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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课程教学培训记录

发布时间:2021-12-10 04:32:15

『壹』 幼儿园教职工安全培训记录

一、晨检接待

1、监督各班教师和保健医晨检情况,关注每个幼儿的身体情况。

2、以饱满热情的精神状态向幼儿、老师主动问候,并亲切接待幼儿家长。

二、巡视全园

1、卫生保健管理:抓好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工作。

2、班上生活管理:了解各班级常规,幼儿生活习惯的培养等。

3、活动:深入班级听课、看课,落实园长巡堂、推门听课制度。随时了解每一位教师的活动,认真观察、记录、分析教师执行各类教育活动计划的情况。及时了解幼儿的活动情况、学习情况及常规情况。

4、负责制定招生方案,查看新入园幼儿情况,协助班上做好新生家长接待工作。

三、研究思考

同幼儿园其他领导探讨幼儿园发展思路与园所发展规划。

四、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1、审查各班学期、周计划的制订,并提出修改意见。

2、负责制订和本园工作计划和总结。

3、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五、管理检查

1、管理好学校的各项开支。

2、检查教师的工作规范。

3、检查园内安全设施。

4、招聘工作。

5、负责召开家长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要求,争取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

六、管理检查

1、接待家长,解决一些突发事情。以及幼儿离园情况。

2、幼儿园安全卫生检查。


(1)教师安全课程教学培训记录扩展阅读

幼儿园的形式

“日托”、“全托”都是幼儿园的办园形式,即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

一所幼儿园里可以同时设置“日托”和“全托”。两者的主要目标、要求和内容是一致的,对园舍、设备、工作人员、师资条件、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的要求都相似,也有不同:

一、为便于管理,全托幼儿园班级名额编制比较小,即每个班的孩子人数要少一些。

二、全托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要求要高于日托幼儿园,除后者应具备的房舍条件外,还要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职工值班室,还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三、全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配备要多于日托幼儿园。

选择“全托”好还是“日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决定:

一、从孩子自身的条件考虑:

如果孩子身体健康,性格活泼,适应能力强,具备一些生活自理能力,离开父母一段时间家长也放心,那么可以送全托。

二、从家长角度考虑:

1.如果家长工作很忙,即使下班回家也很少有时间顾及孩子,可以考虑送全托。

2.如果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知识和方法,可将孩子送全托。

3.如果家中有老人溺爱孩子,而父母无计可施,可以考虑将孩子送全托,离老人远一些。

4.如果家长能够配合幼儿园开展良好家庭教育,同时又有时间关心、照料孩子,最好把孩子送日托,这样可以经常和孩子接触,便于交流思想,增进感情。

三、从幼儿园条件看:

如果全托幼儿园设备完善,设施齐全、安全,人员充足,条件较好,可以将孩子送全托。

『贰』 教师安全知识培训内容

为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有效预防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昨天下午4:00,我校后勤处邀请朱警官在二(1)班教室对我校老师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和防火演练。

会前我校刘校长做了动员讲话,她要求全体老师们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保护好雏鹰每一位同学,遇到火灾要能够及时处理。每一位老师都要学会使用消防栓、灭火器,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学会在关键时刻自救、互救!

培训中,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朱警官详细讲述了发生火灾时应该如何报警、自救和逃生,并向我校教师们仔细讲解了灭火器的种类、性能、使用范围及其使用方法,并就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等动作要领进行现场示范。参训的老师们热情高涨,积极主动要求参与实战演练,在后勤处李主任、徐班长和朱警官的指导下我校老师依次打开灭火器,学以致用,成功扑灭了大火。

安全工作是我校开展其它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我校也定期在师生间开展各项安全培训、讲座、演练、宣讲等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安全知识普及工作,除了锻炼师生安全逃生技能,更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并通过学校师生将安全观念传递到更多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本次消防知识培训增强了我校老师的安全知识,提高了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叁』 生产安全培训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肆』 开学第一周对教师进行哪些安全培训

学校是第三责任人。教师所做的一切安全教育工作都是代表学校做的,所以,这里我们把学校和教师合在一起讨论。学校应负的是安全教育、安全预防、安全事故救护责任。学校要把学生当着真正的“人”来看待,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良知这一角度来对待此事,把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之中,有计划、有目标、有制度、有专人负责实施。利用集队集会、升旗和“两操”时间由学校领导强调安全工作。教师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个学期学校聘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治安员等来校上安全法制课。主办安全教育专刊,搞安全自救演习活动等等,把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思想转化为实际行动。再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及活动场所设好安全警示标志,适合学生正常的学习、活动。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算尽到安全预防责任了。

第三,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不论起因在谁,学校都要立即起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组织人员护送到医院抢救、护理、垫付医药费和通知家长等服务性工作,也就负了安全事故救护责任。最重要的是,事故发生后,学校还得组织教师进行自我后思,从安全教育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查找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学校所负的安全责任仅此而已。当然,如果安全事故的起因在学校,学校还得负经济责任直至行政责任了。

由于教育的对象是人,是动态的、有自我主张而考虑不够成熟的活生生的未成年人,即使教育工作做得再细致入微,必定是静止的、停留在口头上的理论知识。安全警示牌也是不会说话,更不会阻止学生活动的空头文字或图片。而学生在具体的活动过程中难免出现差错,只要有一点点差错出现就是安全事故。总之,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影响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人们在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的同时,不要只推御责任,还要多分析原因,多想想后果,共同分担责任,以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已任。

『伍』 幼儿园安全工作培训记录怎么写

教职工安全培训记录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室会议主持人 记 录 人参会人员 全体教师培训主要内容一、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1. 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2、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3、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二、幼儿园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1、建立安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工作。3、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消除不安全因素。4、强化安全意识,体现预防为主。三、幼儿安全教育的内容1、交通安全教育2、消防安全教育3、食品卫生安全教育4、防触电,防溺水教育四、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及常规细节1、按时到岗,事先做好室内外空气流通、晨间准备及早接待工作。教师要对幼儿进行全面晨检,禁止幼儿携带细小、尖锐等危险的物品,如有发现应及时没收或代为保管。认真接待孩子,与孩子的家长进行交接后,方可让家长离开。 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2、老师要组织好幼儿的晨间活动,不能只顾打扫、提水等忽略了活动中的幼儿。如有家长给幼儿带药, 教师要将药品的服用方法详细登记在记录本上。 不允许幼儿自己带药, 教师不得将药放在孩子能够得到的地方。 给幼儿喂药时要认真核对姓名、剂量、服用时间;做好药品的交接班工作。培训照片 培训照片 教职工安全培训记录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室会议主持人 记 录 人参会人员 全体教师培训主要内容一、户外活动环节安全1、一后,维持秩序,提醒幼儿右侧通行,教育幼儿不喧闹、不挤推、不跑动,按顺序上下楼梯。2、户外活动时间,班级老师要共同组织、互相配合,眼里时刻观察幼儿,不闲谈,不聚堆。3、自由活动时,要对幼儿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不做危险动作,走路、奔跑时注意四周,会躲闪,不碰撞。4、活动前,要帮助和提醒幼儿整理好衣物、鞋带,检查幼儿是否携带其它物品;户外活动回来,要检查幼儿嘴里、手里、口袋里是否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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