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浅析如何加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
一、明确导向鲜明的培训目标。
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是培养公安队伍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队伍的可靠保证。只有将在岗民警的政治、道德、法制、纪律等教育都切实落到实处,使全体民警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使每个民警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执法公正、道德高尚的人,自然“响鼓不可重捶,明人不可重说”的古谚就会得到验证。
构筑目标是加强培训教育的前提条件,否则就成为空谈。目标的制订应以提高全体民警的整体素质为总方向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文化程度高低、职务大小、工龄长短,都应安排培训教育;其次就是依据警种的不同,培训教育适时定向进行,分别突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或普及或提高,有针对性地安排学习。对构筑教育学习的目标,要有短期的、长期的目标和方向。比如五年内达到何种水平,十年内全体民警数量和质量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只有这样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工作的需要与发展的需要。
二、充实丰富多彩的培训内容。
一要认真学习各种先进的政治理论。
公安民警是作为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捍卫者,学习政治无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全体民警在政治上过硬,才不会出现有损于党的威信和有害于人民利益的事情;也不会出现完不成党交办的政治工作任务;更不会出现因政治方向不明而出现战斗力削弱的局面。新时期,政治理论的学习就是要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内容的学习。学习这些先进的理论,不仅要认真地、系统地通读相关著作、文献,更要在把握这些先进理论的科学体系和领会它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
二要全面普及社会主义法制知识。
公安民警既是一名公民,但又不同社会一般成员。因此,公安民警自身首先要自己学法、懂法,才能执好法,才能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无私拼搏,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
三要进行必要的纪律作风、道德教育。
加强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推动公安队伍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就必须把“严格执法、执情服务”作为人民警察道德的基本准则,那么如何使这一准则得到落实?就是要靠纪律。自觉的纪律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严格的纪律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对全体民警进行必要的纪律作风教育,才会使少数人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人民警察队伍成为“文明之师、威武之师”才会付诸现实,在人们群众中才会树立起更加良好的形象。
四要针对性地学习公安业务专业知识。
公安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影响党的形象问题。因此,要想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只有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使公安队伍如虎添冀,战无不胜。公安工作的业务知识应着重学习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还应学习犯罪心理学、信息学等边缘学科。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进一步指导实践,才能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得心应手,才能进一步使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五要适时地加强科技文化教育。
公安民警由于在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付出了较大的精力,学习新型科技文化知识的机会较少,长此以往,必然与日新月异的社会“落伍”。要想“兵不在多在于精”,就应极力加大对公安民警的科技文化教育的投入,比如计算机专业、无线专业、法医痕迹专业等。
三、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
在现实工作中,有的总借口时间紧、工作忙而忽视了自己的学习,甚至放弃了很多教育机会;有的总以为对公安民警抓教育是一种“投入大产出少”的作为,这些想法都是用一种比较短浅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抓教育学习,要根据工作实际,量力而行,可以采取多式多样的形式来进行。
一是鼓励民警进行高等自学式学习。
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的一种自学形式,全国有几所公安院校都开设有公安专业方面的课程,同时也公布了考试时间和科目。只要各位民警抓紧时间、合理地安排工作,同样可以自学成才,对于这种做法公安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
二是短期单项科目培训。
由于法律更新快,自然科学发展迅猛,相应各警种的执法对象、研究课题也会快速变化。许多新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应用而生,许多新的技术手段相继研发,不注重学习我们的工作势必落后。短期学科的优点在于容易筹办,能够利用较短的时间集中学习某一科目专业,针对性强、收效较快、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比较灵活。
三是选拔骨干送出去进修。
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时代”。如果总抱老书本、老思想、老观念来讨论问题,那么我们的工作不可能有大的起色。要让公安工作有全面进步,除吸收新的警员外,公安机关要把那些肯钻研、有特长的“骨干”送出去进修,以提高这些人的业务能力。
四要邀请专家请进来授课。
根据工作实际,可以从外面请一批专家教授、行家里手到单位来,利用一定的时间进行讲座,一般是在单位就地学习,通过系统教授,使民警迅速掌握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
五是采取“结对子”方式学习。
公安队伍中总有新老、生熟之别,工作中也有优劣、好坏之分,因此在表彰优秀、先进的同时,综合比较分析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以老带新、以熟带生,“一帮一、一对红”,加强相互交流合作,从而推动一些民警的学习积极性。
客观形势要求公安工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精心育警”自然就成了非常紧迫的任务。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是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以短期为主;业余学习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以单科学习为主;提高与普及相结合,以普及为主。
B. 公务员警察上岗培训都培训什么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
(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七、训练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
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
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
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
(一)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
(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
(四)电子政务
(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
(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
(八)保密与国家安全
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
(一)党的公安工作
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
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
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
(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⒈基本素质
⒉职业道德
⒊职业纪律
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
(一)法学原理
⒈法律的本质
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宪法
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⒊宪法的实施保障
(三)人民警察法
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
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
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刑事法
⒈刑法
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⑶犯罪形态
⑷正当行为
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
⒉刑事诉讼法
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立案、侦查与起诉
⑷审判与执行程序
(五)行政法
⒈行政行为
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
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⒉行政处罚
⑴行政处罚的特征
⑵行政处罚的种类
⑶行政处罚的程序
⒊行政复议
⑴行政复议的原则
⑵行政复议的范围
⑶行政复议的程序
⒋行政诉讼
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⑷行政诉讼的程序
⒌国家赔偿
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⑷赔偿方式
⑸国家追偿
(六)民事法
⒈民法
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法律关系
⑶民事主体
⑷物权与所有权
⑸债与合同
⑹知识产权
⑺财产继承权
⑻人身权
⑼民事责任
⒉民事诉讼法
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⑶主管和管辖
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
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
⑹法院调解
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四、公安业务(133学时)
(一)公安业务基础
1.公文写作
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3.计算机基础
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
(二)治安管理
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
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
4.社区警务
5.户口管理
6.治安巡逻
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
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
(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
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
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
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选择开设)
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
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
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
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
(一)队列训练
⒈单警队列动作
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
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
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
⑷行进间转法
⑸坐下、蹲下、起立
⑹敬礼礼毕
⑺脱帽、戴帽、夹帽
⒉集体队列动作
⑴集合、离散
⑵整齐、报数
⑶出列、入列
⑷行进、停止
(二)体能训练
1.体能训练常识
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
2.体能测试
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
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
3.专项体能训练
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
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
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
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
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
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
(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
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
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
(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
1.基本练习
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
2.基本防卫技术
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
3.基本攻击技术
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击肘;⑹顶膝;⑺横踢;⑻前踢
4.徒手控制技术
⑴一对一控制;⑵二对一控制;⑶三对一控制
5、解脱技术
⑴抓臂解脱;⑵抓胸解脱;⑶抱腰解脱;⑷锁喉解脱
(二)警械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与防护装具
⑴警械;⑵防护装具
2.手铐的使用
⑴背手上铐;⑵举手上铐;⑶倒地上铐
3.警绳的使用
⑴手腕捆绑;⑵手臂捆绑
4.警棍的使用
⑴基本姿势;⑵挡;⑶劈;⑷戳;⑸别
(三)搜身带离
1.搜身的动作要领
2.徒手带离技术
⑴抓臂带离;⑵折腕带离;⑶别臂带离
3.带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武器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
⑴警用杀伤性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
⑵警用非杀伤性武器:18.4mm防暴枪;38mm防暴枪
2.手枪常识
⑴手枪各大部件名称及用途;⑵验枪;⑶分解与结合;⑷装退子弹;⑸故障排除;⑹手枪的携带;⑺常见的违规操作;⑻枪支使用规则
3.手枪基础射击
⑴持握手枪;⑵射击姿势;⑶据枪、瞄准、击发;⑷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
4.手枪初级实用射击
⑴快速掏枪技术;⑵快速射击技术;⑶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
(五)通信联络
1.警用无线通信勤务操作规范
⑴正确使用对讲机;⑵警用无线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无线通信勤务规范
2.现场手势联络方法
⑴数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
(六)现场急救
1.徒手心肺复苏
2.止血
3.固定
4.包扎
5.搬运
七、警务基本战术训练(共84学时)
(一)警务战术原则和基本动作
1.警务战术原则
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
2.单警基本动作
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
(二)对嫌疑人的盘查
1.盘查的特点
2.盘查的基本程序
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
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
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
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
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
(四)对建筑物的搜索
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
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
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
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
(五)抓捕犯罪嫌疑人
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
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
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
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
八、战例评析(21学时)
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C.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什么
结合公安机关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即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巡特警、警卫等职能的机构和派出所,在编在职、评授警衔的人员。
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
四、套改条件
( 一 )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 二 )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 三 )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 四 )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25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
2 、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3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 五 ) 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2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
2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 六 ) 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 、工作年限满 15 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首次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新警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 〕 9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0 〕 146 号),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套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中推行警员职务序列,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具体举措,也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重大突破。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对于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水平,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拓展公安民警职业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套改工作的领导,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成立杭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柳胜伟 市人事局副局长
边卫跃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邬秀君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罗 轶 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处长
成 员:干祥全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王 黎 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邬秀君任办公室主任,罗轶、干祥全、王黎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和市公安局干部处有关人员组成。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正确把握《实施细则》中的政策规定,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套改工作顺利进行。
套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D. 公安民警岗前培训内容
参照警察入职培训内容大纲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七、训练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
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
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 新入职的民警是在3个月培训前还是培训后就安排好岗位的
培训后分配,原则上以当时报考的职位分配
F. 2010新录用的公安系统警察岗前培训内容是什么
大部分都是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公安业务基础知识。
新修订的《专公安机关人民警属察训练条令》,该条令于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令》共分八章50条,内容包括职责分工、训练任务、训练机构、训练教官、经费装备、管理考核等。
并附政治部关于条令的学习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教育训练工作。

(6)新警员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岗前培训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G. 铁路公安新干警培训什么
公安业务知识,警体训练,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和培训对象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全路公安系统各层次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警政治、业务、文化、军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公安业务建设,提高铁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为切实加强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参加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公安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凡参加路内外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举办的脱产、函授、自学考试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干警,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突出铁道公安的特点,强调学用结合,讲求实效,重点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4条 学历教育的成人大专招收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的干警。成人中专招收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的干警。经铁路局批准,从铁路职工中招录公安成人中专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招录人民警察的规定办理。
第5条 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毕业证书,五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中专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
第6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全路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其中已获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公安专业技术工作的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免去岗位培训。
第7条 铁路公安干警凡参加电大、函大、业大等形式学习的,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及国家教委的有关入学规定,经本单位教育科(办)审核后,方可送培。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8条 铁路公安成人学历教育统一由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齐齐哈尔、锦州、北京、兰州、济南、郑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学校负责实施。岗位培训按照三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副科职以上干部和少数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培训由部公安局负责;所队长由各铁路公安局负责;所队长以下干警由各铁路公安处负责培训。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所队长以下干警(含所队长)的岗位培训,归口由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负责培训。
继续教育由部公安局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负责实施。
第9条 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和铁道部公安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使用部公安局组织编写或规定的教材,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10条 各种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部教育司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岗位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考试,培训后三个月按照《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必须按标准学完规定内容,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之后,方能颁发证书。
第11条 各类毕业、专业、合格证书由办学单位填写考试成绩和考核意见,按部教育司、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成人大专、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由部教育司验印;成人中专、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由主管铁路局教育处(委)验印;科职以上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部公安局验印;所队长以下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验印。验印后由办学单位颁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12条 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鼓励干警参加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学习,以及岗位培训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局、处要成立相应的专职教育科(办),配备专职教育干部,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第13条 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教育、人事、组织及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招生工作及对送培干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人事、组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计划,选调送培干警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中的业务教员、教材建设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14条 在进行岗位培训的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教师,保证办学经费,搞好后勤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第15条 办学单位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用人单位要从各方面支持办学单位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教育培训工作做好。
第16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17条 荣获铁路局、地、市级以上机关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记三等功以上者及边疆、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成人公安大、中专院校和专业证书班者,优先录取。
第18条 脱产参加公安成人大、中专院校、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班和各种专业短期培训学习的干警,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岗位职务不变。各种奖金、奖励和津贴,根据干警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学习成绩评比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公安局、处协调送培单位和教学培训单位研究确定。
第19条 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提职、晋级、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已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干警,享受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20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凡干警的晋级、提职、转干均实行人事、组织与教育部门任职会签制度,未经岗位培训的,教育部门不予会签。
第21条 新录用的民警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应视情节决定补课培训,暂缓上岗或予以辞退。上岗后还应按《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规定的岗位工龄要求,重新列入岗位培训计划。新民警的岗前培训不纳入岗位培训。
第22条 凡已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干警,转换新岗位都要重新经过新的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23条 凡是公安大、中专院校(含自学、函授)毕业和取得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并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干警,免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实际技能部分培训和岗位实际的考试、考核。
第24条 凡参加过公安机关及其他大、中专院校举办的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短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只免该专业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规定中其他专业理论的培训、考试和岗位实际考核。
第25条 参加岗位培训考试二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课、补考直至及格;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停发培训期间的奖金、岗位津贴,重培后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应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6条 在职干警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停发奖金、岗位津贴,不得上岗、晋级、提职、转干,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7条 内聘和外聘兼课教师的津贴,可按照《铁路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和本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教师享受公安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此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所发各种规定中有不符合本细则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29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H. 保安的学习计划怎么写啊
1写在前一段时间里你都做了什么工作.工作内容写祥细.
2发现了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分析自己哪个地方做的不到位.
3可以提出一部分好的建议
4写下一部的工作计划.准备在下一阶段里如何去做.
嘿嘿,反正我们月月写总结都是这样的提纲.最好是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我连着三个月总结不分析自己工作中做的不到位的地方.领导都给我上了一课.555,说发现不了自己错误的总结不是好总结.可以写错误,但是要写无关痛痒的错误.别不打自招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