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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06-09 18:50:02

『壹』 青少年法律安全教育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但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危险期,当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团伙、暴力、智能化的趋势,日益加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研究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我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谈及青少年犯罪成因,我们需要从其特点作为切入口,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特点的分析,进而理清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否则我们的研究只是停留在了“坐井观天”的模式。
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有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龄已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18-25周岁,逐步向14-16周岁年龄段发展。①一些青少年刚满14周岁就犯罪入狱,甚至有的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年满14周岁。笔者在工作中曾于1998年参与办理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大的17岁,年龄最小的也仅有13岁。
(二)、犯罪主体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校学生和外来人口中的青少年犯罪增多犯罪率上升。我们常常可以从各种媒体获悉一些在校生杀人、强奸、贩毒等令人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例如:2004年发生在云南大学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和2005年1月发生在江苏省海安县的大学生王彬持枪抢劫杀人案等等。
(三)犯罪类型多样化。一是侵财类罪虽仍占大多数,但是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实施侵财的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二是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贩毒、寻衅滋事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逐年上升。
(五)犯罪形式团伙化。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单靠个人往往难以完成复杂的犯罪过程。因此,青少年作案时相互依附,借势壮胆,结成团伙进行作案并带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这些人往往靠所谓的哥们义气和江湖义气,相互纠集,一拍即合,一哄而起,共同作案,形成一个较固定的团伙组织。
(六)犯罪方式智能化。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而且出现部分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的案件。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专业技术要求,当前计算机领域违法犯罪的主体以受过现代教育的青少年占绝大多数。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个人原因。
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动机是青少年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地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特别是受到社会上奉行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羡慕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但由于这些青少年多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收入,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私欲不断膨胀,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杀人等犯罪。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他为人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最起码的社会化条件。美国社会学家布利兹谈曾经比较详细的列举了家庭的多种作用:“所有的家庭组织,无论大小,是成员教育私人生活的稳定的中心。家庭成员常常聚会,这是成员所不及的。个体最为关心的福利与财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②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家庭功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标志,开始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进入转型时期以来,家庭的功能开始发生变化并在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面逐步失调。
1、过分溺爱、放纵型家庭:由于当前的青少年在家中多为独生子女,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父母在物质生活上不断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是袒护孩子,给孩子造成娇生惯养,唯我独尊的思想,在这种环境成长的青少年任性、骄傲,以自我为中心,利已思想严重,一旦生活发生波折,就会显得非常脆弱、焦躁,或自暴自弃,或采取极端的手段,对抗社会。
2、“严管”型家庭: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惩罚,甚至赶出家门。这样的教育,往往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使孩子在心理上与父母为敌。有的青少年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3、父母行为不良型家庭:有的父母失业待岗在家,整天不思进取,沉醉在麻将桌上,对子女的学业不闻不问。还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这些家长的不良行为,给子女以错误的引导作用,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了违法犯罪的种子。
4、贪欲型家庭:这种家庭,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什么都围绕着金钱转,使孩子耳濡目染,为获取金钱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5、结构缺损型家庭: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种家庭给子女心理造成的伤害使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人格和情感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不合群的孤僻个性,或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一切,易引发犯罪。
(三)学校原因。
学校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但一些学校视教学质量、升学率为“生命线”,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教育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只抓教学质量,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一些学习较好的学生,不惜一切代价重点培养,对一些在校表现不好,成绩较差的学生,则弃之不顾,甚至将他们推向社会,在学生中造成明显反差,造成一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使学生心理产生偏差,甚至是破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原因。
近年来社会上盛行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一些青少年就是在消极丑恶环境的影响诱惑下,放弃了远大的理想,动摇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念,随波逐流而走上邪路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开放振兴了国内经济,但改革造成的某些领域的暂时性的无序与失控,由于社会缺乏主题价值观的有效引导,造成社会的道德标准出现混乱,使得这一时期青少年人生观的形成处于 “后天失调”的环境中。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的涌入以及一些舞厅、迪吧、录像厅、网吧等容易藏污纳垢公共娱乐场所的出现,给青少年身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青少年文化素质低,涉世不深,自身素质不高,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差,很难抵制各种侵蚀,一旦受到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影响,就争相仿效江湖义气和哥们义气等封建糟粕,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割据势力。有的因受到一些诲淫诲盗书刊、影视、网络的影响,沉迷于网吧、歌舞厅无法自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原因。
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以及自身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形成不无关系。在这一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较为盲目,加之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而情绪则比较强烈带有很大的冲动性,其行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在个人情绪激愤时的理解力和自制力都明显降低,往往做出人们意料不到的行为,所以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六)就业原因。
初中毕业升学率和社会就业率偏低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学业成绩差,一些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批评、挖苦,这种潜在的环境使他们成为学生群体中孤独的竞技者。由于升学考试金榜无名,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过早地走进了社会的熔炉。这部分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幼稚、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流入社会后能够受到的法制、道德教育十分有限,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幻莫测的世界,他们的内心彷徨失措。此时,理想失落的痛苦、生命追求的挫折,使他们觉得生命意义面对困惑、自我价值受到压制,形成异常的心理和人格障碍及性格缺陷,这种心理状态和外界的不良环境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的“关心”和“温暖”铺就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道路。1993年,天津社会科学院对2147名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调查:这些犯罪人员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不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达1213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56.5%。③种种事实,从不同侧面和角度说明了受教育程度和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现在,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初中毕业生因无法继续升学而流入社会,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社会无法吸收潮水般涌入求职市场的年轻人,而这样一个群体正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策略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多种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是一项社会工程,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必须由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来完成,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教育、保护、预防性的措施和打、防、管、教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才能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提高对防治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 “全党全社会都要十分关心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青少年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各级党政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有塑造合格时代接班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以教育感化为主的帮教措施。
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对本部门、本辖区内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劣迹青少年的人数和青少年犯罪团伙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了解全面情况,然后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数。基层组织要以乡镇为单位,由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等单位成员组成帮教小组对摸排出的重点人员、重点对象进行帮教,对辖区内每一个“两劳”释放或有轻微违法劣迹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帮教工作中积极地向被帮教人员开展法制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洗刷他们心灵的污垢,治疗他们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心灵复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成为合乎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公民。帮教小组发给每一个被帮教人员统一的帮教手册,由被帮教人员保存,帮教小组每月组织对被帮教人员进行回访,并对被帮教人员现实表现作出鉴定适时调整帮教力量和帮教措施,增强帮教工作的实效性。
(三)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观念。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重视家庭的中心作用。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处世态度、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及性格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首先,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像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其次,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对孩子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给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再次,家庭的管理与约束对子女的行为和子女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能力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精力旺盛的青少年乐于结交朋友,同伴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古今中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观念可说深入人心。孟母三迁的故事也给我们最好的启示:人类的行为深受所处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父母应该了解子女的交友情况和所交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警惕那些可能引起违法犯罪的不良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尽可能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家庭教育应该以科学、健康的方法教育青少年,使青少年从小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在法制教育中,家长要带头学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要教育孩子努力学习法律,不断增强法律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父母要与正确对待子女所具有的时代心理特征及合理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对子女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理解,当发现子女产生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甚至严肃的批评,帮助其及时改正;子女的优点和成绩要给予肯定,要激励他们不断前进,更要尊重他们的兴趣、人格和独立性,注意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加强心理卫生教育。
(四)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往往缺乏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法制观念,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对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学校要把好法制教育的“三关”。即学生入学后的法制教育关,常规的法制教育关和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关,及时掌握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和毕业前夕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问题少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避免将一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推向社会。要将法制教育贯穿在整个学校教学的全过程,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每一所学校每周开设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计划,法制教育课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讲课、开设法制讲座、组织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每一个学校的法制教学内容完成情况列入对该校考评内容并将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列入学生毕业考试的科目中去。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印制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预防违法犯罪”等常识的小册子分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再次,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将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苗头要及时防范教育。建立健全严把法制教育关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立体教育模式。
(五)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为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程度,加强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这也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使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同时,公安、司法、海关、文化等部门要联手行动,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负面文化制品的行为,清理整顿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精神丰富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让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堵塞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毒害的文化传播渠道。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对网吧、发廊、歌舞厅、迪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充斥其中的涉及毒品、淫秽、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其给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六)扩大青少年的升学渠道和就业机会。
现在,每年大量因无法继续升学流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文化程度等原因,在社会上往往无法立足,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引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从扩大学校的升学率着手,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增加青少年的就学机会,不断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积极引导因升学而分流的青少年报考职业技术学校及民办学校,培养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增加青少年的就业机会,以减轻社会压力。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信息库,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他们就业造福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政府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艰苦创业的成功事例,鼓励广大青少年走自食其力,勤劳致富之路,用自己的智慧,用自己的双手,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以及国家的未来,它不仅符合青少年本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畅通无阻。

『贰』 青少年法律知识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

『叁』 学校宪法日学习教育活动方案

可以搞一个普法宣传周,里面可以有一些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模拟法庭等活动

『肆』 社区对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计划怎么写

2011年普法教育工作计划

今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启动年,我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十二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大教育法律贯彻实施和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社会和谐,使依法治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工作,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2011年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及2011年“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我校师生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能力,努力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为构建和谐校园,为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活动,培养我校广大师生的现代法制观念,提高学校、师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教育工作者及学生遵纪守法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总结
今年是我校普法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开局年。我校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的工作经验,利用普法教育成果,解决和处理好普法教育中的矛盾和问题,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普法的各项工作,为下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教育,大力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1、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
充分发挥校园宣传阵地的作用,拓宽普法教育途径。普法宣传教育中将继续发挥校报、校园电视台、广播台、校园网、宣传栏等阵地作用。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着力营造积极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通过认真总结各单位、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我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
2、抓好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学法用法工作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学法制度,继续加强《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国防教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禁毒禁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增强干部和教师法律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纳入教育系统党委中心组学习和职工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日程安排,以科以上干部为重点,通过集中学习、典型案例教育、法制讲座、观看影像资料等及自学等多种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推进教育系统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抓好教育系统日常工作相结合,扎实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为构建和谐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加强面向我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主渠道的作用,依托学校和班级,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在全体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要从实际出发,利用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发挥少先队、校外辅导员等作用,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4、通过重点节日进行宣传。以国家、省、市等开展的法制教育活动为契机,以重点节日为关键点,积极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国际劳动节”、“6.5世界环境日”、“6.25世界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的普法宣传和综治宣传活动,开辟校园、班级、板报、广播等普法阵地,增强师生法制观念,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落实法制教育宣传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督激励等机制。
2、保障普法经费。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订购法律报刊、图书、音像资料,办好法律宣传栏和相关网站,切实保障普法培训等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我校根据实际建立一支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化。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要组织教师、学生参与法制进社区、法制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2011年,我校普法教育工作要继续完善,通过制度保障,不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和制度建设到位,逐步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某社区

2011年10月4日

『伍』 青少年法律知识有什么

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我国始终贯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其成绩是举世公认的。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提高到了一定的阶段,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与此同时青少年法制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许多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在此,笔者就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上的五大误区作一分析。
误区之一,将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最初倡导法制教育的背景在于当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簿并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现实。法制教育对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法制教育并不仅仅只是为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更不是那些“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其实,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只是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教育还有更加深刻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化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青少年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因为在任何社会,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只是将普法的意义仅仅归结为预防违法犯罪,那肯定只是一部分人所关心和重视的,而法制社会的发展要求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应当从现代人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中去探究其意义。
法制教育要明确青少年的法律地位,树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1)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的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国法律的灵魂。因此,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首先是要让他们从小就要维护宪法的尊严,矢志不谕地坚持宪法中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各种违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2)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权利义务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象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应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也不要采用“私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是公正的,青少年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每个青少年在广泛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亦必须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义务不能不履行。法律是绝对不允许只要求行使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和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法制教育,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与形形色色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树立起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勇于献身的精神和勇气。这也体现了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误区之二,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有一个具体的操作的问题。现在许多学校虽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或者并没有抓到点子上。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早就明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法制教育要注意形成专门的课程,注意向各门课程渗透,注意与学校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注意通过日常学习、生活和思想、行为等,来培育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现在起,各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抓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和考核,都要形成高质量的法制教育教材、大纲、教学辅导材料等,都要有配套性的第二课堂和丰富多彩的活动,都要通过严格的检查和考核来科学评价学校的法制教育。
误区之三,以知识教育来规划、实施、评价现实生活中的法制教育。
从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并以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普法效果的主要指标,客观上使普法教育坠入了单纯追求分数的误区。现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过去的违法犯罪分子有一些区别,其中有不少人学过法律,对有关的条文也非常熟悉,甚至能够背出来。为什么他们也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呢?因为法制教育虽然包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但法制教育并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成绩。因为了解和熟知了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备了法律意识。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记忆力非常好,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熟知甚至背诵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条文,可以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但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仅仅是对法律的一种知识的掌握和感性认识,青少年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光有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不足以适应今日社会的现实需求,更不能适合今后法制社会的长远要求。
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大是大非;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因此,无论是法律教育者还是青少年本身,都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这既是对学校法制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必然走向。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使教育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使法制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从中树立起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这里所要求的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青少年在自己规划、实施和评价法制教育的收获时,必须摆脱分数的束缚,以实际效果作为标准,这样学法的意义就更大些。
误区之四,宣传教育往往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
法律的一大特征是它的强制性,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和事都难以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针对社会上侵害青少年案件的增多,社会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依靠法律这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有效地追究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法制教育经常热衷于运用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案例来扩大宣传效果,正面的效果固然有,但也客观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
现在,不少青少年一般都知道,遇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会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进行维权。但被外界侵害后的维权毕竟是“亡羊补牢”,属于事后的补救,对于受害青少年来说,这种追究型的法制教育毕竟时间上晚了些,范围上小了些,“亡羊补牢”是建立在已经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的,而有时候青少年所受到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特别是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满足于追究型的法制教育可能会磨灭大多数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所以,法制教育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指引青少年的成长方向、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预防青少年受外界不法侵害等方面。要通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来减少青少年受害的机会和可能,让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对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对于一代独生子女的青少年来说,树立防范意识、规范日常行为、预防不法侵害等预前型的法制教育更有意义,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不必要的侵害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的防范得以避免的。当然,如果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一旦青少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是需要依法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
误区之五,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状纸、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时,应当在高度重视实体法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程序法的教育,因为程序法涉及的就是法律的运用过程,是保证实体法切实贯彻实施的操作条件和保证。当然,从广义上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还应当增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过程中,如何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的内容;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等等,因为这种教育内容具有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教育时常常采用案例教育的方法,故深受青少年的欢迎,教育的实际效果自然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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