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员培训中心是个什么机构是学院直属的吗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本身是有船员培训中心的,是学院直属的海员培训中心。
不过有个别公司为了欺骗学生,在招生时也用上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员培训中心的名义进行欺骗性宣传,甚至他们没有一个在校的海员或者海乘学生,更加谈不上就业安置了。
基本上可以理解为骗子公司了。。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❸ 申办船员培训中心的流程
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处室是船员管理内处。同时容将申请材料抄送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具体条件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的附件。该文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索引号是2009-00137。
❹ 船员培训机构的单位资质指什么
海事局发证机构 根据培训机构的老师能力 学历 水平
和 培训机构硬件设备
简单说 软件 硬件设备的综合审定 合格后 会办法一个认可的证书的 可以为海事局培训船员
❺ 申办船员培训中心的流程
关于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宜的通知
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
上海海事局从2007年7月开始试运行日常培训开班网上申报业务,9月1日正式全部推广应用。目前,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稳定,审核信息反馈及时,方便了船员、航运企业、培训机构查询,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更好的推进网上申报,理顺考试办证各环节操作流程,特将有关船员培训合格证办理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学员名单的报送
日常船员培训开班,在完成开班申请书的申报和学员信息的申报后,在每次考试时需向主考人员递交本次培训班的学员名单供主考老师核对身份。学员名单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打印的学员名单格式(从业务查询-培训成绩查询-打印学员成绩单),不再接收其他格式的名单。如学员申报后有变动,需向船员考试中心书面说明变动情况在批准后方可变动。补考人员可提供excel表格或者word表格,表格样式同初考学员名单,如每次参加补考的学员超过三人请于考试前一个工作日与考试中心联系,告知补考科目和人数。
二、培训合格证办理
培训开班项目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船员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的评判登记和核对工作。
1、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办理
初考学员,培训机构在船员考试中心成绩核对后,打印学员考试成绩和办证工作单。办证工作单中只列出成绩通过可以办证的人员,并提供了照片粘贴张。各培训机构将从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学员成绩单、办证工作单和照片粘贴张(需要递交照片的培训项目)一起递交至政务大厅申请办证。办证时限从受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发放证书。
补考人员成绩由培训机构到船员考试中心领取或到上海海事局网站查询成绩打印成绩记录,和办证工作单、照片一起递交至政务大厅申请办证(补考的办证工作单自行打印)。
2、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培训合格证办理
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培训项目在考试成绩核对后,由各培训机构对考试全部通过的学员制作合格证,培训机构需将合格证和对应的考试成绩单、合格证制作清单送至船员考试中心审核。每次补考成绩请到船员考试中心领取成绩单。
如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异常无法打印各类表格,请及时与船员考试中心联系。
❻ 公司船员培训的管理制度,针对公司的
公司船员培训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交中介费吧大约12000元!加上学校大约40000多,还不包括两年的生活费等!学起来相当的麻烦! 考证海员考证也是个问题!
❼ 申办船员培训中心的流程需要什么资质
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处室是船内员管理处。容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具体条件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的附件。该文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索引号是2009-00137。
❽ 海事机构能否办海员培训班
不知道,海员培训班必须是海事局指定的,但是海事局能不能自己办班还真不知道!
❾ 开一家船员培训基地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资质
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处室是船员管理处。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具体条件要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的附件。该文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索引号是2009-00137。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