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国多少所校外培训机构被整改
今年初,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截至5月23日,全国已摸排校外培训机构128418所,整改培训机构12251所。

在摸排中发现问题后,各地积极开展整改,已整改培训机构12251所。其中,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构2822所,整改无证无照机构5013所,整改有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机构2963所,整改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机构1241所,整改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并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机构212所。来源:新华社
Ⅱ 民办培训机构该如何招生
作为一个民办培训机构的确不容易的,招生这个事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好像又不太支持。方法都想不出来,哪里还有决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字,不能随意取。比如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并使用规范。
不得使用住宅或地下室
新标着重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资金情况、管理条件作出细化规定。比如规定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同时,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教师资格证编号等应明示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班名不得“任性”
标准还明确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特意提到,要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下课时间不得晚于晚8点半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标准强化了对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费的规范要求。比如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同时,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Ⅲ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Ⅳ 民间培训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啥区别
民间培训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别在于:
1、民间培训机构可能是合法的,也回可能是不合法的。
民办教育答机构,因为是”民办“,必须是经过教育局许可,拥有办学许可证才办的学校。
2、民间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要远远大于民办教育机构。
比如武术,美容美发,挖掘机,服装面点等,民办教育机构很少涉及,大多是民间机构在做。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Ⅳ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具体包含哪些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别,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此类学校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时与同等的公办学历高等学校一起列入政府安排的年度计划,在校生也归于高等学历教育的统计范围。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这些学校的入学资格比较宽松,但是,如要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须通过由政府指定的统一水平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此类试点已取消,但仍有在读学生)
3、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教育统计指标中,不能称为“学校”,只能称“机构”)。这些机构又分为两种,大多数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辅导机构,按照授课方式还可分为面授和函授等机构。

(5)2002民办校外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需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2、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3、必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
4、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验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Ⅵ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