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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担保法律知识的培训可以学到什么知识

发布时间:2021-10-29 13:00:01

Ⅰ 刚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需要在平时学习哪些金融和法律知识

主要学习物权法,婚烟法,以及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部分(因为保证担保还是以担保法为准),其次学习企业财会知识,因为在处理融资业务时需要调查,同样需要识别对手的风险度。通过财务报表来分析,能较直接的识别其财务状况及风险。另外,需了解一些行业的基本政策导向。希望你对我的回答能够满意。

Ⅱ 如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并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篇小论文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修养并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篇小论文如下:


一、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二、我认识到了我们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我们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我们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我也知道了我们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Ⅲ 关于担保人的方面的法律知识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Ⅳ 怎么学习法律知识

首先,要明确所要学习的法律,大体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其中民法又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其次,市面上的法学类教材,辅导书,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品类较多,难以选择,其中较为出名的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三大本,但与我来说实用性不强,内容繁多,花费大量时间却不方便记忆,我所采取的学习方式是纸质讲义加音频课件
推荐几个网站可以下载到课件,如考渡,学法网,法法网,法硕联盟贴吧等,下载语音课件,打印讲义,对照讲义听课件,推荐讲得很精彩的老师:其中钟秀勇老师讲的民法;韩心怡老师讲的民诉法;阮齐林,刘凤科两位老师讲的刑法和刑诉;张海峡老师讲的经济法,合同法;杨帆老师讲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习初期选择基础班课程讲义和音频。后期选择提高班。

Ⅳ 作为担保公司的一名新员工应该掌握些什么知识

亲:
那要看你是做什么岗位啦?
先读担保法和特权法,担保行业接触最多的就是这两个法,其它什么什么的离你还远,根本用不到,把担保公司的运作流程都熟悉熟悉,担保公司的利息算法,很简单的,没法说,不懂了再问我

希望可以帮到你,亲!

Ⅵ 急! 投资担保工作 应该学习哪方面的知识呀有没有相关的资料,谢谢了.

我就是做房地产工作的,担保公司我们公司就有,如果你想做的话,可以来我公司,我们公司会有专业培训!可是做那个有什么好呢?没有什么发展,还不如做房产顾问,又好玩,又轻松,而且认识的人都是些千万富翁,和这些人打交道会让你学到很多东西的,(注:本人别墅部).那我也帮你一下吧,我把一些关于担保的材料发上来给你看看!
以下是我经常用的材料,有那些不明白在给我留言!
贷款手册之(四)
----------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政策

第一章 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担保
全称:阶段性担保,指麦田公司或其他担保公司从自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买方所购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且《房屋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收执之日止的期间内,为买方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如银行在给卖方放款后,未能实现对买方房产的抵押权,则麦田公司或其他担保公司承担银行所放贷款的全部偿还责任,并再向买方追偿。
二、为什么需要担保
目前大部分房屋贷款,都是以买房人以其所有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取银行贷款的。意味着,银行要获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利,成为抵押权人,取得《它项权利证》,才能发放贷款。
由于北京市各区房产交易部门的体制和工作效率原因,以朝阳区为例,从产权过户到领取产权证,要一个月;从领取产权证到抵押给银行完毕、领取到《它项权利证》,要一个半月。就意味着按照正常程序,卖方在售房(指产权过户)后,要两个半月才能领取到银行额。这很难被市场认可。
因此,担保公司以自身资信和公司实力为基础,向银行申请承担担保责任,即产权过户后让银行向卖方发放贷款。若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它项权利证》,由担保公司将等同于贷款金额的款项全部赔偿给银行。
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一种风险经营的行为,收费是合理的。

三、担保公司存在的现实意义
1、承担担保责任。
2、和多家银行有合作业务,一般都形成完整的产品系列,可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贷款需求。

四、麦田公司发展担保业务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目前北京市场只有为数不多的大中型介公司被银行认可,给予授信额度。实际说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业绩、专业水准、人员素质、风险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达到了一定水平。
2、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贷款效率
贷款不通过担保公司,权证部人员直接和银行联系,减少信息传递环节(多一个环节,多一份干扰),信息传递快捷准确。同时权证部还根据业务要求,不断改进银行流程,增进了解,可大大提升贷款效率。
3、提升服务品质
①权证部人员最了解客户需求,通过全程服务及时反馈贷款信息从而更能满足需求。同时还可能针对客户特殊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大大提升服务品质。
②麦田公司通过和二、三个银行深度合作,提供统一产品和服务标准,沟通顺畅,也可提升服务品质。
4、有利于提升经纪人专业水准
从公司定位于中、高端客户的定位来看,我们的客户综合素质较高,对银行产品有一定了解,有自主选择银行产品的要求,也有较强的法律保护意识,对经纪人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通过担保业务,我们直接和银行进行贷款合作,经纪人可直接参与整个贷款手续,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广度和深度大大增加。

五、关于“麦田公司提供担保业务”的销售话术
1、特别说明
业务起步阶段,公司担保业务的专业能力仍有待提升;出于签约方便的考虑,对于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服务合同》,暂时由权证部门在银行贷款面签时,与客户签署。
强烈请经纪人、店长在谈单、签约时,注意和客户铺垫,解释清楚担保的含义和收费。但担保费的构成,注意不可详细说明,以免客户刨根问底,对费用构成引起强烈兴趣,重点说明是北京市的统一行情就好了。
另外,也请经纪人、店长向客户解释,公司会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和客户的资信,为客户选择由麦田公司提供担保或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若由公司提供担保,会在后期由权证人员与客户沟通,签署《贷款服务合同》并收取贷款服务费。
2、建议销售话术:
咱们北京市做贷款,银行都要求提供担保。目前我们公司也有合作银行,可以为您提供阶段性担保。
我们公司权证部会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和您的贷款需求,综合评价,看我们公司的银行能否满足您的需求,并提供相应担保。我们权证人员会和您联系,和您沟通贷款要求;若可以担保,还会与您签署《贷款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关于“贷款服务费”的销售话术
1、目前北京市场,所有担保公司的收费都一致:
贷款额20万(含)以下,收费3000元;贷款额20万元以上,每增加贷款一万元,另加收50元。
贷款服务费费是市场行为,它包含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担保费用、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等。
2、担保服务费是我们帮你办理按揭贷款的服务费
北京市的按揭贷款确实比麻烦,手续烦琐,审核严格,批贷率也不是很高。我们公司(或担保公司)和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对银行的审核制度比较了解,能够针对您的资信状况选择银行,希望减少退单率。而且万一有个什么细节有问题,我们也能和银行沟通,尽量帮助您顺利通过。我们还帮您联系评估公司,代书全部的贷款文书,代为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办理你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等等。
通过我们公司办理,还能通过选择银行,帮助您避免交纳保险费,这又省下了一笔钱。
其实,您通过我们中介公司,也就是想安全,省心,图个方便啊。

第二章 麦田公司合作银行

一、 深圳发展银行三元桥支行:麦田公司的唯一担保合作银行。
1、



请大家在向客户介绍担保业务时,一定要向客户说明银行的相关贷款政策,并能够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否则公司无法提供担保业务。
举个简单例子: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使他别的方面都符合银行政策,资信很好,我们也无法为他提供担保业务。
2、不强制要求客户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3、可办理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业务。
4、银行工作人员专业水准较高,服务品质好。
5、不办理底商、写字楼贷款和市产房贷款。

二、深圳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
1、暂未和麦田公司有担保业务。
2、业务简介:通过中关村支行贷款,在产权过户后一个工作内可解冻首付款,并将贷款发放到卖方账户,但卖方暂时无法动用。产权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后,权证人员会携同买方去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当场取得《它项权利证》;送交银行后可在二个工作日内解冻贷款,卖方可自由使用。
3、不强制要求客户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4、可办理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业务。

三、政策比较

优势及细则 三元桥深发 中关村深发
可操作的产权性质
1、商品房:住宅和公寓(包含评估价超过15000元的高档住宅)、别墅
2、公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优惠价
标准价和优惠价要看原购房合同,如合同中有体现单位有优先回购权或要卖方予以补偿等,银行需要原单位出示放弃权利的证明,且见产权证放款。成本价没有要求
3、央产房:同普通商品房,银行不需要提供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和上市审批单。
4、经济适用房:按原值贷款可以在过户后就放款。按评估价或成交价就低贷款的,抵押后见《它项权利证放款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处:
1、标准和优惠公房若特殊情况,也可不提供原购房合同
2、经济适用房:按原值贷款可在过户后放冻结款。
年限 1、房龄≤25
2、贷款年限+借款人年龄≤65
3、房龄+贷款年限≤35
以上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4、高档商品房:贷款年限≤10年 房产已使用年限+贷款年限≤20
相同
成数和利率 1、 第一笔贷款,房龄4年内且90平米以下,可贷8成,否则贷款七成
2、 第二笔贷款,可选择下降一成优惠利率或成数不变基准利率
3、 第三笔贷款以此类推
4、 第四笔贷款一般不受理,若客户资信特别好另行商量。
相同
客户到场情况 1、卖方夫妻双方到场,一方不到需做公证。(若产权人配偶不到场,可由卖方现场手写《配偶未到场声明》,此属特殊情况,慎用)
2、买方借款人必须到场,配偶不到场需做公证。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处:
1、买方配偶不到场,可由买方现场手写《配偶未到场声明》
婚姻证明 1、单身未婚,可提供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未婚证明;大型国企、上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也有效。
2、离婚未再婚的,提供单身证明(慎用)或在离婚一年内(或合理的较短时间内),提供离婚证有效;四、五十岁人士再婚困难的,离婚时间较长,也是合理的。
3、产权在离婚前购买的,可出示“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可不盖民政局公章),写明产权归属。
基本相同。以下是不同之处:
1、单身未婚,可现场手写《未婚声明》
2、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都可,没有时间限制。
未成年人
基本不受理,若特殊情况,且办理了监护权公证,单独和银行商议,慎用。

相同
借款人属港、澳、台地区
港、澳、台人士:港澳地区身份证明为“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为“回乡证”。
相同
借款人属公司法人或股东
借款人需提供公司章程、3个月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不绝对需要),若借款人资信很好,可提供其他资产、收入证明,如银行对账单,税单等,就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
相同
抵贷不一
除了夫妻以外,目前已放宽至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即父母做产权人,成年子女做借款;反之亦可。
相同

四、银行地址
1、三元桥支行:朝阳区北三环霄云路38号 现代汽车大厦底层
2、中关村支行:海淀区苏州街1号

第三章 麦田合作担保公司
一、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

优势及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银行 北京银行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
自身优势 1、 可做市局阶段性担保,见契放款
2、 5年内经济适用房,除海淀外,可按市场价格贷款(海淀建委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贷款不做抵押登记)
3、 第二笔贷款,6成以下可给优惠利率
4、 4年内90平米以下,可贷8成
5、 1982-1992的二手房可贷6成 1、 受理个人按揭业务
2、 可办理外籍人贷款 1、 受理个人按揭业务、转按揭业务。公寓、别墅、写字楼、商用房均可受理
2、 单价或评估价超过2.5万/㎡不受理
3、 对国外归来户口注销持中国护照尚未落户及台湾居民、外国公民不发放二手房贷款 工商银行:
1、90平以下,8成 20—30年
2、半地下室、商业用房不做
招商银行:
受理按揭业务及同名转按揭业务
中科智特点 正规;服务意识强;风险防范好;合作比较顺畅

地址: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10层
电话:88091651—126
联系人:任宇

二、 北京安家世行担保有限公司

优势及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自身优势 1、 5年内经济适用房,除海淀外,可按市场价格贷款(海淀建委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贷款不做抵押登记)
2、 第二笔贷款,6成以下可给优惠利率
3、 4年内90平米以下,可贷8成
4、 1982-1992的二手房可贷6成 1、 受理个人按揭业务
2、 可办理外籍人贷款 1、 受理个人按揭及抵押按揭业务
2、 抵押贷业务贷款年限长(8年)
3、 受理公积金贷款 1、 受理个人按揭及抵押按揭业务

2、 90平以下,8成 20—30年
3、 半地下室、商业用房不做
4、 认可外地收入证明

安家特点 正规;效率有待改进;公司政策比较灵活

地址: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西区三层303室
电话:52181122—842
联系人:樊芮君

Ⅶ 在哪里可以学习到些法律知识

你好

网上、书店、学校,最多的是网上了,最了解哪方面的网络一下即可!!生活中最为接近的: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还可以进入全国人大专门网占查询:
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Ⅷ 要做一个合格的担保业务员,需要学习哪些方面的知识。

参考书基本上没有实践经验给力
我提出的意见是 经济师 注会 注评
有一样能考到就够用了 语言沟通能力要强
谈业务时要问到关键性问题 诈出来所有你想要的
这方面还是需要实践经验的 2年左右吧 就可以自己单业务了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

Ⅸ 关于投资担保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23、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1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7、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30、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131、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132、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3、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6、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8、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6、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7、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6、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7、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0、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41、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4、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7、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49、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0、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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