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
1. 社会错误的认知了教育培训机构在整个教育环节中承担的作用所有人把教育培训机版构当作一剂良方,权一副特效药。没有通过基础教育和大学教育打造好思维模式与思考能力,就期望平地起高楼。学生们大多关心在“术”的使用上,学一门软件,学一门手艺,成为了他们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目的。可没有思想的学习也只是一个技工。
2.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中国职业教育的黄金年代正好有参与其中。国内响当当的几个机构都有接触。但论及从业人员素质却千差万别,一些大学刚刚毕业的面相老成的孩子还未感受行业的洗礼,就大胆的站在讲台上夸夸其谈。
3. 课程无法独立或和现有学历教育互补在我的观点里,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只有两条路可选。第一条路是作为现有学历教育课程的补充,学历教育完成对知识的积淀,职业教育完成对技能的培养,两者互补。第二条路,职业教育毫不考虑学历教育的内容,自创体系和教育方法,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岗位匹配与就业竞争力。但是,说实话,国内目前这方面做的太差。
⑵ 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是否真正关心孩子
后期管理不如前期宣传的那么好
⑶ 关于参加课外辅导班的法律问题
这就是一个合同的问题。如果你要退出,就是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事先没有规定中途退出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大多数辅导班不会跟你约定),你们就需要协商,协商不成就要根据一般的习惯了,因为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你可以把剩下的钱要回来,但不是全部,他们要扣除一定的违约金。
一般不会这末做的,你可在辅导班上完后把课上资料和录音卖出去,可以挽回一些损失。
⑷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⑸ 与培训机构纠纷可以运用什么法律怎么解决
1、适用合同法来解决。
2、按你和培训机构的合同,你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名字、培内训机构有容义务为你办理名字正确的证书 。
如果你提供的名字正确、是培训机构失误弄错了,你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改,没约定具体改正时间的,你可以再催一下,并书面通知他们应在XX天内办理完毕,到期还不办理,可以起诉到法院。
但起诉比较麻烦,建议多到培训机构跑几趟、多去讲理,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也可以在协商不成时,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到教育局,劳动就业培训到劳动人事局)投诉。
⑹ 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应找什么部门维权
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的教育局。所以如果你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之后,可以找到教育部门进行维权,如果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可以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争议。现在很多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孩子很小的时候都纷纷送到教育培训机构里面,导致最近几年教育培训机构野蛮生长,其中有一部分教育机构并不正规。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别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一定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规办学的情况,维护每一个家长学生的利益,其实最好的老师就是家长。最好的学习环境就是在远方,所以家长也不要给孩子太多的压力,家长需要加强孩子的学习,也需要让孩子放松一下,培训机构对于孩子只是一种雪中送炭,是起不了绝对性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孩子的自觉。
⑺ 关于培训机构不退钱的法律问题
培训机构不退费的维权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 一是与培训机构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培训机构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
1、市场混乱
有些培训机构只重视临时利益,教学质量差,“一锤子交易”现象严峻。一些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及教学方法,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契合市场主流运用环境要求的试验装备的非法培训机构大量繁殖,不仅捣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重大影响了培训业的健康发展。
2、师资匮乏
富有本土特色尤其是充分了解企业培训需求的教师非常缺少,这一点已成为制约高层次培训发展的“瓶颈”。一些存在研发能力的培训机构,开发出一个好的培训项目后,一旦推向市场,未几就会有跟随者。但有心人会发现,这些追随者所请的老师,与先行者所请的老师简直没有多大区别。有些高端培训项目,也许全国也只有几名老师能讲。这种情况,往往增长了培训机构的师资成本,制约了培训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3、课程僵化
有些培训机构奉行“拿来主义”,课程照搬照抄,没有自主开发的中心课程,本土案例少,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
4、品牌弱势
⑻ 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你觉得要改进的有哪些
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你觉得要改进的有哪些?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家主要培训中小学课程的机构,一个家长带着孩子来报名,说道,老师上课在讲到一个知识点的时候问有多少人在辅导班学过,近三分之二的学生表示学过,然后老师就说,既然大部分人都会了,那咱们就不讲了……
一是教师队伍素质不一,时有夸大宣传的时候。二是门槛低,没有行业龙头机构出现,最大的所占份额不过百分之几。三是技术手段落后,互联网技术,金融运作等融合发展非常低下。
⑼ 培训机构的教育分期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选择培训机构就应该谨慎,在参加培训前对培训机构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决定。下面是大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结合专业律师的观点做了一些解答。
一、在和培训机构签署协议的时候,如何识别协议里面的猫腻?比如说退课期是多少?过了退课期还能不能退课?
培训机构的协议中往往会有些
“霸王条款”,常见的陷阱:如合同中规定“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可退费,否则不受理”;课时、学时概念不清,收费标准每学时100元,但上一次课为200元(一次课2学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合同中却并不约定,享受打折或优惠不给退费,还有些所谓的天价保过班,往往博弈的是通过的概率,在退费时还要收取食宿费用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退课期的概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约定,过了退课期再要求退课就涉及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了。
二、通过消费分期缴纳学费的,如果想退课怎么办?
参与培训的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果学生单方申请退课,是要依据合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建议与教育培训机构友好协商。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一方不愿再继续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学生申请退课,教育机构不同意,学生不再还款,会不会影响学生个人信用?
金融机构代学生支付了培训费用后即表示学生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即使学生与教育机构存在合同纠纷,应当与教育机构解决合同纠纷,如果学生因与教育机构的纠纷而拒绝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债务,那最终导致学生违反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对学生在银行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响。消费者申请了贷款,自主决定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户,支付相应价款给商户,无论是商户的产品或服务有问题,还是商户存在诈骗行为,因为消费行为是消费者自身的选择,责任不在贷款机构。所以遇到纠纷时,应当向教育机构维权。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向教育培训部门的主管机构比如工商、教育部门投诉。
四、机构承诺就业的,要看请具体条款,如果推荐的就业不符合自己专业、不符合岗位需求怎么办?
培训机构最终目的是招收学生,如果在具体招收学生时宣传“95%的推荐成功率”、“100%推荐工作,直到满意为主”,而培训机构本身并没有办法安排岗位,以招工的名义来招收学生,那么该培训机构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表示,如果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学生可保留具体证据,向工商部门投诉。建议选取培训机构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考察培训机构的综合实力,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协助学生完成就业,是否具备了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条款,如果因培训机构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学生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如果学生已经办理了分期缴纳学费,我又没有上课,是否可以不用还款?
学生办理分期缴纳学费,金融机构已经为学生向培训机构足额支付了学费,学生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关系已经发生,因此,即使学生没有上课,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如未能按期还款,将会影响学生的个人信用。
⑽ 关于培训机构不退钱的法律问题
培训机构应该属于违约。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培训的协议上明确了授课的期间,则培训机构应该在这个约定的来履行其授课义务。
现在听课3、4个月,培训机构属于不恰当履行,应属违约。你完全可以要求其退费(但可能只能退回部分费用,毕竟你已经上了1个月课)。
但有一事不解:你说的培训期就1个多月,你已经听了1个月的课,这像有点矛盾,难道就剩几天课程了?
你这个情况,可以先向消协反映情况,如果消协也调解不成,可以上法院。
但是金额较小,诉讼则需时耗力,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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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是我理解错了。
“培训大概一个月左右,老师跑了”,我以为培训期只有1个月左右,其实你是说“培训了大约一个月左右后,老师跑了”。
那么,你完全可以要求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