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属于报告范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接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附表1),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立即通过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B. 简述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程序及时间
:根据《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规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时间如下:(你可查阅相关文件) (一)报告范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范围按照发生时限分为以下情形: ——¬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
C.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处理原则有哪些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过敏反应、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多发性神经炎及脑炎和脑膜炎。
(1)过敏反应
受同一种抗原(过敏原)再次刺激后出现的一种免疫病理反应,可引起组织器官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多样化,轻者一过即愈,重者救治不及时或措施不当可危及生命。是最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局部过敏、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管性水肿等。处理原则:①支持疗法,如卧床休息、饮食富于营养,保持适宜冷暖环境。②给予肾上腺素治疗。③抗过敏治疗。④其他对症治疗。
(2)无菌性脓肿
注射局部先有较大红晕,2~3周后接种部位出现大小不等的硬结、肿胀、疼痛。炎症表现并不剧烈,可持续数周至数月。处理原则:①用热毛巾热敷,促进吸收。②未破溃前切忌切开排脓,可用消毒注射器抽取脓液。③已破溃者需切开排脓,必要时进行扩创,清除坏死组织并进行外科处理。④继发感染加用抗生素等药物治疗。
(3)热性惊厥
先发热,后有惊厥,体温一般在38℃以上。惊厥多数只发生一次,发作时持续数分钟,发生时间一般为发热开始12小时之内、体温骤升之时。无中枢神经系统病变,预后良好,不留后遗症。处理原则:①静卧于软床之上,防咬伤舌头,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给氧。②止痉,紧急情况下也可针刺人中。③可用物理降温和药物治疗退热。
(4)多发性神经炎
表现为对称性的迅速上行性多发性神经炎,一般接种疫苗1~2周发病。通常开始为足部和小腿部肌肉无力和刺激性感觉异常,几日内逐渐累及躯干、臂部和头颈肌肉。预后良好,大部分病人完全或几乎完全恢复正常功能。处理原则:①支持疗法,应用葡萄糖、维生素C等静脉注射。②应用激素治疗。③如有呼吸困难,使用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④其他对症治疗。
(5)脑炎和脑膜炎
一般接种15天内发生,常伴有发热、头痛、呕吐、烦躁不安、惊厥、嗜睡、昏迷。如有脑膜炎者,查体可有颈项强直、克氏征和布氏征等脑膜刺激症状。处理原则:①抗病毒治疗。②控制高热与惊厥。③维持体液与电解质平衡。④积极控制脑水肿。
D. 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接种单位的职责主要在3.3部分中,只要认真的落实执行3.3部分的职责,对于接种反应与事故,只有报告和配合调查、善后的职责。如有有哪些行为不符合规范,就要迅速补救,减轻责任。
附3.3部分:3.3.1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3.3.2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3.3 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3.3.4 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3.3.5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3.3.6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3.3.7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E. 中国针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哪些法规
针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的法规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F.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G.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第五章 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聘请本地有经验的流行病学医师、临床医师、检验师及有关人员组成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有严重后果病例的诊断,有关生物制品研究所应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在预防接种中,遇有严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及卫生人员,应积极处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向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会诊确定。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单方面出具诊断证明,所出证明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确属预防接种所引起的异常反应,其治疗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内核销。

H. 计划免疫培训内容
1、各级领导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2、认真组织,加强管理,提高接种率。回3、认真组织学习扩大免疫实施方案答,严格按照要求实施。4、对存在疫苗混用单位认真组织自查,对挪用的疫苗,要求购二类疫苗进行充抵。5、禁止一类疫苗收费。6、严格杜绝一、二类疫苗混用。7、做好疫苗台帐的管理。8、做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录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I.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判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以下情形不属于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偶合发病;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反应。对诊断争议的处理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对诊断出现争议时,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J. 预防接种有哪些异常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