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防教育资料 要做手抄报
基本信息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教育
包括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全体公民进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要地位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地位。 1.国防教育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社会工程。国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 2.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编辑本段国防建设
国防建设指的是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建设,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国防力量的措施和行为,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人力物力的多种动员准备:边防、海防,空防和人防建设,战略物资的储备,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人民群众和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发展国防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国防法规体系:军事理论研究,发展军事科学,制定并完善符合实际的战略战术原则:后备力量的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电、能源、水利、造林、气象、卫生、航天等方面的建设。重点是武装力量建设。
编辑本段几点启示
1,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2,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重要前提; 3,科学技术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动力; 4,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 5,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现代化革命军队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编辑本段中央精神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防教育法,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建设和巩固国防。 《意见》指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战略问题,对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趋势不断增强,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大全民国防教育力度,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 《意见》明确,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以国防教育法为依据,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贴近时代要求,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方法手段,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全民普及,不断增强国防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建设和巩固国防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意见》要求,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必须围绕时代主题和形势任务,着眼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马克思主义国防观、战争观和国家安全形势教育,搞好党史、军史和我国国防史宣传教育,深入学习人民战争战略思想,普及和深化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军民融合式发展,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等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防观念。要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国防教育普及,不断扩大社会覆盖面。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素养,提高履行国防职责的能力;重视强化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结合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进行国防教育。要着眼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卫者和接班人,坚持不懈地抓好青少年的国防教育。要把国防教育作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投身国防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企业事业单位要把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普及国防常识。城乡基层组织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围绕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广泛、深入、持续地抓好官兵的国防教育,弘扬为国牺牲奉献精神,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表率作用。 《意见》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新需求,积极改进和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不断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注重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以群众性活动为载体,吸引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国防教育;依托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场所,开展生动形象的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开展国防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注重与爱国拥军实践有机结合,引导适龄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热爱军队、尊重军人,支持部队建设,研究制定并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不断巩固和深化国防教育成果。要完善国防教育政策法规,抓好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国防教育的师资力量,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支持国防教育事业,保证国防教育工作规范运行、长远发展。 《意见》强调,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科学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全民踊跃参与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国防动员范畴,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宣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切实履行职责,齐心协力抓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要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培养和宣传国防教育的先进典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防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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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29/8044432_0.shtml
② 国防教育手抄报资料
国 防 科 技
激光武器将面世 科学家将终止子弹和炸弹时代
经过数十年无底洞式的金钱投入和一次次广为人知的失败,激光武器终于将向世界揭开神秘的面纱,这也许意味着科学家将终止子弹和炸弹的时代。
在科学家眼中,未来战争的场面或许将非常“斯文”。弥漫的硝烟、震耳欲聋的爆炸将被无形的光线所取代,被改造过的波音747飞机携带着激光武器在几百公里外就可以发动攻击,“定向能”大炮可以光速拦阻来袭导弹,灼烧其内部弹药,令其在空中爆炸。听起来似乎是里根时代星球大战计划的翻版,但这的确是现实中的武器研制计划,而且是在十多年前才开始实施,它的实现也并不遥远,很快就可以在战场现身。
③ 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我国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我国国防教育的方针为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其原则为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4)国防教育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