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参加“生产计划和物料控制”培训后的感想范文
《货仓、采购、生管、物控管理实例与问答》,《生产计划和物料控制实战精解.》这两本书,以上两本书我有,有时间发给你...
❷ 生产计划员要学习哪些东西
生产计划员主要完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执行任务,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产能的调整、生产进度的控制、生产计划及生产进度的适当调整,对生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生产科的生产计划员要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所有订单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生产与计划控制概论:
生产计划员的岗位素质要求有哪些?
什么是生产与物料控制(PMC)?
良好的生产与物控管理应该做到哪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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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有哪些生产管理方案 生产计划管理培训目的是什么
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①生产组织工作。即选择厂址,布置工厂,组织生产线版,实行权劳动定额和劳动组织,设置生产管理系统等。
②生产计划工作。即编制生产计划、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等。
③生产控制工作。即控制生产进度、生产库存、生产质量和生产成本等。
生产管理的目标
1、确保生产系统的有效运作,全面完成产品品种、质量、产量、成本、交易期和环保安全等各项要求。
2、有效利用企业的制造资源,不断降低物耗,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制品,压所占用的生产资金,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3、为适应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要努力提高生产系统的柔性,使企业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并使生产系统适应多元化生产,能够快速的调整生产,进行品种更换。
❹ 生产安全培训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❺ 生产计划与物料管理培训 企业如何做好PMC管理
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并不简单,不是谁都能做好的,而做不好,直接营销生产的安排导致交期延后。 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 培训课 【课程目标】: 本课程让学员了解现代先进的PMC理念与运作模式,掌握如何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协调性强的PMC组织架构与运作体系,掌握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的有效方法,掌握物料需求计划(MRP)的原理、ERP的实施及有待解决的问题,掌握产销协调、生产进度跟进、物料配送运作、物料督促到位、库存控制的有效方法,从而令整个生产过程更加流畅,达到提升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减少库存和压缩成本之能力,提升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和适应能力。 【课程收益】 1、了解如何制定世界上最先进的低成本生产与控制运作体系! 2、学习了解预测及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为达成公司生产目标打下基础! 3、认识如何提升准时交货能力、有效降低库存成本 ! 4、认识如何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企业竞争力! 5、认识如何配合生产计划做到良好物料损耗控制和备料管理! 6、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库存(认识如何实现零库存的途径和方法) 7、认识如何运用准时化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 【课程对象】 企业总经理、厂长、生产主管、生产管理人员、物流及采购主管、供应厂商。 【课程大纲】: 导引-生产基层干部的心态 生产计划概念 生产计划指标体系 从产品实现的过程分析计划 销售订单--生产计划 生产计划--MRP 采购、品质、仓库--生产计划 人力资源、财务--生产计划 技术研发--生产计划 案例:某集团公司的成功运作模式 角色和定位-----订单总导演/总指挥 生产计划/物料控制先进组织架构 订单处理: 一﹑生管接单的条件 二﹑生管接单的处理 如何应付紧急插单或紧急订单??? 三﹑生管接单后的处理 1、全力以赴,没有理由给业务跳票 2、把订单登记在电子文件以及订单登记本 3、订单批号编上 4、批号管制 5、计划人员第二步骤 6、排单生产的订单 7、当计划人员接单的同时 四、计划清单 1、做生产计划的前提条件 2、生产能力的分析 3、生产计划的分解 4、编排计划的技巧 5、生产计划的变更 6、制定计划的要点 7、常见误区 JIT(Just-in-time)的概念 企业常见的七种浪费 ①制造过多的Muda。⑤加工的Muda。 ②存货的Muda。 ⑥等待的Muda。 ③不良重修的Muda。⑦搬运的Muda。 ④动作的Muda。 4、不同产品的采购方法与问题解决 八、生产计划的维护--激励考核 看板的种类及其内容
❻ 生产计划管理培训
面向制造业的生产管理培训课程很多,总结一下可以发现,可以成为一个体系,下面的图片希望能够给你一些启发,但是还是想给你提供更多的一些资料:
————生产管理系列课程:————
1. 5S名言、5S与目标管理、5S推行实务与落实
2. 日常管理的导入与落实
3. 如何通过消除浪费降低成本
4. 现场改善技巧
5. 现场安全管理
6. 现场品质改善实务
7. 如何落实检验管制工作
8. 标准工时的设定与应用
9. 现场工作排程与排序
10. 现场问题分析与解决
11. 产能管理与现场控制
12. 现场管理干部的角色与职责
13. 现场管理干部的领导激励沟通技巧
14. 现场管理干部的部署培育与OJT技巧
15. 现场干部的团队运作技巧
16. 产销计划与管理
17. 订单生产管理事务
18. 产销问题对策
19. 需求计划与管理
20. 如何拟定年度生产计划
21. 产能需求规划实务
22. 生产作业排程与控制技术
23. 主生产排程(MPS)
24. 如何缩短制造的周期时间
25. 及时生产(JIT)
26. IE7大手法
27. 客户订单交期与生产排程
28. 新的生产计划与管理方法
29. 多种少量生产管理
30. 全面生产保养(TPM)推行事务
31. 设备保养与管理
32. 设备维修零件(MRO)之存货控制
33. 维修管理
34. 全面预防保养
35. 制程改善与布置
36. 工厂不至于物料搬运
37. 制造业方针管理
38. 制造业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估
39. 制造成本之降低
40. 工厂管理与领导技能
41. 限制管理应用在制造业
42. 工厂运筹管理
43. 如何落实提案改善
44. 管理图表制作与活用
45. 精益生产
46. 事务、间接部门如何推行自主管理的改善活动
————质量管理系列————
1. 职业质量经理人
2. 品质绩效改变
3. 全面品质管制(TQM)
4. 新品质与新管理
5. 品质三步曲
6. 6δ管理
7. 如何做好品管标准化
8. QCC(Quality Control Circle)
9. 从产品质量到服务质量
10. 品质成本管理
11. 提升品质与生产力的最佳方法
12. 质量管理的工具和方法
13. DOE实验计划
14. 新QC七大手法
15. 统计的品质管制
16. 品质与作业管理
17. 管制图与制程能力分析
18. 统计制程品管(SPC)
19. 品质问题分析与解决程序
20. 产品可靠性管理
21. 再发防止型品质管理
————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系列——
1. MRP物料需求计划
2. MRP制造资源规划
3. ERP企业资源规划
4. ERP系统导入研讨
5. SCM供应链管理
6. 运筹管理与物料、采购、仓储、配销咨讯系统
7. MPS主生产排程
8. BOM制造资料与用料表
9. PAC生产作业排程
10. JIT及时生产
11. 物料计划与管理
12. 物料管理系统与制度
13. 物料管理与改善实务
14. 仓储及料帐管理实务
15. 如何做好料帐编码(项目主档及料号编码)
16. 用料表(BOM)之设计应用与管理
17. 产品资料管理与工程变更(BOM)
18. 库存管理
19. 如何有效降低存货
20. 有效仓储管理与降低成本
21. 物料仓储管理与盘点技巧
22. 仓储运输管理
23. E时代的采购作业管理
24. 采购管理实务
25. 21世纪采购策略
26. 采购成本分析予议价技巧
27. 价值工程(VA/VE)管理
28. 供应链的供应商管理
29. 采购供应链管理
30. 采购项目管理
31. 采购价值链管理
32. 采购目标管理与绩效考评
33. 采购稽核与内控管理
34. 采购合约管理与法律常识
35. 境外采购常识
36. 电子化采购
37. 电子通信业采购方略与管理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