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学校对高中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属于合法处分吗
高中在目前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对于给予的处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培训机构开除学籍扩展阅读:
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要搞清处分的性质是什么、处分的最高限度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关系,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比较,弄清处分的性质和最高限度。
对于学校的行政处罚是有关学校的约束条例,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咨询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成年来说,即使自己犯了错误,但是只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置,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贰』 学校开除学生的程序
目前,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在法律层面唯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而在法规层面,没有任何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在规章层面,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形式的纪律处分,并在第五十四条将包括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情形在内的多种情形,规定为“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另外,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也均有“开除学籍”的规定。
从《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与“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作并列式规定的法律表述来看,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显然不应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开除学籍的处分,使一个学生不能再在其接受教育的高校继续接受教育,正是对受教育权的剥夺,而受教育权无疑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均违背了《教育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应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合法性依据。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等具体的处分,来约束其党员。团体成员权是个体自愿加入某个团体而以承担某种对团体的义务(比如交费)而在团体内部享有的权利。与开除党籍这种性质的纪律处分所涉及的对团体成员权的剥夺不同,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受教育权,不是团体成员权,而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基本人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无权予以剥夺。学校将开除学籍作为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混淆了纪律与法律的关系,以纪律处分之名剥夺了原告的受教育权,系违法行为。
<义务教育法》禁止开除学生的规定,可鉴北京交通大学开除原告学籍之违法性。
目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具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定职权。相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二,退一步,即使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第三人北京交通大学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可以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依据,该第三人对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也是错误的。
首先,原告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有从轻处分情节,而第三人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系最严厉的处分,与原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程度不相适应。
1、原告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帮助同学考试过关,而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考试作弊主要是通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合格成绩,对于替考的人来说,其只是帮助他人作弊,与自己本人作弊并不一样。
原告是班里的班长。在同班同学胡某的《微积分(B)Ⅱ》没能通过考试,且补考也未通过,将可能无法顺利毕业,再三请求原告帮助替考的情况下,原告答应替代其参加《微积分(B)Ⅱ》课程的期末考试,主观动机是为了使自己的班里的同学能够顺利毕业。与那些以谋取利益为为目的的替考行为不同,也与为了骗取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不同。原告作为班长,替同学考试,只是希望力所能及地帮助自己同学考试过关,而不是为了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虽然这种“帮助”在客观上是违反校规校纪的,但是原告主观动机毕竟与那些谋利性的替考不同,只是做好事的方式不当而已。
2、原告的行为性质并不恶劣,危害并不严重。
考试的种类,可以分为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人教育考试、自学考试)、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就考试的性质和意义而言,对某一门课程的校内考试,相对于国家教育考试来说,重要性差异是很大的。原告替代同学参加的《微积分(B)Ⅱ》考试,作为校内课程考试,相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以及与作弊集团相结合里应外合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来说,对学校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要小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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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被语言学校开除学籍后还能再申请留学吗
当然可以。在签证取消后的合法有效期停留期内可以再次申请留学,超过合法有效滞留期就必须离境了。合法有效滞留期的时间是60天。
被学校开除后学校会取消留学生的I20,被开除的留学生允许在被开除后在美国合法停留60天,可以在这期间新申请学校,如果过了60天,就必须离境了。
有被语言学校开除的记录有可能会影响留学生再次申请留学,留学生最好能自圆其说好被开除的理由,以便能够再次获得留学机会。
被开除的经历不会影响签证,因为签证官和移民局不知道该留学生被学校开除的信息,也不管这类。在他们眼里,该留学生只是X年X月X日申请的F1签证去美国留学,然后X年X月X日又回国了。 进出境的签证和流程都是合法的。所以不会影响第二次签证。
但是被开除的记录有可能会影响其在美国的求学和申请,不过语言学校不属于正式的学校,只是培训机构,其成绩不属于正规学校的学习成绩。。
『肆』 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
你自己也知道这次考试对班级很重要,考不好会给班级带来很大影响,你上一次考的好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运气成分还是别的多,况且这次你都很长时间没去上学了,所以考好的几率会很低,你班主任这样做只是客观的分析好了你目前的情况,所以不要多想,要对自己的实力水平有个清晰的认知,不要想太多,听你班主任的吧!人生会有很多次考试,不仅仅是学习上的,以后你会经历很多很多,加油吧,祝你生活愉快!
『伍』 因为违反国家法律判缓刑被学校开除学籍,还能读书吗
能读书。被判缓刑的人,需要遵守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该规定并没有禁止上学,但是如果上学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以及遵守其他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陆』 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吗
不可以。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尽“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多项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6)培训机构开除学籍扩展阅读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学校有权依据自定校规开除学生,或者明确“开除学籍”是“处分”的一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只不过,相关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但是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显然要高于“品行有缺点”或者非恶性违反校规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语境下,学校动辄开除学生就有了违法之嫌。
『柒』 培训中心有权利开除学生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培训中心与学生签的算合同,培训中心不叫开除学生,而叫违约,应按合同内容处理.
『捌』 为什么开除不退学费
本报南昌讯首席记者潘卫华报道:今后,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的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将不予退还。6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该省出台《江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据悉,中专新生若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学校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者也有相应的退费标准,分别是: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的,按该校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90%退还;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按80%退还;报到缴费入学后五个月内按50%退还;已注册并取得学籍,入学时间在五个月以上要求退学者不予退费。
此外,新生注册入学后应征参军,可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缴费日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扣除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剩余部分。
你再看看这个 每个城市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去年8月,叶某向广州白云区一培训学校缴纳了一年的学杂培训费11573元后,开始在该校学习。今年1月22日,叶某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学校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处分。
叶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了课堂纪律,但已认识错误并作出了检讨,学院开除其学籍属违约。叶某把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院退还学杂费11573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校方称,今年1月16日,叶某上课时带头起哄,辱骂任课老师,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正常秩序。校方对叶某的处理及不退费是由叶某自己违纪造成的。
法院认为,叶某培训费用是按照校方的招生简章规定交纳的,实际就读时间只有10个月学习期的一半,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校方应按照叶某实际就读时间退还其5个月的培训费,其余杂费也相应退回。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羊城晚报》200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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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民办学校退费有了依据
作者:田凤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5 更新时间:2009-1-5
1月1日起,省教育厅制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开始施行,符合九种情形将全额退还费用。
九种情形全额退费并加利息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属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筹办期招生的;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开学前申请退费退全额
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全部学费、住宿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含)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内的退还三分之二;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内的,退还一半;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退费。
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学制不足半年的学校,学生完成60%学时及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住宿费;完成60%学时以上的,不予退费。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受处分不退学费
对于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费不予退还。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要退还费用;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一定手续,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人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费申请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媒体公布其行为。
新闻编辑:孟绍毅 新闻终审:文多思
最重要的一点 你不用怕什么学校 既然学校把你开除 你可以跟他干到底 多大事啊 交了钱可不就是学校说的算了 凭什么啊 挣点钱也不容易 实在不行 你可以在你们当地的教育厅去咨询下 就算你犯再大的错误 下学期的学费什么的应该退给你 你要树立信心 不要因为自己犯了错误就理亏 学校这么做肯定不对 加油 哥们!!!!!!
『玖』 开除学籍要走什么流程
目前,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在法律层面唯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而在法规层面,没有任何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在规章层面,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形式的纪律处分,并在第五十四条将包括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情形在内的多种情形,规定为“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另外,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也均有“开除学籍”的规定。
从《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与“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作并列式规定的法律表述来看,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显然不应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开除学籍的处分,使一个学生不能再在其接受教育的高校继续接受教育,正是对受教育权的剥夺,而受教育权无疑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均违背了《教育法》的规定,应属无效,不应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合法性依据。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等具体的处分,来约束其党员。团体成员权是个体自愿加入某个团体而以承担某种对团体的义务(比如交费)而在团体内部享有的权利。与开除党籍这种性质的纪律处分所涉及的对团体成员权的剥夺不同,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受教育权,不是团体成员权,而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基本人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无权予以剥夺。学校将开除学籍作为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混淆了纪律与法律的关系,以纪律处分之名剥夺了原告的受教育权,系违法行为。
<义务教育法》禁止开除学生的规定,可鉴北京交通大学开除原告学籍之违法性。
目前《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均没有规定学校具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法定职权。相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