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这个社会,妇女儿童要怎样维权
找媒体吧,至少找个省级的媒体,如果本省的不接受,就找跨省的影响力比较大的媒体。。
② 社区妇女儿童可以开展什么主题讲座
健康知识讲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专题讲座、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座等等
③ 我要搞一个妇女维权知识的宣传单,可是内容都不够精练,谁有这方面的材料,谢谢!
您好.
困局一:家庭暴力
中国8100万个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女性是主要受害者。很多女性不愿对外说,而是忍气吞声,给心灵带来很大创伤。虽然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因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受虐女性得不到有效保护。
花 蓓: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因素,许多受虐女性无处倾诉,政府有关部门不妨设立收容机构,让她们挨了打后有倾诉、发泄和受教育的地方。同时,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要做得更细致,更彻底。
赵景玉:家庭暴力是个世界性问题。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小,具有隐秘性,而且不仅仅只发生在夫妻之间,还有包括大人对小孩,子女对老人等。一定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对这种粗暴的行为进行谴责;大力推行文明教育,推崇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同时严格在法律上确保对受虐者的保护。
张玉梅:受家庭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女性产生强烈的依赖性。社会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再教育的平台,帮助女性提高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同时对于施虐行为,要有人来对施虐人采取强制性措施。
困局二:就业歧视
女大学生应聘时,常有用人单位说:“你的条件完全符合要求,但我们要求只进男生。”有的单位即使招女生,也常提出附加协议,如“不结婚不生子”等,这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上呈现出“男强女弱”态势。
张玉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可能最多的还是考虑到自身的效益。作为单位部门负责人,我想多招一些女性,但也对她们的结婚、生育等有顾虑。建议政府出台一些政策配套措施,如对于招收女性的企业,当人数达到一定的标准,给予减免税收等。
战秋萍: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应当从法律层面严禁部分歧视性招聘启事出现,以及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就业的现象。另外,对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要求,强调其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追求效益,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就包括企业对相关利益群体的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制定比较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保障女性权益。
赵景玉:这种情况说明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目光短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马克思说,人有推动社会发展和繁衍后代两种功能。企业不能把女性的第二种功能视为负担,而应该主动为社会分忧。从女性个体来看,每个女人都应该自立自强,主动提高个人素质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当然,社会方方面面应该为女性创造更多的机会,包括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花 蓓:要处理好个体与团体的利益问题。有些女大学生比较娇贵,认识不到就业竞争的残酷性。社会对于困难的女性应该照顾,但是女大学生自己还是要正确对待,不断提高自己。
困局三:性骚扰
受传统文化影响,法律在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方面的缺位,加之性骚扰时的语言和身体接触都很难取证,众多女性面对这一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问题羞于启齿,告状无门,更多地选择了逃避。
黄裳裳: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应对性骚扰作出具体的鉴定,让女性在寻求法律武器时有法可依;其次,受害女性要破除传统的观念,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站出来。
张玉梅:这种情况最多的可能还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应该加强道德约束。建议在任命干部、领导时,增加“道德考核”这样一项内容,把好领导干部的道德关。
花 蓓:作为一个女性,应该确立自立自强的意识,不能急功近利,首先要把好自己这一关。我的手机有时候一天能收到八九条不良骚扰信息,短信服务商应加强自律,在不损害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屏蔽。
赵景玉:性骚扰具有多种方式,也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性骚扰的界定,如肢体语言、黄段子等,首先要确立一个“参照物”或者说“参照系”。
困局四:不同龄退休
男同志可以60岁退休,女同志为什么就要卡在55岁?这是提了很多年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说明女职工还没有完全享受到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花 蓓: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能做事、想做事的女性却受到了年龄的限制,这很不公平,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男女同龄退休的权利。我今年都63岁了,现在还身兼三职,工作起来并没有感觉力不从心。
张玉梅:无可争议的是,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同志长,55岁的妇女已经摆脱了来自家庭的压力,可以说正焕发生命的“第二春”。建议女性至少应该和男同志同龄退休,也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若身体条件不允许,可提前退休;若身体健康可申请工作到60岁退休。
困局五:生育保险
一些企业根本不执行《生育保险有关办法》相关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个体私营企业大部分没有实行生育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的水平很低,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绝大部分要个人承担,得不到补偿,即使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孕期检查、生孩子等一系列费用也迟迟得不到报销。
赵景玉:这也是我最为关心的问题,我曾经调研过多次,发现我省铜陵等地做得不错。关于这一问题,政府部门的责任首当其冲,必须大力推行;对于不为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企业,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张玉梅:这种行为绝对不应该,有社会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执行生育险。
战秋萍: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曾经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仍然需要完善,如其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大,许多农村妇女以及非正式女工都无法享受。此外,生育保险的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也不太合适,这样企业的负担过大。我认为应当完善社保制度,让生育保险也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范围要扩大,待遇也要提高,如产假就可以从56天提高到3个月。不过,生育保险的资金渠道也可以适当拓宽,个人及国家都可以拿出来一点,减轻企业的负担。
困局六:消费安全
女性化妆品中醋酸铅、砷、汞含量超标,口红中检出苏丹红……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妇女健康。去年,化妆品、食品里检查出不少问题,妇女往往成为某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安全商品的直接受害者。
④ 维护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机构是什么
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1949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妇女组织,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
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4)妇女儿童维权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重视妇女解放事业,矢志追求男女平等,注重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全国妇联成立67年来,动员引领妇女群众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大作用,积累了特有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
中央作出推进妇联组织改革的重大决策,就是要接续并发扬这些传统和优势,进一步凝聚妇女力量、激发妇女活力,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党中央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妇联改革把脉问诊,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这为妇联组织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发扬优良传统,不断调整自身职能,把妇联组织的先进性体现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在组织动员群众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上,体现在团结凝聚、教育引导群众上,改革必将推动妇联组织焕发新的生机、展现新的气象。
⑤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抵制封建迷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区的要求,区妇联多举措加大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效引导妇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抓住关键,学法用法。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号召干部职工深入、广泛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治理的全局工作与服务妇女的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与深化妇联职能改革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质,将四中全会精神及“依法治区”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二是突出重点,普及法律。区妇联始终把“送法下乡”作为工作的重心,多形式、多途径的拓宽法律普及面,真正把法律送进基层、送进群众心坎上。有效的提升妇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良好氛围。
三是夯实根本,主动作为。运用法律知识对上访事件进行调解。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机构,在处理妇女儿童上访事件的时候,区妇联除了从道德的层面来调解,更多的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用法律说话,做到处理的上访事件有法可依,让上访人心服口服,也让他们知道学法、用法、懂法的重要性,在生活中也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⑥ 2020年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精编版)
⑦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详细内容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