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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1-07-19 01:49:55

A.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青海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B. 关于学习法律知识

看看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中央12套的感兴趣的法律节目。学法律不一定非得从理论书籍开始,还有就是看一些跟自己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律案例书籍,里面带有法律学习的东西,另外,可以看些普法想资料,包括带图片的,总之,由浅入深,等你感兴趣了,去看法律理论书籍,就自然的不头晕了。祝你成为法律中人!你能行!

C. 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是什么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D. 教育政策法规

是这套试卷哦!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

2,“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针.( )

3,小学及初中属于义务教育的实施阶段,应立即停止小学升初中的选拔考试,以维护法律尊严.( )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要具备法人条件的,就可以获得法人资格。( )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7,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既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

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 )

1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

1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http://www.isud.com.cn/showdown.asp?soft_id=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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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指的是广泛的收集和听取各方关于企业培训工作意见和建议的一个过程。针对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企业员工,结合企业往年的培训安排和效果以及企业发展的中短期阶段目标,对各个部门的需求进行分门归类,给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给予来自各方的意见参考。

培训需求调查,这个阶段理论上是排在需求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后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也为把培训计划进一步深化和具体提供数据上的依据。

培训需求诊断,一些企业提出来的一些培训意向,有些时候是和企业希望解决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对于在一些期望解决一些问题的培训需求,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计划的时候,是需要真正进入企业,对真正的问题所在进行诊断和分析的,这样也才可以做到培训的有的放矢。



(5)青海省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扩展阅读

为实现一定的培训目标,将培训三要素(讲师、学员、教材)进行合理、有计划、有系统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通常一个完整的培训体系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讲师管理制度、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管理体系四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项是培训体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内容。尤其要和晋升体系、薪酬体系相配合。

培训体系是动态平衡的体系。包括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讲师调整,及如何激励学员培训意愿,如何开发和管理培训供应商,如何把培训课程的内容转化为工作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这些都是培训管理体系要考虑的,并通过制订相关制度加以落实。

F. 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单选题
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C)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C)以上多数通过。
A.1/4;213B.113;2j3C.115;213D.114;l/2
2.在直接选举的地方,(A):
A.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B.全体选民的213投票选举有效
C.全体选民投票选举有效D.全体选民的3/5投票选举有效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其选举工作由(C)主持:
A.该级人大常委会B.选举委员会C.该级人大主席团D.该级政法委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是:(B)
A.《共同纲领》B.1954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5.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C)方为当选
A.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B.全体选民的213选票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D.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6.我国从(B)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A.1986年B.1988年C.1993年D.1995年
7.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民(A)人以上就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A.10B.20C.30D.40
8.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过(A)通过。
A.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B.本级人大常委会
C.上一级人大常委会D.原选区参加选举的过半数的选民
9.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B)
A.监察机关B.法律监督机关C.法律检察机关D.纪律检察机关
10.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C)次修改:
A.1B.2C.3D.4
1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C)
A.人民民主专政B.社会主义C.人民代表大会制D.多党合作制
12.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B)
A.宪法序言B.宪法第31条C.中英联合声明D.香港基本法
13.有权批准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14.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B)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政府C.审判机关D.检察机关
巧.我国的国家性质是:(A)
A.社会主义B.人民民主专政C.多党合作制D.共和制
16.根据选举法,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D)产生
A.上级任命B.下级委派C.直接选举D.间接选举
17.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C)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
1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A)选举和罢免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
19.公民认为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可以向(B)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0.(B)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的单行条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1.(D)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D.国务院
22.某省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有权撤销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该地方人大D.该地方人大常委会
2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D)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A.10B.15C.20D.30
24.乡镇人大每届任期为:(B)
A.3年B.5年C.4年D.2年
25.我国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A)
A.中央军事委员会B.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防部D.国家主席
26.有权决定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范围戒严的国家机关是:(C)
A.全国人大B.中央军委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
27.有权批准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C)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家主席
28.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开会,每年一次,于第一季度举行,由(D)召集
A.执政党B.国家主席C.人大主席团D.全国人大常委会
29.选举法规定,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省、的自治区、的直辖市的(C)规定
A.人民政府B.人大C.人大常委会D.全体代表
30.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C)
A.1人B.2人C.3人D.4人
3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思想是:(D)
A一国两制B.中英联合声明C.四项基本原则D.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爱国统一战线是:(B)
A.阶级联盟B.政治联盟C.经济联盟D.民族联盟
3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B)
A.领导关系B.指导关系C.监督关系D.从属关系
34.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C)
A.四项基本原则B.三个代表C.邓小平理论D一国两制
35.我国现行宪法是(D)年颁行的
A.1954年B.1978年C.1975年D.1982年
36.下列关于《共同纲领》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
A.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B.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C.由全国人大制定
D.由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
37.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B)以上的多数通过
A.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B.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C.到会代表的过半数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38.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国家主席是在哪一部宪法中恢复设置的:(D)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39.国家对个体、的私营经济实行:(C)
A.保障B.鼓励C.引导、的监督和管理D.支持
40.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C)
A.公民B.国民C.人民D.全体公民
41.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C)产生
A.上级政府指派B.党组织指定C.居民选举D.上级政府任命
42.从哪部宪法开始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的自治州和自治县:(A)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43.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案件,以(C)法院作为最高审级,其判决即是最终判决: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D.特别行政区巡回法院
44.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C)
A.平等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D.迁徙自由
45.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C)
A.平等权B.受教育权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D.迁徙自由
46.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A)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47.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D)备案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会
48.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B)
裁决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仲裁委员会
49.部门规章之间、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C)裁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仲裁委员会
5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
的规定不一致时,由(D)报请国务院裁决
A.当事人B.受理案件的法院C.审理案件的法官D.最高人民法院
5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章,属
于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且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B)
A一般法B.特别法C.宪法D.领导指示
52.如果同属于特别法或者一般法,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B)
A.旧法B.新法C.宪法D.领导指示
53.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A)c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免除处

54.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A)为基础。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55.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是指(B)。
A.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B.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C.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期限D.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
56.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B)计算。
A.犯罪行为停止之日B.犯罪终了之日C.犯罪完成之日D.危害结果产生之日
5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B)o
A.免于执行B.仍须执行C.暂缓执行D.可以执行
58.依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B)o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C.刑法分则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D.必然负刑事责

59.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B)c
A.20年B.10年C.15年D.15年以上20年以下
60.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B)0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B.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61.拘役的期限为(C)。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B.3个月以上2年以下C.l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D.3个月以上1年以

62.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B)o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不构成犯罪C.是犯罪不判处刑罚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刑罚策略
63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B)。
A.犯罪工具B.危害行为C.危害结果D.犯罪手段
64.刑法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B)。
A.不以犯罪论B.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5.我国现行刑法是(D)o
.A.79年刑法B.79年刑法以及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附属刑事法规D.97年修订后的刑法
66.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是(B)。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人民检察院D.劳改机关
67.下列罪犯,依法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C)。
A.故意犯罪的罪犯B.故意犯罪的主犯
C.危害国家安全及被判处死刑、的无期徒刑的罪犯D.严重的经济犯罪的罪犯
68.教唆不满(C)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2015版法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2015版法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ZO周岁
69.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D)。
A.重刑吸收轻刑B.将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合并执行
C.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D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在总和刑以下处罚
70.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B)c
A.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不得少于1个月B.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C.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D.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不得少于6个月
71.不属于犯罪客体种类的是(C)o
A.直接客体B.同类客体C.间接客体D一般客体
72.刑法上的减刑指(C)。
A.减轻处罚B.对原判刑罚改判C.减轻原判刑罚D.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73.(C)人犯罪,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C.盲人D.14一18岁的人
7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D)o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www.gkstk.com end#D.从旧兼从轻原则
75.犯罪客体体现的是一种(D)。
A.物质关系B.思想关系C.人际关系D.社会关系
76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是(A)。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犯罪的时间、的地点、的方法、的手段D.犯罪的因果关系
77.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B)o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
78.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但在
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A)o
A.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9.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A)。
A.犯罪对象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
80.犯罪的罪过包括(A)。
A.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B.犯罪动机C.犯罪目的D.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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