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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6/13/307273.shtml
② 法官培训中心在什么地方
山东的是在山大南路5号,北京的是在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还有昌平也有
③ 广东省法院关于法官培训有规定吗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
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
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法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
第五条 法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本辖区的法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官的续职培训。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
根据需要和条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法官培训。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一)预备法官培训;
(二)初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三)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
(六)地方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
(一)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三)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各类法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第十七条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进行专题讲座。
第四章 条件与保障
第十九条 法官培训的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第二十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有计划地参加审判工作,丰富实践经验,以加强培训教学的针对性。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担任法官培训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经组织安排到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o.
第二十二条 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3%。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法官培训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培训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所辖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训档案。法官参加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设立法官培训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验证、发放制度。预备法官培训和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举办的任职、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
参加培训的法官,培训期间享受在职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等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法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所在人民法院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任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训评估制度,定期对法官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训机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其停止法官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门法院的法官培训,由专门法院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也可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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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录班基础课程
1.成考前开设课程:拟报考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专业专科及法学本科的考生,开设课程为语文、数学、英语、文综;拟报考法学专业专升本科考生,开设课程为政治、民法、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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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设逻辑思维讲座,让同学们把握法律思维的特点,提高逻辑思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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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同学观摩刑事案件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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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007年、2008、2009年备录班学生录取率均高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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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实践,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是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和最佳体现。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这种传统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一些法律的原理、原则、概念,以及法律运行的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是“听”、“ 记”、“背”,十分被动。而模拟法庭的实践,学生则能够通过亲身参与,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课堂上所学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备录班入学程序
1.报名方式:来电报名、来校报名
报名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
2.报名条件:
①热爱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思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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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起点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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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起点本科
法学专业:全日制脱产,学制2年。
高中起点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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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务专业:全日制脱产,学制2年。招生对象要求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口齿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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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科:学制2年,本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
本 科:学制4年,本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专升本:学制2年,本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楼312室
邮 编: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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