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制定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
培训方案的制定是个系统工程,
一、培训需求分析
培训需求分析需要从企业、工作、个人三个方面进行。首先,要进行企业分析,确定企业范围内的培训需求,以保证培训计划符合企业的整体目标和战略要求。其次,要进行工作分析,分析员工取得理想的工作绩效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再次,要进行个人分析,将员工现有的水平与预期未来对员工技能的要求进行比照,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差距。当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就要进行培训。
二、培训方案组成要素分析
培训方案是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指导者、培训对象、培训日期与时间、培训场所与设备以及培训方法的有机结合。在培训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要对培训方案的各组成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培训目标的确定
确定培训目标会给培训计划提供明确的方向。有了培训目标,才能确定培训对象、内容、时间、教师、方法等具体内容,并在培训之后对照此目标进行效果评估。确定了总体培训目标,再把培训目标进行细化,就成了各层次的具体目标。目标越具体越具有可操作性,越有利于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培训内容的选择
一般来说,培训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知识培训是企业培训中的第一个层次。员工听一次讲座或者看一本书,就可能获得相应的知识。知识培训有利于理解概念,增强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技能培训是企业培训中的第二个层次。招进新员工、采用新设备、引进新技术等都要求进行技能培训,因为抽象的知识培训不可能立即适应具体的操作。素质培训是企业培训中的最高层次。素质高的员工即使在短期内缺乏知识和技能,也会为实现目标有效、主动地进行学习。
究竟选择哪个层次的培训内容,是由不同受训者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一般来说,
管理者偏向于知识培训和素质培训,一般职员偏向于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三)培训指导者的确定
培训资源可分为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内部资源包括企业的领导、具备特殊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外部资源是指专业培训人员、公开研讨会或学术讲座等。外部资源和内部资源各有优缺点,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和培训内容来确定。
(四)培训对象的确定
根据培训需求、培训内容,可以确定培训对象。岗前培训是向新员工介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岗位职责等内容,使其迅速适应环境。对于即将转换工作岗位的员工或者不能适应当前岗位的员工,可以进行在岗培训或脱产培训。
(五)培训日期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时就需要进行培训:新员工加盟企业,员工即将晋升或岗位轮换,环境的改变要求不断地培训老员工,满足发展的需要。
(六)培训方法的选择
企业培训的方法有很多种,如讲授法、演示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视听法、角色扮演法等。各种培训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达到培训目的,往往需要将各种方法配合起来灵活运用。
(七)培训场所和设备的选择
培训场所有教室、会议室、工作现场等。若以技能培训为内容,最适宜的场所为工作现场,因为培训内容的具体性,许多工作设备是无法弄进教室或会议室的。培训设备包括教材、模型、幻灯机等。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最终决定培训场所和设备。
总之,员工培训是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指导者、培训对象、培训日期、培训方法和培训场所及设备的有机结合。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个以培训目标为指南的系统的培训方案。
三、培训方案的评估和完善
从培训需求分析开始到最终制定出一个系统的培训方案,并不意味着培训方案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还需要不断测评、修改。只有不断测评、修改,才能使培训方案逐渐完善。
培训方案的测评要从三个角度来考察:一是从培训方案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看方案的各个组成要素是否合理,各要素前后是否协调一致;看培训对象是否对此培训感兴趣,培训对象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看以此方案进行培训,传授的信息是否能被培训对象吸收。二是从培训对象的角度来考察,看培训对象培训前后行为的改变是否与所期望的一致,如果不一致,找出原因,对症下药。三是从培训实际效果的角度来考察,即分析培训的成本收益比。培训的成本包括培训需求分析费用、培训方案的设计费用、培训方案实施费用等。若成本高于收益,则说明此方案不可行,应找出原因,设计更优的方案
B.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来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一系列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涉及的比较多,没有一一列出,具体请到政策网络中进行查阅。
C. 请简要概述医疗服务法规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法的概念
医疗法(医疗保健法):调整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医疗法的体系
目前我国医疗法还没有形成以某个法律为核心的体系
医疗法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学教育网整理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供参考。
D.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对你有什么启发
通过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使人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有关医疗和疾病控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E. 医务人员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
因为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5)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F. 医疗器械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 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
(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九条 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十条 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
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第十二条 经营下列产品,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二)经营助听器的,应设置接待检查室(区)、听力测试室等,配备专业听力测试仪器、计算机编程器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第十四条 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三、管理与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四)质量验收、保管及销售制度;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
(六)质量跟踪和可疑不良事件调查、报告制度;
(七)文件、记录、票据管理制度;
(八)售后服务制度;
(九)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十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十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下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医疗器械质量信息相关档案;
(四)供货方及审核相关档案;
(五)进货、验收、销售、退货等相关记录/凭证档案;
(六)用户相关档案(必要时);
(七)设施设备/计量器具管理档案(若有);
(八)不良事件监测/召回及报告相关档案。
四、零售连锁企业特别要求
第十八条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
五、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特别要求
第二十七条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视光师或高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并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门培训。
(二)验配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和配戴室(区)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三)应配备相应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角膜曲率计、角膜地形图仪(8mm以上直径测量范围)、非接触眼压计、角膜厚度测定仪、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远/近视力表、检眼镜、眼底镜、荧光素钠试纸、焦度计、镜片投影仪(不低于7.5倍)、镜片弧度测定仪等。
(四)验配门店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验配门店应取得生产企业或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授权/认定,并只能从该企业采购角膜塑形镜。验配门店应与进货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验配门店应有严格的验配管理规范。
(一)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
近视的方法等。
(二)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三)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适配状态并进行试戴评估。
(四)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五)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至少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六)必须对所有配戴者建立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至少为5年。
(七)随访复查的时间前6个月以内至少7次,6个月之后定期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屈光度、视力、移动度、中心定位、舒适度、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眼压。
第三十条验配门店应从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取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验配门店有责任指导验配者正确使用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严禁销售、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
第三十二条验配门店应保证角膜塑形镜具有可追溯性,能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追溯至配戴者。验配门店采购产品时,应同时索取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的《角膜塑形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并加盖经营企业和验配门店印章)。配戴者在验配角膜塑形镜之前,应阅读三联单内容并与验配人员共同签字。验配后,三联单由配戴者、验配机构和经营单位各收存一联。三联单的内容应包括:配戴者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机构、验配人员、对配戴者眼睛验测的主要标识数据、产品名称、规格、编号、识别标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注册号、各方责任、验配人员及配戴者签字等。
第三十三条验配门店使用的试戴镜片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检验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并有规范的使用、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验配门店如发现产品使用中出现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六、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现场验收时,检查组(至少两人组成)应对以上条款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合理缺项、肯定或否定的评定。涉及否定评定的,还应逐项分别对不合格进行陈述。
第三十六条开办、变更和换发许可证的企业现场验收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对现场验收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若不合格条款(不含合理缺项)不超过3条(含3条),且不合格条款不需现场复核,只需提交书面证据审批部门即可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的,现场验收结果可评定为“整改后复核”。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经营企业上报现场验收报告时需附不合格条款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部整改。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零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最高管理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经营者或经营者授权的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俗称OK镜,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角膜塑形接触镜经营企业: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和验配门店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角膜塑形接触镜验配门店:取得医疗器械零售验配经营许可,由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认可并授权,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
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同类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由10家及以上的零售门店组成的零售企业。
第四十条本标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模板不是北京的,但是一般都是通用的,希望能帮到你!
G. 卫生法规。知识培训。
一章 卫生法概论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
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
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一、护士的执业注册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四、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
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药品的含义
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标准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
二、药品广告管理
第五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
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
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四、医疗救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
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三、应急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
三、鉴定结论及内容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医药的概念
二、中医药立法
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H. 为什么要学习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
学习医疗卫生知识可在突发事件下救人一命有利无害,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知道以后发生什么事要怎样来处置得当,不要厌烦,学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