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乡镇计生服务工作
一、 狠抓“三个坚持”,促进人口与经济发展相融合。一是坚持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秩序。强化孕前管理,确保生育秩序稳定。二是坚持强基提质,加强计生队伍建设。出台相关文件,细化考评内容,量化考评标准,对计生服务员进行单线工作考核。加强对计生专干、计生服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计生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坚持创新计生利益导向,完善奖励优惠政策。
二、改进“三项工作”,搭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平台。一是提升服务质量。对技术服务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建设,二是镇计生服务站推出“预约服务”、“承诺服务”等多种适合育龄妇女不同层次需求的服务方式,营造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氛围。充分发挥指导点的基层宣传、教育和服务功能,搭建起与育龄人群的交流、指导平台。三是拓展服务领域。努力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实施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广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提高优生“两免”检测率。
三、抓好“三个突出”,创新计生宣传教育服务机制。积极实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加大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美满、性别比治理等知识的宣传,以深化宣传力度推动先进文化进家庭,以优化生育关怀推动惠民政策进家庭,以细化服务培训推进优质服务进家庭。一是在宣传服务方式上突出“新”字。在全镇各村、社区设立了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栏”。充分利用人口学校、广场和人口密集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培训与宣传。积极参与党员志愿者便民服务活动,开展封闭式小区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纪念日、活动日开展广泛宣传。二是在宣传服务内容上突出“实”字。重点为基层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知情选择、优生优育、母婴保健、关爱女孩、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等服务。在计生工作薄弱村开展大型现场计生宣传咨询活动,开展计生组长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在宣传服务意义上突出“深”字。进村、进社区、进学校,开展知识讲座;组织婴幼儿家长参加区计生协会和关爱母婴小儿科学喂养下乡活动。
四、坚持“四个结合”,关爱育龄群众深化优质服务。一是与育龄妇女健康状况相结合。二是与优生优育相结合。三是与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相结合。为方便群众,镇人口计生办携带避孕药具,供不同需求的育龄群众自选使用。四是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㈡ 什么是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一、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后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第一是在 1975年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各时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参照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于法定婚龄说明执行)。
第二是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夫妻;
第三是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的现存数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第四是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第五是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
第六是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3.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4.出生时是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年月日。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1、“农村部份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满 60岁每月扶助金为:独女户100元,独子户70元,双女户80元,无孩户60元,每年的8月份兑现, 直到亡故为止。
二、“少生快富”工程
确认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
2.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一子女的出生时间应当在《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以后,即 1975年8月27日以后生育一孩,符合政策内二孩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孩生育,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已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措施。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少生快富”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主动放弃二孩生育的夫妻,独女户一次性奖励 5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条件确认后在当年的8月兑现。
三、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一)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末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存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后无议意呈报县计生行政部门;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7天后呈报市计生行政部门;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复核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是农村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1.本人及配偶均为贵州省农业人口;
2.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
资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或者伤残 鉴定为三级以上的:从妻子年满 49周岁起,本人及配偶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每年的8月份兑现,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49周岁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已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没有鉴定结论的,从该试行办法行文后作出结论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㈢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
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分为村级、镇级
一、镇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镇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10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镇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镇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分管领导、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委会主任、计生专干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村级
一、村计划生育例会召开的时间
村计划生育例会定于每月3日召开,特殊情况另定。
二、村计划生育例会的内容
1、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例会可以把全面、准确、及时的计划生育各方的信息收集起来,可以为领导决策和下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素材。
2、认真学习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明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认真完成好每月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村计生办定期收集辖区内的总人数、出生、四术、死亡名单,并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其中出生名单的内容包括“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父母姓名、年龄、详细居住地址等”。
三、镇挂点干部、村委会全体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各村小组长及妇女组长每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㈣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分别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其具体内容为: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意义。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为一项关于计划生育家庭民生需求的惠民政策,维护和代表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现实利益,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扩大计划生育享受范围,让更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把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纳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就是要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老年保障、分担风险,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要让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天时不如地利太和县政府——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㈤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㈥ 如何写计划生育培训简报,谁能给我一篇范文
不想跑课就在网上找个口语学习也不错啊,下班晚上上课撒,周末照旧可以玩什么的,回也不影响答生活!ABC天卞口语还挺.好.的 是在线学习的~每天在家通过网络和老师进行互动交流的形式授课 还挺方便的上课方式~《货仓、采购、生管、物控管理实例与问答》,《生产计划和物料控制实战精解.》这两本书,以上两本书我有,有时间发给你...
㈦ 如何通过抓计划生育目标考评促进基层基础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依法管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安全、适宜、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严格服务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四)加强利益导向。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项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 (五)加强信息管理。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协调建立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深入开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精简基层台账、报表。提高信息质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强群众自治。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实行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
㈧ 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渐走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国家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浙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于2002年9月3日施行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 1、办事对象: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2、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核实后,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3、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籍》、女方一寸照片一张,即办。 二、再生育审批 1、办事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但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先审批再怀孕,否则要征收计划生育违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报材料:《三门县再生育申请表》2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女方最近一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1张,特殊申请生育的另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3)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1寸近照1张,即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申领 1、办事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 2、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1张,即办。 五、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及“四项手术”落实时间 三查对象: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扎、离婚、丧偶除外)。查检时间:第一次:每年的正月十六、十七:第二次:每年的七月十一、十二。二孩办理知情选择的育龄妇女每年查检四次。 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至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后。二孩出生提倡女扎手术,也可以办理知情选择协议;但是超生的必须落实女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当月落实引流产手术。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为准)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5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8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12.5万元 );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批准生育的,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在6个月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双方?
㈨ 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㈩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是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试点范围:2009年起,在皖北地区的亳州、宿州、阜阳三市以及沿淮的五河、固镇、怀远、凤阳、寿县、霍邱共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试点。
试点目标: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引导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75%,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25%。节育奖励金实行即时确认,即时发放。在节育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节育奖励金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