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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输配专业知识培训教材

发布时间:2021-06-25 06:26:28

㈠ 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的知识技能

1.具有良好的数理基础;
2.掌握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经营销售的基本知识;
3.较系统地掌握矿场油气集输、长距离油气管道输送、油气储存与装卸、城市燃气输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矿场油气集输系统、长距离油气管道、油气储存与装卸系统、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运行管理的初步能力;
5.具有在油气储运工程领域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初步能力;
6.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及相关领域的外语文献,并具有外语听、说、写的基本能力;
7.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相关工程计算软件进行油气储运工程工艺计算;
8.具有较强的自我知识更新能力和创新能力。
9.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10.了解与油气储运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识,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㈡ 用气安全知识

天然气用户须知
为保障天然气安装工程顺利进行,保障用户安全用气,针对一些用户在使用天然气中常易出现的错误,我公司特向用户提出如下要求:
一、用方必须将“用户须知”,向本单位或本片区的用户广为宣传,让所有用户都了解本“用户须知”并遵照执行。
二、未经供方许可,不得添装、拆卸、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害供气设施。若因此造成的供气设施损坏,或拆卸燃气管道导致必须重新试压者,其相关施工费用必须由用户承担。
三、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燃气管道、气表装修时进行包裹,否则,必须拆除妨碍安全供气的所有障碍物之后,方可正常供气。
四、按照国家规定,凡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第二火源。用方用气场所必须确保宽敞和通风良好,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按供方要求创造安全用气条件,否则,供方将停止供气,直至达到安全条件为止。
五、用方停止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应向供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供方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单

天然气因使用方便、清洁卫生、经济实惠、节能环保等优点已被广大市民所接受,安装户数日益增加,但许多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较为缺乏,出现事故时的应急处理经验不足。为减少、避免用户安全事故的发生,现从天然气的性质、安全使用等方面,以问答形式进行宣传,敬请严格按此操作。
1、天然气的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答:组成:主要成份是甲烷(95%以上),另有少量硫化氢、水蒸气等。
性质:无色、透明、比空气轻、易燃易爆等。尤其要注意的是,天然气属甲类易燃易爆气体,其爆炸极限为5.3%--1 5%,最小点火能量为0.28毫焦。
2、天然气有无气味?是什么气味?为什么?
答:天然气自身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但为了防止泄露便于用户嗅辨识别,特在天然气输配的过程中加入加臭剂。
3、天然气燃烧会产生哪些气体?各在什么条件下?应怎样使用才安全?
答:在空气流通条件下,甲烷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尽管生成微量的二氧化硫,硫化氢燃烧生成二氧化硫和水,这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在空气不流通的密封空间里,甲烷燃烧会因氧气不足产生一氧化碳则会使人死亡。
正确使用方法,燃气器具使用时,其所在的地方必须保持空气流通。(1立方米天然气(纯度按100%计算)完全燃烧约需2.0立方米氧气,大约需要10立方米的空气)
4、如发现天然气泄漏怎么办?
答:如发生天然气泄漏,应关闭室内所有阀门,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速报天然气公司(电话: )。此时,不得使用任何燃气器具,不得开关电源,不得带入任何火星,并防止物体撞击产生火花等。
5、如万一出现天然气中毒怎么办?
答:轻者(流鼻涕、流眼泪、头昏、脑胀等),只需将患者移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一会儿即能恢复。
重者(四肢麻木、呕吐、昏迷、不省人事、口吐白沫等)应速送医院抢救,且必须向医生说明是天然气中毒。
6、如万一出现天然气火灾怎么办?
答:在可能的情况下,关闭所有阀门,并速报天然气公司及“119”。不要惊慌,要说明火灾系天然气引起,并说明发生火灾的详细地点、联系电话等。
7、使用燃气器具过程有何要求?
答:要求使用时不离人,如使用过程中出现停气(多为设施故障),应关闭所使用燃气器具的阀门,再打电话到天然气公司,禁止不关阀门先打电话。
8、天然气公司通知停气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在停气时间关闭阀门。恢复通气前严禁开启阀门,如恢复供气时间到了尚无气,应电话与天然气公司联系。
9、市场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产品应注意些什么?
答:购买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商品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有明显警示标志。所用的燃具必须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合格使用的燃气具;受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销售使用。防范伪劣产品给市民生命、财产带来危害。
11、安装完毕后,用户怎样管理户内外供气设施?怎样申请通气?
答:安装完毕后,所有的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您千万不要打开!若您需要用气,请由天然气公司前来给您通气、调试,给您讲解如何正确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燃气器具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当您对所讲解的内容熟知的后请在安全交底表上签字。
12、在燃气器具附近可否使用第二火源?
在燃气器具附近,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电炉、液化石油气灶、煤炉等,以免引起火警事故。
13、为什么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地方,不能住人?应注意些什么?
装有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的厨房和场所,不要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严禁作为卧室住人。因为,一旦天然气管道、气表、灶等设备损坏漏气,就易造成发生火灾或中毒等危险。
14、怎样检查漏气?
用户要经常注意检查天然气管道及设备是否漏气,检查时,可用肥皂水涂在可能产生漏气的地方,如管道的接头、表、灶的开关等处,若有漏气,则该处会吹起气泡。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天然气公司定期加强公告市民检查和公司配备的专职检查员进入用户宅内进行安全检查,希望广大用户配合。
15、如出现有损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行为怎么办?
答:城区、庭院供气管道、庭院调压箱、立管等供气设施,其运行的好坏气及供用气安全,如出现有损失天然气供气设施的行为应阻止并报天然气公司可报警。
16、用户是否可以自行改装天然气室内外设施?直接影响供行为恶劣的
答:不能。必须严令禁止。这违反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属私拉乱接,若因此而造成事故或损失一律自行承担责任;若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相邻财产损毁,由司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7、维护天然气设施,安全使用天然气,公民应遵守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
答:为了天然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发了从生产、储存、安装、使用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天然气经营单位、公民和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用气合同》、《用户手册》、《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13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10号);《燃气输配工程、技术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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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天然气使用注意事项、管理规定与小常识!!!

一、 市场内天然气使用注意事项
天然气是一种优良的气体燃料,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发生火灾、爆炸和使人窒息的严重事故。为此,要特别注意:
一、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使用期超过三年的应与维修部联系更换。
二、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开关,严禁火种(包括电灯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报告地区天然气维修站。
三、天然气管道及设备的安装应有煤气公司等专业单位安装,禁止自购乱拉乱接软管,自行接用天然气取暖炉和淋浴器等设备;
四、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五、不要在安装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气或其他炉具;
六、天然气灶具周围不要堆放易燃物品,单元入口截门处及天然气表周围禁放遮挡物。
二、 市场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规定
一 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 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燃气用于经营性行为: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私接燃气管道或者盗用燃气;
(四)擅自转供燃气;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三、天然气小常识
1 - 天然气概述
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主要成分为甲烷,也包括一定量的乙烷、丙烷和重质碳氢化合物。还有少量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和硫化物。另外,在天然气管线中还发现有水分。
甲烷的分子结构是由一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组成,燃烧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
CH4+2O2 → CO2+2H2O
与其它化石燃料相比,天然气燃烧时仅排放少量的二氧化碳粉尘和极微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因此,天然气是一种清洁的能源。
2 - 用天然气会中毒吗?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它本身是一种无毒可燃的气体。同其它所有燃料一样,天然气的燃烧需要大量氧气(O2)。如果居民用户在使用灶具或热水器时不注意通风,室内的氧气会大量减少,造成天然气的不完全燃烧。不完全燃烧的后果就是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CO),最终可能导致使用者中毒(反应式见下)。 2CH4+3O2→2CO+4H2O
3 - 为什么不准在有天然气设备的室内睡觉?
在有天然气设备的室内和厨房,不允许当作卧室,天然气设备有可能发生漏气现象,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天然气中毒的危险。
4 - 为什么不准私迁,私改天然气管道及设备?
天然气管道设备是不允许私拆、私迁、私改的,这样容易产生漏气熏人,爆炸等事故。需要拆、迁、改的用户,请到天然气公司办理手续。
5 - 为什么不准在天然气管道上拉绳子,挂物品?
在天然气管道上拉绳子,挂物品,很容易造成天然气设施移位,断裂漏气发生事故。
6 - 什么不准在天然气表灶旁放易燃爆物品?
不准在厨房和天然气表、灶旁放汽油、煤油、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在点火时,划着的火柴扔入易爆物品中,引起火灾事故。
7 - 为什么要经常检查胶管?
经常检查胶管是否破裂、老化损坏。胶管和包箍是否脱落。将破裂、老化的管剪去或换接新管,固定好胶管,以免造成漏气,引起中毒,爆炸等事故。
8 - 为什么使用天然气时要有人照看?
在使用天然气时,应该有人照看,随时注意燃烧的情况,避免汤水沸溢出来,浇灭火焰,或者火小被风吹灭,造成天然气漏出,发生天然气中毒等事故。
9 - 为什么不准明火找漏?
用户发现有漏气有味,只能用肥皂水找漏,绝不能用明火找漏,用明火找漏,会发生伤亡事故。
10 - 怎样处理紧急情况?
遇室外天然气管折裂和接头漏气,可用湿布把漏气的地方包好,如果大量漏气,或发生燃烧时,可用湿布麻袋等堵住漏气的地方扑灭火焰,并立即通知天然气公司抢修。抢修时人应站在上风,以防天然气中毒,并提醒过路行人,不要把火种带入。
11 - 液化气灶具可以改成天然气灶具吗?
不能完全改成天然气灶具,因虽经专业人员改造后,能使用天然气,但效果不理想。对个别极不愿意更换专用灶具且原灶具属正规厂家生产的,使用时间较短并在规定改造范围内的用户,经用户自愿申请,由专业人员为您上门改装。申明:严禁私自改装灶具!
12 - 天然气(H 2 S)中毒有哪些感觉和症状?
感觉:低浓度时具有臭蛋味,高浓度时麻痹嗅觉神经。症状:头痛、恶心、心跳加速、呕吐、昏迷等症状。

㈢ 中国石油大学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所有课程名称及所用教材请详列!谢谢!

我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09级毕业生
学过的主要教材
流体力学
工程力学
热力学基础
油库设计与管理
输油管道管道设计与管理
天然气管道设计与管理
油库施工技术
城市燃气输配
管道储运强度、

你是不是要考研究生? 详情你要打电话咨询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因为教材和范围都在变化,联系他帮你确定哪些是要复习的,可以缩小范围,另外,你也要了解你要报考的导师的情况,最好提前和他见下面,确定一下你以后的方向。
如果你是工作的,那么你就学习
油库设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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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基本就行了,这是最有实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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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怎样注销账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主动报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要保证培训质量,应采用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除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外),全国通用,统一编号;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通用、统一编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内容。具体复检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本行政区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第十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燃气管理部门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㈤ 有关天然气的考试题

燃气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大纲(试行)

有关说明:
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本大纲对各章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使考试内容具体化和考试要求标准化。目的是为应试者能进一步明确考试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为考试命题者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准确地安排试题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程度。
二、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要求
1、对于命题考试,应根据本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不要任意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提高和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覆盖到各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大纲的重点内容。
2、试题要合理安排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可分为较易、中等、较难三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占50%,较难占20%。必须注意在各部分中都有不同难度的问题。
3、本课程考试命题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判断题、单项、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的答案都是唯一的,命题要准确,回答也要准确;判断题主要涉及对概念和原理的领会,回答要能够抓住要点;论述题涉及知识、概念、原理的综合运用,考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答题不仅要求准确、抓住要点,而且要能够围绕观点展开必要的论述。

第一章 气源概论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天然气、干馏煤气、气化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了解燃气净化的原理、工艺过程及设备,天然气的开采、输送和储存设备,本章使考生具有正确合理选择城市气源的能力。

考试内容
1、燃气性质
掌握燃气的分类和燃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气液组分换算及露点温度,燃气高、低热值,了解燃气的基本物理性质和燃烧特性。
2、干馏煤气
了解煤炭分类和煤的特性,了解煤干馏定义和分类。
3、煤气净化
了解煤气杂质、煤气净化基础知识,如吸收、精馏等,掌握焦炉煤气的净化工艺流程,了解煤气冷凝冷却方法,了解煤气中奈的脱除,了解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脱除方法。
4、天然气
了解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气井和气田的开采,了解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5、天然气净化
了解天然气中杂质及危害,掌握脱水、脱油、脱酸性气体方法。
6、气化煤气
了解气化过程,理解其影响主要因素,了解发生炉和水煤气炉的基本结构, 发生站的工艺流程,了解流化床和加压气化工艺,了解煤气改制和地下气化的内容。
7、油制气
了解油制气的原料、原理和制气的方法。
8、液化石油气
了解液化石油气来源和特性。

第二章 燃气输配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输配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计算方法的掌握程度,使考生对城市燃气输配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有所了解,能在工作中担负起城市燃气系统(包括LPG贮配站)的设计、运行管理工作。

考试内容

1、城市燃气需用量及供需平衡
掌握城市燃气需用量计算,燃气需用工况分析,理解燃气输配系统的小时计算流量确定以及燃气输配系统的供需平衡方法。
2、长距离输气系统
了解长距离输气系统的构成,输气干线及线路选择。
3、城市燃气管网系统
掌握城市燃气管网的分类及其选择,燃气管道的布线,工业燃气管道系统,建筑燃气供应系统。
4、燃气管材及其连接方式
了解燃气常用管材及其连接方式,燃气管道的附属设备,钢制燃气管道防腐方法。
5、燃气管网水力计算
掌握燃气管道内燃气流动的基本方程式,理解燃气管道的水力计算公式和计算图表,掌握燃气分配管网计算流量,管网水力计算。
6、燃气管网水力工况
理解燃气管网计算压力降的确定原理,了解燃气管网的水力工况分析方法。
7、燃气压力调节及计量
掌握燃气压力的调节过程、理解燃气调压器的作用、分类与选择,掌握燃气调压站选址原则,熟悉燃气的计量方法。
8、燃气的压送
了解活塞式压缩机、回转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的工作原理,理解变工况工作及流量的调节,熟悉压缩机室的布置。
9、燃气的储存
了解低压湿式罐、低压干式罐、高压储气罐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掌握燃气储配站布置,理解长输管线储气能力计算方法,了解天然气的液化及液态储存,燃气的地下储存方法。
10、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掌握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储存、装卸、灌装工艺与方法,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工艺流程及平面布置,熟悉各种储罐的构造、技术要求及检验规程和各种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理解烃泵、循环压缩机的工作原理、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液化气灌装秤、检斤装置的工作原理,熟悉钢瓶运输机、灌装转盘、残液回收装置的工作原理,熟悉汽车槽车的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构造及技术要求,熟悉空压机及空气净化装置的工作原理。
11、液化石油气供应
掌握液化石油气的气化方式,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供应方法,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的管道供应方法,了解瓶装供应站的有关标准规定,熟悉瓶组供气的工艺,了解气化器及调压设备的工作原理。

第三章 燃气应用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燃烧的基本理论和计算方法的掌握程度,掌握燃烧应用设备的基本原理,具有民用燃具燃烧装置的设计知识,以及燃烧系统运行、调节的基本技能,基本掌握民用燃具及工业燃烧装置性能的测试方法,了解燃气应用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设备。

考试内容

1、燃气的燃烧计算
掌握燃气的热值计算,理解理论空气量、过剩空气系数计算方法,了解燃烧温度的概念及焓温图的物理意义等。
2、燃气燃烧反应动力学
了解燃气的支链着火和热力着火的条件,燃气点火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燃烧反应速度的影响因素和链反应的基本概念。
3、燃气燃烧的火焰传播
理解火焰传播的理论基础,法向火焰传播速度概念及其影响因素,法向火焰传播速度测定方法,火焰的传播浓度极限等,了解紊流火焰传播的基本理论等。
4、燃气燃烧方法
掌握扩散式燃烧、部分预混式燃烧、完全预混式燃烧的原理及特点,了解燃气燃烧过程的强化与完善的方法等。
5、燃气燃烧器
掌握燃烧器的分类与技术要求,熟悉扩散式燃烧器、大气式燃烧器、完全预混式燃烧器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了解高速、平焰低NOX、浸没等特种燃烧器工作原理和特点等。
6、燃气的互换性
掌握燃气互换性与燃具适应性的概念,华白数和燃烧势的概念,了解火焰特性对互换性影响,互换性的判定方法等。
7、民用燃气用具
熟悉常用燃气用具的种类、结构、特点、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燃气用具材料要求及烟气的排除等。
8、燃气工业炉及锅炉
了解燃气工业炉与燃气锅炉分类、基本组成、热工特性等。
9、燃气工业炉余热利用
了解余热利用的技术经济意义,换热器,废热锅炉等。
10、燃气燃烧的自动与安全控制
了解燃烧的自动与安全控制意义,自动点火方式、自动控制,安全控制。
11、燃气应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安全技术
熟悉燃气应用设备的运行管理,燃气应用设备的安全技术

第四章 燃气工程施工与验收

考试目的

本章的内容是燃气工程施工与验收相关知识,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国家相关施工与验收标准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应试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能力和管理燃气工程施工的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考试内容

1、燃气工程常用管材、配件
了解燃气工程管材、管件、阀门、法兰种类及相关标准。熟悉钢管、聚乙烯管道的特点。掌握根据介质参数和有关规范选用管材和配件方法。
2、土方工程
了解管道沟槽施工的有关方法、规定,熟悉土方分类与性质,沟槽断面尺寸确定及土方量计算。掌握管道地基处理、土方回填、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质量要求。
3、防腐层与绝缘层的施工
了解防腐材料的特点,湿式储气灌的防腐施工,管道腐蚀控制的一般规定,熟悉管道腐蚀控制应考虑因素,电绝缘设置要求。掌握埋地钢制管道阴极保护设置要求,腐蚀评价,管道防腐绝缘层的施工要求。
4、室外燃气管道施工
了解燃气管道入沟方式方法,铸铁管安装,燃气管道的带气连接。熟悉钢管、聚乙烯管道的安装,法兰连接,管道埋深要求、与建构筑物及其它管道净距要求。掌握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
5、管道穿、跨越施工
了解顶管施工、水下敷设、定向钻施工。熟悉管道通过河流的敷设要求。
6、室内燃气系统的施工
了解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和技术要求,已安装未通气燃气管道复验规定。熟悉室内管道焊接规定,钢管支撑最大间距,燃气计量表安装规定,燃气设备安装规定,掌握燃气计量表安装前应具备条件,室内燃气系统试验和验收的有关规定。
7、燃气设备与管道附件的安装
了解整体机泵的安装及技术要求,整体压缩机的安装。熟悉阀门、凝水缸、补偿器、绝缘法兰的安装,掌握燃气调压站(柜)的安装及技术要求。
8、燃气储罐的施工
了解球形储罐、螺旋导轨式储罐构造及施工特点,加工安装,试验与验收,熟悉高、低压储气罐的原理。

第五章 燃气安全运行管理

第一节 场站的安全运行管理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的作用、工作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门站和储配站安全运行管理方面知识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对场站的运行管理水平。

考试内容

1、掌握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及调压站计量站的工艺流程,熟悉各种设备、设施的作用和工作原理,了解各种设施的维护工作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的原因分析和排除方法,了解各种设备、设施的选型知识。
2、熟悉燃气场站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其使用知识、检验周期,了解安全消防设施的检验方式。
3、熟悉天然气的加臭方式,掌握加臭剂的作用和加臭量。
4、掌握燃气的计量方法,熟悉影响计量数据准确性的因素,了解计量器具的选型。
5、熟悉液化石油气接收工艺、灌装槽车工艺、灌瓶供液工艺、残液回收工艺、倒罐和储罐排空工艺。
6、熟悉各种燃气场站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方法。

第二节 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考察考生对不同压力级制城市管网及附属供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保证安全运行管理手段及突发事件抢险抢修等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以提高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考试内容

1、了解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条件和试运投产程序,了解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有关资料、数据的管理,熟悉长距离输送燃气管道试运投产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了解高压管道巡检周期和管道保护的基本要求。了解高压管道内外防腐的方法和防腐层、阴极保护设施定期检查的基本要求,了解高压管道维护修理的基本要求。
3、了解引起高压管道泄漏和管道堵塞的原因和各种应急处理措施,了解高压管道抢修和清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掌握国家有关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规范及标准,熟悉中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的基本要求。熟悉城镇燃气管网地上标识含义,了解根据地上标识判断供气设施的种类、压力级别及定位的办法。
5、了解供气管道保护和防护的方式,掌握对运行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办法。
6、了解城镇燃气管网通气置换工作基本要求,熟悉管网置换程序和安全措施。
7、熟悉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了解城镇燃气管网日常安全巡查的意义,熟悉日常安全巡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日常安全巡查的工作方法。
8、了解燃气管网压力测查的意义和燃气泄漏的危害,熟悉燃气管网漏气、堵塞的原因,掌握燃气设施漏气、堵塞检查和修理的方法,了解燃气管道的使用年限和管道腐蚀情况的判定方法和处理措施。
9、熟悉燃气管网附属设施(阀门、凝水缸等)的作用和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了解其维护保养内容、质量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0、了解城市燃气调度运行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调度工作基本要求,了解对燃气场站及输气管网进行监控的意义及监控的方法。
11、了解有关燃气事故抢修工作制度的建立、抢修人员和抢修器材的配备、抢修接警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了解各种突发险情(燃气泄漏、着火和爆炸等)的危害,熟悉各种险情的紧急处置组织方式,熟悉应急抢修抢险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准确的进行事故分析。
12、了解各种燃气事故(燃气泄漏、着火和爆炸等)的上报程序,熟悉抢险作业现场工作要求和安全处理措施。

第三节 用户安全使用管理

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旨在检验考生对燃气用户户内管道及设施、燃气用具等安全运行管理知识及安全用气常识的掌握程度,考察应试人员对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具等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广大用户的安全用气的服务保障水平。

考试内容

1、熟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具的性能特点,掌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泄漏的检验方法及处置办法。
2、了解燃气表的检验周期、使用年限,掌握燃气表的正确使用和常见故障原因分析。
3、熟悉户内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4、了解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工作原理、安装使用要求及其测试方法。

第六章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筑法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行业主要法律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建筑法律责任等基本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自觉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考试内容

1、建筑法概述
了解建筑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建筑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
2、建筑许可制度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办理的一般要求;掌握国家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从业单位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的规定。
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制度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了解工程监理制度的一般规定;熟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
5、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了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的必要性;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定。
6、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了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的制度、法定的质量责任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熟悉保证施工质量的基本法律措施。
7、建筑法律责任
了解各类建筑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筑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检验考生对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考试内容

1、安全生产法概述
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了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的规定;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熟悉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了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了解各级人民应急救援的职责;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增强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考试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一般规定
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熟悉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原则。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了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般规定。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了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8、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
了解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使应试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树立安全意识、保证工程安全。

考试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定
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
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了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熟悉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责任。
5、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了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了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的职责及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规定。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了解各类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各类建设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山东省燃气工程的安全审查、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安全宣传、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在燃气行业从业中增强燃气安全意识、保障燃气安全。

考试内容

1、山东省燃气管理的一般规定
了解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熟悉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
熟悉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掌握燃气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3、燃气经营管理
掌握燃气经营许可的具体规定;掌握燃气经营在经营管理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4、燃气使用管理
掌握燃气用户在使用各类燃气时的用气规则及禁止性规定。
5、燃气设施与器具管理
熟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各类燃气器具在生产、经营、检测、安装维修时的各项要求。
6、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熟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掌握燃气事故处理的内容和程序。
7、法律责任
了解各类燃气违法行为及责任主体;熟悉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第六节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考试目的

本节的内容是济南市人大颁布的《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旨在检验考生对济南市的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及燃气设施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进应试人员提高燃气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考试内容

1、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熟悉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掌握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2、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掌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掌握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具体规定;熟悉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的划分。
3、燃气经营安全管理
掌握燃气经营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掌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具体要求。
4、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掌握各类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及安全使用燃气设施、器具的具体规定。
5、监督检查
熟悉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6、法律责任
熟悉各类燃气违法行为及具体罚则。

主要参考教材

1、高福烨等编,《燃气制造工艺学》,中国建筑工业;
2、段常贵主编,《燃气输配》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 2001.12;
3、同济大学等编,《燃气燃烧与应用》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
4、《燃气工程施工》,中国建筑工业;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国建筑工业;
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7、《天然气管道试运行投产规程》SY/T6233—2002
8、《天然气管道运行管理规范》SY/T5922—1994
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0、《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11、《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1995
12、《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

㈥ 暖通工程要看些什么书

暖通工程要看的书:
1、暖通专业的主要课程:
传热学、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电工学、机械设计基础、供热工程、锅炉房工艺与设备、制冷技术、空气调节、工业通风、流体输配管网、燃气输配、建筑设备自动化等
2、暖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常看的书:
cad制图,建筑制图标准、工程制图规范、设计规范、设计手册、施工规范,还要常看国家关于能源方面的政策法规等等。

㈦ 燃气输配公司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㈧ 设计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基础资料有哪些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城市燃气工程技术方面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具有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从事城市燃气输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可从事城市输配工程、燃气集输工程施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 近年来,燃气行业发展迅猛,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可在各类燃气公司、燃气生产企业、燃器具生产企业、用气单位、工程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设计院等单位从事燃气系统的运营管理、燃气的生产与净化、燃器具的生产与营销、燃气应用管理、燃气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

㈨ 油气储运技术以后可以做什么工作

油气储运技术专科专业介绍
本专业培养面向我国石油工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具备工科基础理论和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知识,获得油气储运专业人才的基本训练,具有良好的工程意识和科学素养,能在国家与省、市的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燃气、石油石化和国防等行业与部门从事油气储运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油气储运技术专科就业前景
本专业毕业生可在油气田企业、油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石油化工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城市燃气公司、部队和民航的油料公司以及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等从事油气储运工程的技术和管理工作。优秀毕业生可以免试推荐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另外在该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的优秀学生还可以选择硕士博士连读。

油气储运技术专科学习课程
工程力学、泵与压缩机、油气集输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城市燃气输配、HSE风险管理等。

油气储运技术专科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培养适应油气储运技术的发展需求,具备一定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掌握油气集输的基本理论、生产运行和组织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油气集、储、输、配等方面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基本技能。获得油气储运操作和技术人员基本训练,能从事石油及天然气(包括成品油和城市燃气)的集输、储运等方面工作的高等工程技术应用性人才。

油气储运技术专科必备能力
油气集、储、输、配等方面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

㈩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的知识技能

燃气工程施工及施工组织、燃气及燃气具测试、工程设计等专业技能。可取得:燃气制气工、燃气输配工、燃气管道安装工、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监理员等专业技术证书及全国英语等级、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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