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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室业务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5-13 08:22:28

① 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案件监管职能的思考

案件管理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查办案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搞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机制性和运筹性工作。切实做好案管工作,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职能,对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基层纪委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1、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管理工作就是\\“对案件处分文件的收集、归档、统计、上报、查阅”等简单性工作,因此,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格,资金保障不足,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素质不高,上级要求的工作,下级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用发挥不大。 2、案件管理工作体系不健全。据调查,当前基层纪委还没有建立一套很好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没有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无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杂、事务多,对工作不够深入。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没有严格按制度落实。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方法单一,没有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 3、对案管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不熟悉。基层纪委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更换频繁,多数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不长,对案件管理工作不熟悉,在报送案管材料时常出现错填、漏报、错报等问题。 4、案件管理工作创新意识较差。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案件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善于去观察、思考、调研,没有真正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渠道来发现苗头、隐患性、倾向性腐败问题,提出创新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理。 5、案件管理治本作用发挥不够。多数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方法单一,只是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报送每月的报表,没有对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解剖和提出解决措施。二、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件管工作能够为各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随着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不断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是要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办公人员,把政治素质高、文化功底厚、写作水平好、分析能力强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实到案件管理机构中来,以保证案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二是要保障案管工作经费办及办公设施,为案管室配备微机、激光打印机、传真机、文件专柜等设施使案件管理工作运转正常。三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其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2、健全工作体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系。如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案件管理工作室在履行各项职能方面的任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全县、乡镇负责案件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从事案件管理人员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4、增强创新意识,注重作用发挥。拒腐防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通过案件管理渠道来发现苗头和隐患,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的建议或意见,是案件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此,对案件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创新意识,既要擅于观察和分析外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阻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从源头上刹住腐败之风,又要善于查找现行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与进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善于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并发挥其积极作用。5、抓治本发挥,提高工作实效。一是要加强个案分析,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建议报告;二是对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挖掘深层次的共性问题,为领导提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建议;三是强化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扩大办案作用。

② 浅谈案管部门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1、满足律师对案件的查询要求。
除了对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信息的完整掌握外,案管部门如何第一时间对自侦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的信息准确掌握。
2、确保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是为律师提供纸质卷宗,还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供律师查阅。
3、建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渠道。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积极要求与承办检察官见面,以便直观且清晰地提出辩护意见。
4、加强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加强学习研究,切实做好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的应对工作。
6、设立专门场所,落实专职人员。案管部门要专门设立律师阅卷室,配备复印机、电脑、饮水机、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7、制定两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议制订《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接待规定》,对阅卷范围、阅卷预约方式、阅卷接待内容等作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阅卷行为。
8、建立四本账,完善接待档案。根据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分别建立《律师阅卷预约登记表》、《律师阅卷申请单》、《律师查阅案卷及诉讼文书登记表》和《律师查阅卷宗记录表》,对预约登记、律师身份信息、卷宗交接及阅卷内容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律师阅卷接待的档案材料。
9、认真谨慎,严防泄密,与律师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③ 保监机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 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
16个内设部门为:
(一)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
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
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
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拟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及相关制度;制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五)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六)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
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
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九)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十)
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
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稽查局。负责拟订各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则;组织、协调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保险业重大案件调查;负责处理保险业非法集资等专项工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保险业反洗钱案件检查;调查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案件统计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评估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
(十五)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六)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个事业单位为: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纪检委成立案管室的好处

你可以了解一下各有关网站纪委案管室的职能。
简要地说,一,可以加强对纪检监察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案件查办和审理质量,现在的案管业务各地设置不同,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案件检查室,有的在审理室,因为都是兼任这一任务,影响了案管效果;二,可以更有效地提高案件管理质量,为分管案件的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服务,因为专职,将更加精通业务,把案件线索、案件查办进度、质量抓在手上,这是纪委领导应该掌握的事情;三,可以促进查办案件的安全,加强对办案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纪依法办案,杜绝人情案、夹生案等不良问题,防止滥用两规两指等问题;四,加设新的机构,充实人员,调整纪委内部工作格局,既多安排干部,又强化纪检监察职能。

⑤ 检察院案管的职责是什么忙不忙

你好!检察院的案管全称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是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出口,对案件的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对相关的法律文书统一开具,对涉案财物统一监管等等。它主要是为了加强检察院对自身的法律监督的一个新设立的职能部门。

⑥ 如何发挥基层纪委案件管理工作作用的思考

案件管理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查办案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是搞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础性、机制性和运筹性工作。切实做好案管工作,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职能,对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基层纪委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 1、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管理工作就是“对案件处分文件的收集、归档、统计、上报、查阅”等简单性工作,因此,对案件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格,资金保障不足,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素质不高,上级要求的工作,下级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用发挥不大。 2、案件管理工作体系不健全。据调查,当前基层纪委还没有建立一套很好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度,没有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无专门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兼任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杂、事务多,对工作不够深入。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没有严格按制度落实。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方法单一,没有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 3、对案管人员培训力度不够,业务不熟悉。基层纪委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更换频繁,多数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不长,对案件管理工作不熟悉,在报送案管材料时常出现错填、漏报、错报等问题。 4、案件管理工作创新意识较差。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案件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不善于去观察、思考、调研,没有真正从案件管理工作的渠道来发现苗头、隐患性、倾向性腐败问题,提出创新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治理。 5、案件管理治本作用发挥不够。多数基层纪委对案件管理工作方法单一,只是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报送每月的报表,没有对典型性案件进行分析解剖和提出解决措施。二、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件管工作能够为各级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随着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不断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是要配设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办公人员,把政治素质高、文化功底厚、写作水平好、分析能力强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实到案件管理机构中来,以保证案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二是要保障案管工作经费办及办公设施,为案管室配备微机、激光打印机、传真机、文件专柜等设施使案件管理工作运转正常。三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督查、调研,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其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2、健全工作体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工作体系。如案件备案制度、填报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落实。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案件管理工作室在履行各项职能方面的任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来。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全县、乡镇负责案件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从事案件管理人员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4、增强创新意识,注重作用发挥。拒腐防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通过案件管理渠道来发现苗头和隐患,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的建议或意见,是案件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为此,对案件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创新意识,既要擅于观察和分析外界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阻碍经济发展的苗头性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从源头上刹住腐败之风,又要善于查找现行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与进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善于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并发挥其积极作用。5、抓治本发挥,提高工作实效。一是要加强个案分析,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建议报告;二是对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挖掘深层次的共性问题,为领导提出从源头治理和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和建议;三是强化警示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扩大办案作用。

⑦ 保监机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 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稽查局。负责拟订各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则;组织、协调保险业综合性检查和保险业重大案件调查;负责处理保险业非法集资等专项工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保险业反洗钱案件检查;调查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案件统计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评估工作。(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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