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级市委党校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单位
回答如下:
党校来属于全额拨款的源事业单位,部分地方参公管理。作为毕业生如果能进入地级市委党校,是非常好的事,绝大多数省部级领导都会到相应的党校学习深造,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市委党校在教学体制上,坚持长短期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教育宗旨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
市委党校开设有市部局和区县领导干部进修班、处级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进修班和妇女干部及组织、宣传、纪检干部培训班。此外,还开设党政管理、经济管理、涉外经济、法律、会计等专业大专班。

(1)巡视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党校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其任务是,通过有计划地培训,提高学员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结合新的形势,提高学员的政治思想观念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党性,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校还承担着党的建设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的调查研究等任务。基层党校还承担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党校基本是每位党员必须经历的一个培训场所。
2. 山西省水利厅的领导信息
(1)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
个人简历:
潘军峰,男,汉族,1957年12月生,山西临猗县人,博士学历。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山西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1974年3月山西万荣县郑村插队;1978年3月太原工学院农田水利专业学习;1982年3月到山西省水利科学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1年2月考入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工作;1991年7月任水利管理处主任科员;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副处长;1998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副处长兼省河道管护服务总站站长;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处长;2000年10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总工、党组成员;2004年6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总工、党组成员、副厅长;2006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分工:主持全面工作。联系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奥雨迎
个人简历:
奥雨迎,男,汉族,1954年12月生,山西兴县人,中央党校本科函授学历。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2年12月解放军工程兵建筑115团入伍参加工作,历任排长、副连长、解放军51师作训参谋、第五工程维护大队作训股长,1984年9月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指挥专业学习,1986年9月任解放军第五工程维护大队司令部副营参谋,1987年12月任太原市自来水公司干部,1988年2月省军转培训中心干事、1990年2月任省军转培训中心业务科长、1990年6月任省军转培训中心副主任,1992年6月任山西省忻州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院长,1994年12月任山西省杭州干部疗养院接待处主任兼党委书记,1996年5月任山西省杭州干部疗养院接待处主任兼党委副书记。1997年3月任山西省人事厅厅长助理,1998年2月任山西省人事厅党组成员,1999年8月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1年1月任山西省纪委驻质监督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2008年8月任山西省纪委驻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厅直党务、水利教育、水利稽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与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纪委驻厅纪检组、人事处劳资教育工作部分、监察室、机关党委、稽察处、省水利技工学校、省水利大厦、厅系统社会团体。
联系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3)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裴群
个人简历:
裴群,男,汉族,1952年7月生,山西垣曲县人,中央党校本科函授学历。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工程师。
1975年10月山西省水利学校任教;1977年1月武汉水电学院治河系学习;1978年1月山西省水利学校教师;1979年1月天津大学水利系学习;1980年6月山西省水利学校教师;1983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学校党委副书记;1985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学校党委书记;1989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纪检委书记;1990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人事劳资处副处长(正处级,主持工作);1992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人事劳资处处长;1995年2月任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财务管理、水土保持、机关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财务处、水土保持局、省水资源征费稽查队、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利经济事业管理中心、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厅机关幼儿园。
联系厅办公室、水利公安处、省移民办公室。
(4)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正义
个人简历:
郭正义,男,汉族,1954年1月生,山西祁县人,中央党校本科函授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8月山西祁县任村公社干部;1976年4月晋中地委党校学习;1976年9月晋中地委办干事;1983年9月山西省委党校学习;1985年7月任晋中地委办副科长;1985年12月任灵石县委常委、宣传部长;1987年5月任灵石县副县长;1991年8月任灵石县县委副书记;1994年2月任晋中地区农工部副部长、农委副主任;1995年3月任中共和顺县委书记;1998年5月任中共寿阳县委书记、政协主席;2003年6月任山西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2008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农村水利、离退休人员和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农村水利处、科技与外事处的外事工作与农业节水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农田节水技术开发服务推广站、省汾河灌溉管理局、省河渠建设开发中心。
联系供水排水处。
(5)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健
个人简历:
张健,男,汉族,1954年7月生,山西乡宁人,大学本科学历。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1976年8月临汾地区乡宁县城关公社工作;1978年3月太原工学院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1982年4月临汾行署水利局科员;1984年12月任临汾行署水利局办公室副主任;1986年12月任临汾行署水利局计划财务科科长;1991年5月任临汾行署水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6年12月任临汾行署水利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1年3月任临汾行署水利局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6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水利管理、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水利管理处、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防汛应急抢险总队、省河道管理服务总站、省汾河二库管理局、省汾河水务管理局(省汾河上游水务管理站)。
省汾河水库管理局、省漳泽水库管理局。
联系水利公安处、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6)厅党组成员、总工李力
个人简历:
李力,男,汉族,1960年8月生,山西万荣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77年2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2月万荣县北薛村插队参加工作;1980年9月太原工学院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学习;1984年9月山西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团委书记;1991年2月山西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工作,1991年7月任主任科员,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副处长,1997年3月兼任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1998年3月兼任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2001年7月任山西省水利厅调研员,2003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处长,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处长,2008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分工:负责全厅技术工作。
协助厅长负责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水电、在建工程移民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基本建设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省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省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省滹沱河坪上水利工程管理局、省吴家庄水库管理局、省引沁入汾和川引水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柏叶口水库建设管理局、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省东山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局、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省水电公司、省水利机械厂、省水工机械厂。
联系规划计划处、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省移民办公室、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建设开发中心。
(7)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常书铭
个人简历:
常书铭,男,汉族,1973年3月生,山西泽州县人,山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2年7月山西省水利学校水利工程建筑专业毕业;1992年8月分配到晋城市外事办公室工作;1997年3月泽州县团委工作;2000年9月任泽州县计委21世纪议程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2月任泽州县委宣传部副部长;2003年5月任泽州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级报告员;2004年1月任泽州县晋庙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5年12月任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2006年1月任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公选任职);2006年5月任中共高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11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公选试用期一年)。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机关政务、政策法规、信息宣传、应急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移民办公室、山西水利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农村水利处、科技与外事处的科技工作部分、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8)厅党组成员、局长张江汀
个人简历:
张江汀,男,汉族,1955年5月生,山西河津市人,大学本科学历,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3月河津市僧楼乡任教参加工作,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专业学习;1982年8月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工作,1988年6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副科长,1989年6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科长,1992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副队长,1995年2月任山西省移民办公室主任,1997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综合经营管理站站长,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厅级)。2010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党组成员,201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局局长(副厅级)。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具体分管: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省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公室、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联系省汾河上游水务管理站。
(9)副巡视员范晓兵
个人简历:
范晓兵,男,汉族,1952年6月出生,山西万荣县人,1970年5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太原工学院机械制造专业毕业,1994年中央党校本科函授毕业,高级工程师。
1970年5月山西省铁道建设兵团班长;1972年1月山西省拖拉机配件厂工人、团支书;1975年9月太原工学院机械制造专业学习;1978年9月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干部;1983年11月任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副站长(1993年5月至1993年12月山西省灵石县县长助理);1993年12月任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1994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厅长助理兼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经济办公室主任;1998年8月兼任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0年10月任山西省水利厅调研员;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人事劳资教育处处长;2002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助理巡视员兼人事劳资教育处处长;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渔业工作。
具体分管:渔业局(省渔政监督管理局、省渔船渔港监督检验局)、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省鱼病防治中心(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省水产育种养殖科学实验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省水产开发服务公司。
(10)副巡视员李文银
个人简历:
李文银,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西应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3月山西省应县水利局参加工作,1976年12月至1978年12月在山西农业大学土化专业学习;1978年12月至1985年8月山西农业大学任教;1985年8月至1988年8月在山西农业大学土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1988年9月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工作,1990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副科长,1992年3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副队长,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队队长,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局长,2005年1月任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局长(副厅级),201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
具体分管: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资源研究所。
联系省水资源征费稽查队。
(11)副巡视员解放庆
个人简历:
解放庆,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曲沃县人,中央党校本科函授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山西曲沃县里村公社团委副书记(兼水利员);1976年12月太原工学院水利系农田水利专业学习;1979年12月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科员(1985年3月至1987年4月山西省太谷县北洸乡挂职锻炼任副乡长);1987年4月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主任科员;1990年8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副处长;1992年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副处长;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处长;2005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分工:协助厅长分管规划计划工作。
具体分管:规划计划处、黄河古贤水利枢纽山西建设管理局、省数字水利中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建设开发中心。
联系省引黄入晋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12)副巡视员贾竑骥
个人简历:
贾竑骥,男,汉族,1956年6月生,山西阳高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74年2月参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2月山西阳高县友宰公社水利干部;1978年3月太原工学院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1982年1月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1年6月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主任科员;1992年11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副处长;1995年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科技教育处处长;1998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人事劳资处处长;2000年9月任山西省水利厅人事劳资教育处处长;2000年12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2005年3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兼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2006年4月任山西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分工:协助厅长负责供水排水、水利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供水排水处、科技与外事处的科技工作部分、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兴源供水开发中心、水利学会。联系省数字水利中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省水资源研究所、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3. 急求第二期党务干部培训会主持人开场白和结束语!!
同志们:大家早上好!
根据省总工会2010年度干部培训计划的安排,由省总工会组织部与省工会干部学校联合举办的工会协理员培训班正式开学了。我们在这里举行一个简单的开班仪式。首先,我代表湖北省工会干部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自全省各地的工会协理员表示热烈地欢迎!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开班仪式的有关领导:省总工会副巡视员、省工会干部学校校长余彦国;省总工会组织部调研员郑明华。我是省工会干部学校常务副校长姚争杰。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省总领导的到来!(鼓掌)
我们还要特意向大家介绍四位西藏自治区工会工作的同行,他们来自雪域高原,到我省来传经送宝,交流学习。在学习结束后,他们将分赴武汉、宜昌、襄樊、十堰挂职锻炼,为我省工会工作作出他们的贡献。他们是: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加查县总工会主席郝高君、曲松县总工会主席次仁卓嘎、琼结县总工会副主席胡建斌、乃东县总工会副主席李付悦。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下面请省总工会副巡视员、省工会干部学校校长余彦国讲话,大家欢迎。
……
余校长刚才的讲话十分精辟,对我省工会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全省工会协理员队伍建设和发挥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体现了省总领导对工会协理员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同时对我们学员也提出了要求,寄予厚望。大家务必深刻领会,牢记在心,完成好我们这次培训学习的任务。
在这里,我提三点具体的要求:第一,明确学习任务,开拓视野。学习是人的一种境界,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首要特征。我们要通过学习,增长见识;通过学习,提升素质;通过学习,增进我们工作的使命感。利用有限的时间抓好学习,充好电。第二,联系实际,深入思考。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我们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学习、边思考,总结和反思我们工作中存的差距,探求改进的方法和途径,这样才能体现求真务实的学风,以学习促进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第三,遵守纪律,互相学习。大家来自全省各地,相互之间不太熟悉,大家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讨,同时,务必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尊重老师的劳动,严守课堂纪律,出行注意安全。希望每个同志既是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也是遵守纪律的模范。
最后,愿大家在本次培训班中增长本领,增进友谊,增添信心,快乐学习!祝同志们学习生活愉快!
谢谢大家!
开班仪式现在结束,请领导离席。请培训部主任彭真珍安排具体班务事宜。
4. 地铁有什么职位
一、地铁有以下职位:
1、值班员:
(1)行车值班员:负责本班组车站综合控制室,负责车站行车工作,监视列车到、发情况及乘客上
下车、候车动态,监控设备运作状况。
(2)客运值班员:主管车站客运、票务管理,组织站务员从事客运服务工作;负责车票、钱款(含
备用金)的配发、回收及保管工作;车站营收统计工作,各种票务收益单据的申领、填写及保管。
2、站务员:
(1)客服中心服务员:负责客服中心工作,按规定处理与乘客相关的票务事宜;负责客服中心的售
票、充值、补票、咨询等相关事项;完成相应票务报表的填写。
(2)站厅巡视员:负责站厅乘客服务,设备的巡视、紧急情况下事件的处理等。
(3)站台巡视员: 负责维护站台秩序,当客车进站时应尽量于紧急停车按钮附近站岗,发现危及行
车、人身安全时及时通知司机或按压紧急停车按钮。
3、值班站长:
(1) 执行分公司、部、中心、车站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加强班组管理,检查督促本班员工 “两纪一化” 执行情况。
(3) 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安排车站行车组织工作。
(4) 加强票务管理,负责车站的车票、现金安全及票款的解行。
(5) 接待乘客的来访来电,做好车站客运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各类服务纠纷。
4、站长岗位职责
(1)执行分公司、部、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站务中心(副)主任领导下,组织领导站内员工开展车站各项工作。
(3) 负责车站员工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员工教育,掌握员工思想状况。
(4)定期计划、检查、总结车站行车、客运、和票务工作。
(5) 监督车站乘客服务工作,处理乘客投诉、来信、来访、纠纷。
5、行车值班员岗位职责
(1) 执行分公司、部、中心、车站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值班站长的领导下,主管车站行车工作。
(3) 服从行调指挥,执行行调命令,严格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
(4) 严格执行一次作业程序,熟悉行车设备的性能,掌握操作方法。
(5) 控制车站广播,密切关注监视屏,掌握站台乘客动态。
(6)LOW停用时负责现场人工排列进路。
6、售票员岗位职责
(1) 执行分公司、部、中心、车站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 在客运值班员领导下,负责车站售票工作。
(3) 按规定时间开关售票窗口。
(4)严格执行“一验、二售、三找、四清”的作业程序,准确发售票、卡,按规定提示乘客确认票
卡面值,不得拒收分币。
(5)对无法过闸票卡进行分析,并按规定处理。
二、因为地铁对不同职务的要求不同,您可以应聘售票员、值班员等职务。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地铁
用人单位。
5. 都柏林公务员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该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
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1]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6. 天津市委组织部有什么子部门
市委组织部子部门(组织机构都是一样的,只是天津是直辖市,可能个别叫科的部门,在天津会设处室)主要有:
办公室、研究室(政策法规科)、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科、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干部二科、干部三科、公务员管理科、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干部教育科、人才工作科、干部信息管理科、政工科、机关党委、党员教育中心、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1、办公室
负责本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部机关值班、秘书事务、信访、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文件审核和部分领导讲话文稿的起草;负责协调办理有关组织工作的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收发文印、印鉴管理、车辆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委组织部系统普通密码电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组织部门的自身建设;负责部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研究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规划、协调、审核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组织部门及本部的调研工作,承担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有关党建工作和干部工作的重点课题和全市组织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参与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对重要经验进行总结推介;承担本部重要会议和部领导交办的有关文稿、重要文章的起草工作;编发《岳阳组织工作》;负责本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志、组织史编写等有关工作。
3、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基层党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承担市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党建调研及督查活动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研究和指导各级党委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制,总结和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典型经验,负责市直单位联村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建设工作。
4、组织科
负责研究和指导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提出有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指导党组织的设置;对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农村、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机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非企业民间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分类指导。
参加市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承办县(市)区、市直处级单位和有关企业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审批手续;对乡镇党委、村、城市社区、中央、省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党组织换届进行指导;研究和指导全市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县(市)区和市直部委办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负责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相关准备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办市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工作;负责市党建学会的日常工作。
5、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党代表开展活动;指导各级党委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市党代会换届有关筹备工作,做好市党代表选举工作;负责全国、全省和全市党代表日常服务工作。
承办党代表提案、提议、质询和询问的有关事项;负责党代表编组,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承办征求党代表意见、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和组织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委全会和常委会的有关事项。
组织党代表参加对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做好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服务工作;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6、干部一科(公选办、援藏办)
负责全市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干部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文件;负责办理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待遇、退休的呈报;负责协助省委组织部对省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考察和考核等工作。
负责考察市直除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企业之外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换届、领导干部调整配备、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考察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
负责市直部分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综合承办市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等审批手续;负责市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和届中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办理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代表、委员)有关人选的提名、推荐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本部职能科室提出市管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意见;负责办理市委管理的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科级干部的调配;承办有关干部的交流和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综合协调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负责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的宏观指导,承办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的具体工作;负责援藏干部轮换选派、管理和安置等工作;负责协助省有关部门对省驻岳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部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7、干部二科
负责考察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领导班子的换届、调整配备和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交流、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选派干部挂(任)职锻炼和选调生的选派、培养和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公安局政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考察和任免工作;考察了解县(市)区处级后备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全市乡镇党政正职的备案和宏观管理工作。
负责了解掌握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8、干部三科
负责考察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上述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交流、工资待遇、退休、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察了解上述部门(单位)处级后备干部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提出培养使用意见;负责上述部门正处级单位政工(人事)科长的考察审批工作;负责协助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中央、省驻岳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和管理,对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等提出建议。
参与原来由市委任命,在企业退休的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和意见,研究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出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了解掌握市直宣传、科技、教育、卫生系统、国资委和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民主生活会情况,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9、公务员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市委各部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和市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市直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工资福利、交流、调配、培训、退休、申诉控告、非领导职务设置等工作。
负责党群系统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工资福利、退休、岗位设置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直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10、干部监督科(举报中心)
负责全市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对有关监督制度落实进行督查;受理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负责对全市组织人事部门举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检查工作;负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交办、转办的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批转下级和有关部门的举报件的督办检查。
负责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组织人事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办和直接办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督办和直接办理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本部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案件;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出生时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宏观指导。
协调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审批工作。
11、干部教育科
负责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市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省管、市管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
参与组织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考试考核,协调考试考核成果的运用;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干部自主选学、干部在线学习;组织开展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协调指导县以上党校、行政学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教材编审等工作;加强干部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干部教育理论研究;承担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人才工作科
负责承担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研究制订和参与制订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调查研究人才情况,指导、协调、检查人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
负责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织、指导专家开展活动;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负责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牵头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干部信息管理科
负责全市组织系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组织系统干部管理信息的建设规划,指导全市组织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大组工网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安全监控,承担业务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工作。
负责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干部统计的宏观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本市省委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理市管干部的学历学位;承担本部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部信息化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管理市管干部信息和档案,并承担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14、政工科、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机关建设工作;负责部机关定点建设扶贫工作;负责部机关党内表彰、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组群系统党建工作和有关工作。
负责部机关各科室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考察部机关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审核办理部机关干部职工的职务任免、调整交流、学习培训、奖励惩处、工资待遇和退休等人事工作;负责部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干部档案、干部统计、工资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归口管理单位正科级干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15、党员教育中心
研究提出全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党员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党员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手机信息系统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检查,承担市级党员教育平台的管理使用和服务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党员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的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学习资料和教材的组织编写;承担岳阳红星网网站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全市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工程,指导全市党员教育教学资源开发及教材建设。
承担网络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协调省委组织部和外宣机构进行网络回应;配合市委组织部其他科室做好市管干部的信息拍录工作。
16、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或参与制定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制度、规定;负责全市有错无为问责工作的督查和督办;就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受理有关干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

(6)巡视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天津市委组织部发布28名干部任前公示
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市委研究拟提拔任用的28名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项文卫,男,汉族,1960年6月生,江苏滨海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高级审计师,现任天津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拟任天津市委巡视组组长、正局级巡视专员。
康建茂,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深州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拟提名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钟英华,男,汉族,1963年5月生,河北怀安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文学博士,教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拟任天津市市属高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洋,女,汉族,1979年10月生,吉林吉林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李津俐,女,汉族,1965年6月生,山西翼城人,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建工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拟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杨君毅,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文化艺术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刘鸿玮,男,回族,1960年8月生,山东烟台人,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二级巡视员、办公室(区县工作指导处)主任(处长),拟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试用期一年)。
马迎新,男,汉族,1969年2月生,河南通许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政治部主任(兼),拟任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委(试用期一年)。
张同顺,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北武强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拟任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丁红梅,女,汉族,1968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群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委员、常委,提名为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人选。
刘建彦,男,汉族,1964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干部处(老干部处)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党组成员。
周红蕾,女,汉族,1970年11月生,北京市人,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常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王罡,女,汉族,1975年2月生,天津市人,199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学硕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党校副校长(兼),拟任天津城建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徐兴云,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湖南津市人,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现任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农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解建申,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河北南和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马月辉,男,汉族,1972年1月生,河北石家庄人,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3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正处级),拟任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边柯柯,男,汉族,1982年1月生,浙江诸暨人,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0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处处长、信息化发展处处长(兼),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兼)(正处级),拟任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瑜,男,汉族,1964年10月生,天津市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杨洪利,男,汉族,1965年12月生,天津市人,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拟任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坚,男,汉族,1970年5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法律硕士,现任天津市河西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李树桐,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刘泽红,男,汉族,1968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9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9月参加工作,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天津市南开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拟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裴连军,男,汉族,1973年6月生,河北清河人,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津能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拟任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刘冬,女,汉族,1970年1月生,天津市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红桥区双环邨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张云鹏,男,汉族,1967年8月生,河南平舆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陈钰,女,回族,1975年8月生,天津市人,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9月参加工作,全日制大专、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拟任天津北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委、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
韩泽县,男,汉族,1970年10月生,河北广宗人,200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拟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试用期一年)。
王岩,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沁县人,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现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拟任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7. 福建省选调生培养计划 选调生在两年的基层锻炼期满后如何安排
选调生有一年试用期,期间只有见习期工资,第二年定级,定科员二级;
试用期结束后的前两年需要在基层工作,期间定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级别),之后才可参与全省的人员选调。不过选调生的提拔速度要快且后劲强。
正式入编(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二年定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级别),执行副科级工资。但需要注意级别和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比如科员级别可以是副主任科员(相当于副科长、副镇长)、调研员(正处级)、巡视员(正厅级),但职务仍是科员,没有实权,所以即使第二年定副科级也不要以为自己就是副科长了。说得直白点,没有其他重要因素,怎么会让刚出道的菜鸟来当领导。所以为当官考选调生没准会让你失望。
8. 什么是卓越计划高考志愿中的卓越计划是怎么回事
卓越计划一般指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是国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
也是促进我国由工程教育大国迈向工程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
为国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对促进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

(8)巡视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卓越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
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业领域人才培养需求,指导高校和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实施卓越计划。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参与卓越计划,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养类型上各有侧重。
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和企业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联合培养人才,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多样性和对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工程师后备人才。
卓越计划实施措施:
1、创立高校与行业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2、以强化工程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3、改革完善工程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制度;
4、扩大工程教育的对外开放;
5、教育界与工业界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