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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24 06:22:43

1.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该由哪个部门审批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2. 培训班是否需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

培训班分两种:一种是职业培训,一种是其他培训或者叫文化类培训;
职业培训是需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办学许可证,也就是你说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文化类培训需要到教育局办理相关证书,教育局办理的名称是**培训中心,而劳动局办理的名称是**培训学校;
一个机构可以在两个局都办理证书;
办这个需要的钱很少,共几百元,由于金融危机国家取消了这个费用,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再收取;
但是一般地方都提高了**培训学校的注册资金,提高到50万元人民币

3.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审批,或由劳动保障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4.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5. 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手续

先到抄工商部门办理名称袭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

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拓展资料: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6. 安徽淮北市有个青草教育培训机构,是正规机构,还是假的

所谓往届全日制学历是个抗,亲身体会,其他业务不知道。套路太深

7.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怎么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社会力量办学申办
一、申办条件
1.申请举办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3.学校应当有相对独立、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设施和教学装备,校舍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无任何安全隐患,不得扰民。
4.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校长是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5.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民办学校筹设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0个工作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按设立提交相关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租期三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三、民办学校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正式设立申请书,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校舍必须具有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开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9.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10.学校管理制度。
(注:2—8在筹设申请已提交的,不需要重交。)
四、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申请书。
2.分立、合并的提交协议书。
3.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的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20个工作日)
1.提交颁发办学许可申请书。
2.提交卫生合格证。
六、申办审批流程
1.办学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到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符合筹设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同意筹设批准书;不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不同意筹设通知书。
3.办学人完成筹设工作(三年内),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设立,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开具正式设立证明。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同意设立通知书;不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不同意设立通知书。
4.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药监局、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5.有校车的,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6.经三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后,带上复印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以便核发办学许可证。
7.办学人持办学许可证到县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七、申请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筹设
1.受理申请;2.实地考察办学场所;3.审核;4.下达筹设批准书。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1.受理申请;2.交委托评估;3.审核;4.下达正式设立批准。

8. 社会力量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归教育部门管

社抄会力量开办的教袭育培训机构归教育部门管。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一般来说,这种机构或网站会包含从幼教到大学,甚至博士或者出国等各个阶层的教育信息,也有包括对现任职位的工作者或者下岗人员等类别的技能培训,是以提供教育资源和培训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性网站或培训机构。

9. 淮北市教育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信息、保卫、保密及教育新闻宣传等。
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引进和人事调配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和学校党的组织、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党务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成人教育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风建设;负责直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局属单位干部的考核、聘任、调整和任免工作;制定全市教育干训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校干的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和研修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的各项统计和教育事业经费统计的编制分析工作;参与全市教育各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会计、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局属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以及房屋、建筑物维修的管理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基础教育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基础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基础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育教学计划,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分期分批抓好幼儿园建设和普通高中教育;安排中小学招生计划,会同计财科编制教育事业规划,抓好基本教学规定及教育评估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素质教育,会同教研室搞好教学质量检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组织中小学毕业会考,加强学籍和毕业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指导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及品德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指导管理新教材应用以及辅助教材的使用工作。
职成科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研究拟定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全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评估标准的制定和教学管理;指导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中等专业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中等专业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中等专业教育教学评估标准的制定和教学管理;统筹指导市直属中专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艺体卫科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健康教育以及卫生保健工作;协助招办搞好艺术体育类中专、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艺术、体育、卫生健康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工作;拟定艺术、体校学生的招生办法和实施意见;负责全市中小学生运动会和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指导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军训以及国防教育工作。
师资科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全市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师资的综合管理,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落实每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集中学习、统考、校本培训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市级骨干教师、市级骨干班主任年度培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紧缺学科教师、新任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派培工作及跟踪指导;统筹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教育工作;做好年度教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教育督导室(政策法规科)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全市督导工作;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各类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制定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县(区)教委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的教育工作,必要时也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非直属学校的工作直接进行督导;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各科室进行的教育检查、评比和验收工作;指导本地区县(区)的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全市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活动,组织并开展全市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承担省和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教育局以及省教育督导室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教育督导工作。
监察室
督促检查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及命令情况;负责协助局党委抓好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特别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对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干部任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职称评定、收支两条线、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考风考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教育工会
组织领导所属基层教育工会,贯彻实施市总工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工作要求,帮助基层教育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职工群众的意愿,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就涉及教职工的重大问题与教育行政领导进行研究解决;指导、支持所属基层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建设;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按照规定协助管理所属基层工会领导干部,倾听局属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教育行政密切配合,利用自己的活动阵地,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建设“四有”教职工队伍,为教职工办实事。
团委
在教育局党委和团市委领导下,领导局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对局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团队干部教育、培训等;围绕教育局中心工作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编制、实施年度团队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团队工作;指导局属学校团队组织做好团务(队务)常规工作;指导局属学校团队组织加强对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的引导;开展学生团员、少先队员的评优树先工作;抓好团的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团委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发展优秀学生入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以活动为载体加强局属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做好局属学校“爱心助学”工作,指导局属学校团委开展青少年维权教育工作。
电化教育馆
电教馆属于教研单位,是具有电化教学研究职能的科室。1、贯彻执行电化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电教工作。规划,组织管理,指导本地区的电教工作; 2、管理、制作、复制、发行电教软件,资料;3、总结、交流、宣传、推广电教工作经验;4、组织开展电教研究和电教实验;5、管理电教经费的使用,购置、分配、管理、维护电教设备;6、培训电教人员和教师
教育科学研究所
研究、编拟、修订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方案,承担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试验与推广的分类指导工作;参与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学校的骨干教师的培养与指导工作;进行教学改革的研究,对课程实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中小学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汇编教学与教改经验和动态资料;淮北市中青年教师的教学评选活动;淮北市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工作;淮北市学科竞赛;淮北市初中升学阅卷工作;出版学术刊物《淮北教育》。
考试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省有关考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订我市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措施、方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组织全市研究生招生考试、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非学历考试等各类考试的组考考务、体检政审、试卷保管、收发、考风考纪建设及招生录取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教育信息中心
1、淮北教育信息中心是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县及局属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考核、评估。2、负责《淮北教育网》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为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接入服务,并监管区、县教育网和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全市教育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技术支持;提供高效快捷的公文处理和无纸化办公的平台。担负淮北教育的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策法规发布。4、负责“淮北教育资源中心”的建设,为全市教育系统提供共享的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及继续教育提供远程服务。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工作。

10.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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