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临时离开岗位一年半,重新上岗时需要重新培训吗
王师傅是某大型农机器件加工厂的一名老职工,在厂里工作已有八年之久。2013年6月份,王师傅在休假期间发生了一起车祸,经过近一年半的治疗与恢复,王师傅于2015年初彻底康复,并且向工厂领导申请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工厂管理人员表示,王师傅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符合上岗工作条件,但是王师傅离岗已达一年半之久,因此,要对王师傅重新进行生产安全培训。王师傅本人则向工厂阐明,自己已是有着八年实际操作经验的老职工,虽然离岗时间较长,但是仍然可以熟练进行安全生产,因此无需再次组织安全培训。那么,王师傅是否应当重新参加工厂为其组织的安全培训?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从业可能会因为企业生产的需要而临时调离原来的岗位,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原来的工作;也有可能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不得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重新走上原来的职位或工作。离开工作岗位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限,那么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无论是生产技能还是安全意识都会减退,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生产技能的生疏,安全的意识的淡化一定会对安全生产作业产生潜在的危险隐患,那么这就需要企业对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来使他们的安全生产可以恢复到正常的水平,确保不发生问题。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在以上案例中,王师傅虽然是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老职工,但是因为交通意外离岗时间有一年半之久,因此,工厂有义务对于王师傅重新组织安全培训,而王师傅也应当认真参加培训,达到安全生产能力的要求,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势必会对安全生产技能造成影响,这种影响会随着时间的递增而加强,那么法律出于考虑从业人员能力的正常设定,而规定了在一年以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是充分考虑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实际状态,尽最大可能消除因安全意识和技能减退而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生产的安全、持续。
Ⅱ 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复工的工人,要重新进行哪级教育培训
离岗三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复工的工人的话,要去社保局进行相关职业教育培训
Ⅲ 下岗的培训计划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提出,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目标。
(一)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1、制定和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目标: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提高再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成功实现就业或创业。
期限:第一期:1998-2000年第二期:2001-2003年
2、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
按照国家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总结第一、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实施经验,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实施主题为“提高你的再就业能力”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3、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1998年至今,全国共组织3400万人次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培训后有21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为63%。
(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2003年3月,在全国依托北京等城市建立了一批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基地城市:北京、天津、鞍山、苏州、南昌、宜昌、青岛、长沙、成都、乌鲁木齐
1、创业培训进展情况
1998年至今,全国共组织133万人次参加创业培训,其中,2001年后发展较快,2001年至今共培训130万人次,培训后有56万人成功创办了企业或实现了自谋职业,创业成功率达43%。
2、SIYB中国项目
SIYB中国项目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1、目标: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培养适应现代制造业和相关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级技能人才。
2、行业层面:
已启动项目:机电、信息、电力产业
方式:联合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依托骨干教育培训机构,校企结合培训。
3、地区层面:
2005年5月,启动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
4、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
在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从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四)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促进大学生就业
1、指导思想: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
2、内容: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
(一)实施西部远程培训工程
利用劳动保障部远程培训网,采取卫星数据传输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相结合,为内蒙古、四川、贵州、广西、陕西、青海、新疆、甘肃等西部省区开展远程培训,重点为这些地区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远程培训。

Ⅳ 离岗多长时间复岗时需要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
不得少于24学时,从泰致德,在线安全培训网了解到以下信息:
安监局3号令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Ⅳ 员工离岗,休假多长时间,重新上岗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六个月,如果你所在企业属于变化较大的类型,比如常遇到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等问题时,时间可以再缩短些。
安监局3号令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厂(矿)级岗前 安全培训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 安全生产 情况及 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