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什么意思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
❷ 怎么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4+1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6〕33号)要求,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计生特殊家庭“4+1”联系人制度。
在省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必须建立由1名乡镇(街道)计生协会秘书长、1名村(社区)干部、1名村(社区)卫生计生专干、1名村(社区)签约医生和1名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的“4+1”帮扶小组,全覆盖为辖区计生特殊家庭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畅通联系人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帮扶台账,及时开展帮扶服务等。
《通知》要求,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立体管理网络,开展精神慰藉、协调沟通、诉求解答等帮扶工作,研究解决计生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求各级计生协会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工作,做到精准帮扶。
❸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内容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1、建立一户一档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入户实地调查, 掌握特殊困难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职业、年龄、健康状况; 子女死亡时间、年龄、死亡原因等情况;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保障情况和具体需求等,为每户家庭建立一份详实的档案,落实部门及人员的“一对一”帮扶机制。
2、建立一人一项的扶助制度。通过实地走访,倾听他们的 心声,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切合实际的需求服务。 开展计生协会帮扶计生困难户的“牵手行动”,落实帮扶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从资金、就业、助学、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等因地制宜实行多方面帮扶;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与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参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定期扶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经济扶助;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主要成员遭遇意外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经济的援助。
3、建立一周一次的电话访谈制度。了解服务对象的身心健 康状况及日间生活安排情况。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困有所帮、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依的亲情关怀。通过电话约谈,建立区、乡、村三级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制度,发放“帮扶联系卡”, 及时了解被帮扶人的生活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区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召开座谈会、交流联谊会,亲临特殊家庭, 进行走访慰问,每节每户发放200-500 元慰问金;镇办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和扶贫帮困行动建立一系列的月访、随访服务制度;村(社区)联系主要是包组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展的就近就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
4、建立一月一次的登门探访制度。面对面进行沟通,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及需求,对60 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一次家政服务。包括家居保洁和生活照料等,逐步改善特殊家庭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所需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户平均不超过600 元/年)。在重大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服务对象生日时进行上门慰问服务。
5、建立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制度。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各镇 办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年为特殊家庭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血脂、胸片、心电图、腹部彩超等,建立每人一份的健康档案。对身体状况转好的关怀关爱对象,落实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定期探视,提供监测血压等常规服务,提醒他们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对已患病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指派医生定期上门探视,指导就医、服药等事项; 对需要住院陪护的,由镇办协调陪护工作人员。日常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要随时进行监护,对突发病情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❹ 什么是计生特殊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领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孩子死亡或伤残的家庭就属于计生特殊家庭。
❺ 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有哪些照顾
各个地区不一样,所以实施的情况可能有所不一,但是都和国家政策方针路线一致,像荆门,有记者做过采访
(记者丁东明实习记者王婷婷)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很多家庭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在这期间,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
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那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
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相关帮扶政策有哪些呢?
记者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主要是通过加大经济扶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养老保障等方面开展帮扶。目前相关的帮扶标准有所提高,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设了就医“绿色通道”。相关帮扶对象及标准如下:
享受帮扶的目标对象
荆门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其中独生子女的母亲年龄应满49 周岁(含)。
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一万元,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就医“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申报核实后,核发《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以下简称就诊服务卡),持卡人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持就诊服务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五优两免”优惠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化验、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免挂号费、免门诊输液费。
(二)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先急救、后缴费,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其“120”救护车出诊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予以免除。
(三)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乡村医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作为重点签约对象,开展“一对一”医疗健康服务。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依法由其
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签字同意。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相关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签字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对再生育补助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
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
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
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
❻ 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渐走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国家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浙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于2002年9月3日施行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 1、办事对象: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2、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核实后,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3、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籍》、女方一寸照片一张,即办。 二、再生育审批 1、办事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但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先审批再怀孕,否则要征收计划生育违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报材料:《三门县再生育申请表》2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女方最近一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1张,特殊申请生育的另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3)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1寸近照1张,即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申领 1、办事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 2、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1张,即办。 五、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及“四项手术”落实时间 三查对象: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扎、离婚、丧偶除外)。查检时间:第一次:每年的正月十六、十七:第二次:每年的七月十一、十二。二孩办理知情选择的育龄妇女每年查检四次。 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至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后。二孩出生提倡女扎手术,也可以办理知情选择协议;但是超生的必须落实女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当月落实引流产手术。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为准)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5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8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12.5万元 );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批准生育的,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在6个月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双方?
❼ 计生户的特殊家庭成员需什么条件
计困难家庭计困难户能够按照计划育关律规进行避孕节育家庭叫计户
计户产现民政意义困难叫计困难户目前各民政惠民政策都向计困难户倾斜凡符合农村或城镇居民低保障条件独父母、计手术并发症患者优先纳入低保;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独父母、计手术并发症患者每每月发低保金;各项救助金、社救济款物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独父母、计手术并发症患者;农村独死亡家庭符合五保条件者优先落实五保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