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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项目的编制依据

发布时间:2021-11-18 06:58:24

① 职业培训教材编写依据是什么

1、职业教育培训方案的制定
要提高电大职业教育的水平,做好学校的专业培训,必须要有清晰的职业定位,必须明确专业岗位的工作任务,才能通过对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确定职业能力标准。必须了解并掌握职业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对象、工作流程、工作设备等,即明确一个岗位的工作到底是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这对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以及最终形成的核心教材都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德国的职业教育非常发达。其十分重视岗位分析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大纲的制订有严格的流程:由行业协会对职业进行调查分析,做出岗位分析,再由政府、企业、学校代表共同商讨,制定职业教育大纲,之后,州联邦政府和联邦校长联席会根据各州产业结构的特点进行修改,制定各自不同的教学计划。德国的职业岗位分析对校企合作的指导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产业权威机构提出某一职业岗位的内容,帮助校企合作明确指导思想。第二,各地方以此为模板,根据区域经济和地方产业结构特点,作出合理的修改,制定适合的职业教育大纲,并进一步完善教学计划。不难看出,德国的职业教育是建立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的。
因此,职业教育是以市场、行业需求为导向,有了相关信息,才能确定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专业设置上,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符合执业需求为目标,通过深入企业,进行人才需求、专业岗位的调研分析总结出企业对人才规格、知识结构、能力结构、技能要求、职业资格、职业素质等方面的要求,进而确定专业方向。制定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符合时代特征、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教材编写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专业相应行业进行职业分析。只有通过全面了解电气专业就业岗位和相应工作任务,才能够明确专业培养目标以及培养规格,并且能根据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开发、设计相应工作岗位的知识领域,并根据所需知识领域进行学习方案的设计,为教学过程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为即将开展的教学活动明确方向。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从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因此在职业教育中,需要学生具备“双证书”,这也是职业教育的特色所在。它要求学生不仅要获得毕业证书,而且要取得相应的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电气类职业教材开发内容之一就是介绍电气类职业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内容,及其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关系。只有使学生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与本专业相关就业岗位的衔接问题,才能在学习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所学知识的实效性。

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一、编制依据:

1、招标文件:写明是什么单位(一般是业主)什么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有编号)。

2、设计图纸:写明是什么设计单位对什么项目的设计图纸 。

3、国家的相关规范(如果要完善的话,最好将所涉及的规范全部列出,包括编号,一般情况下,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最多的) 。

4、单位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通过了ISO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内部的标准,工法,如果适用于本项目的,也应该写出,工地以后要用到的时候,也可以按图索骥) 。

5、业主的相关答疑与现场的交通、能源、环境等的自行考察结果 。

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依据有:

1、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3、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5、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7、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9、国家标准《低碳热轧圆盘条》

10、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1、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

三、施工组织设计(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它能保证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

四、编织程序(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主要是根据程序来进行):

1.收集和熟悉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图纸,进行项目特点的施工条件的调查研究;

2.计算主要工种工程的工程量;

3.确定施工的总体部署;

4.拟定施工方案;

5.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6.编制资源需求量计划;

7.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8.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9.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该指出以上顺序中有些顺序必须固定,不可逆转。

(2)培训机构项目的编制依据扩展阅读:

创优措施

1、成立创优领导小组。

2、建立高效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过程精品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将按照ISO9001标准的要求,编制过程质量执行程序,确保每一道工序受控。同时编制与质量有关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材料采购、施工劳务协议等,一切均以保证质量目标实现为前提。

3、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从前期准备到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的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划清责任。把总体目标按阶段、按内容细化分解,实行动态管理,确定各阶段各项工作的短期目标,以实现总体目标

4、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工程开工前与建设主管部门签定责任状、共建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邀请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让社会压力变成工作动力。

5、加大工程投入:

我们将在工程开工之前,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对重要分部分项、重要部位制定高于规范标准的内部实施标准,严格管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施工中各道工序坚决拒绝,确保过程精品。

6、加强资料整理:

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先制定总的资料目录,并对于声像资料等特殊项目,由专人跟踪,力求对于工程全过程及重点部位进行及时、准确地录制,按要求进行归纳整理。

③ 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

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既是预测和评价项目财务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又是指导项目实施的文件,因此项目实施计划对整个项目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项目越复杂,专业分工越细,就越需要全面的综合管理和总体协调的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项目的经济效益。
一.项目实施计划的目标
工程项目能否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项目实施阶段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确定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的技术和财务影响,来保证投资者有充分的资金实施项目直至投产经营。这就需要充分考虑发生在项目实施时期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投资活动,以及它们可能对项目产生的财务影响。实施计划包括以下主要任务:
(1)确定项目实施类型及必须执行的有关规定。
(2)确定项目实施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内容及要求,以及工程和环节的逻辑顺序。
(3)编制分时间阶段的实施进度表,使所有工作任务正确地定位并考虑完成每项任务有充分的时间。
(4)确定每项任务需要的资源和相应的投资成本费用,并逐项予以落实。
(5)根据投资概算和现金流量表,编制资金分阶段使用计划,以保证项目实施时期获得足够的资金。
(6)将所有实施数据计人文件,以便使实施计划能做出及时修订。
二.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不同项目的特点不同,实施步骤和要求也不同,因此具体实施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会出现某些差别。一般来说,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批准;财务计划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技术引进和转让;基础工程;对承包者、咨询者和供应者的初步审定;准备标书、招标和开标;谈判和签订合同;工程设计;取得土地;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购买材料和备件;生产前推销;培训和交工验收;试车投产;试生产。
项目实施计划是围绕项目目标,系统地规划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相应的时间进度。因此,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项目实施时期的各项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一经确定,就需要筹建实施机构。一个项目的实现,通常需要成立一个项目实施小组,或者在必要时(如投资者开始运作一个不能在原有企业中进行的新项目)组建一个新公司。项目实施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独立核算,其目的是保证按实施计划开展相应工作,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计划不一致情况时,能及时制定适宜的对策。
2.政府批准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政府审批的程序、时间和需要办理的手续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实施计划应估计足够和合理的时间以获得必需的批准手续,以免产生障碍。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实行项目审批制度,一般的项目都要经过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在评估时,要考察投资者的各种前期手续是否齐备。
3.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是项目付诸实施的先决条件,合理的筹资方案是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在投资决策后,一旦掌握全部投资成本及使用时间,就要做出项目筹资的详细安排,并与项目实施计划中的资金需求相一致。筹集项目的资金,除基建投资外,还应包括流动资金。在项目评估阶段,还应全面地了解所有实施费用的情况。
4.项目组织建设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项目组织机构。在建立企业组织的阶段,招聘职工是基本任务,拟订招募计划要根据项目的种类和劳动力及职员的来源提出。在初期就开始新员工的培训,培训计划如果不能如期进行,将会造成生产早期阶段不必要的生产能力利用不足。
5.技术引进和转让
技术引进是实施阶段的一个关键因素,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的引进、转让谈判与签约等。技术引进和转让涉及许多法律、经济、财务、技术等方面的问题,技术谈判的时间也比较漫长,在项目实施计划中还应包括其时间安排和引进转让费用。如果技术提供者的契约中包括培训,要把这一点列入培训计划。分析评估时应分析技术引进和转让费用的合理性。
6.工程设计和签约
(1)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和投产后能否正常生产的关键。在设计前,首先必须落实好设计单位,并收集、审查好设计的基础资料。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所需时间因项目大小而异,中小型项目需要几个月到半年,大型项目需要半年到一年。在评估时,要预测所需要的时间和工作费用。
(2)签订合同和订购设备。招标、谈判和签订合同阶段包括承包商、咨询机构和供应商的预先资格认证,准备招标文件,招标、评标、谈判和签订合同。这些活动应考虑有适当的时间,以便取得最好的建议。
在订购设备时,交货时间应按现场安装进度和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来安排,以确保设备到达的先后顺序是根据交货和建设两方面考虑的最优顺序。项目评估应鉴别可能成为项目可行的关键问题。工厂设备性能测试时,要按合同中明确的测试时间和条件进行,可以避免未来的索赔和争论。
7.购买土地
购买土地是项目的一个关键步骤,购买土地的方案也是投资者较早考虑的问题。应拟订各种可能的厂址方案的综合利用计划;厂区内外道路要能经受住建设期间和工厂生产物资运输的沉重运输负荷;还要进一步分析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及基础设施改善的可能性。
8.建筑施工和安装
厂区建设和安装工作的时间安排直接决定了项目的预期效益的实现。土建工程和施工活动的顺序需要根据基础设施贴要求、现有基础设施情况和各种设备到货及安装时间安排等仔细地加以确定,主体车间和相应的辅助公用设施要注意配套和同步建设,设备的安装需要及时做出适当的安排。
9.物资供应和服务
在实施期间,要对项目的基本投入物的发送做出安排。协调购销双方的时间和货物的运送情况,保证投入物的质量和数量,以满足生产的需要。
10.产前推销
及早安排促销计划,为产品销售做好准备,以确保产品能真正按时间计划销售。销售准备工作包括:广告策划,培训销售人员和销售员,建立有关的组织网络和提供特殊的销售设施等。
11.项目验收和试生产
项目实施阶段最关键的一环是验收交工。这一环节一般包括以下活动:①运转前检查;②试车;③运行测试;④验收和交工。
三.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方法
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阶段并非严格地按照一成不变的程序依次进行,而往往是在充分考虑时间进度的基础上交叉安排计划或同时从事多项活动。项目实施的各项作业活动所需的时间可以分别确定,但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则需进行统筹计划、综合平衡。如果安排不当,各个环节不能准确、及时地协调配合,都可能会拖长工期,不能及早地形成完整生产能力,影响项目预期的投资经济效果。
项目实施计划一般通过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来实现。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的方法很多,其中最简便、最常用的方法有甘特图法和网络图法。
1.甘特图法
甘特图法是一种在图表上用线条的长短表示项目实施进度的一种方法。它是第一个正式用于计划安排的技术,多用来描绘初始计划,同时也可以表示当前进度。甘特图的主要作用之二是通过代表任务的横条在时间坐标上的位置和跨度来直观地反映任务的相关时间信息(开始时间、工期、结束时间);通过横条的不同图像特征(实心条、空心条等)来反映任务的不同状态;通过用带箭头的线来反映任务间的逻辑关系。甘特图的另一主要作用是进度控制。其工作原理是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横条形式画在同一个项目的进度计划横条图中,以此来直观地对比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之间的差距,并作为控制计划制定的依据。
甘特图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各任务的起止日期、工期在图上一目了然。但它不能反映出各个任务中,哪些任务对总进度目标起关键作用,哪些任务在时间上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而不会影响总进度目标的实现,当然更不能反映出可以灵活安排任务的时间机动幅度。甘特图的这些特点都不利于合理地组织安排和指挥整个系统,更不利于对整个系统进行动态优化管理,因此甘特图是小型项目中的常用工具。在大型项目中,它主要是为项目高层管理者了解全局,为基层安排进度提供支持。在大型项目中,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常用网络图法。
2.网络图法
网络图法是运用统筹方法安排生产建设计划工作的一种图形。目前被采用的有两种方法,即关键路线法和计划评审技术。这两种方法都是使用网络原理来表示各项工作相互关系的实施计划,通过计算找出关键路线。所不同的是,采用关键路线法时,各分项工作所需时间是凭经验取得,而计划评审技术中,每分项工作时间是运用概率估算的平均值。因此,前者适用于较为成熟的项目,而后者适用于新型项目。
它最基本的优点就是能够直观地反映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一个计划构成一个系统的整体,从而为实现计划的定量分析提供基础。它不仅可以完整地揭示一项计划所包含的全部工作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能从数学的高度运用最优化原理,去揭示控制计划的关键工作以及巧妙地安排计划中的各项任务,从而可以使计划管理人员根据计划执行的情况信息,有科学根据地对未来做出预测,使计划自始至终在人们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以最短的工期、最少的资源、最好的流程、最低的成本、最佳的质量来完成所控制的项目。

④ 培训机构会员制规章制度如何制定

你是准备做学员来的会员制度源么?想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涅?增加学员粘度?还是吸引新学员?
材料不足,只给几个建议:
1、会员采取分级管理
2、分级会员尽可能的与你 的培训课程关联
3、不同等级会员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4、定期组织各种形式会员活动
5、会员维护是长期的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⑤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⑥ 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一、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的意义 (一)幼儿园组织机构的设置 幼教组织机构,如幼儿园等教育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是为达到一定的育人目标而共同活动的人群集合体。幼儿园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按一定形式与层次组成的机构体系,形成有机结合的活动功能系统,它既能维系这种人群集合体的内部关系,又与外...部特定机构与社会系统相连接。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就是通过建立适宜的机构及活动规则,确定领导关系和职权分工,将幼儿园所拥有的人力、物力等组织起来,较好地实现幼儿园的任务目标。 管理是对组织而言。组织既是一定人群的集合体,又是一种协作完成目标的活动。管理学上,人们对组织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 传统的组织理论,侧重从组织内部来说明组织的特征,倾向于把组织看作孤立于外部环境的封闭系统。现代组织理论,注重组织内外部关系及其信息的沟通,把组织看作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并认为,组织总是在具体的环境下运行,要通过与环境的交往与相互作用,适应环境,使自身得到发展。 (二)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的意义 组织工作是幼儿园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首先,幼儿园组织机构是组织教育幼儿的社会活动的载体,是发挥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美国当代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曾说,“没有机构就没有管理,没有管理就没有机构。” 幼儿园组织机构可以通过它的活动,将园所各种管理要素,如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合理地加以组织,从而高效地实现幼儿园的工作目标,完成好双重任务。 幼儿园组织机构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它具有聚合放大功能,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即1十1>2。设置良好的幼儿园组织机构是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有机整体,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发挥管理职能。一方面通过组织规范来协调成员的行为,形成共同意志并统一目标与步调;另一方面,通过协调和信息的沟通,使组织的活动更符合规律性,发挥复合叠加作用,从而产生扩大了的社会力量。 幼儿园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身实际,设置组织机构,并逐步健全完善,从而进行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和组织保教活动,实现有人目的。没有健全的组织就不能发挥管理的职能作用;而组织过于臃肿庞大,人浮于事,也不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幼儿园的组织建设应注意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系统,以发挥各个职能部门的最大效能,使管理活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二、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的依据 幼儿园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国实际。 (一)组织设计的原则 1.任务目标原则 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设置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任务目标。进行组织设计,首先必须满足实现组织的任务目标的要求。管理者要明确确立组织的总任务和总体奋斗目标,并使组织成员明了和接受。要具体分析在总的任务目标下,组织应办的“事”是什么,有多少、由此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职务与人员的安排。通常需要将组织的任务目标分解为具体目标和工作内容。要坚持以“事”为中心,因“事”设职、设岗,先组织、后人事的原则,围绕幼儿园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组织建设,以提高组织效能。 2.分工协作原则 在把握总体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协作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各个工作部门,安排各项工作,使各级各类部门与人员既有各自的任务目标,担负相应的职责,又明了相互间的关系,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实现组织的总目标。 3.责任权力一致原则 责权关系的设计和实施是发挥组织职能的关键。分工就意味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即要使各部门、各成员知道自己要完成的任务和要做的事情是什么。组织中各岗位的确定和任务的分配要符台满负荷要求,从提高效率出发,定岗、定员、定编,并确定职责,使组织中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清楚,责任分明。为了真正负起责任,组织应赋予各部门、各岗位相应的权力和利益,做到在一定的职务或岗位上,有一定的权力,负一定的责任,并得到一定的利益,从而做到职责权利有机统一。 4.合理结构原则 一个管理者直接指挥和协调的下级人员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的数量,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然要求划分管理层次,减少每一级的管理跨度和宽度。但管理层次的增多,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增加,产生上下联系渠道延长及信息传递复杂化并降低速度的问题。组织设计需要通过建立适宜的结构体系,达到宽度适当、层次合理,从而做到指挥灵、信息通,提高管理效率。 5.统一指挥、统一意志原则 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只有一个指挥中心,每个下属只接受一个直接上级的领导。要避免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否则必然造成命令混乱,使组织产生内耗,甚至瓦解。 幼儿园应通过建立良好的指挥系统和适宜的运行机制,使组织严密合理,指挥线路清晰,联系渠道畅通,做到既分工负责、分层管理,又集中统一指挥、统一意志、协调步调,使组织成为战斗力强的有机整体。通过集体的协调努力,优质高效地实现组织的预定目标。 (二)组织与内外环境的相互协调 要使幼儿园组织机构的建设合理有效,除了要遵循组织设计原则,还要考虑幼儿园的内外环境、条件,如国家、地方及其教育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与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以及国所自身条件与工作实际。 1、国家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幼教机构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设置幼教机构时,必须明确幼教组织与社会系统的关系。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管理和调控各类教育机构。因此,幼儿园机构的设置必须了解掌握国家和地方及其教育职能部门有关文件的内容与精神,作为幼儿园建设的根本依据。 例如,教育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1996)中,对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做出了基本要求。再如,教育部1979年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对城市幼儿园机构设置与人员的安排制订了标准。 主办单位是幼儿园的行政领导。我国城镇相当一部分幼教机构为企事业部门举办,幼儿园机构设置还应遵循主办单位即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幼儿园组织机构要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明确上下层级的职权范围和相互关系。 2.幼儿园自身实际 幼儿园组织建设还要考虑国所内部环境和工作需要。例如,要从园所规模大小、服务时间长短等组织任务目标情况来确定机构的设置,同时还要从幼儿园所处环境位置、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园所拥有的物质、资金、人员状况等方面的具体条件出发,考虑机构的设置与建设。幼儿园人员配备与编制一般涉及以下因素: (1)招收幼儿年龄、幼儿名额及班级数,幼儿园规模大小。 (2)幼儿园服务的内容及时间。例如,全日制与寄宿制幼儿园的人员配备有所不同。有的园所仅为半日活动的形式,依此情况在人员配备上又有不同。在提供餐点等服务方面各园也有不同,因而所需人员各异。 (3)机构性质。如属于独立单位或附属单位,二者所需人员有所不同。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学前班附设在小学校内,人员需求与编制要由小学统一考虑和安排。 (4)任务情况。一般性幼儿园与示范性或实验性幼儿园通常在人员需求方面是不同的。 总之,幼儿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建立要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提高组织的效能,为此就要根据幼儿园担负的任务目标,精兵简政,要从实际出发,因园制宜。幼儿园还要随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和社会对幼儿教育需要与要求的不同情况,对组织机构做出相应调整,使之趋于完善,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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