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单位领导不许参加专家库的评标,怎么办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根据以上情况,评标专家没有义务必须出席每次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属于合理情况。
Ⅱ 怎样建立企业的评标专家库
1、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应该各地均通用。
2、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自己专家库时,专家条件至少满足以上规定条件,同时自己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建立自己的专家库管理制度。符合条件者均可进入自己专家库。专家库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招标项目评标随机抽取专家和招标项目咨询的需要。
3、如政府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有要求(如人数),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应尽量使自己专家库满足相关要求(在满足要求之前,并不影响专家库的建设和完善)。
4、专家库还根据自身专家库情况应进行专业分类。专家数量和专业当然是多多益善。
Ⅲ 怎么加入评标专家库
1、专家库由政府部门或招标机构建立,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国家相关规定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2、可以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联系招标机构。
Ⅳ 评标专家库的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审议通过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条例中专门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需要建设、完善或补充专家库系统以符合新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Ⅳ 评标专家如何报考
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并非由报考产生,依据如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Ⅵ 深圳市评标专家库
第一科研开发规范铁道部计划发行招投标,按照“中国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结合铁路研究项目招投标的特点并要求该工作方案的制定。文章主题
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科学技术部等(以下简称“科技公司”)集中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具体的任务竞标。
条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铁道部计划”确定招标课题,科技司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投标主体,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准备。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投标须知;
(二)的名称和对象的数量;
(3)主要内容;
(4)要达到的目标,考核指标章程;
(5)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其他要求的形式,成果的数量;
(6)进度,时间要求;
(7)和铁道部资金总量投入的资金和支付;
构成细目(8)投标报价(研究预算表)和原则的发展;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9);
(10)有关资质和信用投标人应提供的文件;
(k)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时间表;
(十三)综合评价标准和方法。刊登在中国铁路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等媒体的问题招标公告(附件1)的科学技术部
条,科技司办公室的投标截止时间,以符合之前委托20天成就招标条件,发放招标文件良好的信用中标单位。
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为递交投标文件前,投标文件应在分娩后的结果做密封,通过验收后的结果运行,收据保存;关闭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招标应该是投标文件开标地点的开服前密封。
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您可以添加相关材料。辅助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密封,交付成果做。当评估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文章
开口的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确定截止时间在公共招标文件。由科学技术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的代表主持。未参加投标的开通,取消投标资格。
在没有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由科技司部与内部部门一起确定机组组合问题。第八条
检查投标人代表印章,检验和(附件2)招标文件签署开标记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公开的公开招投标文件,结果一个接一个,拿了的投标人,招标,技术目标等关键内容的名称。第九条经评标委员会
单位和就业的组成,原则上会员人数的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超过9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的数量,不得少于2成员总数的-thirds。
随机选择专家从铁道部专家库部评标委员会,或有兴趣的投标人及投标人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的成员(近3)应当保密之前的评价结论来确定。由科学技术部
投标第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公布,并推荐评标委员会。有在投标人的利益或可能影响评估应该是公正的评审委员会提供的避免。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第十二条
评估会议,技术部推出的情况下发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研究招标文件,评标熟悉规则,评标过程。
Ⅶ 招标代理公司自己专家库需要天津本地评标专家加入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Ⅷ 如何加入郑州市发改委评标专家库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2]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专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首批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终端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法规司反映。
附件: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4月9日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库有序运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提供石油天然气、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层气)、气象等领域的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国家库将逐步扩大专家抽取领域和专家数量。
第四条 国家库网址为*********************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国家库:
(一)能够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库专家各专业业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入选国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传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要求,报送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评标业绩,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的专业划分,填报专业类别和专业代码。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专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者成为国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两年内参加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地方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可不再参加国家库同类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国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一条 试运行期间,国家库按照自愿原则,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库网络终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网络终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网络终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单位,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应定期对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国家库抽取专家的,应登录国家库网站,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网络终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还应同时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打印专家抽取确认材料,并由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招标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完成招标项目登记或未提供前款第(一)项材料的,不予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网络终端记录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经网络终端确认后,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依法从其他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
(一)补抽失败;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中断,无法抽取专家;
网络终端应当在事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国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库试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库网络终端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及时将评议结果上传至国家库系统。履职评议情况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试运行期满,评标专家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推荐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国家库的审查过程以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
(三)信用情况;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暂停或者终止其评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活动;
(五)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七)以国家库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库形象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其评标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 对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网络抽取终端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该抽取终端。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试运行要求;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
(三)对于符合抽取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规定上报试运行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运行及其他有关情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72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