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求一篇关于林业系统的学法,用法的心得体会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在获得市“三五”普法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和要求,着眼于干部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
法治林活动,基本实现了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转变,圆满完成了规划及各年度普法工作确定的任务,为林业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在“四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被评为“XX市先进集体”、“XX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先进单位”,我局法制科、**市森林公安分局获得“全省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一、主要做法(一)加强领导,确保“四五”普法顺利实施根据市普法办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系统“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了普法工作管理制度,使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开展起来。为加强对普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我局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工作,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业务范围的普法工作。从而使“四五”普法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有力保障,并对普法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从资金上保障了普法工作的开展。(二)突出重点,增强林业干部依法治林意识几年来,我局按照上级普法部门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完成了包括《宪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在内的30部以上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有效地提高了林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及其运用能力。1、抓好干部职工法律教育。一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班。几年来,我局共有500多人次参加各类普法培训班的学习,各县(市、区)林业局也认真组织了普法教育,使全市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如2004年,我局共有80多人次参加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业务科室还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领会行政许可法的各章节条文,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是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都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市举办的活动,如法制短信征集大赛和法律知识短信回答活动;在每年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法制教育电教宣传录像。三是及时发放普法资料。如征订《XX市“四五”普法资料》、《广东省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读本》、《全国林业职工法律知识读本》等,分发到相关人员的手中。四是建立学法考核登记制度。每年学法情况及考试成绩均作记录,作为干部的提拔、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几年来,我局干部职工普法参学率、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近日,我局还根据市普法办的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广东省“四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使干部职工对学过的法律法规温故知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抓好林业执法人员法律教育。我局一直把提高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治林能力作为林业普法的重中之重,在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中,都把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重要课程,使法律法规知识常学常新,为林政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保障。如在林政管理人员、公安干警等业务培训中,重点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广东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还在全市林业系统选送了400多人次参加省、市举办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培训学习。这些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成为我市林业基层普法、执法的骨干力量。3、抓好领导干部法律教育。局党组每年将学法内容列入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组织领导、学习内容、学习目标和建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等作出具体要求,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还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我局班子成员对学法用法工作十分重视,除积极参加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学习外,还自学多种法律法规知识,并自觉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指导决策,起到了很好的榜样带头作用,激发了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热情。(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局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习运用法律,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育林的良好风尚。据统计,“四五”普法期间我市投入林业法制建设资金40多万元,在《XX日报》等媒体刊登林业法律法规和反映林业建设情况的文章600多篇,在县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播放法律法规宣传标语1500多次,树立永久性宣传牌45600块,悬挂标语横幅15.7万条,印发林业法律法规小册子、单张16万份。在普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拓展中,我局主要是做到了“三个结合”:1、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普法活动。“四五”普法期间,我局每年都结合“绿剑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开展声势浩大的林业法律法规巡游宣传活动,将林业法律法规送到全市各乡镇。如今年1月17日至23日,我局联合各县(市、区)林业局进行
大型林业宣传巡游车队,先后到各主要乡镇、重点林区进行巡回宣传。对普及广大群众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结合新政策法规开展普法活动。我局特别注重抓住林业新政策法规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如《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义务植树条例》等政策法规颁布后,我局立即组织林业系统学习,为贯彻落实新政策法规打好基础,还通过知识竞赛、新闻媒体全文刊登、电视电台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开展普及宣传,使新政策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3、结合林业活动开展普法活动。我局在每年的“植树节”、“爱鸟周”等全国性林业普法活动中,都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加强林业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如在“爱鸟周”活动中,我局在明湖商场门前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地方,举办保护野生动物大型咨询活动,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提高了广大群众识别野生保护动物的能力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局长还在XX电视台、《XX日报》就有关保护野生动物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呼吁广大市民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并向广大群众介绍野生动物的种类和保护级别,在全市形成抵制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强大舆论氛围。2002年5月,我局邀请省林业局法规处领导给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辅导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四五”普法期间我市林业部门共举办林业普法咨询活动18次,参观群众近10万人次,举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培训班5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派发手册、挂图等宣传资料5600份。二、主要成效(一)干部职工依法治林意识普遍提高通过普法教育,广大林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林业执法人员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广大共产党员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作为体现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内容,做到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推动了我市依法治林工作的开展。我局以全面贯彻学习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X项,保留X项,行政观念、审批程序、审批方式都得到了很好的转变。几年来,我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因违法执法而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出现因违法执法需要作出行政赔偿的情况。近年来,我局机关作风建设均受到市测评小组的好评。(二)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为推动依法治林,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规范化管理,我局依据行政职能,制订完善了《XX市林业局森林采伐审批审核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审核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对查处没收的野生动物处置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对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办案件的有关规定》、《XX市林业局森林采伐审批审核操作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程序,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自觉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三)广大群众善待野生动物蔚然成风由于我市林业部门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普法活动,使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善待野生动物已成为我市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识别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能力提高了。自X年以来,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所接收的四条大蟒蛇,都是群众在田野中发现的,知道大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滥杀、乱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及时通知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放生。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还接收了由群众发现的猴面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等野生动物。二是群众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提高了。近年来,由于群众举报,我局破获了多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如X年7月,我局得到群众举报,查获我市至今最大的非法窝藏野生动物窝点,查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巨蜥活体7条、死体1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活体6只、死体10只,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水鸭等鸟类200多只、死体15公斤,抓获作案嫌疑人2名。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许木咏对群众善待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了专门的批示:不但教育人们要依法办事,也教育人们要做一个好人、一个善良的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四)森林资源管护形势明显好转几年来,我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林区治安形势得到根本好转,林地、林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X年以来,我市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10宗,处理各类违法人员1490人。收缴木材3994立方米,没收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54只(头),二级野生保护动物4480只(头),三有保护动物13250多只。全市有林地面积已达51.21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211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5.7,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8,森林资源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四五”普法还取得了一个喜人的成效,就是越来越多的林农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林农在遇到各种林事纠纷中,多数人不采取上访、械斗等极端的做法,而是通过打官司等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在“四五”普法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仍需加大,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林业法制监督工作仍需不断加强等。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林工作,今后我局将着眼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提高林区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依法治林的水平。
❷ 深化反事故紧急专项行动个人检查表怎样填写
(四)积极主动配合好了全县工作进程。
年内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我局先后开展了(1)换届选举工作(签定承诺书15份);(2)义务植树工作;(3)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工作;(4)“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专项学习活动;(5)推行“四项制度”工作;(6)“岗位练兵”技能竞赛;(7)开展“唱响**”大家唱歌曲征集比赛活动等并在警力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抽派3名副科以上领导参加了“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工作、“三力”建设督导组工作及“新农村建设”工作;(8)自3月份至9月份期间抽调9名民警参加了维稳工作及“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好了全县的工作进程。
(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民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自觉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维护我州生态资源安全,大力宣传森林公安在维护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稳定,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和林业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森林公安工作。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把宣传教育作为基础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具体做法:一是认真做好林区稳定工作,严格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拓宽宣传渠道,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生态保护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中来。年内我局不定期地利用下乡办案期间联合县林业局,组织开展了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二是认真履行林区禁种铲毒、配合打击毒品犯罪和林区禁毒宣传三大职责,坚决遏制毒品在林区的蔓延,进一步净化林区治安环境。三是结合实际利用各种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年内被迪庆日报采用5篇,州局内部刊物采用17篇,编写简报47期。
(六)以“三考”促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机关“软实力”,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按照国家林业局党组、公安部党委关于深入推进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部署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以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察为主要内容的“三考”学习活动,要求每位民警按要求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9月16日我参加了国家森林公安局的考核。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加强基础业务建设,以高度的使命感做好林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森林公安基础业务建设,是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为中心,以“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打、防、建、治”一起抓的原则不断加强基础业务建设。为认真做好我县林区稳定工作,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不定期的结合办案,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不定期的对重点行业、重点人口进行突击检查;三是通过巡山、设卡、暗访等形式进行摸查;四是加大特情耳目布控力度,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犯罪动态;五是切实加强“三情四网”建设,熟悉了解“山情、林情、社情”,建立群防群治、案件协查、边界联防、情报信息网络。熟悉掌握所辖林区的治安动态,强化林区治安掌握、确定重点防范目标和部位,对“热点”地区的治安动态做到超前预测和防范;六是因地制宜的做好林业重点人口和林业重点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做到底数清、数量明;七是依靠林工站、林场及基层护林组织,健全防控体系。通过公开承诺、张贴举报电话等形式积极发动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并把各乡、村护林员、承包户等纳入群众性护林联防组织,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联系、指导,积极开展林区群防群治工作。
(二)“三基”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基础保障工作和公安部党委一抓三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森林公安机关“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提高森林公安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按照2006起步,2007推进、2008提升的三步走战略,我局党组把抓“三基”工程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在努力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县委、政府反应现状,力所能及地争取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狠抓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坚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从加强森林公安“硬件”和“软件”建设入手,通过强化队伍教育培训、加强学历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加强岗位练兵、强化内部监督,全面提高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在上级业务部门及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年内我局“三基”工程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一是我局在拖顶新建金沙江林区派出所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6月17日我局在有关单位的参与下进行了招标并确定6月25日开工,11月底内完工,扭转了我局一直无基层林区派出所的被动局面,解决了警力不足、战线长等不利因素,极大的调动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二是今年9月7日至9月12日,我局分管业务副局长;科、所、队负责人及内勤共7人参加了州局举办的综合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了民警的综合业务水平。三是为提高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勘验水平,促进森林公安刑事技术发展,加强“三基”建设,解决森林公安机关部分民警具有技术知识而缺乏相关证书等问题,使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逐步走向规范。按照州局的安排5月23日——31日,我局1名民警参加了省森林公安现场勘查技术员培训班,从而使我局队伍建设工作迈入新的发展进程。
(三)密切配合,全力维护好我县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1、2月21日我县电力公司院内发生了一起案,严重扰乱了我县的社会治安稳定,给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严重的伤痛。案件引起了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集中县城所有警力,在犯罪嫌凝人可能藏匿和逃亡的地点,进行了拉网式的搜捕。我局六名民警按照县政法委的安排参加了此次搜捕行动,整个行动持续了两天两夜,直至抓捕到犯罪嫌凝人。在整个参战期间我局民警做到了及时出警,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为整个抓捕工作的顺利进行付出了一定的辛劳。2、3月14日在拉萨发生的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严防这一事件渗透到我县,影响我县的稳定,3月17日县委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全县职工带头统一思想,坚定信念,立即行动起来,做好维护稳定的组织动员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的社会政治稳定。按照县委、政府、县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局抽调了9名民警参加了统一行动,严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处于备战状态,为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四)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作用,严把案件质量关
为了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森林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规范法制业务工作,我局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同时,按照《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业务工作规定》及《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业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了每起案件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同时结合各种普法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做到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火灾肇事者。
森林火灾严重威胁着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是阻碍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隐患,它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量且侦破、查处难度大。一直以来我局始终克服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办案经费紧张等实际困难,采取强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整个防火戒严期全体民警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精神,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随时做好火案侦破及扑救工作的待命。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密切关注森林火灾动向,做到防范于未然;做好火案的应急预案,一旦遇有火情,第一时间赶扑火场,为调查争取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力求快侦快破;利用下乡办案和巡山值勤等机会,宣传防火知识,使防火意识深入人心、深入群众;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好各项预防工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从严从快及时侦破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森林火灾案件。去冬今春以来我县境内还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案件。
(六)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走严打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的道路。
林区安全和稳定是保证林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职能作用,深入新形式下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坚定不移的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我局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治理什么问题的原则,走严打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道路,坚持遏制林区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势头,切实增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努力从根本上“稳、准、狠”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破获一起、震慑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益,今年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部署,我局先后开展了:1、禁种铲毒工作(共出动民警135人次,踏查可疑地块46处,清理林区出租房屋28间,组织宣传活动8次)。2、打黑除恶专项行动(1月10日——11月30日)。3、抓逃犯破大案专项行动(2月3日——9月30日)。4、治爆辑枪专项行动(3月——10月)。5、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为“飞鹰行动”(3月20日——5月31日)。6、开展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5月27日——6月27日)。7、奥运会期间林区安全保卫工作。8、拉萨“3.14”事件发生以来的维护稳定工作。9、开展“利剑2008”云贵川渝藏森林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行动等。10、11月10日——12月20日开展了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为主的集中统一行动(代号“侯鸟三号行动”)。
在以上行动期间,我局做到了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分工明确、宣传报道及信息报送及时、打击惩处力度强劲、全民共同参与。在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各项严打行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为营造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而努力。
(七)、全年案件查处情况
截止11月底,我局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85起(刑事案件4起、林业行政案件80起、治安案件1起)查处85起,查处率100%,处理违法人员94人,(其中:刑事逮捕4人,林业行政处罚89人,治安拘留1人)集体1个,收缴木材91.645立方米,没收云南松幼树101株,红豆衫菜板3块,没收盗伐工具斧头52把、手锯1把、铁丝扣2套、熊皮1张、火枪1把;收缴林麝体1只。责令补种林木2450株,收缴各类罚没款107783.55元(其中木材变卖款19001.7元,没收违法所得14050元,林政罚款74631.85元,治安罚款100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3040.07元,其中:(盗伐林木58起,滥伐林木案3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4起,擅自开垦林地案1起,盗窃林木案1起,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案2起,非法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案1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1起,擅自经营加工木材、木材制品案件12起,非法承运木材案2起)。
通过以上数据统计表明,今年上半年,我县所发生的林政案件中盗伐林木案占73%,较往年呈上升趋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通过各种预防控制措施及开展多项严打专项行动、重拳出击,预防盗伐案件的频繁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一)金沙江林区派出所现已临近完工,人员空编问题急待解决。
(二)警力严重不足影响职能发挥。警力少、管护面积大,有时由于警力与时间的冲突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延误战机,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及进度,从而导致全县林区治安动态难以掌握,有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打击,致使有些行为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寻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林区治安稳定。
(三)、森林公安主体执法权还未完全到位、工作开展伸缩性大。
(四)、部份民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无开拓精神,业务知识匮乏。
(五)、工作中还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事倍功半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意识不强,现场勘查不细致。
(六)、应急处置能力和控制治安动态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七)、宣传不到位、有些偏远山区还留有角,导致治安隐患的存在。
(八)、情报信息来源少,群众基础工作薄弱。
(九)、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部分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带有抵触情绪。
(十)、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矛盾日趋凸显,森林公安执法办案难度大。随着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的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趋凸显,部分企业以地区开发、工程建设为由,大肆毁林和收购木材,造成盗伐、滥伐、偷运木材案件、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多,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植物案件呈上升趋势。
(十一)、林政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隐患;一是民用的地方重点工程建设用材管理不规范,由此引发的乱砍乱伐、非法收购现象屡禁不止。二是各种建设项目非法收购现象时有发生。
(十二)科技强警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从优待警有待进一步落实。
(十三)案件调查深入不够,现场勘查不细致,重结果、轻细节,重破案、轻深挖。
受体制、经费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森林公安科技强警工作还相当薄弱,技术人才缺乏,技术设备落后,技术手段运用滞后,使森林公安工作适应不了新形式和新任务的需要,必须切实加以改变。加之,森林公安机关机构格局偏低,民警职级晋升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四、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的要领、用知识武装头脑,积极支持、配合好县委、政府的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
(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精神,扎实工作不负重任,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四)、以林业改革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为重点,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予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结合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斗争,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六)、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林区治安巡逻防控,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七)、全力以赴抓“三基”,逐步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界。认真做好林区派出所新建工作,专人负责,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能按时完工。切实加强“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工作水平和队伍战斗力。
(八)、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入和发动群众开辟情报信息来源,提高打击、防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加强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管理,积极配合县林业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专项清理整顿检查工作。
(十)、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和农民自用材加工管理。
(十一)、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把案件质量关。
(十二)、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留角,通过各种渠道及方式全面宣传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生态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十三)、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加大火案查处力度。
(十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五)、配合县公安局全力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
❸ 关于法制教育的资料,注意,不要很多,只是A4的纸可以写下就够了,不要雷同,不要复制别人的答案!!
1.今天坐公车,到站开门后,一个男人突然堵住车门说自己手机不见了,不让人下车.人群哗然.这时旁边有人说打那个男人的手机,看在谁身上响谁就是贼.这个男人就向边上的一个人借了手机要拨自己的号码,突然靠近门口的一个人拔腿挤下车就跑,这个男人也没还人家的手机就叫嚣着追了过去,转眼都不见了.于是,这次真的有人丢了手机 .
2004 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 滥伐森林悔不该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无知毁树苗 害人害己是教训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 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 依法处理出和谐
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资须合法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 责任就在不听劝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10、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学考试就不对 加收赞助更不该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办小学校长的办公室里,有位一年级新生的家长陈某正在和该校校长争论,他们为什么要争论呢?原来多年来,该校都要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考试,如果成绩欠佳,要交一定的赞助费。今年陈某的孩子已年满六周岁,也8月20日参加了该校的入学考试,结果数学不合格,学校通知要交赞助费2000元,不得还价。8月27日陈某来学校论理,该校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多年的规定,不能变动。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宁波当教师的妹妹,他妹妹告诉他,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校违反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拒交赞助费。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争论,结果学校放弃了交赞助费2000元的无理要求。陈某是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12、木工作坊进园 毒害孩子仨月
一天上午8时,北京某民办幼儿园分园——家长们送孩子时发现,在幼儿园的二楼——月亮湾班隔壁的两间教室里杂乱无章地堆着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弥漫在幼儿园楼道里,施工用的锯齿暴露在外边窗台上。家长们进去的时候,3个民工正在施工,床铺、碗筷一应俱全。
该幼儿园的很多孩子都出现了抽鼻子、全身搔痒、视力下降等症状。据知情的家长回忆,从年前开始,孩子已经处在油漆、粉末的包围中了,刷漆工人不断地将刷好的东西拿走,将待刷的东西拿进来。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样开工而已。
于是家长们要求幼儿园安排孩子们到安全的地方活动,就这样孩子们健康受害长达3个多月的日子总算结束了,为什么家长们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原来家长作为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消费者,对于园所事务有知情权,且有权对其工作加以评判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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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百年大计。几年来,我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强小学生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做到了领导有力、教育有据、活动有序,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我校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情况
(一)领导有力
强有力的领导管理是落实法制教育效果的首要前提。我们的做法是坚持“四抓”:一抓队伍建设。即落实:一是领导机构。学校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还聘请市公安局宣教科科长为校外法制副校长,负责对法制教育的领导管理工作;二是施教队伍。学校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团队干部担任法制教育任务,定期开展各种专题教育活动。二抓建章立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中,我们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的建设:一类是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二类是各项工作常规要求;三类是检查评估与奖惩制度,使各项教育法律法规都有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教育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抓检查督促。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全部蹲点到年级、教研组,强化对教育过程的监控和指导,并采取定期普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题检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法制教育及依法执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抓经验推广。学校设立激励机制,不定期地展示和宣传广播优秀师生的先进,成功经验和工作,学习成果,激励全校师生遵规守法,勇超先进事迹;坚持每学年召开一次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四抓”的落实,规范了学校法制教育,克服了形式主义倾向。
(二) 教育有据
落实教育资料,丰富教育内容是落实法制教育效果的基本条件。我校为学生编发了《高密市第二实验小学学生家长须知》,收入了有关法律条文和学校纪律规定,作为学生法制教育教材。启动以家庭为纽带的社会工程。学校定期召集学生家长走进校园,让他们了解学校法制教育的进程,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献计献策,并通过他们把法制教育工作从学校延伸到家庭,让他们与教师一起时时刻刻教育孩子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以家庭为纽带,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学校的法制教育进程,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出谋出力,给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为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尽一点义务和责任。
为提高广大教职工依法执教水平,利用家长座谈会向学生家长介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学生家长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了认识,提高教育孩子的水平。坚持每年寒暑假,向学生家长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向家长提出假期中如何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各项要求,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三)活动有序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项活动是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我校法制教育活动主要通过四个序列展开:
第一、以教师培训序列为基础。将教师参加普法学习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听法制报告会。按学校统一布置的自学提纲自学、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开展以普及教育法律法规为中心内容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法律知识、法制意识和法制教育水平,为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以家长培训序列为先导。主要是依托家长学校办学开展教育活动。如通过专题讲座、组织讨论、经验交流等形式,使家长了解教育政策,懂得教育法规,重点是了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提高家长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的能力。
第三,以学校教育序列为主体。主要是抓好以下五项教育活动:一是课堂教学。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教育作用,将学科德育教育内容形成案例,现身说法,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德育教育。利用班队会时间进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制讲座。二、是影视教育。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和普法宣传影视片,并开展影评征文竞赛。三是日常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橱窗、黑板报、标语、广播、报刊、阅读故事会、讲演赛、文娱演出、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参观活动,每年组织学生参观市看守所,请劳教人员现身说法,让同学们在法制实践活动中受到法制教育。五是成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我校早在2002年就建起了学校心理辅导室,每周定时接待来访的学生,为他们提供一个倾诉心中烦恼、寻求心理援助的场所,并及时排解了一些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第四,以社会宣传序列为补充。组织学生广泛参与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学校与社会的互动,促进社会环境与学校教育同步协调。每年4月,我校都要组织纪律法制教育月活动,团委、少先队宣传守法、守纪、严格要求,做祖国好公民,利用班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学校法制教育,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每周一国旗下讲话具体内容安排学法、知法、守法、法制宣传。在四月让学生观看禁毒、禁黄、禁赌图片展览并且写出观后感。邀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和安全教育辅导员到校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防教育”等法制讲座。第五,开展警校共建,强化校园法制教育。我校与市消防大队开展警校共建工作,98年我们成立了“消防学校”。让他们参与到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把小学的法制教育纳入他们的职责范围,让政法干警与教师一样,走上讲台,走到学生中间,通过讲授生动的案例,以案释法,把法律、道德教给学生,让学生真正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美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各班级要把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治理,作为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配合政法部门到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去查处我校学生、配合有关部门净化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场所等不良环境。
❹ 道路交通法知识讲座
近年来,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市法制副校长建设成效显著。“四五”普法期间,全市共有605所学校建立起法制副校长制度,共聘请法制副校长589人,其中同时在两所学校兼职共有30人,法制辅导员22人。贵池区337所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共计324人,13人兼职,法制辅导员9人;青阳县99所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共计83人,兼职17人;石台县23所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共计24人,法制辅导员13人;东至县146所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共计158人。法制副校长已成为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力量。
一、领导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法制副校长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成效显著。
调查表明,全市建立起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各级教委配合、各学校具体实施,多部门协调配合的一整套工作机制。各区县在每年两次的政法工作会议上都会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做专门部署,并纳入每年的综治评审。各区县综合治理办公室与教委每年年初还就法制副校长工作在一起研究布置,同时,其积极 选派本单位并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许多学校十分欢迎法制副校长来校开展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向其征询意见。各区县都建立起相应的法制副校长的培训机制,通过办培训班的形式全面提高法制副校长的综合素质。
二、择优配置,合理安排,法制副校长整体素质较高。
全市法制副校长整体素质高,当中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占78.5%;配置切合实际,如石台县六都乡地处山区,六都乡中心小学聘请林业公安人员苏明书担任法制副校长。针对该地实际情况,他结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贵池二中地处城乡结合部,周边环境复杂,针对这种情况,其聘请贵池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张晓丽担任法制副校长。该同志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择优配置,充分利用了良好的法制资源。
三、法制副校长工作认真负责,授课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调查表明,所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备课认真、讲课形式多样,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有讲座、图片展、幻灯片、放录像等多种形式;内容丰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法规进行讲解,内容涉及安全、道路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效果明显,违法违纪方面,“四五”期间大部分学校无一起未成年人违法违纪现象,其中东至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石台二中等以前问题较多的学校2005年无一起违法违纪现象;同时,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也取得显著成绩,大部分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2005年两县无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很多小学中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太小无法理解交通规则时还出现了“大带小”高年纪学生主动帮助低年纪学生的现象。贵池区检察院臧胜阳同志担任贵池实验小学副校长期间工作认真,荣获2004年度“安徽省优秀法制副校长”称号。他主动与学校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思想动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同时,公示其电话号码,方便学生与其联系沟通,学生们认为不方便与家长、老师谈的话都愿意说给他们的臧校长听;他善于切合实际选取案例,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如实验小学地处闹区,交通状况复杂,他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展开交通安全法制教育。2003年至今,该校未发生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
二、法制副校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与常规教育脱节。目前,由于学校的升学压力大、很难投入太多授课时间,法制副校长、辅导员都有主要工作任务,同样很难保证授课时间 。大部分学校的法制课主要采取一学期1到2次集中上大课的形式,少数学校甚至出现 一年1到 2次的现象,授课时间短、周期长,不能够建立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从而无法长期有效的树立巩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
二是普遍教材缺乏。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学校只有一本统一教材少数学校甚至只有将法制副校长的教课稿加以收集整理在学生班会和周会上进行教育。由于教材缺乏,有的学校只好自己上网下载相关法律条文,自己组织老师编写讲座,也只能就某个方面问题进行教育,很难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展开系统全面的法治教育。在一些乡镇学校,由于其信息相对闭塞基本只有依靠法治副校长每年一到两次的授课稿来进行日常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教材非常缺乏。
三是部分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与现实脱节。主要体现在农村中学的法制教育中。比如石台县兰关小学法制副校长讲交通安全法规时强调注意交通指示灯但兰关没有交通指示灯又无其他手段表现,结果我讯问了10个小学生仅2人知道3人有印象另外5人无任何印象。在城内学校主要体现在大部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的授课内容过于偏狭。调查中发现东至县城内四所中学、一所小学2004至2005年法制副校长共授课11次,石台县2中、七里中学2004至2005共授课8次,共计19次授课,内容只涉及2个方面:安全和校园犯罪。诚信、公正、秩序等法律道德和法律原则等方面则被忽视,致使无法为未成年人寻找到充分的遵守、执行法律的逻辑基础,进而无法让未成年人建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同时,也会导致未成年人偏于误解遵守、执行法律是屈于现实的需要的趋势,长期以往不利于引导未成年人自觉的遵守、执行法律。
四是法制副校长缺乏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沟通。调查中发现所有聘请法制副校长的学校都采用集中上大课的形式,规模大的学校比如东至二中,学生4800人。这种模式不可能为学生提出疑问提供太多机会,很多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也无法在这种大课上提出,致使法制副校长无法有效的把握其所教授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思想动态,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也无法进一步了解、把握法律知识,从而无法建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五是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物质支持,也缺乏对其工作的监督。所有的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学校都采用聘书形式而无任何物质支持,换言之,法制副校长的备课、制作幻灯片、购买教学光盘等费用由自身承担;另一方面由于法制副校长都有本职工作,仅出于道德义务来授课并无任何监督,致使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缺乏牢固的物质保障和责任保障基础,其授课质量也无法保证。调查中发现部分学校尤其一些乡镇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一年授课一到2次还不定时,授课后则借口其教授的还不成熟并不留给学校讲稿以方便学校进一步进行法制教育。
六是有的法制副校长授课缺乏针对性、计划性。调查中发现,某些法制副校长照本宣科、脱离实际,只懂念发条、读课本。很多学生反映其上课过于生硬,不易理解。还有些法制副校长缺乏计划,有的法制副校长有时一学期上两次课,有时候一年才上一次课。
三、加强与改进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加强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相关规定。
二是要制定统一的法制教育规划。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制定出中小学法制教育规划,提出该地区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与要求。学校与法制副校长一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法制教育计划。一、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提出两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物质支持、工作责任、监督机制等一整套机制。杜绝部分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应付的现象,同时尽量提高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其工作责任心。,以期进一步提高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质量,牢固树立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二是进一步加强完善法制副校长素质教育。主要将素质标准纳入法制副校长选拔、考评体系,进一步提高法制副校长本身的素质,尤其是乡镇学校,务必进一步加强选拔工作,努力提升其素质以保证乡镇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质量;
三是进一步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纳入学校常规教育,提出三点措施。一是提高最低工作限度。目前,东至、石台两县都是要求法制副校长工作时间为每学期2次课的要求,应该调整到每学期至少4课时为佳,以保证每个月至少一次法制课,以期长期、系统的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二是“寓教于课”,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与学校相关科目老师协调沟通。建立相关的沟通协调制度,加强与学校老师的常规教育,尤其是政治、语文、思想品德等科目相衔接,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常规科目的教学课程中,以期进一步在未成年人日常学习、生活中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三是建立法制副校长工作的电子信箱,方便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及时反映情况,同时也帮助法制副校长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正确把握当地法制教育的特点,应地适宜,应时适宜,制定正确的法制教育方针,全面、有效的巩固、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四是进一步协调、沟通各部门,保证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时间。至少每学期、每月提供一些时间供法制副校长们调研、备课,以期保证其教学质量;
五是进一步丰富、完善法制课教育形式。提出两点措施:一是组织相关力量编写法制教育课的教材及多种辅助教材;二是建立包含图片、幻灯片、录像等法制教育课的资料库,方便法制副校长们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展开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制教育效果评估机制。提出两点措施:一是建立定期调查机制,注意调查未成年人的法制思想动态,为法制副校长工作提供参考;二是进一步协调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工作信息的沟通,保证全面、有效的把握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以期对症下药,树立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❺ 谁有中学生法制小故事!急!急!急!
1、选举非儿戏 破坏要惩处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 滥伐森林悔不该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无知毁树苗 害人害己是教训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 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 依法处理出和谐
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资须合法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 责任就在不听劝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10、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学考试就不对 加收赞助更不该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办小学校长的办公室里,有位一年级新生的家长陈某正在和该校校长争论,他们为什么要争论呢?原来多年来,该校都要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考试,如果成绩欠佳,要交一定的赞助费。今年陈某的孩子已年满六周岁,也8月20日参加了该校的入学考试,结果数学不合格,学校通知要交赞助费2000元,不得还价。8月27日陈某来学校论理,该校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多年的规定,不能变动。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宁波当教师的妹妹,他妹妹告诉他,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校违反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拒交赞助费。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争论,结果学校放弃了交赞助费2000元的无理要求。陈某是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12、木工作坊进园 毒害孩子仨月
一天上午8时,北京某民办幼儿园分园——家长们送孩子时发现,在幼儿园的二楼——月亮湾班隔壁的两间教室里杂乱无章地堆着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弥漫在幼儿园楼道里,施工用的锯齿暴露在外边窗台上。家长们进去的时候,3个民工正在施工,床铺、碗筷一应俱全。
该幼儿园的很多孩子都出现了抽鼻子、全身搔痒、视力下降等症状。据知情的家长回忆,从年前开始,孩子已经处在油漆、粉末的包围中了,刷漆工人不断地将刷好的东西拿走,将待刷的东西拿进来。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样开工而已。
于是家长们要求幼儿园安排孩子们到安全的地方活动,就这样孩子们健康受害长达3个多月的日子总算结束了,为什么家长们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原来家长作为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消费者,对于园所事务有知情权,且有权对其工作加以评判监控。
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新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特别强调:“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该园的做法显然是与国家安全法规要求相违背的,因而迫切需要规范园主办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办园行为。
13、动手重建自家墙 破坏文物要受罚
湖南南部有一个叫张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就作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令村民们难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国宝,村民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无论做什么都开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毁坏了文物,张谷英村成了省内外著名的旅游区,2002年仅接待外来游客的门票收入就有30万元。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的墙需要维修,向村委会要求补贴一些维修费用,但是村委会以从没有设立过维修款为由一直没有给张再发补贴。终于有一天发现自己家的山墙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动手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结果重建墙以后,他就被当地的派出所拘留了,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们议论的焦点,张再发只是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怎么会犯法呢?公安机关认为张再发的行为置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于不顾,私自进行拆建,违反了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侵犯了国家文物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涉及到文物的维修必须向主管文物部门申报。”
张再发违法修墙被拘留,不仅让村委会完善了对张谷英村的保护制度,也让村民们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过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
14、欠债还钱硬道理 给人吃粪太愚蠢
张某和李某是多年生意上的好伙伴,前几年张某因为生意需要向李某临时借了6000元来救急,李某一看是朋友借钱,二话没说,连借据都不要,还说“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过了两年张某好象把借钱的事忘了,一直没还李某。于是李某到张某家索要这6000元,结果张某来了个死不认帐,这下李某急啦,又没有凭证。
过了几天李某带了两位朋友来到张某家里,再次索要这6000元还是被张某拒绝,这时的李某生气极啦,叫带来的朋友按住张某,自己把早已准备的大便塞进张某嘴里,还大声说:“你这张嘴没信用,应该是肛门。”
张某哪里受得了这样的侮辱,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李某觉得自己做的太过分了,变得非常紧张,连忙到张某家赔礼道歉。并表示不要这6000元了,而这时的张某冷笑的说;“6000元我给你,但官司我打定啦。”
不久,当地人民法院以侮辱人格罪判除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太愚蠢,不应该用这样的手段解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什么是侮辱人格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人格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❻ 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的故事
1、选举非儿戏 破坏要惩处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3、修建学校是好事 滥伐森林悔不该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大备战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证面试
4、少年无知毁树苗 害人害己是教训
在1989年的一天,嘉兴某高一学生王某(未满18周岁)被公安人员依法逮捕了,这一消息在这所学校炸开锅啦,为什么啦? 原来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他的叔叔和他父亲长期不和,前一段时间两家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亲由于年龄大了一点,被他叔叔打破了头,花去了20多元医药费,后来他父亲向他叔叔要医药费,遭到他叔叔的拒绝。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学回家,听到这件事真是气急败坏,当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刚种9个月的果树苗全部砍掉,而这些树苗买来时总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赔偿算了,为什么要逮捕呀?其实这是王某太无知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树苗全部砍掉,情节已属于“数量较大”,后来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本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当地人民法院在对他刑事拘留30天后,决定让他的父母赔偿其叔叔的经济损失后免于起诉,但这件事对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呢。
5、劳资纠纷莫小视 依法处理出和谐
一天,来湖州织里打工的安徽广德民工张辉来因不事和业主刘某发生争吵,刘某当即要辞退张辉来等7人。张辉来十分恼怒,威胁刘某说:“你敢辞退我们,我就杀掉你家两个孩子!”随即打电话叫来了40多位老乡,双方剑拔弩张。镇司法所所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常务副主任吴美丽当即将双方叫来,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说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他们进行了有关法律的宣传。经过做工作,张辉来等7人最后同意与业主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他们要求调处中心帮他们重新计算一下计件工资的总额。吴美丽将张辉来等人所做的23种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调处中心,并根据市场价格客观公正地评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资。张辉来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资后十分满意。一场可能引起恶性事件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吴美丽用什么法进行宣传的呢,主要是《劳动法》中的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看来我们平时对劳资双方都要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才能依法解决,不至于出现重大恶性事件,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6、节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资须合法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十一节日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规定的期限内补发了张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7、依法维权路漫漫 人间自有公道在
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1997年的一天,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1999年,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为什么张斌的官司能打赢呢?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
8、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9、学生上课出意外 责任就在不听劝
某市农村中学初二男生张某生性好动,十分喜欢上体育课,但学校每年的学生体检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脏病,多次劝家长对起进行治疗,并决定免其上体育课。他家长都在省外办厂,而且见其身体很正常,学校老师和校长多次打电话要求家长配合,均不予理睬。还说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还要求学校让张某上体育课。学校为慎重起见,上体育课时让他在教室内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内文明休息,经过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级里其他同学在室外上体育课,教室里只剩下张某,张某觉得无聊,在教室做跳跃伸手拍日光灯,结果灯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头上,既造成外伤,又引发心脏病,幸亏老师及时发现,将其送入县人民医院急救,终于脱险,花去了人民币12000元。不久家长来学校论理索赔,说学校如果让其上体育课就不会发生此事。
那么学校的做法对吗?应该是对的,因为学校是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所以后来家长不再提出索赔要求了。
10、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学考试就不对 加收赞助更不该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办小学校长的办公室里,有位一年级新生的家长陈某正在和该校校长争论,他们为什么要争论呢?原来多年来,该校都要对一年级新生进行入学考试,如果成绩欠佳,要交一定的赞助费。今年陈某的孩子已年满六周岁,也8月20日参加了该校的入学考试,结果数学不合格,学校通知要交赞助费2000元,不得还价。8月27日陈某来学校论理,该校校长告诉他这是学校多年的规定,不能变动。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宁波当教师的妹妹,他妹妹告诉他,该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该校违反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应当拒交赞助费。于是就有了上述的争论,结果学校放弃了交赞助费2000元的无理要求。陈某是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12、木工作坊进园 毒害孩子仨月
一天上午8时,北京某民办幼儿园分园——家长们送孩子时发现,在幼儿园的二楼——月亮湾班隔壁的两间教室里杂乱无章地堆着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弥漫在幼儿园楼道里,施工用的锯齿暴露在外边窗台上。家长们进去的时候,3个民工正在施工,床铺、碗筷一应俱全。
该幼儿园的很多孩子都出现了抽鼻子、全身搔痒、视力下降等症状。据知情的家长回忆,从年前开始,孩子已经处在油漆、粉末的包围中了,刷漆工人不断地将刷好的东西拿走,将待刷的东西拿进来。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样开工而已。
于是家长们要求幼儿园安排孩子们到安全的地方活动,就这样孩子们健康受害长达3个多月的日子总算结束了,为什么家长们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原来家长作为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消费者,对于园所事务有知情权,且有权对其工作加以评判监控。
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新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特别强调:“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该园的做法显然是与国家安全法规要求相违背的,因而迫切需要规范园主办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办园行为。
13、动手重建自家墙 破坏文物要受罚
湖南南部有一个叫张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就作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令村民们难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国宝,村民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无论做什么都开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毁坏了文物,张谷英村成了省内外著名的旅游区,2002年仅接待外来游客的门票收入就有30万元。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的墙需要维修,向村委会要求补贴一些维修费用,但是村委会以从没有设立过维修款为由一直没有给张再发补贴。终于有一天发现自己家的山墙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动手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结果重建墙以后,他就被当地的派出所拘留了,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们议论的焦点,张再发只是将自家的旧墙扒了重建怎么会犯法呢?公安机关认为张再发的行为置张谷英古建筑群保护于不顾,私自进行拆建,违反了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侵犯了国家文物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涉及到文物的维修必须向主管文物部门申报。”
张再发违法修墙被拘留,不仅让村委会完善了对张谷英村的保护制度,也让村民们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懂得了以后修房子都要通过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
14、欠债还钱硬道理 给人吃粪太愚蠢
张某和李某是多年生意上的好伙伴,前几年张某因为生意需要向李某临时借了6000元来救急,李某一看是朋友借钱,二话没说,连借据都不要,还说“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过了两年张某好象把借钱的事忘了,一直没还李某。于是李某到张某家索要这6000元,结果张某来了个死不认帐,这下李某急啦,又没有凭证。
过了几天李某带了两位朋友来到张某家里,再次索要这6000元还是被张某拒绝,这时的李某生气极啦,叫带来的朋友按住张某,自己把早已准备的大便塞进张某嘴里,还大声说:“你这张嘴没信用,应该是肛门。”
张某哪里受得了这样的侮辱,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李某觉得自己做的太过分了,变得非常紧张,连忙到张某家赔礼道歉。并表示不要这6000元了,而这时的张某冷笑的说;“6000元我给你,但官司我打定啦。”
不久,当地人民法院以侮辱人格罪判除李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太愚蠢,不应该用这样的手段解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什么是侮辱人格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人格罪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❼ 公安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范文
学法用法的几点体会
侯慧萍
通过参加襄垣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❽ 防止森林火灾应该怎么做
一是将农事复用火管理制规定纳入乡规民约,用村规来约束用火陋习。村民之间相互监督,互相提醒,共同遵守。

五是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内进行机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的,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