122、安全宣传
12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2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12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档案
126、安全教育台帐(记录)
127、员工再培训管理制度
128、新上岗、转岗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礼仪
129、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和肇事后培训
130、四新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记录
131、相关方安全教育记录(手写)
132、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位健康培训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考核记录(手写)
1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
134、转岗人员、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135、夏季化学危险品车辆运输注意事项安全宣传和10起危化品运输事故案例
136、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手册培训试题、危险品运输知识培训试题
137、员工安全培训效果评价
9作业管理目录

138. 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
139. “三违”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140.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41. 安全生产作业规定
142. 值班制度
143. 值班记录表
144. 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45. 相关方安全管理
146. 重点岗位制定岗位任职要求
147.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148. 危货车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
149. 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
150. 驾驶员信息档案
151. 营运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
152. 关于建立天气及路况信息交换和部门联动
153. 行车日志
154. 车辆技术档案表
155. 车辆安全检查表
156.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157.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158.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行车日志(三检)
159. 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160. 车辆登记档案
161.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162.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表
163. 超限超载处罚规定
164.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165. 危险品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66. 运输管理—经营情况表
167. 双驾驶员配备决定
168.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169. 车辆保养计划
170. 道路运输管理台账(参考)
10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目录

171、危险源专项控制措施制度(液体跟实体)二选一
172、本单位车辆危险源辨识及应对措施
173、危险源辨识表
174、车辆危险源辨识
175、危险源辨识安全培训记录
176、辨识重大危险源确认
177、道路运输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度
178、危险源识别检查台账
179、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
180、办公场所危险源辨识表
181、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调查评价表
182、重大及较大危险源档案汇总表
11隐患排查与治理目录

183、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84、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185、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手写)
186、 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制度
187、 自查自纠记录表
188、 隐患治理方案
189、 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190、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确认评估报告
191、 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192、 标准化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193、 重大事故定期排查制度,隐患评估制度,隐患报告等制度
194、 停车场检查表
195、 驾驶员检查表
196、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手写)
197、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整治表(参考)
12职业健康目录

198、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99、 职业健康体检表
200、 工伤保险资料原件
20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 职业危害培训记录
203、 防护器具、急救物品、设备和防护用品检验及维修记录
204、 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3安全文化目录

205、 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记录及台帐
20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207、 职工群众举报及处理表
208、 安全承诺(四类)
209、 安全知识手册
210、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宣传资料
211、 安全生产月方案与总结 及安全文化
212、 安全文化事故案例
213、 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评比、考评、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14应急救援目录

2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5、 综合应急预案
216、 专项应急预案
217、 现场处置方案
218、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219、 应急队伍及人员分工(上墙)
220、 应急物资及装备表
221、 应急装备保养记录档案
205、 9、2013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附表)
222、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总结、评估报告
15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目录

223、 近三年无死亡和三人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224、 2013年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
225、 安全生产事故台账
226、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227、 事故责任调查分析及追究制度
228、 事故管理制度(参考)
16安全绩效与持续目录

229、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计划
230、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考评表
231、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情况会议纪要
232、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
233、 安全标准化系统实施情况评定报告
234、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实施计划
235、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实施表
236、 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工作评定报告
237、 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238、 安全体系绩效考核方案

2. 求一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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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
考 评 要 点
分值 考评评价 得分 一、
安全目标35分
1.安全工作方针与目

①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 5★★★
②制定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5 2.中长期规划 ①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
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
5★★ 3.年度计划 ①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4.目标考核
①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5 ②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5 ③定期考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奖惩兑现。
5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40分
1.安全管理机构 ①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10★★
②按规定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且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5★★★
③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下属各分支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5
2.管理
人员配

①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
理人员。
10★★★
三、安全责任体系 45分
1.健全
责任制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10★★★
②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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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5 ④其他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实行“一岗双
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

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
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10

2.责任制考评 ①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定期考核和奖
惩,公告考评和奖惩情况。
10★★
四、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70分
1.资质
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5★★★
2.法规
①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
5
②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
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
③执行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
5
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5

3.安全管理制度
①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例会制度;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5)设施、设
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
度;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5
4.岗位
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
①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并发放到岗位(职工);
10★★★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
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
5.制度执行及档案管

①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据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
施; 5
②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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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5★★★ 五、安全投入
50分 1.资金投入
①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0★★★ ②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15★★ ③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10 ④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 2.费用管理 ①跟踪、
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 ②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5 六、
装备设施 115

1.车辆
管理 ①车辆持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
5★★★
②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
5
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没有随
意改动;
10

④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要求,实施一级、二
级维护与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
好,特种车型应满足相关要求;
10★★★
⑤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
或运营公里数;
5★★★
⑥严格执行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的安全隐患。
10

2.车站设施 ①车站设施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 22484—2008中的要求。 15

3.安全设施
①车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安全锤、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按相关规定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放置
合理;
10★★★
②公司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且管理规范;
10 ③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10

4.特种
设备
①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规程》等,对特种设
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10
②按规定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10 ③按要求规范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5

3. 迎接建党100周年客运公司百日安全无事故实施方案

摘要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搞好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伤亡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持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西部铜业公司关于《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现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公司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西铜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查隐患、抓整改、反三违、保安全”为主要内容,强化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公司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安全职责,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活动期间各类事故工亡人数控制在零范围。 三、开展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四、组织机构 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邓小宁 副组长: 邓东锋 赵鹏云 鱼高学 成 员: 蔺国强 田东清 王维德 陈长庚 潘晓彬 卢秀山 郭万进 袁志刚 郝宏伟 胡 凯 宋文平 蒲长坤 史小亮 “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主任由陈长庚兼任。

4.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为多少小时

道路运输是高危行业,初培训不少于48学时,年度在培训不少于16学时。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为《班组安全行丛书》中的一册,主要讲述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内容包括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概述、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旅客运输安全知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知识、交通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机动车保险理赔知识。
拓展资料: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
(1)岗位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巡查:由安全科安全值班领导负责,安全监督员对各作业场所和岗位按日检查的要求进行巡查,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3)定期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月生产会召开的前一天下午2:30进行,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各部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分项主管、调度、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参加,按照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逐项对照落实。
(4)专项安全检查:主要指车辆技术状况等相关生产安全设施等,由安全科不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检员、维修人员、站务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参加,根据季节变化及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6)事故隐患整改跟踪检查:由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向生产副经理报告。
2、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1)安全检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的工作,必须专人专管,落实内容和责任,使安全检查制度真正推动和确保安全产。
(2)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针对不同安全因素,确定检查的内容,表格由职能部门编制,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由相关部门主管和分项主管填写。
(3)定期组织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全面检查。
(4)对易发生事故的车辆设备、营运场所或维修操作工序,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方法。
(5)根据季节的特点,由职能部门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雨雪季以防滑、防冷、保暖等为检查内容;夏季以防暑降温为检查内容。
(6)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切实抓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假期内对安全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检查和监控。
(7)按照日常安全检查的规定,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逻检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严格控制。
(8)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复查,以确保整改落实和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5.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再培训时间是多少学时

每年再培来训时间不得少于源12学时。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客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相关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7. 09年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哦。。这样啊。。加油

8. 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用于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该《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及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和(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本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出二十用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声防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9.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什么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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