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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培训知识

发布时间:2021-05-14 19:22:58

『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贰』 如何应对烟花爆竹的易燃易爆物品

一、为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日检查一次,在岗人员应坚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满足如下要求: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备,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七、保管员应加强出入库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物相符。
八、仓库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火、电源;
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
3、检查有无使用电冰箱存放易燃液体等化学物品现象;
4、检查货物,主要是检查货物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或膨胀变形,稳定剂是否充足,物品有无潮解、熔化或风化变质,重点物资应重点检查;
5、检查库内环境,主要是检查库房是否漏雨、积水,库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所存货物的危险特性要求;
6、检查消防设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工作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消防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凭岗位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了解其化学和物理性质,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操作时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4、出车时各种证件(驾驶证、准运证、行驶证及培训合格证等)应携带齐全;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须齐全、良好,车厢内应清扫干净、干燥,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残留物;同时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公务员之家
5、运输应对天气有所选择。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规;
2、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对行车路线认真选择,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避开繁华闹市集镇;
3、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并严禁吸烟,且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运输过程中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运输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劳驾驶,停车时随车人员要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看护;
7、车辆涉水时,应停车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况,通过后应轻踏刹车慢行一段路,以保证车辆制动系统良好;
8、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及复杂路面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视线不清,路面情况不明和无信号或无人管理的路口,应停车查明后方可通过;
9、途中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等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10、在雨、雪、风、雾视线较差的天气行车或通过泥泞、积雪、结冰、坡陡、狭窄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时,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km,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
11、通过涵洞或桥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标志,对标志不清或有怀疑时,要停车查明,通过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之间保持不小于20m的距离;
12、正常行驶途中,车辆不准脱档、熄火滑行,非紧急情况下不准紧急制动或急转弯;
13、运输过程中不准人为向汽车发动机直接供油;
14、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火照明作业;
15、车厢内携带备用燃料时,严禁使用塑料桶盛装,且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无抵触,并进行有效隔离;
16、液化石油气槽车、汽油罐车不准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当罐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罐外泼水降温等安全措施;
17、运输途中发生货物包装损坏影响安全、货物散失、泄露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18、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负责保护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

『叁』 安全知识资料

消防类

一、消防防火类基本要求:

1、小学生不得玩火:

(1)是不能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

(2)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

(3)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离。

2、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3、发生火灾及时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

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4、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1)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3)易燃易爆物品培训知识扩展阅读:

消防法有关规定: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7、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8、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肆』 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燃烧、火灾及防爆基本知识

一、燃烧的形成

若要有效的做好防火和灭火工作,必须首先了解燃烧的形成。一般而言,燃烧是由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常见的火源有:明火、电火花、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电火花、赤热体、雷击和自燃起火等)这三个基本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所以,采取措施、防止燃烧形成的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或者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防火灭火技术的基本原理。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物质燃烧特性,一般将火灾划分为以下几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液体火灾还可以分为油品和水溶性液体火灾。油品火灾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重油、动植物油脂等的火灾;水溶性液体火灾是指甲醇、乙醇、甲醛、乙醛、丙酮、乙醚等极性有机溶剂的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三、火灾爆炸的原因

(一)物质原因

1、点燃的烟头。在生产作业现场乱丢未熄灭的烟头,有可能引发火灾。

2、电火花。如,电气短路能使房屋的可燃结构燃烧而造成火灾。

3、机动车辆排气口喷出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机动车辆排气口喷出的火花,往往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二)思想意识和管理上的原因

1、一些领导对防火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执行制度不严格、不到位、不坚决。

2、缺乏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3、操作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或违章作业、或缺乏安全防火知识。

4、设计和工艺不符合防火、防爆的规范要求等。

四、火灾爆炸的危害

(一)火灾对人的危害

1、火灾产生的高温及火焰,不仅会烧伤人的皮肤或更深层的细胞组织,重者则导致人的死亡。

2、在氧气不足的情况下,导致不完全的燃烧;由其产生的浓烟和一氧化碳,能导致人的窒息和中毒死亡。

(二)爆炸的危害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荡波、冲击碎片等,常会以二次事故的特性,给受灾地造成较大范围的人、财、物的损失及危害。

五、火场中常见的有毒物质

火场中常见的有毒物质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不完全燃烧生产的一氧化碳;二是工业用的部分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等);三是沥青、油漆、塑料、化纤、毛织品及其他化学物质燃烧产物;四是油脂、干性油、植物油等分解产物;五是氟、氯、溴、碘等卤化物蒸气;六是醇、醛、醚、苯、汽油、二硫化碳等液体蒸气;七是含毒物质受热或燃烧分解出的有毒毛体或蒸气。如,硫化氢、氯气等。

『伍』 企业员工消防培训内容有哪些

企业员工消防培训内容:

一、火灾成因:

  1. 生活因素:

生火做饭引起的火灾;乱丢烟头、火柴梗引起的火灾;使用气焊、电焊不慎引起的火灾;烧烤物品和熬炼物品引起的火灾;烤火取暖引起的火灾。

2.安装、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的火灾:

电动机超负荷运转或绝缘不良、短路发热起火;电气线路安装不牢或接头松动打火、引起周围可燃物着火;乱接乱拉电线或线路绝缘层老化、破损,导致并线短路,产生电火花起火;变压器线圈绝缘损坏或接头接触不良等造成短路或电阻过大发热起火;用过的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等未切断电源起火;熔丝安装使用不合格,超负荷时失去保护作用或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引起火灾;使用大功率灯泡靠近可燃物而着火。

3.违反操作规程起火:

把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在一起,引起火灾;在焊接作业中违章蛮干,引起火灾;在化工生产过程中,超温超压作业,引起火灾;在生产中擅离工作岗位引起火灾;在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听地方吸烟用火,引起火灾;在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任意翻滚、撞击、摩擦引起火灾。

二、消防法律法规:

1.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2.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三、火灾逃生技巧:

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每个商场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也时有发生,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2.自制器材逃生:

商场(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是比较多的。如“将毛巾、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可制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

3.利用建筑物逃生:

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时间。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四、消防安全知识:

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2.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拨打:“119” 、组织人员疏散、火场警惕、初期火灾扑救、协助消防灭火

3.消防安全:“五懂”: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懂火场逃生方法。

4.“四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灭火器使用方法:拔下保险销,一手握紧喷管,另一手握紧压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5)易燃易爆物品培训知识扩展阅读

室内消防系统:

室内消防系统指安装在室内,用以扑灭发生在建筑物内初起的火灾的设施系统。它主要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消防系统、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及气溶胶灭火系统等。根据火灾统计资料证明,安装室内消防系统是有效的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参考资料网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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