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难点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难点还是在农村和打工人的身上,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在农村那种养儿防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在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生了女儿就想儿子,生了一个儿子就想两个。 二,即使在中国的今天,全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但在农村却不是那么回事儿,农村一年到头所赚的钱,还没有一个打工仔在城市时里一个月赚的钱多,所以有力的年轻人全都往外跑,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剩下的就是跑不动和不想跑的,在这些人中年轻的也没有什么事可做,只有生小孩了,而那些老人也没有事做,只有带小孩了,没有小孩则叫儿子生,生,越多越买力。 三,在城市里的年轻人有钱,不怕超生,交得起超生的罚款,再则生下小孩又不用自己带,不怕麻烦,即使在家里会有人去找麻烦,把孩子一带到城市里几年,再带回家,一般也就没有人管了,即使管,孩子这么大了,你能把他怎么样嘛,大不了,罚几个钱。 以上几点是我自己的愚见,你若赞同就采纳吧!不赞同则付之一笑……
② 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③ 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是什么
意见与建议
针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是:
一、 坚决控制计划外出生,迅速遏制性别比失衡势头
要把控制违法生育作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狠抓节育措施的落实,至今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实行包干负责制。要狠抓孕环检工作,做好随访,及时掌握婚育动态,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千方百计减少计划外生育。特别对外出人员孕环检、四项手术难以落实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对策,切实加以解决。同时,要迅速将过高的出生性别比降下来。要组织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B超管理,并开展县域周边协作,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综合治理,对全市B超医学检查进行全面整顿,实行B超配置专项许可制度和B超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实行定点住院分娩,杜绝私人非法接产,严禁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并建立婴儿死亡档案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5000元。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控制计划外出生,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正常。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我市是流出人口大市,外出务工人员10多万,因此要重点抓好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相互协作,主动与流入地联系,紧密配合,建立信息通报、重要事项协调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重点抓好流动人口的办证、验证工作,建立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在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市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城市,赋予社区计生工作管理职能,明确职责,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强化和落实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切实把单位负责和属地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公安、工商、建委、劳动、卫生、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证照时,要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关,对未经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帮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④ 计划生育意见和建议
哪些光面堂皇的理由就不要在提了,什么都那么的死,有没有想过这些政策都是对穷人提的,独生子女?制定政策的有没有想过,等他老了以后,或者孩子等到还没有结婚就出意外了,那他就真的绝后了,而且还是地地道道的空巢老人了,连个传宗接代、送终的都没有。。。。计划生育应该征求人们的自己的意见,看看国外,有几个国家还会有计划生育这一说?该管管的是现在的钱越来越不值钱了,物价涨得厉害,公民该怎样生活?该管管的是更多的贪官污吏,仗势欺人的部分官员。。。。。
⑤ 单位组织育龄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
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⑥ 对加强和改进计生协会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使之成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其中协会工作在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分值应占20%。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一至两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专题调研一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总结表彰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应同时表彰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领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不力、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大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予评先。
二、认真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协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协会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协会领导成员。市级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一般应是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副组长,常务副会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配齐专职副会长,市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其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乡镇计划生育协会应由党政正职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要从威望高、能力强、热心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五老“中选任,秘书长由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兼任。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由支部书记(主任)担任,常务副会长由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有威信、有热情的”五老“担任,秘书长由计划生育专干担任。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协会机构编制等问题。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协会的办事机构,级别是副科级。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机构级别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可配备3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级应安排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同志担任秘书长,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办事机构,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妥善解决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活动经费分别按同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8-10%的比例纳入同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并实行指标单列,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经费应占同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10%以上。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所需活动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五、积极改善计划生育协会办公条件。乡镇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为计划生育协会安排办公用房,添置相应的办公设施,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市级计划生育协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同类编制性质人员的标准纳入预算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副会长,凡属离退休同志担任的,要给予适当补贴;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也应解决好相应报酬。
六、认真扎实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按照“争取党政支持、协调部门社会、开展特色活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思路,创新、务实、有效地做好“亲情牵手”、“三结合项目”、“幸福工程”、“青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保险‘’等生育关怀系列活动,推动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完善。设立生育关怀基金。采取“政府拿一点、部门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社会抚养费中划一点”的办法,筹集生育关怀行动专项基金。用于救助和解决计生特困家庭的实际困难。从2011年起,全市从当年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作为市级生育关怀基金,按季度划拨到市级生育关怀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指导服务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广大育龄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弓l导群众自愿投保。要强化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理赔服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居)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到2015年,形成“组织健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活力增强、数量稳定”的基层协会组织格局,不断抓好调整、巩固、扩大、提高工作,扩大基层协会的先进面,缩小后进面。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先进基层协会要达到50%以上,后进单位降到50%以下;其他单位先进基层协会达到40%左右,后进单位降到10%左右。
二是强化薄弱环节。在加强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凡员工在1 0 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大且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都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成为“三有”(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四好“(组织网络好、热情服务好、制度坚持好、工作效果好)的群众团体,到2013年,按标准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协会无“空白”单位的目标。
三是提高会员素质。基层计生协会人员一般占人口的8-10%,在吸收“五老”加入基层计生协会的同时,注重吸收热心人口和计生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科技专干、致富能人和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人入会,新生力量骨干会员要达到会员总数的3 0%左右。切实抓好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两为两争”(我为国策做贡献、我为协会添光彩,争创先进协会,争当优秀会员)活动,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三个十佳”(十佳先进协会、十佳优秀会员、十佳优秀会长)评选活动,激发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进一步参与“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协助村(居)委会依法建章立制,力求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合同(承诺、协议)合法、公正,权利和义务对等,组织会员带头落实自治章程和公约。建立健全参与村支“两委”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决策、实施、监督、公开制度,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到2015年,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比例在85%以上。
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经常性工作范畴,提供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项目,严格落实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流出地计划生育协会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信息采集、登记和联系等工作,在依法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行为的同时,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三是突出人口文化宣传。
加大协会活动阵地建设力度,到2 0 1 5年,基层计划生育协会都要按照“五有”的要求建立“会员之家”。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开展人口文化宣传活动。在“5.29”、“7.11”等重大节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群众转变婚育观念。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官传力度,扩大影响力,真正做到“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⑦ 群众对计生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意见与建议
针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是:
一、 坚决控制计划外出生,迅速遏制性别比失衡势头
要把控制违法生育作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狠抓节育措施的落实,至今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实行包干负责制。要狠抓孕环检工作,做好随访,及时掌握婚育动态,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千方百计减少计划外生育。特别对外出人员孕环检、四项手术难以落实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对策,切实加以解决。同时,要迅速将过高的出生性别比降下来。要组织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B超管理,并开展县域周边协作,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综合治理,对全市B超医学检查进行全面整顿,实行B超配置专项许可制度和B超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实行定点住院分娩,杜绝私人非法接产,严禁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并建立婴儿死亡档案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5000元。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控制计划外出生,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正常。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我市是流出人口大市,外出务工人员10多万,因此要重点抓好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相互协作,主动与流入地联系,紧密配合,建立信息通报、重要事项协调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重点抓好流动人口的办证、验证工作,建立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在农村,要建立和完善“市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各项优惠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城市,赋予社区计生工作管理职能,明确职责,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强化和落实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切实把单位负责和属地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公安、工商、建委、劳动、卫生、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证照时,要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关,对未经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帮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⑧ 关于计划生育的意见
这是中国大部分乡镇最重点的工作,我就是一个西部乡镇的计生专干,几乎每天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不知道东部怎样)西部是两个乡镇干部包一个村,一个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另一个就负责计划生育以外的所有事情,可见计划生育的乡镇工作中的地位。 搞计划生育就要下乡,每个星期都要下,整星期在村子里呆着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有很多偷奸耍滑的人以下乡的名义回家过日子)。计划生育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掌握整个村子人口的加减,比如年轻人从外地找了个老婆,老婆的户口转到村子后要登记入册,还有新生婴儿,死亡人口,学生上大学户口迁移等等,只要关乎村子人口变动的都要登记在册,并且每月以月报的形式上报乡镇计生办。对于符合生于规定的要发放准生证等等。 二是进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教育、环孕检的工作。每个月计生专干都要对育龄妇女(不管结婚没结婚)进行访视,看看有没有怀孕,有没有结婚离婚,有没有死胎等等情况,并进行记录。主要工作是要确保每个季度乡镇的环孕检要按时参加(对象是18--55岁的育龄妇女)。 三是进行计划生育措施。比如进行放环、皮埋、结扎等避孕措施,对于已经生育一女孩的要动员放环,男孩的要动员结扎。对生育二孩和二孩以上的,要动员结扎,必要时要采取强制措施(比如罚款,起诉等)。 四是进行计划生育罚款。几乎每个村都有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对象,比如早婚,近亲结婚,没有准生证就生小孩的,超出规定生育多个小孩的,已经违反计划生育法但是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等等,对于这些对象就要采取强制措施罚款,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计划生育工作者可以说是基层干部最辛苦、最容易得罪人的。基层政府和群众中很大部分的矛盾是由计划生育工作引起的。 打了半天字 ,发现没有悬赏分,没动力了,就这么多先!!!!
⑨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