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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法律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2-01-15 04:31:53

① 如何学习税法方面的知识

要分为三个阶段:基础学习阶段、疯狂做题阶段、实战模拟阶段,而基础学习阶段是整个学习过程的关键,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应该完成教材的预习、教材的精读、基础班网络课程的学习、章节配套习题的练习。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了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研修《税法》的学生来讲,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条文的基础,没有这部分内容的铺垫,学生不但对我国税法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而且会对许多税法内容难以理解和记忆。所以,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决不可忽视。也正因为此,历届考试题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2004年4月份的考题中,30分的单项选择题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占6分;在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也占6分;在12分的简答题中占4分;而12分的论述题就出在这部分。2004年7月份的考题中,40分的单项选择体中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有4分;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有4分,而15分的简答题中有10分。

《税法》的第二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这部分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税收法律制度。从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角度讲,这些税种的重点安排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个重点层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第三个重点层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从课程讲授和考题分之排列看,其重点章节的层次安排与此基本相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但必然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而且,间或会出现在简答题和论述题中,并且占的分值很大。消费税和营业税在选择题中多有涉及,间或案例分析题也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尤其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问题)和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考察内容,这两个税种主要在计算题中出现。

第三部分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和税务代理的主要内容,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是重点。这部分内容既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通过与具体税种结合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查。

② 税务会计要掌握哪些税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楼主你好,税务会计的知识可以参考以下资料去学习,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内容简介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税务部门可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合适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1]。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济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③ 税收基本常识

限于篇幅,给你列几层框架,看看对你能否有用: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④ 税务的基本知识和礼仪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税务》-简介 以税务行政争议是否将税务行政复议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复议前置模式,即把复议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另外一种为选择复议模式,即复议、诉讼可自由选择。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因纳税决定引发的争议规定为复议前置程序模式,而对于纳税决定争议之外的其它税务争议规定为选择复议模式。对于复议前置模式的利弊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赞同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较为简便迅速,便于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可以给税务机关提供纠错机会,可以审查征税行为的合理性,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等④。反对者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限制当事人的诉权,且效率不高等。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税务》-内容 复议前置程序客观上确有一定的优点,如程序简便,专业性强等优点,但相对于选择性复议模式,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故笔者赞同税务行政争议全部实行选择复议模式,具体理由如下:(一)复议前置模式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是选择复议,还是选择诉讼,本应属于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不应强行规定。(二)复议前置模式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其公正性、中立性不高,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税务复议机构为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其难以超脱税务机关整体利益关系,故其缺乏中立性,公正性也就当然很差了。(三)从实践来看,复议前置程序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正确率较低,未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近几年来,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奇高⑤。上述事实表明税务复议机关未能公正有效地审查税务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最终还是依靠法院才公正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故复议前置模式实际效果不佳。(四)国外主要国家一般实行的是选择复议模式,而非复议前置模式。

⑤ 请问税务工作要学哪些基本知识

如果不是抄财税专业毕业的,想要快速袭入门且适应目前的工作要先熟练掌握自己负责的主要税种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然后再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次是快速了解自身工作的日常业务,如所用文书,工作流程,等,日后想成为一名合格的税务工作者,就要靠你自己的努力,各种税收相关法律,特别是基础会计的相关内容,会计不通就不能简单了解企业的帐务,就无法监督和指导纳税人。许多成年人学习往往就是为了适应当前的工作,所以不一定一切都要系统的学习,很多人是没有那个精力的,而且效果不是很理想的。所以你要分析你的岗位,比如是国税还是地税,是基层专管员还是政策管理部门等等,税务系统内岗位轮换不是很频繁的,你要对症下药,如果只是想快速适应工作,你就按岗位所需去学,如果想要深层次的,就要象学习注册税务师那样一点点攻关了,但有一点切记,学以至用,不要当书呆子。某些注税只在考试时才现光芒,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胜任。

⑥ 考税务方面公务员是否要考法律基础知识

要考法律

⑦ 做税收工作需要学习哪些知识

你好,从事税收工作需要学习税法,财务会计,经济法,职业道德与法规,基础会计,成本会计等。

⑧ 关于税务的基本知识

税务基础知识复有:
1.纳税期限制: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以后向国家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3.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4.纳税自查: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②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③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5.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6.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大约可理解为利润,虽然严格来说不一样)征税。
7.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 求《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案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一)宪法 。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运用
1.举例说明: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宪政原则。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2)规定和保障墓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二)行政法
教学日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提高遵守行政法规、依法监督行政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墓本方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识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违法的特征。
3.理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运用
1.举例说明:通过实例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内容
1.行政机关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
(1)行政与行政法
(2)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
(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1)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事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插义。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
(2)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处罚程序。
3.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地违法及其特征
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违法的制裁
行政违法制裁的涵义。
行政法律责任。
(三1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识
1.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3.理解:我国民法的摹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意义;合同担保的形式和作用.
运用
1.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指出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怎样运用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担保的运用。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区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3.实践体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模拟合同签订;收集有关资料,结合个人学习体会,说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墓本原则
(1)民法的涵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2)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
3.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物权及其种类。
债权及其种类;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及其种类。
(2)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4.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经济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企业设立的条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从事经济活动。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企业的分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方式;税收的种类;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识记:企业设立的条件;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3.理解: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扒法律责任;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违反劳动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运用
1.举例说明:企业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2.分析判断:结合有关资料或者个人生活经历,分析产品质量对人们生产、学习、生活的重要性;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列举事例,说明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3.实践体验: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一份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教学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 依法设立企业
(1)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设立企业的禁止条件。
(2)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
企业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2.加强质量监督 保证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法概说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2)产品质量的监督
监督主体。
监督形式。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3.加强税务管理 自觉依法纳税
(1)税收与税法
税收的种类。、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征收法
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履行劳动合同 强化社会保障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制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4)劳动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的立法。
(五)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理解刑罚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认识几种常见犯罪的危害发生性,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分类;累犯、自首和立功的构成条件;常见的几种犯罪。
2.识记:犯罪的特征;刑罚的种类;刑事责任年龄。
3.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刑事责任能力。
运用
1.举例说明:联系具体犯罪案例,指出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
2.实践体验:收集案例,体会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
教学内容
1.犯罪
(1)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2)犯罪的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进行分类。
2.刑罚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2)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累犯、自首、立功
3.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1)打击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2)打击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犯罪
(六)专业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由各校根据相关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七)诉讼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途径的种类及其各自的管辖范围,知道非诉讼途径的特征及法律服务机构的种类;掌握几种主要非诉讼途径的运行过程;培养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诉讼的种类;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沂讼的受案范围。
2.识记:非诉讼途径的种类;法律服务的机构。
运用
1.举例说明: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纠纷,选择恰当的解决途径。
2.分析判断:结合诉讼案例材料,分析判断应适用的诉讼程序及确定应管辖的具体机关。
3.实践体验: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旁听审判、实地参观等活动,体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教学内容
1.诉讼途径
(1)诉讼的种类
(2)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3)审判程序和举证责任
2.非诉讼途径,
(1)非诉讼途径概说
非诉讼途径的涵义。
非诉讼途径的特征。
(2)非诉讼途径的种类
投诉、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申诉。
3.法律帮助
(1)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的涵义。
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2)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的机构、法律援助的程序。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教学原则
(1)方向性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教学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与解释问题,确保理论观点的正确性。
(2)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任务,应当努力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和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应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让学生在学法的基础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到自觉遵纪守法。
(3)学科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其他德育课程相比,法律基础知识足由多门法学分支组成的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在教学内容上不能过分强调学科的专业性、完整性、系统性,而应强调和体现它作为德育课的综合性。要从德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出发,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提出教学要求,把学科性和综合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公民日常活动的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同时,应注意教育和指导学生用法,做到学以致用。
要多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地学习,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问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2.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的选择。在具体的教学情境中,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认知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差异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2)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直观式、讨论式及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特别要注意采用以例说法的方法,有条件的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3)教学方法的评价。评价教学方法要以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为依据。鼓励有所创新并取得实效的教学方法。
3.活动建议
配合教学内容,教师应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有计划地举办各种法制讲座,组织学生开展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实践活动,并通过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及总结等形式考核成绩。
4.教学用具
教师应充分利用课本及教学参考提供的资料开展教学活动,并恰当使用电影、幻灯、照片、录音、录像及计算机教学软件和校园网等进行辅助教学。

5.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
│序 号│ 课 程 内 容│学 时│
├———┼—————————┼———┤
│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2 │
├———┼—————————┼———┤
│ (一)│宪法 │ 2 │
├———┼—————————┼———┤
│ (二)│行政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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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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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济法5 │ │
├———┼—————————┼———┤
│ (五)│刑法 │ 5 │
├———┼—————————┼———┤
│ (六)│专业法 │ 3 │
├———┼—————————┼———┤
│ (七)│诉讼法 │ 6 │
├———┴—————————┼———┤
│ 复习考试 │ 2 │
├—————————————┼———┤
│ 机动 │ 2 │
├—————————————┼———┤
│ 合 计 │ 36│
└—————————————┴———┘
法律基础知识一般每周2学时,总时数为36课时,其叫J教学时间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五、教材编写和选用
1.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
法律基础知识课教材,由教育部统—组织编写,在部分职业学校试用后由教育部组织审定。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选用国家审定通过的教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教材
2.教材的范围
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音像教材、多媒体教学软件、多媒体教学资料。
3.课本的规格
课本作为实施教学大纲的基本工具,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目标,反映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课本作为教与学的基本工具,应该图文并茂,既有正文也有辅文、事例,应采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叙述方式,提供新颖活泼的版式设计,文中穿插思考题、判断题,力求有利于教师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阅读兴趣,便于学生学习理解。
六、学习评价与考核
1.评价目的
学习评价是通过确认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行为转变的情况,以考查教学效果,为调节和控制教学过程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识记、理解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评价途径
评价应采用书画测评考试与日常观察相结合的途径进行。具体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具体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和实践活动考查等。
4.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评价和运用能力评价。
认知水平评价分为“了解”、“识记”和“理解”三个层次,“了解”指知道有关知识和原理;“识记”指对有关的知识和原理能正确认识和表述;“理解”指在识记的基础上,对有关知识和原理能较全面、深入地把握。
运用能力分为“举列说明”、“分析判断”和“实践体验”三个层次。其要求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恰当地举出事例说明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并能在实践活动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所接触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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