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应该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技术标专准和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属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上报环保局进行评估。企业内有设环保技术部门的,且有能力做好相关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进行;或找相关环保公司指导协助完成。
广州悦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做服务项目,协助、指导企业完成企业相关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
以下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三、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
四、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五、自建处置设施备案
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七、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
(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三)危险废物公开制度。
(四)培训制度。
(五)档案管理制度。
八、应急预案
『贰』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谁有啊。求质量
一、固体废物处置规定
1 公司的固体废物可分为两部分:
1.1 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1.2 不可利用回收的固体废物。
2 具体处置办法:
2.1 设立固体废物收集场,区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个。
2.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丢弃时,要分类放置,便于相关部门清理,然后集中处置。
2.3 在固体废物区,不能堆放液体废物。
2.3 丢弃时要注意堆放整齐,不要再次造成污染。
2.4 制定废物堆放的期限,及时清理,以免污染环境。
二、 报废电池处置规定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1.1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1.2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1.3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1.4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2 具体处理方法:
2.1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2 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2.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2.4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2.5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时,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
2.6 在对废电池进行处置的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3 减少废电池污染的方法:
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三、危险废物处置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指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a)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b)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相关定义
a).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b)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c)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d)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e)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公司符合危险废物标准的物质包含:
a) 废矿物油,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
a.1 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
a.2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a.3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a.4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
如: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b) 废乳化液,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
b.1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b.2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
b.3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
b.4 来自于(乳化液)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化废液;
如: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剂、润滑剂、拔丝剂。
c.3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c.5 废水处理污泥。
f) 废有机溶剂,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其他废有机溶剂.
f.1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
g) 其他废物。
g.1 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
g.2 淘 汰、伪劣、过期、失效的。
g.3 废水污泥、液态废催化剂、污染土壤、研究,教学,等开发中产生的废物等。
4. 具体要求
a) 所有危险废物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便于集中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最终处置。
b)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c)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d)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e)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f)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g)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h)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i)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j)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k) 制定合理堆放期限,及时清理。
l) 交给环卫部门时,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危险废物”等字样。
前 言
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和人生安全,顺利完成各项工程任务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重视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常抓安全制度执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生产设施。为了使公司安全工作有章可依,在QES-P-02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QES-P-025《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QES-P-023《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QES-P-007《员工培训程序》、QES-P-004《职务说明书》等管理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作成以下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规定,各部门按本规定贯彻执行,并依据本规定分解作成各部门特点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最高管理者(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对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必备条件负法律责任;
1.2 对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法律责任;
1.3 对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决策事宜负法律责任;
1.4 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性负领导责任;
1.5 对公司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充分性负领导责任;
1.6 对公司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负领导责任。
2 最高管理者助理(主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
2.1 负责协助总经理策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事宜;
2.2 负责协助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调研;
2.3 负责总经理委派的安全生产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3 管理者代表(安委会执行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3.1 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负全责;
3.2 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必备性、合理性负责;
3.3 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运行负领导责任;
3.4 对公司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负全责;
3.5 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全责;
3.6 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负责;
3.7 对公司挪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专项资金负领导责任;
3.8 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行为的处罚不当负责。
4 总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4.1 对公司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的有关事项负领导责任;
4.2 对公司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4.3 对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负领导责任;
4.4 对劳动组合不合理、不能胜任岗位的员工没有及时调整或培训负监管责任;
4.5 对安全专业管理岗位、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配置、培训、考核负领导责任;
4.6 对办理工伤保险及作业高危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办理法律规定的其它险种的及时性和覆盖面负领导责任。
4.7 对员工劳动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引起劳动纠纷负领导责任。
5 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
5.1 对公司产品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负全责;
5.2 对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负主要责任;
5.3 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措施或方案负次要责任;
5.4 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设计、技术方面的调查负主要责任。
6 财务部部长责任
15.1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负监督责任。
15.2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专项资金的被非法挪用负直接管理责任。
7 ISO推进室室长安全生产责任
7.1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负责;
7.2 对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负监督责任;
7.3 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的及时掌握、准确报告负责;
7.4 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的符合性、及时性负责;
7.5 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充分性负责;
7.6 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的合理性以及计划执行的有效性负责;
7.7 对安全生产条件的适时改进负责;
7.8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有效性负责;
8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8.1 对生产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作业负监督检查责任;
8.2 对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落实负责;
8.3对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发现并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措施负责;
8.4对安全技术措施负审查责任,并对其严格执行负监督责任;
8.5 对安全事故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9 职能部门部门长通用安全生产责任
9.1 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9. 2 对本部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负领导责任;
9. 3 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负领导责任;
9. 4 对本部门的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9. 5 对本部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9. 6 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必备条件的充分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9. 7 对本部门员工劳动保护的有效执行负主要责任;
9. 8 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9. 9对本部门的事故应急援预案运行实施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10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0.1对班组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
10.2对班组安全活动及特定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负责;
10.3对班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10.4对隐瞒安全事故或不及时报告负直接责任;
10.5 设置作业班组兼职安全监督员,对本班组的作业现场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11 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1.1 对自身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负责;
11.2对自身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对他人违章作业有监督举报责任;
11.3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11.4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负责;
11.5 在发生事故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降低和减少事故损失。在事故调查中真实提供事故经过等情况,对自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 设备维修、保全人员安全责任
12.1 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和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装置做到齐全可靠,严禁机械设备和动力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作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2.2 随时检查在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12.3 负责保证供应安全合格的工器具用品,按规定采购各类物资,严格运输、储存、保管和发放的管理。
13 工会委员责任
13.1 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监督不力负责;
13.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纠正不力负间接责任;
13.3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隐瞒事故隐患的制止不力负间接责任;
13.4 对维护员工劳动保护不力负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1.1 审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制度,监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1.2 审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1.3 审议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资金计划和财务预案;
1.4 审议并颁布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
1.5 审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任命报告;
1.6 审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颁布其处理结果和处罚通知。
2 公司安委会事务局(ISO推进室)职责
2.1 ISO推进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课(室)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重大安全问题提请总经理(依次为分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安委会执行主任)下达停工令;
2.2 监督、指导各部、课(室)安全员的工作,牵头调查处理一般及以下安全事故,配合主管行政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督促事故部门完善补救措施,落实好措施计划,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证整改效果;
2.3 配合总务部,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部、课(室)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事故管理。
(三)、安全管理机构各工作人员职责
1 公司安委会委员长(最高管理者)职责
1.1 公司安委会委员长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1.2 负责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安全管理奖惩及费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要求,审批公司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的公司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并按照规定每年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列专项开支来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3 批准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下达的停工令,主持召开公司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
1.4 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听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对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
1.5 指示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2 公司安委会执行主任职责
2.1负责主持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2协助最高管理者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组织落实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审批重大安全隐患的纠正预防措施;
2.3领导并指导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竞赛、评比、考核工作。
3 公司安委会执行副主任职责
3.1协助安委会执行主任审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相关技术文件;
3.2参加工程设计方案有关安全性、可靠性方面的评审,审查设备设施、工装、基础设施设计的安全措施及方案;
3.3参加事故分析论证的调查处理。
4 各部门安委会委员职责
4.1 安委会各委员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部门负责的课题项目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编写课题项目作业安全保证措施,落实责任、监督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和停工令,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布置本部门安全工作;
4.2 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加强作业场地的机械设备、电气工器具、防火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4.3 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责任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做到责任、整改措施、时间的三落实。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5 安委会事务局负责人(ISO推进室室长)职责
5.1在安委会执行主任的指示下,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 编制并适时更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5.3 组织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
5.4 组织开展公司级安全检查活动;
5.5 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情况提出改进的措施。对相关安全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提出奖惩的意见或建议;
5.6 贯彻公司制定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物品的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具体实施部门按规定发放;
5.7 协助总务部搞好对公司内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和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登记上报工作。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协助事故责任部门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完善;
5.8 根据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好防火、防雨、防洪、防震等的安全工作。
6 安委会安全小组组长职责
6.1 协助ISO推进室室长做好公司各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2 起草拟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文件,指导各部、课(室)编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程和安全措施;
6.3 协助编制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的配备计划,并检查落实;
6.4协调处理各部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接口关系;
6.5监督检查各部、课(室)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6.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督查;
6.7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8指导和监督安全员和安全内勤人员的工作。
7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7.1对公司内安全生产具有监督、检查权利;制止各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7.2 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7.3积极参与工程设计及作业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安全事故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7.4在各部、课(室)的兼职安全员,应做好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作 业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及验收。深入作业现场,检查作业情况,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纠正和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7.5对新入公司员工、调换岗位员工、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好教育记录。
8 安全内勤人员职责
8.1收集、汇总各部、课(室)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及时了解并向ISO推进室主管领导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形势;
8.2 整理和汇总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和资料;
8.3 接收和传达安全生产的有关指令;
8.4发现(收集)公司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8.5 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
(四)、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ISO推进室职责
1.1监督、检查各部、课(室)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重大安全问题提请总经理(依次为分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安委会执行主任)下达停工令;
1.2 监督、指导各部、课(室)安全员的工作,牵头调查和处理一般安全事故,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督促责任部门完善补救措施,落实好措施计划,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证整改效果;
1.3 配合总务部,对新员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各部、课(室)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事故管理;
1.4收集各部、课(室)有关安全生产的纠正预防措施、技术方案和重要的实施记录,对安全生产活动形成的重要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2 生产部职责
2.1 在安排产品作业任务的同时,监督作业任务的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现场安全文明作业管理,督促检查作业过程形成的安全管理记录;
2.2 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作业现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3 组织生产作业方案策划,评审作业过程环保和安全技术措施;
2.4负责贯彻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工艺技术标准,审查、检查各课、系、班组的作业方案实施情况,检查作业技术资料和符合性;
2.5 负责检查作业过程安全技术控制情况;
2.6 负责作业过程、半成品的安全控制、安全标识、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7督促指导下属课、系、班组完善对存在较大危险性的工序岗位的专项管理方案的论证审查手续;
2.8 负责公司的作业设备、工装治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工作环境的检查工作;
2.9 负责将重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记录提交安委会事务局(ISO推进室)存档备案。
3 财务部职责
3.1 贯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3.2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资金(以下简称环境、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监控各部门环境、安全资金专项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不被挪用;
3.3 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年度环境、安全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4 总务部职责
4.1编制公司职业健康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负责公司事务所的消防器材设置、公司车辆及进入公司范围的外来车辆管理,以及日常治安的管理和治安应急报警;
4.3 贯彻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4 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作好记录;
4.5 组织实施公司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获证、换证培训;
4.6 外来文件的登记、处理和内部行政性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编号、打印、发布、归档;
4.7 公司事务所节能降耗控制措施的监督管理;
4.8 参与拟定公司管理发展规划,为经营层决策提供参考,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办理对外接待、联络等行政事务。
『叁』 收集,贮存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运输时应取密、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
2、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人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科学估算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中细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可适当简化。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督管理。
『肆』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七条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伍』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怎么做有什么指引吗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一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二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三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7、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8、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9、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20、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2、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3、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答案来自
『陆』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延期换证
1.见“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申报材料的1、4、5、6、7、8、9条;
2.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活动总结报告;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台账、转移联单;
4.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片资料;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1.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变更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
4.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三、审批程序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省环境保护厅阳光政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3.技术审核;
4.审批:省环保厅对受理的合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厅长专题会研究,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延期换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期换证相关事宜。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同“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程序;
3.审批:污染防治处对受理的合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厅长专题会研究,符合审批条件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申请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向省环保厅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同“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程序;
3.审批发证: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对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核变更材料真实有效的,报厅领导审批后,换发许可证;
(四)说明事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期限为一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式)期限为五年。初次申领,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
2.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方式、经营设施、经营类别、经营规模超过原核准量20%以上的变更,须按照初次申请的程序办理;
3.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以及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生产且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格,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4.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及终止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对经营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审批时限
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限:20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公示、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期换发审批,时限:20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公示、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时限:20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柒』 求:危险废物转移污染防治措施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危废转移申请五联单用的)
你到哪家企业处理危废 就跟谁要!我在危废处理公司工作 我有自己的应急预案 是给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