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培养公民纳税意识
(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公民纳税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刚刚起步,任重道远。从当前情况看,首要的是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纳税必要性的认识,使公民深切认识到用之于民的财富必然也要取之于民,从而自觉自愿地为国纳税。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从教育抓起,把依法纳税作为国民道德教育的一项内容,从中小学生抓起。中小学教育是基础,良好的初期教育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阵地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任何事物只有使人理解,才能被人接受,依法纳税也是如此。要通过扎扎实实、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使自觉纳税意识深入千家万户,使纳税人明白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纳税是同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从而主动做依法纳税人。
3、加强基层纳税宣传和服务,发展税务代理事业,解决为纳税人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解决纳税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同时,加强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多方面多渠道解决纳税人问题。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税制
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严密、完整、健全。反映着一个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水平。在当前,新税制已运行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跟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补充 。在税收法律、法规出台前无论做了多少艰苦细致的工作,出台后也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属于法规方面的问题,应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进行修正,切忌不修正税收法规而要求基层机关无法可依,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在税收实践中,只有根据税制运行情况,不断修正,才能使税制日臻完善。
(三)强化税收征管,建立良好的纳税秩序
在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治理偷逃税的根本措施是在税收征管上下功夫。当前应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统一领导,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相互协调的规定和办法。应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理顺两套税务机构的关系,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征管范围及具体征管事项(这项工作虽已进行但还远远不够),从制度上杜绝两局间推诿、扯皮及互相挤占收入的现象。
2、 继续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秩序。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以将偷逃税行为降低到最低限度。首先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去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使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每一具体的操作规程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是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坚决杜绝不罚、轻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杜绝“人情税、关系税”,通过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体现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应该继续认真宣传和贯彻新的《征管法》,提高征纳双方的认识。
3、 加快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强调征管软件的统一和信息的共享。目前,国、地税机关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数据不能共享,这是征管现代化进程是的一大障碍,必须尽早解决。同时,要积极加快三期“金税工程”的建设,促进税收信息化发展。
4、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真才实学的执法队伍。首先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税务干部热爱税收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勇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优秀品质;其次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帮助税务执法人员尽快掌握会计,财务以及税收专业知识与技能分析。
⑵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开票问题
这是税务局制定的不合理的地方.不过,也没有别的办法,辅导期内增量可以,增版就很难了.单价不能动,只能动数量了.多开几张吧,单张不能超过1.17万元.等过了辅导期就好了,盼着吧.(我也是辅导期的,很有同感.)
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税金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主表第34行次“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可继续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动抵减。
二、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预缴增值税较大,经上述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附辅导期内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与征收系统(CTAIS)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国税函〔2005〕1097号和沪国税流〔2004〕74号文的要求审批。批准后的《审核表》由纳税人、税务所、征收所、发票发售部门和税务分局审批部门各执一份。征收所根据《审核表》第16行次“抵减后本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在综合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系统中接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发票发售人员应在检查核实《审核表》及该纳税人相关缴款书的银行回单后,方可对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并不是每次开票都要预缴税金的,你如果每个月只用税务机关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是不用预缴的,可以减去进项以后的余额来缴税,而且还可以抵减你以前预缴的那部份税款。如果因为发票当月不够用,从第二次购票起,都要按前一次买的发票开具的金额的3%来预缴。
如果是预交的税金那么当你有税金产生时只要从以前预交的中扣除即可了,不过提醒你要去税政税做一下机器。比如:你已预交了30000的税金,当月申报税金为28000,那么就从为30000中扣除28000,即尚有2000预交税金,待下次有税时还可以扣除,至扣除完为止。
可以找更高一级的税务机关反映此事。
⑸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主要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就是虽得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但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认定后一般有六月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才能自己领发票,自己开票。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逐步完善,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将会降低,最终的条件只有两个: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是财务核算健全。收入的标准将会被取消,但临时或辅导期还是会有的。

(5)纳税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⑹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为正县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市局机关内设12个行政科(室),下设3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直属局。
办公室
制定机关和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行政事务;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政策法规科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负责税收综合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理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罚听证;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会审税收规范性文件;负责税法普及宣传工作;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流转税管理科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推广和管理工作,指导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所得税管理科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有关税种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订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管理及税收征管资料管理;负责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农村税收征管;负责纳税服务、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负责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税务代理监管工作。
计划统计科
指导税款征收信息集中处理工作;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调查和测算及重点税源管理,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财务管理科
负责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物资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及其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内部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及管理;负责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工作。
人事科
负责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任职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出对拟离任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运用审计成果;办理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工作;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研究、组织、协调本市的巡视工作;承办其它巡视事项。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级别为副科级,挂靠人事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干部学历教育、业务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培训中心(级别为副科级,挂靠教育科)
负责落实系统国税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国税系统正股级(含)及以下干部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相关培训工作。
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国际税务征管合作与交流、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系统外事管理事项。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省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秩序、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重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城区范围内大型企业及金融、保险、证券、铁路、电信、移动、联通、石油、烟草等企业的税务管理;负责城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务管理。
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
负责金巢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种纳税人的税务管理。
信息中心
负责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及管理;负责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构建和管理计算机网络;维护网络安全;管理和维护信息设备、软件和综合数据库;负责“金税工程”的网络畅通、数据管理和技术工作;参与组织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及技术培训工作;协助税控器具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职工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工作;负责对省直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票证中心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制定、上报、保管、系统内的调拨、核算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金税工程”报税、认证系统管理和稽核系统发票稽核工作;负责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系统内调拨、核算及其它管理工作。

⑺ 国家对一般纳税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1、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且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还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一次。
2、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3、一般纳税人有的商品还可以享受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可以让客户感到信任,信誉强。

(7)纳税人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⑻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当月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产生的销项税怎么办呢
1、只能先如实缴纳。企业可针对此情况作好筹划,调整销售计划,适当减少资金周转困难。2、另外,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文有明确的规定: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