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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管理工作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7-03 06:10:34

❶ 如何制定培训计划

在制定培训计划时,首先要考虑预算问题。如果企业的培训预算不能够支持培训计划,培训i十划制定得再漂亮也没有意义。
对于推行厂预算管理的企业.对培训顶算就会更加在意。
·比较预算法:最通常的做法是参考同行业关于培训预算的数据。首先是同行业企业培训预算的平均数据,人事经理可以与同行业中的同行关于培训预算问题进行一次沟通,相互了解一下对方企业的情况,然后取平均值(由于各企业的规模不同,建议取人均培训预算)。另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培训预算数据也很重要,将平均培训预算与优秀企业培训预算相比较,就可以看出培训费用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比例确定法:对某一基准值设定一定的比率来决定培训经费预算额的方法。如根据企业全年产品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培训经费预算额;根据全年纯收人百分比或总经费预算的百分比来确定经费预算额等。
·人均预算法:顶先确定企业内人均培训经费预算额,然后再乘以在职人员数量的培训预算决定法。
·推算法:如果企业有历史培训预算的数据.参考这些数据会更加有意义。根据过去培训预算使用额推算、运用.上一年度对比法决定预算的方法。
·需求预算法:根据企业培训需求确定一定时限内必须开展的培训活动,分项计算经费,然后加总求和的预算法。
·费用总额法:有些企业实现划定人力资源部门全年的费用总额,费用总额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体检费用等人力资源部门全年的所有费用。其中培训费用的额度可以由人力资源部门自行分配。事实上.费用总额法往往是建立在以上一种或几种方法基础上的,虽然方法有些死板,但对于中小企业如何有效发挥培训效果还是有一定助益的.因为这种会在有限的资金内以谋求最大利益。
无论采用何种培训预算方式,都应考虑企业培训的需求和提供经费的可能性。培训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便决定了经费使用的基本框架。

❷ 广东揭阳卫生局对出生证的管理制度2014年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为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申领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证明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并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六条 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婴儿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婴儿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五)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六)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申请换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的,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领取。
申请领取时,除按本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受理公民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签证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项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填写规范、无异议且由打印生成,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并分别加盖签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
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第二十九条 签证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本规定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签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交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户的居民户口簿。
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中一方不在申报户内的,还应当提供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构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因婴儿父母亲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难以提供父母亲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接生记录证明书,拟落户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
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按规定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出生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将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送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别。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和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和相关事项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鉴别或确认的,可逐级上报鉴别。
第三十九条 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证机构应撤销相应的登记,收缴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书面通知婴儿父亲和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交换婴儿与出生登记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现役军人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以交验军人身份证件;涉及境外来华人员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可以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等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❸ 我们公司现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谁能帮帮我呀。谢谢!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深入贯彻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特根据2007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2008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新法规、新规程及规范、继续教育、特种作业等。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的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全员法律意识,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新法规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2、新规程及规范培训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新的规程、规范及各项管理规定,以便使各工程的施工按新规程、规范及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拟定对在岗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规程、规范为内容的培训。

3、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4、新招大中专毕业生教育

本年度新招大中毕业生学生,为了使他们对公司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尽快达到上岗要求,拟定对新分的学生进行以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为内容的入场教育培训。

5、特殊工种培训

根据程序文件中的要求,对本年度所有新开工程中的电、焊工及小型机具操作工进行特殊工种培训,培训安排根据各项目部新开工程而定,培训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实施措施

充分发挥各班组及项目部的作用:员工培训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各班组、项目部。充分发挥各班组及项目部的作用就可以保证员工培训工作按计划实施,可以对员工培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可以使员工培训工作更紧密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

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凡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对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未按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按公司有关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养、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不断完善和修订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进行监控,保证各项培训工作按公司培训制度中的规定进行。

三、要求

各班组、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员工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公司的员工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计划,对所在单位的员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控。

外送员工参加培训,经主管领导或所属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实施。对已经参加培训或培训结束后再办理审批手续的员工视为不符合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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