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罚执行的执行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⑵ 如何做好罪犯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⑶ 我是刑事执行专业的,请问考事业单位的专业知识考什么,急
(一)素质结构
1、基本素质
(1)思想道德素质:掌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具有忠诚奉献、爱岗敬业、公正文明的职业精神;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科学文化素质:具有与本专业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及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心理素质: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和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能妥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具有一定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4)身体素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体能素质,熟练掌握队列指挥、擒拿格斗等警体技能。
2、职业素质
(1)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具备从事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识和掌握监狱现场管理、罪犯教育矫治、罪犯劳动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2)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职业操守意识,服从命令,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勇于献身;
(3)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预防和应对监狱各种突发事件;
(5)具备不断学习,提高自我的能力。
(二)知识结构
1、基础知识
(1)具备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文化知识。支撑课目主要包括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艺术鉴赏。
(2)掌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支撑课目主要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掌握本专业较强的职业技能,能了解本专业领域中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知识;较系统地掌握从事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所必需的刑事法律等法律知识;掌握监狱现场管理、罪犯教育矫治、罪犯劳动改造等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4)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操作技能,支撑课目主要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
2、专业知识
(1)专业基础知识。支撑的课目主要包括宪法、法理学、犯罪学、监狱学基础等
(2)专业核心知识。本专业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支撑课目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有:
① 刑法原理与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正当防卫、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执行制度等内容,并进行刑法条文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刑法实务能力的训练。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并具有在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具体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②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以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普通诉讼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并能够应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
③ 罪犯心理矫治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罪犯心理与矫治概述、罪犯心理的形成与发展变化、罪犯的改造动机与服刑态度、罪犯违规心理与又犯罪心理、罪犯类型心理与群体心理、特殊类型罪犯心理以及罪犯心理危机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罪犯心理与矫治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掌握罪犯心理问题的识别方法和现代心理矫治技术等基本能力。
④ 狱政管理:本课程主要学习监狱行刑组织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日常生活卫生、奖惩考核、行刑变更等进行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⑤ 罪犯教育:本课程主要学习掌握有关对罪犯开展教育矫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该课程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矫正活动的一门专业应用理论课程。
⑥狱内侦查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原则,狱内侦查管理与队伍建设,狱内犯罪情报资料建设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狱内侦查的基本知识和侦查技能。
⑦ 罪犯劳动管理:本课程主要学习有关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基本知识,学习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劳动组织管理,对罪犯进行劳动矫正。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罪犯劳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侦查技能。
⑧监狱安防实务:本课程主要学习有关监狱犯罪与事故的防范及有效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如何预防和应对监狱犯罪及各类意外或突发事件,从而有效保障监狱内部秩序安全。
⑨违法行为矫正:本课程主要学习强制戒毒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制定相应矫正措施的能力。
(三)能力结构
1、职业方法能力
(1)职场规划能力:明确自己的职业兴趣,设定职业理想,充分掌握本专业职场动态,了解真实职业环境,包括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所要求的技能、任职资格等,在进行科学的职业分析和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所学专业及自身实际进行职业选择和人生职业方向设计,提高自己与理想职业相匹配的能力,为自己将来就业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
(2)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具有自我认知、准确定位能力,拓宽知识范围,从专业能力、语言能力、动手能力和协调能力等方面,加强对职业生涯发展能力的培养,在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的基础上,最终达到职业生涯及个人能力的可持续性发展,不断提升发展空间的能力。
(3)学习创新能力:养成学习的习惯,培养学习能力,构建以创新能力为主的、具有个性化、多样化、反思性的学习方式,学会专业思维,并具有创新精神,养成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不断创新的能力。
(4)自我推介能力: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具有自信、自强、自尊、自立的良好人格,掌握自我推介技巧,通过求职信、自荐书、应聘书等能够得体的将自己推荐给他人,具有顺利适应社会角色和社会岗位的能力。
(5)决策能力:对专业问题和工作任务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面对问题能够快速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全面评估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效预知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并制定相应对策,从而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决策能力。
2、职业社会能力
(1)人际交往能力:掌握基本的人际交往原则,具有从事监狱、劳教工作需要的与人沟通、交流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具有较强的公关应变能力。
(2)团队合作能力:具有整体意识、全局观念,具有监狱、劳教刑事执行人员必备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能够与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进行合作共事,包括遇到分歧时相互协调的能力,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的能力等。
(3)劳动生产能力: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吃苦耐劳精神,有一定的动手和操作能力。
(4)英语应用能力:具有基本的英语阅读能力以及一定的听、说、写、译等英语应用能力。
(5)职业意识和社会责任心:具有岗位必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忠于祖国,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心。
⑷ 如何理解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已成为刑罚理论中的主流学说,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法律的地位上对刑罚的合法性原则予以确认,它要求刑罚执行中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性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和教育改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教育的目的在刑罚执行阶段尤为重要,刑罚的执行,是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过程,能够使社会成员由此明辩罪与非罪的界线,知晓犯罪与刑罚的形影相随的关系,从而使之择善而行。它不仅对犯罪从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刑罚的执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刑罚的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则,不仅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与刑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历史使命相一致。
三、人道性原则
犯罪分子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就因此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刑罚人道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我国为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不人道行为,不少法律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行刑中的种种人道待遇,都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力量的伟大,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园。
四、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他个人情况,而不能只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时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会受到触动和感化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行旨在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刑罚的本质目的。
五、社会化原则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就是在社会监督、教育和协助下完成的。另外,犯罪分子服刑期过后,重新获得公民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重返社会的监督问题,都离不开社会。社会化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
刑罚执行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落脚点,更是关乎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贯穿整个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研究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审判的目的,使刑罚执行成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从而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
⑸ 刑罚执行要遵循什么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为: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所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刑罚执行内容与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
4.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刑种类与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⑹ 什么是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判决有罪的,根据所判决刑罚的情况予以执行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由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由监狱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执行。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执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收财产;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⑺ 如何促进刑罚执行工作
(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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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挺多,不过主
要是分则的内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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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讲解一下应该可
以了,不必费心去找
讲座了,好好看看,
毕竟不是法学家,只
是单位内部的学习交
流,通俗易懂就成。
希望可以帮到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