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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8 02:10:00

『壹』 大学期间,在校外无偿献血能加第二课堂学分嘛

至于献血能不能加分,这个要看学校的规定,有些学校是有这种加分项的,有些学校可能没有。

第二课堂学分又称之为创新学分,素质拓展学分,但是的话又有区别,根据每个学校的不同有的学校对素质拓展学分和创新学分是严格区分的。

加分的要求也不同,加分的数额自然就不同了,接下来我们看下部分高校的素质拓展学分加分情况: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实践学分”和“管理实践学分”四部分构成。

(1)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素质拓展的学分不满不能大学毕业,跟选修课学分的重要性是一样的,是能否大学毕业的一项重要评判标准。

大学生素质拓展的具体内容有:政治理论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它。

1、政治理论学习-如: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被批为重点、发展、预备: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观看爱国教育应是讲座等。

2、社会实践活动-如: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加入或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参加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等;参加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捐款等活动等;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或勤工俭学活动(家教服务、商品促销、岗位助理等)

3、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如:学生个人的一些小发明、小创造,手工艺品制作等并获得专利权和奖励等;开展“大学生创业行动”活动等。

『贰』 如何正确的献血

献血车和医院献血是安全的。

献血前应注意

献血前一天要休息好,晚上要有充足的睡眠;献血前一天晚餐和当天早餐不要喝酒,不要吃鱼、肉、油条、油饼、蛋、奶、豆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食物,以免影响化验结果和血液质量,但也不要空腹献血,可以吃些清淡食物,如白馒头、稀饭等,不要过量饮水;献血前应把两臂洗干净,有条件的最好提前洗一次澡;献血前几天如果有感冒、发烧、腹泻、行月经等,暂不宜献血.
献血前最好上好卫生间,特别是献血小板时.

献血中应注意

1、要穿袖子较宽松一点的衣服,不要穿过紧的衣服.
2、献血的那支手最好不要做别的一些事情,如打电话,拿报纸,水杯等
3、入座采血后,将肘部暴露于采血台上,让采血护士进行消毒。
4、采血过程中,全身放松,保持心情愉快,内心充满荣誉感,保持安静,避免皮肤肌肉收缩,影响进针而产生过度疼痛感。
5、若出现心慌、气闷、出冷汗、口干等感觉时,应告诉采血护士或巡回医生,以便采取处理措施。
6、献血小板时,因时间较长,要1个小时左右,最好不要睡着了,若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能最快的发觉.
7、有的人胆子较小,在第一次献血时就不要看针头进入皮肤时的情景.
献血后应注意
献完血后要用三个手指压紧采血针眼上的棉球约3~5分钟,直至不出血为止;献血后应在献血员休息室休息20分钟后,无异常感觉时方可离开;献血后针眼处要保持干净,三天内不要擦洗针眼处,以防局部发生感染。如针眼处皮下出现青紫斑亦不必紧张,这是由于少量血液从针眼处流到血管外皮下组织所致,过几天就会消失,必要时可以热敷促其消退;献血后的当天不作剧烈运动或干重活,可适当补充营养,但不要暴饮暴食,更不要吃补药、补品。有的献血者认为献血后大吃一顿可使血液很快恢复,这是错误的,弄不好反而会造成消化不良,影响身体健康。献血后应保管好无偿献血证,以便今后再次献血时登记或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
献血后,一般不必增加特殊营养,维持正常的饮食即可。适当吃些瘦肉、鸡蛋、猪肝、豆制品等含蛋白质较高的食品,也要吃一些白菜、菠菜、芹菜等新鲜蔬菜。不要吃补品补药,更不要大吃大喝,以免影响身体健康,注意饮食营养的正常搭配就可以了。

『叁』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规章制度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校红会),英文译名是RED CROSS OF CHINA GUANG XI NOREMAL UNIVERSITY BRANCH。
第二条 性质:校红会是在校团委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的卫生救护、社 会福利的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 宗旨:校红会以人道、博爱、奉献的人道主义精神举办了各项活动,促进该校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拓展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服从校团委和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安排,密切团结联系各个学校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条 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广大红十字会员成为受益者、服务者和参与管理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在学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护危救济、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等相关知识教育。
第五条 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对先进的单位个人进行推荐并申请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入会原则:凡该校学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为社会、集体他人献爱心,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佩戴红十字标志;监督红十字会各干部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享有“红十字标兵”“红十字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资格。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参与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和志愿者,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会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第四章 机构设置
设置理事机构、教师分会、学生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组织经费来源: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在双赢的情况下,接受正当商家提供的赞助金;学校的补贴。
第二条 会费和赞助金的使用和监督:实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民主管理的使用
原则;办公室对会费、赞助金严格实行收支分开;完善会费赞助金收支管理程序,账目公开,减少出错失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校团委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4年9月修订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是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的联系学生的一座桥梁,是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本组织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能力,保证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组织学生干部包括:总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总会各部门正副部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各部门助理,各分会正副会长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各部门助理。
第三条:本组织干部应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努力配合学校的工作建设,积极建设本组织的品牌工程和开展特色活动。
第四条:本组织的干部必须要始终以“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宗旨为学校、为组织、为会员服务,要具有牺牲精神,勇于贡献。
第五条:本组织干部应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会员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条:正部级干部均由校团委统一进行干部选聘决定,而部门副部长及助理均由组织内部进行全校招聘,挑选优秀分子担任再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副部长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九)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系级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二)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系级以上通报者。
第三章 干部的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开会纪律
(一)每次开会组织内干部不得无故无理旷会、早退或迟到,应积极在会上发言,提出工作建议,为组织建设服务。
(二)每个星期二定期举行例会,各分会会长(如有特殊情况应让副会长代替)必须出席,总会所有成员也必须到会。不定期进行红会理事全体会议。
(三)例会或红会理事全体会议及总分部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则分会必须向常务办公室主任直接请假;而总会副秘书长、部长或副部长则必须直接向常务副秘书长请假,事后提交书面假条,说明请假情况;各部门助理必须向各自部门的部长电话请假,事后提交书面假条并说明情况。
(四)请假情况做为年度评优的考勤条件之一,同时作为总会助理在试用期内的考察要求之一。
(五)不得无故旷会或迟到,凡是旷会或迟到者必须会后向上级说明情况,分会则必须向会长或分会长,总会则是助理向部门部长、部级干部向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说明情况,并保证下不为例。
(六)特殊情况酌情解决。
第十二条:活动纪律
(一)无论总会或是分会,每次活动,主要负责该次活动的部门必须承担起主要责任,而其它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安排,积极对负责部门进行协作和支持。
(二)总会开展活动时,主要负责部门成员必须分工合作,确保每个人都有活动任务进行活动,不得活动中不参与工作或活动中途离开,而在活动中有此种情况发生的,记入考勤记录,作为评优或试用期考察的参考条件。
(三)在活动中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仍然不能正常开展的工作者,可以考虑运用干部任免条例对其进行任免。
(四)其它协助部门必须听从上级安排,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则按第十二条第二点执行。
(五)分会则按各自内部规定执行。
(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总会:主要负责部门无论助理还是正副部长均要向副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提交假条并通过电话或直接向其说明情况,说明返回岗位时间;其它协助部门则由各自部门的正或副部长负责,而部级干部请假则需向副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请假,并做好请假的交接工作。
2、分会:具体由各自分会内部制定,但比较大型的活动则应向总会提交请假要求。
(七)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团队工作要求
无论是分会还是总会,主要负责干部,如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部长都必须以领导的科学方式带领好各自的集体以实现红十字会的目标。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克服利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二)工作积极主动,不敷衍,不拖延,重工作效率,求工作质量;
(三)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积极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四)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注重干部形象,为红十字会增光添彩;
(六)及时了解收集信息,并迅速反馈。
(七)每次活动要及时做好总结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成果。
第五章 干部奖惩
第十四条
(一)对积极组织、参与我会活动,并取得交好成绩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本会创新活动有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会上公开表扬。
(三)对工作突出、优秀的会干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参与活动少于三分之一者年底考核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做出有损红会形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5年9月修订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该校红会的整体档案进行分期分类,编号归档,做到系统化,规范化,为该校红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及参考资料,保障各项决策的科学化。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总体档案分类如下:各类文件;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机构成员档案;工作策划及总结;财务档案;各类活动照片;奖品;纪念品;电子文档。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负责人及各部长,要及时做好各部、个人以及各班级学生会员档案收集工作(先进个人,优秀部门,先进事迹等)。
四、各部大型活动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秘书处一份。活动方案于活动前三天递交秘书处,总结及有关材料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递交。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集体获得奖品,纪念品,由办公室妥善登记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为已有。
六、档案材料借出须经部长级以上干部同意批准后方可借阅,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七、借阅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材料,不得在文件上任意折叠或涂改,更不得拆散或带走,阅毕,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细致检查,确定无误时再及时归档保存。
八、非档案管理员不得随意丢弃文件或资料(不管是否有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地提供服务。
十、如有违反者参照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红会会章,干部考核条例处分,由秘书部负责记录,报告会长。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一般活动制度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校红十字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是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红十字会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认真做好会员的发展工作,发展会员要严格统一规范的审批手续。要加强对红十字会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红十字会精神在青少年中的影响。
二、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救助团体,要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宗旨,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捐助贫困同学,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至二个社会服务点,定点、定人、定服务内容、定活动时间,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办实事办好事,要坚持对校内外有困难的老师和孤老残人服务的制度,通过这些活动,培养红十字青少年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三、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备灾减灾和保护生命等健康教育、卫生救护培训活动,在红十字青少年中开展四大技术,心肺复苏和灾难医学救护知识培训,掌握自救互救能力,建立一支 50 人左右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救护队伍,并能在校园中发挥作用。
四、开辟红十字专栏,板报和专题广播,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际人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务知识和保护生命健康知识的教育活动。
五、围绕“ 5.8 ”世界红十字日和红十字青少年奉献月活动,组织一至二次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积极参加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养志愿服务思想为宗旨的夏令营和冬令营活动,增强会员间的友谊和交流,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七、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在活动时间上给予保证。对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八、对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总结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并由校团委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将先进事迹材料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3月修订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募捐管理制度
一、工作前提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会)募捐银行账目的管理;负责审核并办理红会提出的支款申请。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红会募捐审批,指定专人负责红会募捐活动开展。
(三)各学院红会分会工作人员:负责红会募捐工作的具体开展及落实。
工作程序:
(一)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开设红十字会捐款专项经费卡,该卡只用于募捐财务收转,不得开支其他经费,并设立专门的红会募捐登记本。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将上级部门的募捐通知或对口单位的募捐通知下发各分会,并由总会组织各分会发动募捐活动。
(三)各分会将所收募捐结果汇报上交校红十字会办公室,校红会办开出收款收据(须附收款人签名及公章)。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将所收款项上交秘书长处,并保存收款存根。
(五)各红会分会提出个人募捐的计划并报送校红会办。所收物资按以上三、四步骤执行。须支出募捐物资的,向秘书长提出申请,并由办公室做好登记。
(六)每笔物资支出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的,须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每笔物资支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须由校红会会长审批签字。
(七)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对每起捐款的收支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张贴公示海报进行公布。
(八)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每年度与办公室对帐,并在校报及全校范围内张贴公示海报公布年度捐款总结汇报
二、资料管理
(一)相关财务资料由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保管。
(二)募捐的原始资料及汇总资料归入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管理,归档成册,保管期为五年。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六)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相关评优制度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增强红十字会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加强该校红十字会的建设,促进该校红十字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结合该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秀红十字会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阅读有关红会报刊杂志,熟悉红会业务知识;
(二)积极参加红十字知识培训班,红会知识普测、抽测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红十字知识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
(四)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积极为红十字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设性的意见;
(六)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策划的红十字会活动;
(七)积极参加卫生救护班的学习活动,掌握自救、互救技能;
(八)关心他人,及时帮助遇有特殊困难的同学。
二、“优秀红十字会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校、院二级红十字理事、干事或担任红十字班级班委等职务且任期已满一年的红十字会员;
(二)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经常阅读有关红会报刊杂志,熟练掌握红会业务知识;
(三)积极组织并参加红十字知识培训班的学习,红会知识普测、抽测成绩优秀;
(四)积极组织开展红十字知识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校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不少于一篇;
(五)带头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六)积极为红十字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设性的意见;
(七)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策划的红十字会活动;
(八)积极组织并参加卫生救护班的学习活动,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
(九)关心他人,及时帮助遇有特殊困难的同学。
三、“优秀红十字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级红会组织健全,班委、团支部重视红会工作;
(二)班级会员数达 90% 以上;
(三)会费收缴足额、及时,收缴率达 100% ;
(四)全班会员熟悉红会业务知识,普测、抽测及格率达 100% ,优秀率达 90% 以上;
(五)班级有志愿者服务点,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的社会服务及各项爱心;
(六)积极向“红十字网站”和电台投稿,每学年不少于两篇;
(七)全班会员认真参加急救技术培训;
(八)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以“弘扬红十字精神”为主题的班级活动,并在学年末上交文字、图片等资料;
(九)班级红十字干部准时参加学院、学校红十字会的各种会议并认真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
四、评优比例及办法
(一)评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红十字会员”的比例为会员总数的 2% ,“优
秀红十字会干部”为红十字会干部总数的 5% ,“优秀红十字班级”的比例为各红十字分会红十字班级总数的 5% ,“优秀红十字分会”为红十字分会总数的 20% 。
(二)凡获得“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优秀红十字班级”和“优
秀红十字分会”全体均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牌。
(三)“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评选程序:会员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由各红十字分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评并公示后,由各红十字分会签署意见,报校红十字会将评审结果经校团委下发文件向全校师生公示,无异议者授予“优秀红十字会员”、“优秀红十字会干部”称号。
(四)“优秀红十字班级”评奖程序:红十字班级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各红十分会评议后,报校红十字会审批。
(五)“优秀红十字分会”评奖程序:各分会在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校红十字会组织进行考核评分,对照评优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出“优秀红十字分会”。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5年3月修订
(七)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管理规定
一、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的学生,由本人自愿申请,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二、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一次性缴纳,青少年会员会费总共10元,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三、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学习和宣扬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四、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开展的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红十字会活动,并将参与活动情况登记于会员证附录上。
五、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在青少年会员中按学院设立红十字分会,设立健全的机构。一般包括:正副会长、秘书部、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会员发展部、无偿献血部、项目部等,推荐有能力、威信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会员担任会长和部长工作,视工作能力适时推荐到校红会担任干部。
六、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由团委记入学生档案。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4年9月修订
(八)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红十字活动经费来源之一。为加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会员缴纳会费的自觉意识,切实做好会费收缴全盘管理体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每年新生入会期为缴纳会费期,会费按照会员数在入会后一月内交齐,逾期两个月内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二、 会员会费由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收缴,每位会员一次性交纳10元,各院分会会费由分会负责收缴齐后上交总会。会费收缴率应达到 100 %。
三、学校收缴的会费,50% 留学院红十字分会开展活动,50% 留学校红十字会做为本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和红十字会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不得挪做他用。
四、会费使用数目较大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校团委审核,并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年终检查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学校红十字会接受校团委和上一级红十字会组织对会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2006年9月修订

『肆』 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临床用血主要涉及到申请用血开始的各个流程操作规范,以及合理用血,避免不必要用血,这是临床用血今年来主要强调的方面。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就是传统的培训咯!

『伍』 关于无偿献血

在正规的采血点无偿献血是不可能感染爱滋病的.
因为那里都是用消毒的一次性针具.
你没有必要有任何担心.
同时向你奉献爱心的行为表示敬意!!!
适量献血不会影响健康.

『陆』 红十字会的由来

红十字历史

19世纪中期,欧洲商业经济日益繁荣的各国,为了争夺市场,不断以兵戎相见,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各国的陆军医疗部门无力单独解决战地伤病兵员的救护和治疗问题。因此,一场血战之后,往往陈尸遍野,呻吟呼号,悲惨万状,不忍卒暗。有个名叫让.亨利.杜南(1828-19lO)的瑞士人,1859年6月25日在前往晋见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的途中,抵达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此时拿破仑皇帝正率法军和撤丁军为一方与奥地利陆军为另一方,为争夺伦巴第地区相继在马根塔和索尔弗利诺两地血战。索尔弗利诺之战,双方资亡四万多人,大批伤兵被遗弃在战场上,烈日蒸晒,无人救护,状况十分凄惨。杜南目睹这一情景,出于对人的同情和怜悯,当即号召该地居民,同他一道组织起来,不分国籍的抢救和看护被遗弃的伤兵,前后达八天之久。
杜南回到日内瓦后,向公众讲述了他在索尔弗利诺战地的经历。人们鼓励他写书激励世人的良知。事隔三年之后,杜南于1862年11月在日内瓦发表他的名著《索尔弗利诺回忆》一书。杜南在书中追述了他在索尔弗利诺的所见所闻和救护伤兵的故事。在书的结尾中他建议;(1)在各国成立伤兵救护组织;(2)召开一次国际会议,研究制定一项保护伤兵和伤兵救护组织权益的国际公约。他积极向德、奥诸国的统治者进行游说,他的倡议获得了欧洲各国上层社会的热烈支持。于是,1863年2月9日,杜南和杜福尔将军、莫瓦尼埃律师、阿皮亚和莫诺瓦两医生等一道,在日内瓦公共福利会辖下组成了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即人们常说的五入委员会;它的首任主席由杜福尔将军担任,社南是该国际委员会的秘书,红十字会就这样诞生了。到1880年,五人委员会正式易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在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的倡议和敦促下,1863年10月26日到29日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6个国家的36名代表参加的一次名叫预备会议的国际会议。会议通过十项决议和三项建议,特别主张:
(1)在每个国家成立救护委员会,以便在战时协助'陆军’医疗队进行工作;
(2)平时开展训练男护士的工作;
(3)救护车、陆军医院和医护人员中立化;
(4)采用统一的识别标志,即白底红十字旗帜和臂章。
五人委员会特别是杜南坚持不懈地工作,说服欧洲各国派代表到日内瓦研究制定一项保护伤兵和伤兵救护团体权益的国际公约。由瑞士联邦委员会和法国政府出面,于1864年8月8日到22日之间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2位全权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会议几乎未加修改就通过了五人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于8月22日正式签定《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第一次日内瓦公约。公约仅有十条条文,概括地将1863年预备会议通过的决议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从法律上肯定了下来,也为关于战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树立了一个规范性的模式。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其在武装冲突中的特殊作用,从此正式得到国际公约的承认。
随后,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欧、亚、美三洲的主要国家相继成立了43个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也于1904年5月29日在上海诞生。到1987年4月已有145个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加入了这个国际红十字运动。

红十字标志的由来、类别和使用

现行的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三种战地救护识别标志,即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太阳。1982年,红狮与太阳标准被取消。武装部队医疗部门,在战地服务过程中,使用这类标志标明所属的医疗器材、人员、车辆、船只、飞行器、房舍等,都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不得随意受攻击。现将有关情况分述如下:
一、红十字标志的由来和类别
红十字作为救护团体(即红十字会)识别标志,始于1863年10月,采用“白底红十字的臂章体为伤兵救护团体志愿人员的识别标志”。随后的日内瓦公约更以具体化,明文指出红十字标志系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对瑞士表示敬意,因为瑞士的日内瓦是红十字会的发祥地。由此可见,红十字标志与宗教迷信没有任何联系。
红十字标志通常是由五个大小相等的红色正方形拼合成。国际红十字的规章,对红十字标志本身的大小、比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说明两条红色长方条成垂直相交,中心至各端的长短相等就行了。我们常见的红十字标志,因人地而异,规格不尽统一,原因就在于此。当然,最好还是前述五个正方形投合的方式制作,比较合乎大家都赞同的标准。
1876年,正在同沙俄交战的土耳其政府通知瑞士联邦委会说,“红十字标志冒犯了该国土兵的宗教信仰,”该国陆军已采用红新月标志代替红十字标志标明他们所使用的救护车。土耳其的体法,随后为一些阿拉伯和伊斯兰教占优势的国家历仿效,它们也相继采用了红新月标志。
为什么红十字标志冒犯了土耳其士兵的宗教信仰呢?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简略地回顾一小段世界史。在11世纪至13世纪之间,西欧信奉基督教,各国的王公、贵族、传教士企图从回教徒手中夺回圣城耶路撒冷和基督圣地,曾多次纠集教徒,前仆后继,进行十字军东征(最著名的有8次之多),当时他仍所使用的旗帜就是以耶酥基督受刑的十字架作为标志。十字军东征虽以失败而告终,但自此以后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即视十字架为禁物,忌讳使用。这种思想情绪,自然而然地就反映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上来了。可是,象黎巴嫩、印度尼西亚、孟加拉这样一些伊斯兰教影响较强的国家,却没有采用红新月标志,仍沿用多数国家所使用的红十字标志。
红新月标志,有向左和向右弯曲两种形式,国际红十字一般采用向右弯曲的红新月。至于标志的大小规格,跟红十字标志一样,迄今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可以遵循。
伊朗从1923年起采用红狮与太阳作为该国红十字组织的标志。但伊朗革命后,于1980年7月4日正式通告国际红十字会,放弃使用红狮与太阳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因此,到1980年7月,1949年四项日内瓦公约所承认的三种红十字标志,实际上只存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种了。在报刊文章里,有时我们还见到“红十字组织使用三种不同标志”的说法,显然由于信息闭塞,已与事实不符了。
目前,在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标联合会协会的144个成员中,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有119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有24个,余下前苏联是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的唯一红十字组织。
二、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项日内瓦公约第44条的规定,红十字标志(红新月标志同样适用)具有保护和说明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指使用标志的人员、器材、车辆、机构等,是受到公约有关条款的保护;后者只是说明或表明使用标志的人员或某种东西,只是与红十字会有关系,或从属于红十字会,并不受公约的保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首先是军事当局的权限,特别是武装部队医疗部门的权限。据此,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一般应由有关军事当局授权,不得使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在战时,这种受权特别给予从事救护伤病员的军队医疗队,即它的人员在战地救护过程中可以佩戴红十字臂章;它的救护车、医院船、医疗飞机、医院等可以悬挂红十字旗帜;它的医疗器材可以贴上红十字标志;等等。交战双方应按公约给予保护,不得有违。但是,这些人员、器材、设施、机构等,一旦不再为战地伤病员服务,就不再受公约的保护;医院、救护车等如用于掩护或运送作战部队,那就构成违犯公约的行为了。
日内瓦公约参加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国内立法,明确规定了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方法。一般讲来,红十字会无权使用保护性质的标志,但在和平时期它可以根据国内立法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当然这种使用不含有任何保护意义。国际红十字规定,各国红十字会会员、青少年会员、红十字会训练的急救员、卫生员等,均可佩戴红十字证章、肩章、领章、胸章、帽徽、别针等,最好在这类证章等的红十字标志周围镶饰些花纹,或铸刻上佩戴人员类别字样。标忠尤应尽量小些,不宜过大。红十字会全部占用的房舍,也可涂有红十字标志,或悬挂红十字旗帜;一部分占用的,只在占用部分的办公室悬挂红十字标志;如属红十字会所有而未占用的房舍,只能悬挂不带标志的会牌。其他如救护车、急救站等,如系红十字会所有并由红十字会在使用,也可涂上有或悬挂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会的出版物,或募捐时出售的物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向灾民免费散发的救济品,也可印上红十字标志。运往国外的救济物资,贴上红十字标志,还可以得到减免运输费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紧急救济物资还能优先抢运。非红十字组织使用标志,事先须得到有关当局和红十字会的同意,不得自行其是。

『柒』 安徽省红十字会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颁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410
【实施日期】 1998070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省建立的红十字会组织同时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省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
第七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七)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同其他地区和国外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第九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也可进行其他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红十字会的社会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依法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以及用捐赠款购置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地方组织配备的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赈灾救护、指挥车辆,经省红十字会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免缴公路养路费。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路、桥、轮渡通行费。执行紧急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交通工具和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第十六条 海关、商检、检疫等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的救灾物资,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物资,应优先承运;受援地的人民政府应承担救灾物资到本区域后的转运费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对红十字会开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动,应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收的捐赠款物;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财务活动及捐赠款物专项帐目的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对侵占、挪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人道主义救助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捌』 求一段红十字会章程100多字左右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发布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发布日期:1994年04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04月25日(中央法规)
</FONT></TD></TR>

『玖』 急找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是不是可以找当地的血站或血液管理办公室之类的机构问问,上海这类机构是经常给各大医院提供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的。

『拾』 有关我国公民义务献血的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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