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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06 02:50:07

A. 创业培训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侠客行》:赵客抄缦胡缨袭,吴钩霜雪明。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眼花耳热后,意气素霓生。救赵挥金锤,邯郸先震惊。千秋二壮士,烜赫大梁城。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

B. 现在有哪些属于微型企业,政府对微型企业的补助是什么样的

目前国外关于微型企业的内涵界定并不统一。典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国际性的援助机构基于反贫困: ① 美国国际开发署将“微型企业”定义。由当地人拥有、为雇员(包括不领薪水的家庭成员)不超过10人、其业主和经营者为贫困人口的小企业。 ②亚洲开发银行(ADB)的“微型企业”定义。微型企业是指那些雇佣工人(包括雇主及家庭成员工人在内,其中员工不包括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提供者)不超过10人的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高科技企业。据此,微型企业的定义暗含着收入和资产的限制,通常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穷人的企业。 众多国家与组织基于企业规模的标准有两个指标,即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 ①菲律宾政府的“微型企业”定义。菲律宾区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有两个指标,即资产总额和雇员人数。根据菲律宾1997年颁布的第8289号修正法案,在菲境内从事制造业、农业经济或服务业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按表1的标准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四种类型。 ②萨尔瓦多的“微型企业”定义。萨尔瓦多从1996年开始将劳动者不超过1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科郎的生产单位定义为微型企业。 ③法国的“微型企业”定义。凡雇佣员工在9人以下的企业被称为特小企业,西班牙则为微型企业。 ④欧盟委员会的“微型企业”定义。把雇员人数在1人~9人的企业称为非常小企业。 ⑤日本的“微型企业”定义。日本把制造业中20人以下,商业服务业中5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又称零细企业。显然,日本的界定考虑到了微型企业的产业特征。 在我国,对小企业的理论研究成果很多。但问题是,人们在对小企业进行研究时,未能将小企业中的微型企业进行差异性的研究分析。 2000年11月在广州暨南大学举办的中小企业亚太会议上,专家建议增加微型企业类别,把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小企业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理论界通常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和家庭经济组织等。作为从小企业中独立分化出的一个企业集合的微型企业,具有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自主经营、以家族式的管理为主、在同行业中不占垄断地位的特点。 我国企业目前还是以制造型为主,且是人口多的发展中国家,对微型企业的划分应该根据地区、行业等的不同而具体规定。比如北京一家设计公司,十几个人就不算小的了,一家保洁公司起码也要三五十个人,但设计公司创造的利润、价值却比保洁公司高得多。同样的在大城市和二三级的城市又有很大的差别。 综上所述,我们把微型企业或微小型企业界定为微型企业是指企业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市场占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围有较高市场份额、规模组织小的企业组织。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 渝办发【2010】192 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本段渝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略) 申请联系:15213465918 陈主任

D. 申请成为定点的再就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职业培训机抄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袭能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成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5)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E. 陕老社函2006年46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呢

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463号)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自愿申报,逐级审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认定。具体程序是: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含市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认定。请各县区抓紧时间,务必于8月25日之前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资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以便审核上报省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陕劳社函〔2006〕463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陵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培训,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在我省的实施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文件关于“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的要求,现就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条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资格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陕西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凡申报SIYB培训模式的机构须经省厅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劳动保障部SIYB中国项目办批准。申请陕西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创业培训任务,积极为促进当地就业再就业服务,以推动本地微型、中小型企业及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为工作目标。 (二)至少有2名具有企业经营管理和工商税务知识、熟悉市场经济规则、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理念的教师(凡采取SIYB培训模式的机构须取得国家劳动保障部认定的SIYB教师资格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规范实用的教材,有完善和科学的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办法。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注重学员需求和培训后的支持,培训前能对学员进行评估,培训后能对学员提供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 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认定。其认定程序是: (一)递交申请。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预选。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进行预选,初步确定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后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考查筛选。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并现场进行打分。对评分结果评审小组成员要签字负责。 (四)确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名单。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结合各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布局,最后由省厅确定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面向全社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要优先选择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培训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培训机构。 (二)对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以保证创业培训的质量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认定的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继续保留其培训资格并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能正常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陕西省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组织推荐,于8月31日前将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就业服务局。 联系人:张

F. 如何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补贴发放

培训收费低于来以上源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当年不享受职业技能补贴)。个人申领补贴时应填写金华市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已创业的需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网络创业的需附网络创业认定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受理单位。院校申请补贴的,填写金华市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院校),附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送受理单位。

G. 创业培训补贴有何规定

(1)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完成创业意识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2)创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能力培训实行分阶段按比例补贴。完成创业能力培训理论教学及咨询辅导、学员完成了《创业计划书》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可凭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能力培训前期补贴。创业能力培训后续扶持阶段补贴实行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据实补贴。
(3)补贴标准: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别按创业意识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和创业能力前期培训合格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开班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证》复印件、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创业意识培训为合格证书,创业能力培训前期为创业能力合格证书及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创业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或咨询服务起始及结束时间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H.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

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回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答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每名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政策补贴。

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8)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的申请发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I. 谁能做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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