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卫生培训制度
职责如下来: 一、认真自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师生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二、认真制定好学期和学年的健康教育计划,学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和总结,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学期四次,确保授课质量,开课率达100%。三、建设好健康教育各种宣传阵地,充分运用校报、广播、健康小报、文化长廊等进行健康教育,使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四、在上级防疫部门协助下,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切实做好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五、按时完成各种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工作。六、有计划地搞好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以在岗学习培训为主,每学年组织一次外出参观学习。七、检查、督促、指导、搞好环境卫生,坚持做到每天检查、公布结果,协助伙房搞好膳食和饮水卫生,检查饮食卫生的执行情况,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八、做好面向学生的简易治疗、急救及转治工作,保证不发生事故。九、严守作息、轮值制度,完成临时突击性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Ⅱ 急求一份乡镇卫生院后勤管理制度、进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卫生局按职责管理。
第五条 卫生局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至少要进行二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各项管理比较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卫生局给予奖励和扶持,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卫生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员管理,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档案。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卫生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定期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确需增加或调整人员,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县人劳、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编制范围外确需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任用。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师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院长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水平、预防保健、卫生监督、行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卫生局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提高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有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长有任命与免职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济的使用有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有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室。
②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③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妇幼保健门诊室。
②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
③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④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⑥做好辖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受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病历质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④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⑤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运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⑥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和住院病历。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 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①严格按照省、市产科建设标准,加强产科建设,做好住院分娩工作。乡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医院。
②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③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④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钟内出诊。
⑤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拓展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 。临床科室设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保医疗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册工作日志。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确保工作需要,对所有资产、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场所。医务人员上班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挂牌上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遗属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定额补助,工资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员,已进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经办中心统一管理,未纳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财政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即在原来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补200元。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后,仍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和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人民群众。
各乡镇卫生院原承包租赁卫生所的合同继续执行不变,凡在岗在职人员无论是全民、集体、聘用(卫生局批准)人员,一律实行同工同酬,集体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基数比照同职务的全民人员工资基数确定。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后,各卫生院仍然要实行全院成本核算,各卫生院只能按医疗收入的65%作为全员工资分配部分,35%作为医疗成本。药品收入(含两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纳入工资分配,只作为医院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的欠帐偿还、医疗设备的购置和公共卫生支出。
浮动工资基数:医疗人员按档案工资的45%--60%参入浮动与工作绩效挂钩;行政管理人员(院长、副院长、会计),按档案工资的10%—30%参入考核;防疫妇幼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参与考核;医疗后勤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40%参与考核。
行政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卫生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挂钩,其浮动工资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妇幼人员考核工资与“七苗接种率”、“两个系统管理”相关指标及其他各项防疫妇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任务的防疫妇幼人员奖金不得低于全院平均水平;医疗后勤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挂钩。
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局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或会计委派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行民主理财、院务公开,较大项目支出应由院务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凡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或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信息管理,
①乡镇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②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③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④乡镇卫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中医药管理,努力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负责卫生局统一制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规范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第四十五条 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部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每年召开例会不少于6次。
第四十六条 要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四十七条 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拨款相挂钩。每年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拨款中提取5%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基金,对先进单位予以重点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依法监管的同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够依法处理的情节,实行内部奖惩制度。
①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按违反每条予以50---300元的惩处。
②接受省市检查,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单位500---1000元惩处;受到省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惩处;受市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500元惩处;受县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300元惩处。
③在上级督导检查工作中,对指出的问题不予改进者,给予单位200---500元的惩处。
④不按期完成卫生局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惩处。
以上惩罚资金从违反本办法发生时间的次月,由卫生局从财政拨款中扣除,受罚单位要将惩罚资金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卫生局将惩罚资金全部用作奖励资金。
Ⅲ 简述抢救工作制度
抢救工作制度
1、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提高其抢救意识和抢救水平,抢救患者示做到人员到 位、行动敏捷,有条不紊,分秒必争。
2、抢救时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
3、每日核对抢救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各种急救物品、器材做到五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抢救物品不准挪用或外借,必须处于应急状态。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保证在有效期使用。
4、参加抢救人员必须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和抢救常规,确保抢救顺利进行。
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及时填写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内容完整。
6、严格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正确执行医嘱。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执行前必须复述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执行;及时记录护理记录单,来不及记录的于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7、抢救结束后及时清理各种物品并进行初步处理,登记。
8、认真做好抢救患者的各项基础护理及生活护理。烦躁、昏迷及神志不清者,加床档并采取保护性约束,确保患者安全。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Ⅳ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科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有谁知道呀急急急
北流市大里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起,在全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职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至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坚持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项目工作领导组
组 长:时 尔(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吴 文 (公共卫生科主任)
成 员:曾广泉 (卫生院防保成员)新
刘晓燕 (卫生院妇产科主任)
李远萍 (镇卫生院护士)
(卫生院财务科会计)
领导组下设项目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协调管理,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项目办成员:
主 任:
成 员:冯李曰瀑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组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小组
组 长:曾广泉(公共卫生科主任)
成 员:
2、健康教育项目小组
组 长: 卫生院院长副院长何镇卫生院院长
成 员:
3、儿童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张君(卫生院防保站)
成 员:
4、孕产妇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刘(卫生院妇产科)
成 员:芳(卫生院妇产科)
5、老年人保健项目小组
组 长:吴仲贵(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 6、预防接种项目小组
组 长:甘冬梅(卫生院防保站)
成 员:何良俦、曹
7、传染病防治项目小组
组 长:杰(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何良俦、甘冬梅
8、慢性病管理项目小组
组 长: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小组
组 长: 文(卫生院副院长)
成 员:
四、主要目标任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2009年,居民建档率农村80%,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市农村95%以上。
2.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2009年,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
3.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6岁以下儿童健卡率达98%;2009年,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均90%以上,加强免疫单苗接种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分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
4.传染病防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人进行治疗管理。2009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100%。
5.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度和第3年度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2009年,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70%。
6.孕产妇保健
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产妇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09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0%。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全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8%以上。
7.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2012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95%。
8.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2年,两类人群健康管理率达95%。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2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95%。
五、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1.乡卫生院职责
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将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基层乡村医疗卫生单位,并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项目工作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2. 乡卫生院财务科职责
负责贯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根据考评结果,政府资金到账后及时足额下拨上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3.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本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本院有关科室和村卫生所室等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1)本院有关科室和村卫生所室等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承担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将任务明确到具体岗位,责任到人,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各自的职责签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并在上级指导下,按期保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2)我镇各村卫生所(室)是落实本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我院完成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
(3)基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岗位规范,细化考核内容,将人员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每年根据要求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业务技术支持机构职责
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市直人民医院是我镇实行和落实9类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业务技术支持机构,将会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定期对我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六、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成本、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任务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他开支。
(二)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及补充
1.乡村医生主要承担以下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协助卫生院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位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慢性病人管理。接受我镇卫生院的指导和县卫生局的考核。
2.县财政局将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合理补偿。
七、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
(二)计量和综合考核相结合。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3项服务采取计量考核方式。
(三)考核结果的利用。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镇卫生院定期组织对各村卫生所的督导,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保证。
(三)开展技术培训。要定期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基本医疗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四)加强经费管理。我院将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专款专用。
Ⅳ 急救技能培训内容
急救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心肺复苏术啊,吸氧术,各种包扎术,吸痰,电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