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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发布时间:2021-07-18 15:14:20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需准备哪些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之前是省卫生部和国家卫生部定期组织,不过一般需要挂靠评价单位才能培训考试。
今年职业卫生工作由卫生部已经移交给安监,目前卫生系统不组织了,要等安监接手后组织。安监组织时间待定。不过要先找挂靠单位才能培训拿证。

主要是找到有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然后挂靠就能培训了,其他目前没有具体条件。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覆盖检测、评价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与被服务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应按要求归档保存。合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服务单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
(二)本机构是否具有承担此项技术服务的能力,其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能力、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技术服务期限等是否满足检测、评价要求;
(三)技术服务报价是否符合有关收费规定或标准。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被服务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二)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格证书和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第十一条 建立资料收集与审核管理制度,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确认,确保被服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服务时,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工种(岗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整个工作日内的各种活动及其时间消耗连续观察、如实记录,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场调查应满足:
(一)现场调查内容和过程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二)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记录信息应全面、完整、填写规范,并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被服务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工程分析、资料分析、检测检验等方法,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人员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前,应明确检测任务的目的、性质、内容、方法、质量和经费要求等,评估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检测需要,拟订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检测项目、采样方式、检测方法、检测时间、检测地点、采样对象、采样数量、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除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用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采样的,应在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不得将在同一时段平行采集的样品记录为不同时段的采集样品;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对成分不明的有机物应进行成分分析,确定毒理性质;
(四)如实记录现场采样时的工况条件;
(五)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需要对某个数据更正时,应按要求进行划改;
(六)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应实时填写,并经被检测单位陪同人签字确认。原始记录需要誊写的,原件不得销毁,须与誊写件一并保存;
(七)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并经采样人、复核人及被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在现场采样点进行拍照或摄影留证。
第十六条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样品运输、接收和流转、保存应符合规定。
(一)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二)样品接收、流转各环节均应受控;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包装应完整。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样品应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方法选用准确;
(二)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三)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满足检测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标识和记录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检测过程中的各种记录信息应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五)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数据转换过程应有记录,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除应严格执行检测方法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应建立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采取空白分析、重复检测、比对、加标、控制样品分析、质量控制图编制应用等方法,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应尽可能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措施以验证其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未作检测或未作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说明理由,并将其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健康影响告知用人单位。
(二)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三)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外包>用工)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检测工作必须由本机构完成。需要委托检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五)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其防护效果。
第二十条 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机构还应通过下列(不限于)措施对评价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一)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评价方案应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审核并签字。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完整、用语规范、表述简洁,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报告有关资料性附件应详实、准确。
(三)应制定评价报告审核程序文件,明确报告审核的职责与分工、程序与内容,并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价报告实施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项目组成员审核、技术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或指定审核人实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时,质量监督员应对评价报告实施质量监督审核。
评价报告审核所使用的记录表格应当受控,审核记录应按要求填写、签字及确认,所有审核记录和修改痕迹应保留。
(四)评价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打印和签发。
(五)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单位对评价报告持有异议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了解委托单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记录,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和复查,并做好分析和复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按照合同期限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出具技术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检测除外)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检测与分析报告”);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检测报告硬拷贝应有页码和总页数);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和建议,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章节、内容组成以及报告书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帮助被服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服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4. 简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
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6. 办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哪些专业人员什么设备什么技术没有该怎么准备

所有化学类的专业,相关专业如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等的专业人员,需有几个人有中级职称,
设备:采样设备(空气采样仪、粉尘采样仪、个体采样仪)噪声仪、WBGT指数仪、等根据开展项目确定,实验设备:色谱仪得有几台(不同检测器和色谱柱),原子荧光、原子吸收、风光光度计、,天平等。
技术:参照gbz160系列标准采样159标准,我的文库里有相关标准文集,可以参考查阅。

7. 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难吗

一般来说参加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含考试)需要5天时间,老师一般都会对重点进行强调,只要认真听课,还是很容易通过的

8.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包括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授课等。
通常负责人侧重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而劳动者重点在于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培训。作为培训内容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包括识别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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