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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保机构培训

发布时间:2021-07-12 09:06:11

Ⅰ 智慧环保的智慧环保的困境与突破之道

环保物联网建设面临的挑战
首先,环保物联网应用中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共享范围与协同能力尚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其次,环保物联网应用在环境质量监测、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等履行环保职责中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第三,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的意识、思路有待进一步开拓,环境管理理念、方法、体制、机制不匹配,缺乏统筹规划与组织。
第四,目前环境保护管理模式从污染控制为目标开始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转变,在这种形势下,现有环境监控模式和能力还存在明显差距。
最后,环保物联网相关产业发展也滞后于应用需求,同时,公共服务能力与公众参与水平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环保物联网难题的解决之道
首先,进行环保物联网顶层设计要明确建设理念。目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保物联网建设和应用应当以服务的理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对象包括政府的环境管理、监测和研究部门、污染排放及治理企业、其他社会机构和社会公众等。
其次,现阶段环保物联网建设和应用必须强调周密的配套设计.前些年环保部门中相对简单、易于实现的系统已经初步实现,剩下的全是‘硬骨头’,并且与方方面面密切联系,涉及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体制创新等诸多方面,需要对涉及的建设、应用、运维的所有方面进行整体配套设计。
第三,要明确环保物联网建设和应用的范围,通盘考虑环保物联网应用的服务体系、应用体系、信息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基础设施,统筹好各部分之间的依赖关系,使其能有效支撑、协同发挥作用;同时,要把握建设重点、合理规划建设策略和实施路径,确保环保物联网建设和应用的效果。
最后,要把握好国家和地方的关系,考虑中央、地方的制度体系及其管 理的优化,做好环保物联网建设、应用和运维的财政、行政等体制、机制统筹,并通过把顶层设计上升到决策高度,保证顶层设计的落实。
环保物联网的建设和应用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亿万民民生,需要锐意进取,周密设计,履行面向现代化、面向民生需要、面向未来的‘历史担当’,相信在各方力量的不懈努力下,必将构建出远大宏伟、利国利民的环保物联网。

Ⅱ 乡镇政府组成部门有哪些

有以下几个部门:

1、党政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室、人武部、综治办)

2、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安监站)

3、社会事业办公室(民政办、司法所、教育办)

4、财税办公室(财政所、统计站、审计站)

5、村镇建设办公室(环保办)

6、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7、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8、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9、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1、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乡镇环保机构培训扩展阅读

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基本得到规范与统一,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机构设置与行政环境欠协调,人员临时调度和混合使用;

2、向体制关系错综复杂,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

3、职、责、权不一致,履行职能与承担责任力不从心;

4、疲于突击完成各项“中心工作”,正常工作秩序受干扰;

5、多种因素互相叠加,监督管理力度和效度明显降低;

6、经费、人才与技术匮乏,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

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扎实推进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为此,要强化三项职能: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职能。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治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强化服务职能。主要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的服务能力,形成与外地大市场相衔接的网络,为农民增收铺设通向市场的桥梁。同时,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农村低保等扶贫解困工作,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强化组织协调职能。乡镇要协调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协调、理顺村委会、农户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协调村委会与各种经济组织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严格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同时要弱化两项职能:

一是弱化直接干预生产的职能。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政府做到引导、服务,不强迫、不干涉;

二是弱化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政府要建环境、搞服务,不要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1、统筹规划,县乡配合,促进乡域经济发展。

2、加大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加强农村公共服务。

3、合理授权,完善功能,加强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工作量大、面广,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使乡镇政府具备一定的权力和功能。首先,要赋予乡镇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求出发,赋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执法权,使乡镇在该管的职能上,职、责、权相匹配。其次,要完善乡镇社会管理的功能,要有适应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保障。

4、县、乡、村协同,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推进基层民主。

5、创新农村工作机制,把服务型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如首问责任制、群众事情全程代办制、“和谐110”联动体系、“田园110”专家人才服务热线、以“联村、联民、联事、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三联定责”机制等等,对于提高乡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效果显著。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学习和推广。

Ⅲ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分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办文电、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部门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出国政审和报批、离退体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核、拟订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参与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并组织推行实施;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指导监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并督促落实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区划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县(市、区)、乡镇、村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组织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监督和考核,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进行评价。承担联系市生态办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辐射管理处(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辐射、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海岸工程、拆船等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经济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巩固和复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和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
负责分解落实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指导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负责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应急预警的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有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指导参与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承担联系市创模办、市环境污染整治办、市总量控制与减排办工作。
(五)建设项目管理与科技监测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服务工作;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进口废物利用等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与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运维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六)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的科级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是在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辖区内环境管理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 监督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拟定辖区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协助椒江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与本辖区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协助椒江区政府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椒江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协助市局审核辖区内城镇规划、特色园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事项。
3. 协助椒江区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协助市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
4. 协助椒江区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绿色社区建设。
5. 协助椒江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村、镇建设。
6. 授权负责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其中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由分局提出,报市局(或转报省厅)审批;负责辖区内包括“三产”在内的其他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7. 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年审、环境统计等工作。
8. 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9. 协助市局征收排污费、安排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10. 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和执行、监督工作。
11. 负责指导和协调椒江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承办市局交办和椒江区委、区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八)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是在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辖区内环境管理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 监督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拟定辖区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协助路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与本辖区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协助路桥区政府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路桥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协助市局审核辖区内城镇规划、特色园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事项。
3. 协助路桥区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协助市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
4. 协助路桥区政府开展辖区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绿色社区建设。
5. 协助路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村、镇建设。
6. 授权负责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其中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由分局提出,报市局(或转报省厅)审批;负责辖区内包括“三产”在内的其他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7. 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年审、环境统计等工作。
8. 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9. 协助市局征收排污费、安排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金。
10. 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和执行、监督工作。
11. 负责指导和协调路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承办市局交办和路桥区委、区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九)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集聚区分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集聚区分局是在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辖区内环境管理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2. 起草辖区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与本辖区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 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协助市局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工作。
4. 协助集聚区管委会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生态工业园和绿色系列等创建活动,推动公众和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5. 授权负责有关部门批准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其中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由分局提出,报市局(或转报省局)审批;负责辖区内包括“三产”在内的其他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6. 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物的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年审、环境统计等工作。
7. 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协助市局征收排污费。
8. 负责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环保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开展和推行环保科技创新工作。
9. 按照市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和执行、监督工作。
10. 承办市局和集聚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Ⅳ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负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会议的主要材料、领导的重要讲话稿及其他综合性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直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镇乡(街道)环保员开展环保工作。
生态科技科:
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组织编写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镇(村)、“绿色企业”、“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研合作、技术攻关示范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行活动;指导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指导开展园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参与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相关工作;参与制订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具体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畜禽禁养区、森林公园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向大气排放转炉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限期治理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核准;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各类环保守法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和环境管理工作。
污染控制科:
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保护统计;负责组织草拟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有关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纠纷及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制订烟控区、噪声控制区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及长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核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征收金额,指导环境监察工作;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和信访的协调、联络、督办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跨县(市)、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事件;
法制宣教科: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组织政策调研,撰写专题报告;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规汇编和环境案例汇编;组织实施12369环保举报电话工作,受理查处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类投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环境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水、大气、噪声、生物、土壤、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推广引进先进工艺和先进治理技术。
环境监察大队:
对新建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等各类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污染事故、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排污费收缴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内容的来信来访处理。
环境信息中心: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执行市环保局下达的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计划和环境信息网络建设任务;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发利用辖区内环境信息资源,为本市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信息技术交流与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本市环境信息数据库建设、环境保护网站维护与管理;负责环境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环境信息网络与计算机应用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承担市级环境信息和信息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环境保护所: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上级环保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监督检查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辖区内环保信访的受理和调处;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并负责建设项目的初审和C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办公房的环保竣工验收;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向所在镇乡(街道)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排污申请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辖区内生态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推动辖区内生态村和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工作;鼓励辖区内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指导帮助企业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承办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开办辅导班需要什么手续

开设辅导班的具体流程: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

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三、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5)乡镇环保机构培训扩展阅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三、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Ⅵ 怎样做好基层环保工作

传统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是制约基层环保工作发展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不能转变观念,调整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很难担负起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任。因此,我们应了解基层环保工作的艰巨性,抓住问题的症结予以破解。 基层环保工作的现状:一是机构、人员、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主导思想的支配下,企业生产或投资时出现了环境问题,基层环保部门往往觉得难办难管。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体制限制,上级环保部门也不好管。 二是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较弱,装备差,手段缺乏,自身建设尚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在基层农村,由于环境意识淡薄,观念落后,乡镇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和其它综合决策中,很少考虑环境成本,很少配备环境监管人员,而市县环保部门自身的力量又难以全面兼顾,致使许多重污染项目趁机转移到偏远农村,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疾病或自然灾害,造成大量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观念落后,业务不精,责任感不强,措施不力,情况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加之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欠缺,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严重影响全局性的环境监管。 针对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层环保工作不仅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需要各行各业的主动参与,更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行动。所以,做好基层环保工作首先要向先进理念要效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利,增加人员力量,加大财政投入,认真研究环境管理问题,完善监测队伍,改善监察、监测设备,不断推动基层环境管理向数字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方向转变。 其次要从提高队伍素质入手,广泛开展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监测技能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大练兵活动,通过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树立典型等形式,造就一批环保业务骨干,组成一支机动灵活、骁勇善战的污染防治队伍。 第三,在“环评”和“三同时”管理上要严格把关,对一些违法企业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在决策时要有前瞻意识,树立环境优先的理念,从决策和规划的源头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统筹考虑经济行为对资源环境可能造成的现时影响和潜在的长远影响,把战略环评作为科学决策的依据和必然选择。加大环境监管和打击力度,对未经审批,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的违法企业坚决予以查处,要“心狠”、“手硬”、“动作快”,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信地方政府绝不会因减少财政收入而对违法排污企业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第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舆论监督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正执法最好的见证者,能大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基层环保工作必须依靠新闻媒体来宣传政策法规,传递环境信息,宣传动员群众,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制意识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维权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自身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积极支持环保工作的开展。同时建立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协调发展机制,通过发挥媒体自身的优势,暴光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制造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企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违法项目进行整治。

Ⅶ 急求!!学习“结合乡镇卫生院六好一满意,构建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的心得体会

你可以的,赤膊上阵。牛啃草草还要拉屎肥地呢,难道,你

Ⅷ 有谁知道一般环保局分哪些科室,以及每个室负责什么

各区域科室设立不同,以清新县为例,设有办公室、环境管理股、环境监督股、环境监测站。科室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审核本县有关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办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

三、环境监督股(环境监察分局)

监督、指导检查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有关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输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新建项目“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和辐射管理工作;参与反核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负责县域内的日常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和委托监测,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为政府环境保护决策及环境监督执法、排污收费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同时,各股室、站还对应职责权限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8)乡镇环保机构培训扩展阅读:

环保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审核本县有关规划、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任期目标。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4、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6、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

7、协助国家和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对电磁辐射和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Ⅸ “环保“的目的和方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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