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培训学校的资质范围
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 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如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手续和审批流程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这是第一关;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至于费用,至少要有十万元的注册资金。如果嫌麻烦,资金也一下子没那么多,也可尝试采取与他人合作的办法,就是把你的班挂靠在一个教学实体(如某某学校、某某干校、某某党校)的名下,与他们谈好条件,签订合同,租他们教室,向他们缴一部分费用,会有人乐意的。
⑵ 职业培训学校层次有哪几类
职业培训学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职业培训校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学时较短,注重版某项领域的突破。目权前著名的技能培训院校有:普宁市铁山兰职业培训学校,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苏州久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等等。
二、公立的比如说劳动部门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一类机构类似学历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三、私立的或者是说民营的,经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这种学校一般是以培训技能为主。这一类学校的课程和内容会比较接近市场因为是随市场所变动的。
⑶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⑷ 教育机构内部拟设置的办事、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要怎么写
参考这个:盐田区教育局教育科事指南事项名称:盐田区民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受理机关:教育科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规程》申请条件:1、举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举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3、举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达到《广东省幼儿园、托儿所评估条例》中的区级以上标准。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5、举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有园长上岗证。(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6、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7、举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8、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幼儿园。9、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根据深府[2002]57号文,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产权移交,产权明晰后才能申。10、外资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规定。11、中外合作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文规定。12、申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按“深圳市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工作管理法(试行)”的规定。13、幼儿园、托儿所按有关规定自主招生,其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查后方可发布。14、幼儿园、托儿所名称、性质及隶属关系等变更、园址搬迁、园(所)长变动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15、因故停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注销学许可证。16、学许可证不得转让。申请材料:1、《筹设批准书》;2、申幼儿园有关表格(共九种);3、《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及详细说明;4、举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验资证明书)、拟者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个人园还需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5、拟教育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拟教育机构的学用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7、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其他员工等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8、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卫生合格证明材料;10、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举者提供的其它材料。事流程:1、提交筹设申请报告。(1)申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出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者应重新申报。3、经审批机关实地考察学条件,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和申幼儿园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每份九张)。4、报送材料。5、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程序。6、提交《开申请报告》。7、审批机关根据审核材料和考察情况,核定拟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编班数量、师资配备等项目。8、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9、举者到区民政局注册,并《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10、举者到区物价局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收费许可证》。11、举者到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税务登记证》。12、举者《组织机构代码证》。10、审批机关出具准予开民教育机构文件,并发文。11、拟教育机构正式开。收费依据:无收费时限:递交筹设申请书后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筹设,筹设期3年。联系方式:教育科:电话.
⑸ 职业培训类型和培训机构有哪些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版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可根据权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以下类型:(1)就业训练中心。是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养成为具有初级技术业务水平的技能劳动者;(2)技工学校。是由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3)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将初中毕业后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培养成为能够从事某种职业技术工作的中等专门人才;(4)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院校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主要是将中等职业培训合格人员和在职职工培养成为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专门人才;(5)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是按国家职业标准对社会劳动者开展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6)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企业职工技术业务培训。
⑹ 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类
职业培训学校按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职业培训校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学时较短,注重某项领域的突破。当前著名的技能培训院校有:北大青鸟(IT培训),深圳市龙诚职业培训学校,普宁市铁山兰职业培训学校,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四川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苏州久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等等。
二、公立的比如说劳动部门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一类机构类似学历学校的教学和管理。
三、私立的或者是说民营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这种学校一般是以培训技能为主。这一类学校的课程和内容会比较接近市场因为是随市场所变动的。

⑺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我国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⑻ 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有哪些
处室职责
办公室:协助校长和党总支书记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党务,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对外接待、会议安排、材料撰写、文件收发、宣传报道、车辆调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及老干部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绿化美化、学校食堂、基建维修及师生生活等,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及师生生活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及服务支持。
培训处:负责对外开展各项专项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培训业务拓展,拓宽培训渠道;制定培训计划,调配师资,组织具体实施;建立合作单位培训档案,做好培训总结、情况反馈;组织电大招生,做好电大教学点的各项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负责安排教师任课、教材管理、教师量化考核、课务管理、教师业务进修、考务管理、负责建设并管理实训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
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学生法制及安全教育、学生奖惩、学籍管理、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干部、学生值星、校园文化、心理咨询及各项德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等。
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宣传计划、安排招生宣传及招生咨询;负责毕业生实习就业前的职业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及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负责对外联合办学,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供需见面会工作,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信息库及优秀毕业生档案等。
科研处:负责制订学校科研目标和科研规划,组织并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协助市教育局办好《职业与成人教育》杂志。

⑼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需的手续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具备条件
要有一定的办学硬件和软件:办学场地(教室、办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学设施(仪器、仪表、实操工具、实操设备等)师资力量。软件如:办学章程、办学规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等。有了这些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了。
劳动门接到报告后,会到你处审核,如果满意很快就会批准。批文下达后,得到民政部门办个登记,一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微利不上缴税收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⑽ 职业技能培训是哪个部门主管
办学许可还是通过正常手续流程办理吧。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注册流程】?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5)办学条件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筹措
(8)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建培训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筹建基本情况;
(2)投资数额;
(3)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包括: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以上办学条件者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1.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
2.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
(五)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9.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具体步骤】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写明时间、地点;
(2)与会人员名单;
(3)会议决议内容:
①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
②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
③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课程设置
(2)学习期限
(3)课时
(4)时间安排
(5)教学目的
(6)适宜人群范围
(7)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
2.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3.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提交资料后办理程序:
1.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发放《XX市XX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3.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批准成立的学校应做到:
1.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职责:
1.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
2.通知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
3.提醒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有以下权利:
1.鼓励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
2.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
3.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凭《许可证》完成以下程序:
1.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
2.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
3.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4.到银行开设帐号、
5.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6.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育行政主管机构收回办学许可证。
提醒:以上内容因地区差异会略有不同,请根据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应规定办理,此文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业技能培训是哪个部门主管
这样的提问感觉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