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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创建以来,中公教育的业务领域先后涉足于国家及各地公务员考试,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党政领导干部、教师、招警军转干、政法干警、医疗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各类公职人员录用考试,以及金融银行、考研、MBA/MPA考前辅导、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培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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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一汽、均瑶集团、上汽集团、上海电力、中联重工、思念集团、许继集团、农夫山泉、神舟数码、青岛啤酒、海信惠尔浦(合资)、LG集团(韩国)、东风悦达起亚(合资)、格兰富(丹麦)、博雷控制系统(美国)、海沃机械(荷兰)、Alteams.Group(芬兰)、Amlogic(美国)、上海电气、日立海立(日本)、金米勒电气(德国)、Continental(德国)、金斯瑞生物科技(美国)、魏德曼(瑞士)、丹宝利(法国)、意力速电子(日本)、上海海洋石油局、上海江南造船集团、上海长城宽带、百丽国际、东风悦达、广汽集团商贸、上海中路集团、上海信谊制药集团、上海外高桥造船厂、上海航空机电股份、上海立源、上海电力市南集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医疗器械集团、上海金陵电子股份、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依州电子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泰克西汽车铸造有限公司、翰宇博德科技(台资)、元茂电子科技(台资)、宁波港股份集团、浙江巨化集团、浙江西子富沃德、浙江宏源车轮、宁波华晟轻工集团、中捷缝纫机股份、青岛海力威、杭州立洋机械、信万电子(台资)、河南永煤集团、河南煤化集团、河南凤宝特钢集团、安徽皖北煤电集团、安徽一天电气、安徽恒源股份、安化集团、河南凤宝特钢集团、扬州锻压、扬州电力设备、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江苏句容盛业管件、泰州三江消防、宏源型钢、河南豫龙焦化;
通讯业: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上海电信有限公司(浦东局、西区局、金山局、政企客户部)、浙江电信培训中心、南阳联通、安阳联通、广东邮政清远邮政局、山东万博科技股份;
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800所、805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32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708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神舟能源;
地产业:北京中维地产股份、上海新月浦房地产集团、广州合景泰富房地产、名门地产(河南)、西安高科集团、南京德文房地产、连云港德文地产、宁波世纪泰丰集团、宁波建东置业、河南超越集团、安阳贞元房地产、新颖装饰;
银行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分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安徽分行、深圳分行、浙江分行)、中国建行(成都分行、陕西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农发银行江西分行、山东省农信用社、南京银行、徽商银行、菏泽农信社、南充商业银行;
高校:复旦、上海交大(昂立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华东师大教育培训中心、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上海协进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管理学院EDP高管研修中心、企业研究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宁波经理学院、青岛科技大学管理学院MBA中心、上海电力技术与管理学院、安阳工学院管理学院;
政府:河南省委组织部、郑州市金水区政府、芜湖组织部经委、芜湖镜湖区委、辽宁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市委组织部、上海铁路局、苏州大讲坛、杭州农副物流集团开发区管委会、江苏中小企业管理局、泰州经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宁波鄞州区人事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IT及其它:盛大网络、阿里巴巴、Amlogic美资、北京金马甲、永乐电器、东方航空、Betterway、上海东方明珠集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东航金融中心、上海景格汽车科技、上海艾泰科技、大新华物流集团、天地华宇物流集团、中国一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华联、第一财经、太平洋保险、大众保险、中保财险长沙、顺德人保、珠海人保、青海人保、大众保险、中旅、广东清远邮政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福建仁建集团、重庆巴奴、仪征化纤物流集团、南京苏舜工贸集团、泰州一百、芜湖新百大厦、上海输血技术公司、上海盈港经济城、上海开元、上海禾和经理人俱乐部、宁波慈溪教育局、河南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郑州喜鹊愉家、聚水源大酒店、知足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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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87号)
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3年5月28日0时至6月17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重庆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查验时间和查验方式
1.查验时间: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
2.查验方式
报名人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查验地点接受查验。
(五)查验材料
1.首次报名人员
对于2013年首次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证明原件。
2.再次报名人员
对于2009年至2012年曾经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进行查验
报名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六)考试报名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点的要求向所选考点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
二、考 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1月2日至3日在上述20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2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2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3日9∶00—13∶00。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三)考试试题公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和论证。
三、录取及证书发放
(一)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束后,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经充分讨论确定合格分数线。
(二)证书发放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由考点所在地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四、考试的复习与培训
(一)考试指南
报名人员可以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二)考前培训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继续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居民考试事宜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2.居住在香港或者国外的香港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在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接受查验,并且携带相关材料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接受查验。
居住在澳门或者国外的澳门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在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接受查验,并且携带相关材料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前往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接受查验。
上述香港、澳门报名人员符合报名条件获准参加考试的应当于2013年11月1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主证、副证)并参加考试,逾期无效。
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的具体联系方式参见附件2。
3.居住在内地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并且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前往所选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和参加考试。
(二)台湾地区居民
1.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台湾居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网上报名。
台湾报名人员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台湾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台湾报名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和报名人员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2.居住在台湾岛内或者国外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
上述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24日期间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福州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也可以选择于2013年11月1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福州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主证、副证)并参加考试,逾期无效。
3.居住在大陆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福州考点接受查验和参加考试,并且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前往所选考点接受查验、缴纳考试报名费和参加考试。
(三)其他事宜
1.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和工作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2.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澳门和台湾报名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doc
附件2: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联系方式.doc
13-04-27
附件1
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考点
承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马东辉、李葭
电 话:010—66173160
传 真:010—6618755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 编:100035
政府网站:http://www.bjipo.gov.cn
天津市考点
承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龙悦、张颖
电 话:022—23039872 022—23039879
传 真:022—23039848
通讯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
场G座2楼
邮 编:300384
政府网站:http://www.tjipo.gov.cn
沈阳市考点
承办单位: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赵阳、李东
电 话:024—86866959 024—86916019
传 真:024—86866959 024—86916019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4号九州大厦辽
宁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1108房间
邮 编:110032
政府网站:http://www.lnipo.gov.cn
哈尔滨考点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杨峰、王德民
电 话:0451—82627634
传 真:0451—82627634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省直
机关办公区11楼
邮 编:150001
政府网站:http://www.hlipo.gov.cn
上海市考点
承办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赵平、刘海江、盛晓宁
电 话:021—52288200转302/333/305
传 真:021—62672790
通讯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B楼十层
邮 编:200041
政府网站:http://www.sipa.gov.cn
南京市考点
承办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张锋、王培军
电 话:025—83279959 025—84315559
传 真:025—83279984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知识产权学院
邮 编:210094
政府网站:http://www.jsip.gov.cn
杭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冀瑜、姚帅
电 话:0571—86876217
传 真:0571—86876217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学源街258号中国计量学院
法学院
邮 编:310018
政府网站:http://www.zjpat.gov.cn
合肥市考点
承办单位: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郑红莺、黄胜
电 话:0551—62999915 0551—63600579
传 真:0551—62999921 0551—63492131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座
15楼
邮 编:230001
政府网站:http://www.ahipo.gov.cn
福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薛炳新、吴晓静
电 话:0591—87812159 0591—87812130
传 真:0591—87817515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号
邮 编:350003
政府网站:http://www.fjipo.gov.cn
济南市考点
承办单位: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邹磊、耿庆祝
电 话:0531—12330转2 0531—88198565
传 真:0531—88198565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山东省知识产权
局法律事务处
邮 编:250014
政府网站:http://www.sdipo.gov.cn
郑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冯红建、刘蕾
电 话:0371—65800685
传 真:0371—65800685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河南报业大厦
17楼1705房间
邮 编:450008
政府网站:http://www.hnpatent.gov.cn
武汉市考点
承办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马骏、蒋诞一
电 话:027—87168519
传 真:027—87641834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湖北省知识产权
局协调管理处
邮 编:430072
政府网站:http://www.hbipo.gov.cn
长沙市考点
承办单位: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刘文慧、黄湘玲
电 话:0731—88856516
传 真:0731—88944554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邮 编:410006
政府网站:http://www.hnipo.gov.cn
广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吴小洁、张淑芳
电 话:020—32210174 020—87680843
传 真:020—32210174 020—37666320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邮 编:510070
政府网站:http://www.gdipo.gov.cn
南宁市考点
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唐玲、莫俊淼
电 话:0771—2613455
传 真:0771—2613455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13房
邮 编:530022
政府网站:http://www.gxipo.net
重庆市考点
承办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胡海容、张婷
电 话:023—62563371 023—62563375
传 真:023—62563371 023—62563375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重庆理工大学知
识产权学院
邮 编:400054
政府网站:http://www.cqipo.gov.cn
贵阳市考点
承办单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田景甲、张力
电 话:0851—6865005
传 真:0851—682606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30号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
邮 编:550004
政府网站:http://www.gzsipo.gov.cn
西安市考点
承办单位: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张娟、张晓雪
电 话:029—85534962
传 真:029—85538743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99号
邮 编:710054
政府网站:http://www.snipo.gov.cn
兰州市考点
承办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管士俊、梁俊荣
电 话:0931—8732319 0931—4674365
传 真:0931—8732319 0931—4674372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兰州商学院
段家滩校区行政楼105室
邮 编:730020
政府网站:http://www.gsipo.gov.cn
乌鲁木齐市考点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联系 人:史治勋、姜晓璐
电 话:0991—8878379
传 真:0991—8878382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40号电
子机械行办一楼109室
邮 编:830002
政府网站:http://www.xjipo.gov.cn
❻ 安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一、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6项实用新型专利(商标与外观专利不算,软件著作权等同于实用新型专利) (注:专利的所有权归属必须为公司,如所有权归属于个人,可通过转让或变更把所有权变为公司)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d.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e.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即研发人员和管理层的学历要求,大专人数占职工总数的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f.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符合要求(即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体现,即3年至少要有12个RD,的有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研发的起止时间、技术领域、技术来源、近3年研发经费、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核心技术及创新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g.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符合要求(在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体现,近3年内发明专利必须要达到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或软件著作权6项,包括授权项目名称、类别、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 h.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要求(指标各分为5个等级,3年中,每年要达到递增趋势)。三、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3、税务审核。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由主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盖章; 4、地方初审。各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5、报送材料。各市认定工作机构须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各市科技局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从2008年开始的,2008年有四批认定,2009年有三批认定,2010年只有两批认定,2011年有两批认定,2012年有两批认定(上下半年各一次),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两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工作常年接受申请,各市集中初审和推荐,省认定办分批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201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和8月10日。 2013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0日和7月20日。 申报材料报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补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评价方法:(须70分以上,不包含70分)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6个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3.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说明及成果所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说明。可提供证明材料:县级以上的科技计划立项(验收)文件、专利证书或者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国家新产品认定证书、与其它企业或高校的技术开发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生产批文、生产登记批准书)、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备案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或订单(用户使用报告)、产品照片、发表论文(供参考)。成果来源的可以考虑提供的材料:如三年内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的正式技术合同、近三年研发项目编号(取自申报表中二项目编号)、三年之前的成果、专利等成果形成的产品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新产品证书、新产品检测报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新产品查新报告、新产品销售证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等成果形成服务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用户意见、收入证明等。成果形成样品、样机可考虑提供的材料:如检测报告、实物照片等。备注:一项新产品可能是多项科技成果的转化结果,可逐一填写。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❼ 安徽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二)组织干部处。
指导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统战工作;受省委委托,会同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承担高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负责民办高等学校校长任免的核准和督导专员(兼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处。
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政治保卫、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教师与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稳定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联系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相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指导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承担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师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有关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规划、指导全省高、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等申报和审核工作;拟订省属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宏观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厅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七)财务处 。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政策以及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编制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参与管理省财政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附加;负责统计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厅属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承担国(境)内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的管理;参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
承担全省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规范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管理;指导中小学德育及校外教育工作;制定中小学及幼儿园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实验室设备配备和教学信息化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本专科层次的各类高等教育;负责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和指导文件;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和实验室建设;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参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院校设置及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
统筹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图书馆、实验仪器设备建设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师资队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
(十一)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院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参与民办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的设置、调整和招生计划审核、校(院)长任职的核准等工作;承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承担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等及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二)师资处。
统筹全省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拟订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校长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权益保护以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十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拟订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指标体系和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日常工作。
(十四)高校学生处。
统筹指导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生日常管理、奖惩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
(十五)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和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及“211工程”建设;指导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全省研究生教育,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审批、审核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和师资培养培训;指导和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家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和公共卫生。
(十七)外事处 。
承担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出国留学和来皖留学工作;审核和参与监管涉外教育中介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外籍教师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审批在皖举办的外国教育展;承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教育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委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